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质量,更好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精神,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经营收入、利润总额、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以及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税源管理思路,以重点税源企业为对象,应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实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于税收预测,服务于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科学组织税收收入。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加强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方法,健全管理机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
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鲁国税所[1999]2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4.20
【实施日期】199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中央企业
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9]29号1999年4月20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信息,分析税源变化情况,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
现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一是在山东省境内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
总机构(或母公司);二是根据纳税人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等条件,在我省排前五名的中央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经济占主要比例的股份制和联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2、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各地98年底实现利润或亏损100 0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17•【文号】国税函[2005]725号•【施行日期】2005.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5]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切实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思想直接融入税源监控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的常规分析工作,为组织税收收入、完善税收征管及时提供数据支持。
现将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析内容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是指通过对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表数据的加工整理,编制汇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基本信息的分析工作。
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主要经济税收指标变动同期比较分析。
2.行业(企业)税负测算分析。
3.企业税收入库分析。
4.企业欠税分析。
5.税收与税源变化相关性分析。
6.税收数据跨期稽核分析。
7.综合征收力度测算分析。
8.行业税负预警分析。
二、具体要求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是加强重点税源日常管理的必要措施和保证,对强化税源管理、组织税收收入、完善税收征管提供数据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总局要求:1.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重点税源常规分析工作,并调配高素质、有能力的分析人员充实到重点税源监管岗位,促进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顺利开展,保证重点税源监管工作到位。
2.各级税源监管部门要按月对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开展基本内容的常规测算分析,通过重点税源常规分析,明晰税收收入形势、说明税收增减影响因素、揭示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查找税收异常企业。
对我国税源监控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之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还未实现,还没有建立跨部门的企业基
础信息交换平台,无法实现源头控税。 (四)税源信息分析、利用水平有待加强 税收分析、预测和评估是税源信息利用的重要内容。但由 于缺乏信息系统的支撑,受信息采集渠道狭窄、技术手段落后、
人员业务素质问题的制约,月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分析、税收预
测和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与发达国家比,初步建立 的税收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纳税评估模型的科学性还有待验
洞,税收流失严重。 (二)税源管理力量不足。亟需信息系统支撑 随着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机构没置的调整,减少了管理部 门,增加了稽查机构,税收管理重点被放到了事后的检查监督 上,因而税源管理力量明显不足,全国国、地税系统各有税收管 理员约10万人,人均管户超过200户。有的地市人均管户数甚 至超过l 000户,最多达3 500户。因而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 责任的问题,漏征漏管现象比较普遍,亟需信息系统支撑来加 强税源管理实效。 (三)税源信息采集渠道狭窄。无法保证信息采集质量 为了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768(2011)06—0059-02 管理,帮助企业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税源即税收的来源。税源监控信息化是税务部门运用现代 信息技术对税源实施科学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税源 监控实效的过程。随着金税j:程的建设,税务信息化已深入税 收工作的全过程,税源管理也进入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时代。
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日趋复杂,以及企业经营
流动性的不断增强,一些企业或依法纳税意识淡薄故意少缴税
款,或缺乏专业知识、不了解复杂税收制度而无意少缴税款,或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成为了税务工作的重要环节。
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不仅能够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还能促进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顾名思义,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对可能影响税收收入的重点税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分析和管理。
这些重点税源通常包括大型企业、重点行业、高收入个人等。
大型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其生产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交易频繁,对税收收入的贡献也相对较大。
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监控,需要深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模式、关联交易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变动,从而准确预测税收收入,防范税收风险。
重点行业的发展往往对经济全局有着重要的影响。
例如,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制造业等。
这些行业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对于重点行业的税源监控,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办法。
加强行业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建立行业税收评估模型,及时发现行业内的税收漏洞和潜在风险。
高收入个人的税源监控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收入群体不断壮大,其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性强。
税务机关需要加强与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稽查力度,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为了实现有效的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税务机关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控体系。
首先,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整合税务系统内部以及外部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交叉比对。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潜在的税源风险点,为税务征管提供决策支持。
其次,要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根据税源的规模、行业特点、纳税信用等因素,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加大监控力度,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赣地税发[2006]1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7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缴纳地方税收对一个地区的税收总量产生一定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第四条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地税收入占本级地税收入总量的比重不得低于35%。
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按以下标准确认:(一)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或城建税、资源税10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50万元以上;(二)设区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或城建税、资源税5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三)县(市、区)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地方各税达30万元以上。
(四)按以上标准确认的重点税源企业地税收入比重达不到35%的,可降低确认标准,在不同的行业中选择监控重点。
第六条重点税源企业一年一定,每年2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
第三章信息采集和上报第七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需要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的必然要求。
税务总局决定,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风险分析团队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要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统一部署,发挥所得税专业优势,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团队主要工作:一是研究、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根据税收征管和风险应对情况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预警值;二是研究、排查、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通过税务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推送风险点;三是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和重要事项提出应对建议,跟踪、指导部分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
省局根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布、机构人员配置、所得税管理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等实际,研究部署本省市风险管理团队组建工作,优先选拔领军人才、人才库人才、业务能手等熟悉所得税、税收征管、数据管理、稽查等专家型人才。
