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一)-国税办发[2011]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一)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见附件1)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税收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2012年1月1日起在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等工作中全面实施。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表》(见附件2),做好使用新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历史资料的调整工作,确保税收征管系统平稳运行及201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
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表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industry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principal activity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
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
【实用资料】税收分类编码,看这篇就够了
【实用资料】税收分类编码,看这篇就够了2017-12-05南宁国税纳税服务来源:广西国税12366大家在进行商品编码选择时,应先按照关键字进行查找;无法直接查找的,根据政策进行行业、大类的划分;在进行小类细划分时,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货物类可以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最近似的编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最近似编码。
一、税收分类编码简介1、税收分类编码是什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是指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中,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票面上的商品应与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编码进行关联,按分类编码上注明的税率和征收率开具发票。
也能使税务机关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等,最终目标是加强征收管理。
我公司可以选定一个或几个编码就不再变动了吗?答:不是的。
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商品编码是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新增的。
但是注意,不能创造编码。
所有的编码都在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有。
(见后文)我现在要开清单发票,销售的货物比较多,都是类似的内容,我可不可以选一个编码来开就可以了?例子:我公司是从事水果销售的纳税人,水果的品种比较多,比如有苹果、梨子、葡萄、香蕉等等,我开票的时候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水果的编码开具吗?答:不可以。
要一一选择对应编码。
2、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时间及适用范围?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对企业的影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填表说明
A11014《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稽查局
业务类别
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1〕60号)
【表单】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编号:×××
【表单说明】
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 号)第二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立案检查时使用。
3.“编号:×××”使用4位年份号加3位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排,年份号和顺序号之间使用一字线“—”予以连接。
如“2011—003”。
4.“案件编号”在稽查局局长审批同意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9〕54号)相关规则顺序编号。
5.“选案方式”栏按直接立案检查、定向随机选案、不定向随机选案三类填写。
6.“任务分配方式”栏按指定检查部门、随机选派、竞标选派、专案组四类填写。
7.“选案分析及立案依据”栏填写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筛选的方法(包括: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经分析筛选认为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项目或者情形,以及据以进行立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8.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最新税收分类编码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蔬菜及食用菌 萝卜等根菜类蔬菜 山药等薯芋类蔬菜 葱蒜类蔬菜 白菜类蔬菜 芥菜类蔬菜 甘蓝类蔬菜 芹菜等叶菜类蔬菜 瓜类蔬菜 番茄等茄果类蔬菜 菜豆等豆类蔬菜 莲藕等水生蔬菜 竹笋等多年生及杂类蔬菜 香菇等食用菌 绿豆芽等芽苗菜 其他蔬菜 花卉 盆栽花 鲜切花及花蕾 切叶 切枝 干燥花 盆景及园艺产品 园艺产品 盆栽观叶植物 草皮 草坪 其他盆景及园艺产品 水果及坚果 水果(园林水果) 苹果 梨 柑橘类水果 葡萄 香蕉 菠萝 龙眼 荔枝 枇杷 红毛丹 芒果 橄榄 无花果 鳄梨 番石榴 山竹果 杨桃 莲雾 火龙果 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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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11990000000000 1010112000000000000 1010112010000000000 1010112020000000000 1010112030000000000 1010112040000000000 1010112050000000000 1010112060000000000 1010112070000000000 1010112080000000000 1010112090000000000 1010112100000000000 1010112110000000000 1010112120000000000 1010112130000000000 1010112140000000000 1010112150000000000 1010113000000000000 1010113010000000000 1010113020000000000 1010113030000000000 1010113040000000000 1010113050000000000 1010114000000000000 1010114010000000000 1010114010100000000 1010114010200000000 1010114010300000000 1010114990000000000 1010115000000000000 1010115010000000000 1010115010100000000 1010115010200000000 1010115010300000000 1010115010400000000 1010115010500000000 1010115010600000000 1010115010700000000 1010115010800000000 1010115010900000000 1010115011000000000 1010115011100000000 1010115011200000000 1010115011300000000 1010115011400000000 1010115011500000000 1010115011600000000 1010115011700000000 1010115011800000000 1010115011900000000 1010115012000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号:国税发[1999]54号颁布⽇期:1999-04-02执⾏⽇期:1999-04-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税收业务分类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各类税收应⽤软件设计的基础,是保证各地税收征管数据相互共享和兼容的基本前提。
