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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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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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柳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

柳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

柳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建引领,进一步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推进城市基层党建新时代新突破新跨越的实施意见》《加强城市居民小区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规程。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党组织、小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党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社区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范围。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制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解除服务合同、自行管理业主大会印章等重大履职事项提出议案的,应向社区党组织及物业管理区域党组织报备,二者审议后再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审定。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选举、换届及日常工作;依法纠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门机构开展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一、成立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内改正。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应当限期改正。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1、成立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前期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员、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导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导程序
权属状况
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用房数
面积
权属状况
共用设施设备
内容
权属状况
全体业主共有
其他
内容
面积
权属状况
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导程序
序号
事项安排
计划
时间
备注
1
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申请,同时报送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申请予以指导成立
2
由业主代表、建设方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区域内发出成立筹备组通知,筹备组成员应采取自荐和推荐方式予以报名(设定名额数量5-15名)。由遵纪守法、履行业主义务、热爱公益事业的业主担任。人员确定后在物业区域内公示10-15天,无异议,即筹备组组建成立。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物业坐落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
所在街道办事处名称
所属社区居委会名称
房屋竣工时间
交付使用时间
总建筑面积
房屋出售率
物业交付使用率
实际使用率
多层
总面积
幢数
单元数
套数
套平均面积
权属状况高层总面积幢数单元数套数
套平均面积
权属状况
别墅
总面积
幢数
单幢平均面积
权属状况
商业用房
总面积
位置
商铺数
套平均面积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派员担任。筹备组成员应考虑不同物业类型业主参与。筹备组成员应考虑不同物业类型的业主组成。(应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3
筹备组组建成立后,正式开展筹备业主大会召开事宜,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选举办法》,业主身份确认办法、确认投票权、数(草案)。
如业主较多,建议采取选举业主代表形式参与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在征得应代表的业主意见后参会)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物权法》、新《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编写这个指引,供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参考。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1、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和维护该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由该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2、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要求;(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书面要求。

符合上述两款情形之一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办)监督、指导并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4、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条件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条件可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同时应当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的业主。

5、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产生方式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热心业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

6、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中的义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7、业主大会筹备组材料存档与公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需将公告的筹备组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提交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存档并接受协会的工作指导。

资料存档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8、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性质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且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组成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受业主大会和广大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团体自治性质的组织。

所谓自治管理是指特定物业的复数业主以其对该物业共有部位的共用权资本,依法组成业主社团并使社团凭借对该共有物业的共有权和业主们的成员权,通过一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使全体业主的共有意志以业主公约和其他管理规约形式表达出来,并形成具有组织纪律性的制度,从而依靠业主们的民主制度、自律制度、公益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制支持制度,来实现组建和运作业主团体目的的一种由特定物业业主形成的单元性社会的组控方式。

二、业主委员会的宗旨代表业主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三、业主大会成立条件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业主大会成立程序(一)建设单位申请1、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并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在30日内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分局物业办(现一般情况下街道办事处负责)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

2、提供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30日内)(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2)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3)业主名册;(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物业出售和入住明细及其他有关物业基本情况的资料)。

3、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1)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分局物业办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组建;(2)筹备组组成业主代表3人,街道办事处代表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共5人组成。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业主提出申请。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注:“20%以上的业主”是指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2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的20%以上)二、房管部门验核材料、摸底调查。

房管部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验核业主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注:房管部门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小区的规划总平图和业主名册)三、房管部门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

房管部门在小区内发出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公开征集业主以自荐的方式报名参加筹备组。

四、确定筹备组。

(一)组织报名人员开会确定筹备组成员。

房管部门对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人员进行核查后,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筹备组:1、如报名的业主超过预定人数的,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或根据《通知》中拟定的方式确定);2、如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为7日)。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二)组织筹备组成员开会,布置各项工作。

由筹备组成员自行确定1-2联系人,负责召集筹备组会议、与房管部门联络等工作。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房管部门发出确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时间一般为3日。

(注:应注意以下问题——1、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含建设单位),人数为5—15人的单数。

2、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应当在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房管部门对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4、业主大会筹备组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2010年‎3月31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芜湖《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

