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13]39号鲁安监发【2015】168号文修订 修改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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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目录1设计依据、内容与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计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建设项目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空气以及消防站、救护室、医院等应急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及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料危险性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提高本质化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本制度根据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应急总局令第4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应急发【2013】39号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应急总局令第51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应急发〔2013〕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09]63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雷“三同时”管理。

4.术语4.1 “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 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和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部门等其它部门自行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做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完整word版)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完整word版)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目录1设计依据、内容与范围 (4)1.1 设计依据 (4)2建设项目概况 (14)2.1 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142.2 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情况 (17)2.3 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18)2.4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192。

5 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 (23)2。

6 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 (28)2.7 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空气以及消防站、救护室、医院等应急设施 (30)2.8 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31)2。

9 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及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35)3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37)3.1 物料危险性分析 (37)3。

2 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危险源 (42)3。

3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55)3.4 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 (63)3.5 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63)3。

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65)3.7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71)3.8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路由及穿跨越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 (71)3。

9 建设项目前期《安全评价报告》分析 (71)3。

10 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及其他安全风险分析结果 (73)3.11 多套装置或毗邻装置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 (73)4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 (74)4.1 工艺系统 (74)4。

2 总平面布置 (83)4。

3 设备及管道 (91)4.4 电气 (97)4。

5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103)4。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一、总则二、许可证申请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安全设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申请者应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申请者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储存库区、工艺布置等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发放1.审查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许可证的发放或不发放的决定。

2.发放许可证的企业需按照规定的许可证格式制作并张贴许可证。

3.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并定期更新。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变更1.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办理延期手续。

2.企业需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改变或变更时,应及时向审查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五、许可证的管理1.许可证持有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2.许可证持有人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许可证持有人应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向审查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六、许可证的撤销和暂扣1.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机关有权撤销其许可证。

2.审查机关在对许可证持有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暂扣其许可证。

七、许可证的年审1.许可证持有人应每年向审查机关提交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

2.审查机关根据许可证持有人的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和现场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发放许可证。

八、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具体条款和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和修改。

安全生产山东省地方法规

安全生产山东省地方法规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62号 安全办
山东省政府
鲁政发〔2010〕77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118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153 号
安全办
省安监局 省总工 鲁安监发〔2011〕16
会 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

安全办
省人大常委会
十一届省代会21次会 议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函字[2011]9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1]186号 安全办
省人大常委会 九届省代会17次会议
山东省公安厅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省安全生产
鲁公发〔2012〕19号
监督管理局
安全办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38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发[2012]1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55号 安全办
2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气焊操作消防安 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
31 管 认真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文
32 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
质总体方案》和省有关部门具体实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55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74号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通过
安全办 安全办
鲁安监发[2012]12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管理和治理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部门、员工和外来承包商等相关人员。

三、制度内容1. 管理组织(1)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聘请专业安全顾问,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

2. 排查和治理流程(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对设备、工艺、场所、人员等方面的隐患进行检查;(2)及时记录和报告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将其分级管理并进行整改;(3)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关部门;(4)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5)建立安全事故隐患台账,定期进行复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治理。

3. 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1)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增强员工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3)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4. 奖惩机制(1)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发现并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2)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人进行惩处。

四、监督和评估定期组织内外部评估,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五、制度宣传和执行组织培训班、安全会议、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向员工宣传和解释相关制度,并确保制度的全面执行和有效实施。

以上内容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细节和措施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同时,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以保证其有效性和科学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2)一、目的:为了建立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39号.概要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39号.概要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39号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3-3-20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迅速将实施细则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0日附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0、安全合格证6个月取证依据

20、安全合格证6个月取证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94号文)第五十二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三、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九)删除原有第五十五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一、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四)将4.2.4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并增加:“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制件”。

(七)将4.4.1.3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第二款修改为“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对于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十九)删除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中“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在本款后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九)删除原有第五十五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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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001-10-19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 作的意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6-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2-2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2007-8-30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 律责任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6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 2008-1-1 常委会 号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 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 1982-12-4 、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 委会 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2011-5-1 常委会 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 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 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 主席令第69 2007-11-1 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 委会 号 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鲁安监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85号)各市安监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近几年来,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力地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执法效率不高;有的对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不明晰,执法检查覆盖面不全;有的执法装备不到位,执法检查效果和质量难以保证。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各级安监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措施意见,促进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34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 鲁安监发〔2014〕128 号 SDPR-2015-0370034 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
35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 鲁安监发〔2014〕152 号 SDPR-2015-0370042 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6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 鲁安监发〔2015〕37 号 SDPR-2015-0370040 的通知
十个严禁》的通知 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 3 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 鲁安监发〔2009〕108 号 SDPR-2015-0370025 的通知 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 4 (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 鲁安监发〔2010〕35 号 SDPR-2015-0370026 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 5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鲁安监发〔2010〕38 号 SDPR-2015-0370007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5 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统一编号
1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 鲁安监发〔2008〕79 号 SDPR-2015-0370009 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 2 作规范》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 鲁安监发〔2009〕63 号 SDPR-2015-0370052
6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 鲁安监发〔2010〕43 号 SDPR-2015-03700010 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
7 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 鲁安监发〔2010〕70 号 SDPR-2015-0370027 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四)跨设区的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鲁安监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