因此,提⾼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标准性、规范性和可扩展性已成为⼗分关键的⼀项基础⼯作。
税务系统标准代码的制定⼯作⾃1991年开始,并于1992年作为部级标准正式向全国税务系统下发,成为各地计算机应⽤的重要标准之⼀。
由于税收业务的变化,有些代码已不适应当前⼯作的需要,为此,对总局1996年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国税函发[1996]513号)进⾏了补充和完善,在⼴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税收业务分类代码(1999年版)》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为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的⼀致性,今后各类税收业务软件设计和应⽤中凡涉及(代码》内容的,必须遵循《代码》标准。
此前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及其他⽂件,⼏与本《代码》有冲突的,⼀律以本代码为准。
⼆、各地原有的税收业务类软件,凡未按照《代码》设计的,应逐步向《代码》靠拢,尽快达成⼀致。
三、由于修订后的《代码》调整较⼤,新增内容较多(包括常⽤的⼀些国标代码),使篇幅⼤⼤增加,为此本⽂只附《代码》的⽬录及部分代码,其余部分将于近期适时以⼿册形式下发。
四、各地如在使⽤《代码》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联系。
附件:《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录及部分代码第⼀部分公⽤类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标志代码税务机关代码税务部门代码税务⼈员代码国民经济⾏业分类与代码计量单位代码⾏政区划代码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币种代码银⾏⾏别代码银⾏代码违法违章成因代码违法违章类型代码违法违章⼿段代码表证单书类型代码税务⽂书代码第⼆部分税收业务各环节使⽤的代码登记类⼯商登记状态代码注册类型代码财务报表种类代码企业财务制度代码企业会计制度代码纳税期限代码税务登记表类型代码纳税⼈状态代码增值税纳税⼈类型代码证件管理状态⾪属关系代码核算形式代码法⼈证件类型代码预算级次代码预算分配⽐例代码房屋⽤途代码注销原因代码申报⽅式代码征收⽅式代码征收代理⽅式代码税款⽀付⽅式代码征收项⽬分类代码发票类发票种类代码增值税专⽤发票代码普通发票代码⾦额版代码(适⽤增值税专⽤发票)⽂字版代码联次代码验旧结果分类购票⽅式代码发票核销类型代码发票缴销类型代码票证管理类票证种类代码申报征收类征收项⽬代码征收品⽬代码征收⼦⽬⽋缴属性代码税款属性代码⽂书类⽂书送达⽅式代码减免原因代码减免类型代码提退明细代码会计核算类总账科⽬代码预算科⽬代码会计核算类型稽查类案件编号案件来源代码案件来源⽅式代码案源处理代码案件回退原因代码稽查类型稽查状态税务处理类型司法处理类型税收保全与强制执⾏类税收保全类型强制执⾏类型税务⾏政复议类税务⾏政处罚代码税务⾏政复议类代码税务⾏政诉讼类代码税务⾏政赔偿类代码出⼝退税系统涉及代码出⼝企业⾏业归属代码补缴出⼝退税原因出⼝商品类别代码出⼝商品代码海关关别代码出⼝⼝岸代码贸易性质代码出⼝收汇核销原因代码外汇核销逾期原因代码注册类型代码(参照国家⼯商⾏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标准)(⼀)代码位数:三位(⼆)设置原则:依据国家⼯商⾏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标准及报表要求,使⽤时应保证250、350项下所含代码保持⼀致;在作统计报表时,外国企业的各项统计数为250与350对应项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
知
【标 签】分类代码,新税收业务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计字﹝1997﹞3号
【发文日期】1997-01-07
【实施时间】1997-0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为规范税收业务分类代码,便于税收电子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编印了《税务代码手册》,已发往各地。
全区国税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在填开税票时,按新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在品目名称栏下填写8位代码,其中1-2位为税种代码,3-4位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代码,5-8位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代码。
现举例如下:征收零售纺织品,服装增值税品目代码
为:01086430,征收汽油消费税品目代码为:03032520,征收城市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品目代码为:51096840.二、为方便工作,各地依据《税务代码手册》与税收会统报表所列品目名称相对照结合本地实际征收需要可自行摘录编写常用品目代码表。
三、1994年自治区税务局新税计字[1994]2号文下发的品目代码同时废止。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解析(2017年45号公告)
精选I:应了解的基础知识I:应了解的
基础知识
5
税收分类编码结构
税收分类编码一共19位。第一层六大类,第一位数字1-6代表: 货物 (1000000000000000000) 劳务 (2000000000000000000) 销售服务(3000000000000000000) 无形资产(4000000000000000000) 不动产(5000000000000000000)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000000000000000000)。
4.票面项目及所选择商品码均为货物劳务或者均为服务,但门类选择明显 错误。比如机械汽车的维修费选货物;销售机械选择谷物、蔬菜类;提供 建筑服务选择咨询服务;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混淆;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 发维护等选择专利技术转让、研发服务等;租赁选择不动产、动产销售等。
5.未正确区分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如卷纸选择纸浆,谷物与大米、谷 物制品等混淆。
精选I:应了解的基础知识I:应了解的
基础知识
11
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选择错误的影响
精选I:应了解的基础知识I:应了解的
基础知识
12
精选I:应了解的基础知识I:应了解的
基础知识
13
常见问题
举例子:某公司谈生意需要招待客户, 请客户到饭店吃饭,该饭店开发票开了货 物名称是“招待费”,商品编码选择了 “餐饮服务”。编码是正确的,但开票内 容与编码却不一致,这样的发票是不能报 销的,是存在风险的。
精选I:应了解的基础知识I:应了解的
基础知识
17
常见错误
1.票面销售项目名称属于货物、劳务,所选商品代码属于服务;
2.票面销售项目名称属于服务,所选择商品码属于货物、劳务;
例如:住宿费、咨询费等选择大米等等。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解析(2017年45号公告)
自2016年5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 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 编码。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选择商品和 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 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应了解的基础知识
税收分类编码是什么?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指在增值 税发票升级版中,纳税人开具发票时, 票面上的商品和服务应与税务总局核定 的税收编码进行关联,按照分类编码上 注明的税率和征收率开具发票。也能使 税务机关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 等,最终目标是加强管理。