风险管理中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专业问题,可以外聘专家参加除税收风险指标、预警值之外的其他专项工作。
XX省XX税务局XX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XX
省国家税务局****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
发文单位: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冀国税函[1999]53号
发布日期:1999-4-2
、**、**、**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国税函[1999]116号)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税源情况,确定以下五户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
1.省电力
2.炼油化工股份有限
3.兴泰发电有限责任 **
4。
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
5.**马头电力股份有限 **
以上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情况,按时保质报送企业资料.**市局向省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为: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送,年度报表及税源分析报告在次年4月15日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1•【文号】国税函[2000]1010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0]1010号2000年12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经过2000年前10个月的运行,在掌握重点税源分布、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监控企业税收执行情况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一是调查的企业面过小;二是上报指标的适用性需要提高;三是国税局、地税局上报两套报表,不便于对相关税种和企业总体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体系,方便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扩展数据分析的应用领域,经研究,作如下调整和修改。
一、合并国税局、地税局报表为了方便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监控和对纳税人的统一管理,2001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由现行国税局、地税局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
对纳税人的监控也相应地由原来的按税种区分纳税人分别监控,改为按统一的纳税人纳税登记识别号进行统一管理。
报表合并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时,都只填写该企业所涉及税种的税收指标和财务指标,不涉及的税收指标填零即可。
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分列多种产品和经营项目。
产品(项目)表所列产品或项目指标将与企业表中的收入分类指标建立特定的逻辑关系,构成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的逻辑审核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9日。
收入核算科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下面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选项)1、一定时期工商税收入库数及同期GDP之间的比值称为( B )。
A、税收收入弹性B、宏观税负C、税收比率D、税收指数2、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A)统一管理。
A、计划统计部门B、税收管理部门C、纳税服务部门D、税收征收部门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4条3、重点税源调查按调查类型时间的连续性不同可采用( C )A、全面调查B、重点调查C、经常性调查D、一次性调查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A)报制度。
A、月B、季C、半年D、年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8条5、税源监控的中心工作应是税源数据的(C)。
A、收集整理B、调查分析C、处理分析D、接收加工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被称为( B )。
A、GNPB、GDPC、总产出D、总收入7、在税收统计调查中,重点调查特别适合于(D )。
A、税务登记情况调查B、税收负担率调查C、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调查D、税源调查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在统计分析方法中,( C )可以描绘社会经济现象发展的过程和结果,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发展速度和趋势。
A、平均分析法B、相关及回归分析法C、时间数列分析法D、统计指数分析法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9、税收会计的记账方法是( D )。
A、权责发生制B、收付实现制C、现金制D、借贷记账法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第二章12条10、以下(A )是税收会计主体。
A、县级地方税务局B、市级地方税务局C、省级地方税务局D、国家税务总局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第一章2条11、12、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是以企业的(A)为标准确定税源监控对象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9施行日期2008.12.29文号国税函[2008]107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加强征管、税制改革、宏观调控服务,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制定了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2009年企业集团监控报表制度另行下发)。
按照新的报表制度,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标准和报表体系与上年保持一致,绝大部分指标保持稳定,报送时间适当延后,对报表任务的审核体系进行了完善。
现将制度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监控范围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与上年保持一致,主要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一)2008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二)预计2009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南市国税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8〕112号)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现将《南宁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4〕434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南宁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水平,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掌握税源的动态发展变化情况,增强税源监控的针对性,提高税源分析和税收收入预测水平,推进依法治税,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等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当地整体税源、税收收入发展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监控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施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层层监控的办法。
监控级次分为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股、税收管理员6级。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控范围及内容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税种主要为国内“两税”(国内增值税和国内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经济波动、企业税负与环境规制———来自重点税源企业的证据
Z
imme
rman,
1983)。 根 据 这 一 假 说,大 规 模 企 业 容
易受到公众和政府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存在着更高的税收成本。不过,由于在税收、就业以及经济稳
定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重点税源 企 业 也 往 往 是 各 地 方 政 府 重 点 保 护 的 对 象,这 类 企 业 在 地 方 各
减少环境治理成本,最终反而提高了重点税源企业的盈利状况。
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体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第 一,本 文 为 政 治 成 本 假 说 提 供 了 中 国 证 据 支 持。
就政治成本假说是否适应于中国等发展中国 家 这 一 问 题,并 未 达 成 一 致 的 研 究 结 论 (Kim & L
2021 年第 6 期
经济波动 、企业税负与环境规制
———来自重点税源企业的证据 *
席鹏辉
周 波
摘要:重点税源建设是政府财税实践部门的工作 重 点,这 方 面 的 讨 论 和 实 证 研 究 却 较 为 少 见。
本文从经济波动冲击的角度讨论了中国重点税源企业的活动 变 化,重 点 税 源 企 业 的 税 收 丰 富 性 和
收筹划和避税的可能性。Kr
a
f
t(
2014)利用 2005—2011 年德国 540 家 非 金 融 保 险 类 企 业 样 本,发 现
企业实际税率随着规模提高而增加。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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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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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发现无论是利用来自 32 篇文献中的美国企业
样本数据,还是选择来自 56 份研究中的跨国企业样本数据,均发现企业实际税率随着规模的增加而
的内容和特征,理解中国企业实际税 率 及 其 异 质 性 的 形 成 根 源,更 有 助 于 挖 掘 中 国 等 发 展 中 国 家 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2000年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
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
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
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
重点税源动态管理监控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水平,实现税源管理精细化,提高重点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年纳税额数额较大,其生产经营活动变化对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收入总额影响较大的纳税人,以及根据税源结构情况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管理应遵循依法、信息化加专业化、诚实信赖、循序渐进的原则,体现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重点税源企业由征收、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管。
第二章确定标准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入库税金: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合计100万元以上。
2、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六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一月底前进行,按照税收会计、统计资料,通过专题调查后确定。
第七条对已被确定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管理标准(主要指应纳税额)的,可以转入非重点税源管理。
第三章管理形式第八条根据本地重点税源企业、行业和征管实际状况,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由各税源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税收管理。
第九条建立“采、评、控、管”四位一体的监控机制。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条各税源管理科应至少确定一名税收管理员作为控管范围内重点税源企业的重点税收管理员。