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10.《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5;1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6;12.关于印发《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9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7;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8;1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9;1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0;16.《关于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志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2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1;17.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2;18.《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3;19.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九条规定》加强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4;20.《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5;21.《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6;22.《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7;23.《关于印发合成氨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8;24.《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9;25.《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0;26.《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1;27.《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2;2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4;30.《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5;3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6;32.《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7;3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8;3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9;35.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40。

22、安全合格证六个月取证的依据2015.168

22、安全合格证六个月取证的依据2015.168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94号文)第五十二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三、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九)删除原有第五十五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一、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四)将4.2.4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并增加:“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制件”。

(七)将4.4.1.3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第二款修改为“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对于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十九)删除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中“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在本款后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九)删除原有第五十五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3.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精要

3.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精要

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具体内容一、关于印发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49号)附件1: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一)第二条主要依据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2.第2款和第3款调整位臵,《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改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4号)3.增加第4款:(4)《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4.第4、第5款序号对应改为(5)、(6)5.删除原来的第6款,新增第7、第8款(二)第三条3.1款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定义改为“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第六条6.1.1.2款增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6.1.1.3款改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需要,对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适时培训。

”6.2.1.4款改为:“熟悉《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附件2: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一)第二条主要依据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2.第2款和第3款调整位臵,《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改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4号)3.增加第4款:(4)《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4.第4、第5款序号对应改为(5)、(6)5.删除原来的第6款,新增第7、第8款(二)第三条3.1款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定义改为“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集中整治检查清单和依据

危险化学品集中整治检查清单和依据
3
安全责任缺位问题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不到位;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
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以及推脱责任、敷衍塞责;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时进行修订,应急预案未经评审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13
应急演练不到位问题
企业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活动,操作人员不了解应急预案内容,不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未按规定频次组织综合、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演练,未撰写评估报告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未开展每三年一次的应急预案评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应急发〔2018〕17号)。
9
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滞后问题
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不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29号);
事故隐患源头治理不到位问题
企业未组织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未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事故隐患源头治理措施,未将事故隐患源头治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导致隐患重复出现、甚至边排查整改边产生隐患。

山东危险化学品集中整治检查清单和依据

山东危险化学品集中整治检查清单和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29号)。
化工企业和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做安全风险评估;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
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缺失和人员不足、不专业等问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
企业未组织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未开展反“三违”行动,“三违”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制度中未对各类“三违”行为明确惩戒措施并抓好落实。
《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鲁应急发〔2019〕73号)。
17
企业未建立和落实变更管理制度,未对工艺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和管理的变更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未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未建立变更管理档案。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16
三违”现象突出问题
《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8号)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不力、工作进展迟缓。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明确审查重点,保证审查质量,把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审查要点》。

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认真学习国家及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审查要点》的内容要求,全面了解《审查要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水平,确保安全审查工作质量。

二、严格贯彻执行《审查要点》。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审查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等要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

在建设单位提交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后,要及时指派有关人员进行预审查,把好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基本条件;在预审查符合要求后,要及时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条件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审查要点》规定的主要审查内容,作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及周边安全间距、平面布置、主要技术和工艺或者方式、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措施等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跟踪督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投入生产。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及化工安全专家在《审查要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修改意见和理由,请及时函告省安监局危化处。

联系人:范长华,李冰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一、总体要求(一)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保证审查质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鲁安监发[2008]2号,以下简称《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以下简称《细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以下简称《目录》、《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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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四)跨设区的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

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下列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三)跨县(市、区)的。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监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安监局和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统称实施部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作为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的,可免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第九条实施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资料或者全部补正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实施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由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复制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部门的审查、核查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实施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下级安监部门、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复核的人员或者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出复核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第六、第七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等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根据变化情况补充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明确界定各自的设计范围,编制各自设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不得遗漏和重复,确保各自设计范围内的专篇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未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第十七条实施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应的受理、审查工作;其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办法》第二十条第一、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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