应了解的基础知识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 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属于开
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 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了解的基础知识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 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 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 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 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 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 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 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 误.
应了解的基础知识
分类编码结构图
应了解的基础知识
如何开具选择商品分类编码
注意事项:在进行商品编码选择时,应 按照关键字进行查找,无法直接查找的,根 据政策进行行业、大类的划分,再进行小类 的细化分时,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货物 类可以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近似的编 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近似编 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7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3.09.03
【实施日期】1993.09.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
(国税发〔1993〕74号)
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已经国税发〔1993〕44号文下发各地,为了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加强税源控管,必须对税务登记的纳税户统一编码。
经研究现将制定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方法《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下发给你们,请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今后与正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相衔接,请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对已取得代码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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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大全
国税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大全1. 简介国税商品税收分类编码是指根据国家税收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不同商品进行分类标识的代码体系。
这一编码体系旨在统一和规范商品的分类,便于税务管理和征收。
本文将为您介绍国税商品税收分类编码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编码系统。
2. 编码结构国税商品税收分类编码由19位数字组成,分为四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特定的含义。
2.1 第一部分:行业分类第一部分由第1至第2位数字组成,用于表示商品所属的行业分类。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分类标准,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数字码。
2.2 第二部分:大类分类第二部分由第3至第4位数字组成,用于表示商品所属的大类分类。
每个行业下都有一些共同的大类,这些大类也有特定的数字码。
2.3 第三部分:中类分类第三部分由第5至第8位数字组成,用于表示商品所属的中类分类。
中类分类更加具体,能够准确地描述商品的特性、功能和用途。
2.4 第四部分:小类分类第四部分由第9至第12位数字组成,用于表示商品所属的小类分类。
小类分类是最细致的分类层次,通常能够准确地描述商品的特征和规格。
3. 编码示例下面是国税商品税收分类编码的一个示例:编码行业分类大类分类中类分类小类分类1101120001 11 01 12 00011101120002 11 01 12 00023302101001 33 02 10 10013302101002 33 02 10 1002以上表格是对几个商品的编码示例。
通过对比不同商品的编码,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所属的行业、大类、中类和小类分类。
4. 应用场景4.1 税务管理国税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在税务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商品编码的不同,对不同商品的征税情况进行分类和管理。
这样可以更有效地执行税收政策,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的情况。
4.2 数据统计国税商品税收分类编码的具体分类体系可以用于统计不同行业、大类、中类和小类商品的数量和销售情况。
这些统计数据对于经济研究和政策制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三、第十条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8.07•【文号】税总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8〕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主要内容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分别给出了代码结构、编码规则以及管理维护等内容,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前后的工作实际,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对新成立税务机构和新增税务人员进行赋码的转换规则。
(一)税务机构代码税务机构代码是标识全国范围内所有税务机构的唯一识别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该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税务机构代码采用层次编码法,共分6层,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1层1位数字,表示税务机构类别(0-国家税务总局, 1-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其后每2位数字为1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1。
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税务机构代码使用11位定长码,编码不足11位时,按标准编码规则在右侧加“0”补齐。
特殊情况下使用变长码的,从左至右按层次选取编码。
但信息系统间进行数据交互共享时,使用11位定长码,使用变长码的需按照转换规则补齐。
(二)税务人员代码税务人员代码,是赋予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人事管理等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B类税务业务代码
6 B类税务业务代码清册6.2核心征管6.2.1核心征管通用6.2.1.75投资种类代码标识符:DMA名称:投资种类代码语境:税收征管通用业务说明:该代码用于税收征管通用业务,用于区分各种投资类型。
版本:V1.0发布日期:分类和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编码法,用2位数字表示。
第1层1位表示大类,第2层1位表示小类。
码值内容见下表。
6.2.1.76通用二元选项代码标识符:DMG名称:通用二元选项代码语境:税收征管通用说明:该代码用于税收通用业务标识二元结果性代码。
版本:V1.0发布日期:分类和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编码法,用2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用1位数字表示大类,第二位用1位数字表示细类。