第十一条从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应当择优配备,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具有较高的税收专业知识水平;(二)熟悉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财务管理和计算机基础等知识;(三)具有比较丰富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收入核算科工作职责主要是:1、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本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2、根据上年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的范围;3、贯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建立满足市局要求的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确保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桂国税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15号2008年1月25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服务组织收入、税收征管和领导决策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其税收收入占当地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大,对当地整体税源、税收收入发展变化起主导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标准,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是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制度建设,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综合管理,数据分析应用和指导各业务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工作。
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数据分析应用。
县(市、区)以下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项监控指标数据,加强数据校验审核,做好监控企业数据分析应用。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岗责体系,确保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监控范围标准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级次分为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股、税收管理员六级,实行分级负责。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源监控管理,重点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计﹝2001﹞5号【发文日期】2001-02-11【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完善和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需要,税源监控在整个税收工作中越来越被各级税务部门所重视。
因此,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这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根据国税发[2000年]7号文件的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月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天津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监控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所管重点纳税大户,因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重点大户的应征、待解、已缴、未缴、欠税、减免税以及恢复征税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为各级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供依据。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对掌握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了解税收与经济的内在关系可以提供直接的数据支持。
第三条 确定重点税源户的基本原则。
重点税源户的确定,坚持以营业税为主,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辅的原则分别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范围是,营业税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的确定标准是,营业税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人)。
各分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标准自行确定,但监控面要达到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在现行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的需要,对现行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
与现行制度相比,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增设了调查问卷,并对一些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
现将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一)监控标准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为:1.2007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2.预计2008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
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但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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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7号【发文日期】2000-01-10【实施时间】2000-01-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
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
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
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
特别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真实可靠。
各省级局年终应对下属各级局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督促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
重点税源监控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的。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按月分季作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彻底搞清税源变化的原因,为税收收入的增收和清欠服务。
五、2000年协同时上报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
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于每月25日前上报前一月的数据。
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用。
为此,根据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
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199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2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500万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
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缴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
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策四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建库,着重对营业税税源的管理,同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个数据库的资料,实现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为避免重复劳动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税收业务部门不再单独另外建立类似的数据库。
第五条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和指标体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库和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数据来自“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附件3),“增值税—般纳税人产品表”(附件4),“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附件5)和“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附件6)。
其上报指标的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由少而多,逐步完善。
第七条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
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
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
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
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月后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
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
省级税务局按季向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季度分析报告。
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总局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与奖惩。
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2.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填表说明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报表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报表5.营业税纳税人企业报表6.营业税纳税人经营项目报表附件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
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为地区行政区划代码,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
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XX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2000年度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
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
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推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
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
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
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
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1999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内资企业111国有中央企业112国有地方企业120集体企业121城镇集体企业122乡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 220合作经营企业 230独资经营企业 240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义代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26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