芜湖《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

各县、区物业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力度,我局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入住率达到50%以上;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的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物业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单位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人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派人员组成,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2、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和内容;(2)参照有关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名册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印制选票;(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进行推选并予以确认、公告。

(5)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3人以上单数)。

(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4、筹备公告。

筹备组应当将前一条中(1)、(2)、(3)、(4)、(5)项的内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小区业主成立的一种组织,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可以表达小区业主的诉求等等。

这类型的组织是需要合法的开设、成立、表现的,必须要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进行。

下面我为您介绍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大会成立的流程有哪些

业主大会成立的流程有哪些

业主⼤会成⽴的流程有哪些业主⼤会是在当地房管部门指导下成⽴的维护业主权益的机构。

很多业主其实并不了解业主⼤会有什么作⽤,也不了解业主⼤会是如何产⽣的,对于业主⼤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是不了解。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份最全的业主委员会选举流程,希望对⼤家有帮助。

业主⼤会成⽴的流程有哪些⼀、提出申请。

在⼀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实际使⽤的建筑⾯积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应有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次业主⼤会;物业实际使⽤的建筑⾯积达到30%以上不⾜50%,但使⽤已超过1年的,应有20%的业主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次业主⼤会。

⼆、发出成⽴筹备组的通知。

社区居委会在接到书⾯报告后5个⼯作⽇内,验核材料,确定符合成⽴业主⼤会条件后,以社区居委会的名义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次业主⼤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

筹备组报名时间为5个⼯作⽇。

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尚有产权的,还必须包括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书⾯推荐代表参加筹备组(开发建设单位弃权的除外)。

筹备组成员⼈数宜为5⼈以上的单数。

筹备组应当在市住建局物业办、镇社区办公室、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会会议的筹备⼯作。

筹备组未依法开展⼯作的,市住建局物业办对选举产⽣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

报名截⽌后3个⼯作⽇内,社区居委会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员进⾏业主⾝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员超过预定⼈数的,社区居委会应将所有报名⼈员通知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员未达到预定⼈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5个⼯作⽇)。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数的,则暂停指导。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程序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

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收到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筹备组的产生根据《申请书》内容,可由社区向业主发出《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倡议》,并在指定地方由业主领取《筹备组成员自(推)荐表》,根据业主自荐人员情况,商议进入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直接推荐产生。

3.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时发出《关于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若筹备组通过上述流程后仍未能成立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4.筹备组职责(1)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依法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5)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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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对前款内容把关审核后,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20人以上)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票);(2)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4)回收选票;(5)现场公开计票;(6)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7)物业区域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发放选票(表决票)。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2)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具体时间由筹备组会议决定。

(3)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

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2、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资料(1)业主大会成立申请书;(2)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3)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4)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5)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3、管理规约【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5、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通知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应参照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成立程序。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解聘和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一)基本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全部交付使用;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二)组织主体业主委员会会议提议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听取意见1、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告知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2、对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同意后再召开业主大会。

(四)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1、根据业主意见情况,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2、确定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3、将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区、县(市)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给予指导。

(五)召开业主大会其程序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相同;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业主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选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结果和物业企业的服务承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应在公告结束之日5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要求1、业主和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解聘权,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

2、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做好上述工作。

3、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4、聘用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区、县(市)房产局和公安部门协助组织资料、场地移交。

四、其他相关规定(一)业主的认定1、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即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名字);2、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业主;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而取得物权的人;4、因依法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效力取得物权的人。

(二)业主大会参加人数及表决效力人数规定1、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2、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3、决定其他事项的(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公示位置的认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位置包括小区主出入口、楼栋单元门口和宣传栏。

附件:《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相关工作样表下载地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http://www. )“物业管理”。

.关于长沙市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于年月日竣工并通过了验收,在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5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或业主代表(盖章或签名)年月日项目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附: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人签名表长沙市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人签名表可编辑可编辑长沙市项目业主清册表长沙市项目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可编辑填表单位:可编辑关于长沙市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成立长沙市特此公告。

联系人:联系电话:长沙市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代章年月日关于长沙市项目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长沙市项目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定于年月日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如下:一、审议通过《管理规约》;二、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四、;五、;六、;七、;上述一~事项需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以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请全体业主准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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