码值内容见下表。
DMG 通用二元选项代码表6.2.2登记业务6.2.2.51参保类型代码(可由各地定义)标识符:名称:参保类型代码语境:税收征管业务-登记(A01)版本:V1.0说明: 该代码属于登记业务,主要用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社保缴费登记中,区分不同缴费单位类型或不同缴费人群。
此代码可按适用地区分别设置,需要具有“选用税务机关”、“适用社保经办机构”、“说明”三项属性。
发布日期:分类和编码方法:采用层级编码法,代码共分2层,第一层代表适用区域,第二层表示具体参保类型。
6.2.2.52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代码标识符:名称: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代码语境:税收征管业务-登记说明:该代码用于税务登记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编制。
版本:V1.0发布日期:分类和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编码法,用2位数字表示;第一层1位数字表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第二层1位数字表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码值内容见下表。
6.2.2.53企业集团类别代码标识符:名称:企业集团类别代码语境:税收征管业务-登记说明:该代码用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登记业务,表示企业集团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15号2001年10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1.把握趋势。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
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
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基本标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税务稽查案卷封皮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项目书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税务稽查执行报告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
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1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
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一,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
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
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 。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
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
附件2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目录1.税务稽查案卷封面 (1)2.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7)3.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 (11)4.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 (13)5.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16)6.电子文件登记表 (19)7.档案交接文据 (22)8.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登记审批表 (26)9.利用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保密承诺书 (28)密级密级密级使用说明1.•税务稽查案卷(封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时使用。
3.装订成册的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
正卷使用有正卷标识的封面,副卷使用有副卷标识的封面。
4.不分正卷、副卷的税务稽查案卷但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按照副卷管理”;无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按照正卷管理”。
5.“类”填写案卷类别:立案查处类,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6.“××××年度第×号”为案卷编号,按照年度、案卷类别分别顺序编写,每一年度每一类案卷从第1号开始编写。
“××××年度”填写案卷装订成册时的年度。
7.“案件名称”由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和案由构成,可写成“××公司偷税案”、“××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司不缴(少缴)税款案”等;没有查获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的,可写成“××公司税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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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 外国企业 3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3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354 国际运输收入 359 其他外国企业 400 个体经营 410 个体工商户 420 个人合伙 430 个人 稽查类 案件编号 (一)代码位数:十五位 (二)设置原则:稽查业务规程 (三)编码方法: 第1位为案件受理地(即编码地)税务稽查机构级次代码: 0 总局 1 省级国税 2 省级地税 3 地市级国税 4 地市级地税 5 县区级国税 6 县区级地税 第2-7位为案件发生地行政区划代码; 第8位为案件处理意见代码第一位(见后); 第9位为案件代码第一位(见后); 第10-11位为年度号,取4位年号的后两位; 第12-15位为顺序号。 (四)代码表:略 案件代码 (一)代码位数:两位 (二)设置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第1位表示大类, 第2位表示小类。(注:目前仅针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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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有期徒刑 07 无期徒刑 08 死刑 09 罚金 10 没收财产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类 税收保全类型 (一)代码位数:两位 (二)设置原则:税收征管法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 (四)代码表: 10 提供纳税担保 11 财产担保 12 担保人担保 20 暂停支付存款 30 查封扣押货物财产 40 阻止出境 强制执行类型 (一)代码位数:两位 (二)设置原则:税收征管法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 (四)代码表: 10 扣缴税款 20 扣押、查封、拍卖货物财产 30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为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的一致性,今后各类税收业务软件设计和应用中凡涉及(代 码》内容的,必须遵循《代码》标准。此前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及其他文件,几与 本《代码》有冲突的,一律以本代码为准。
二、各地原有的税收业务类软件,凡未按照《代码》设计的,应逐步向《代码》靠拢, 尽快达成一致。
三、由于修订后的《代码》调整较大,新增内容较多(包括常用的一些国标代码),使篇 幅大大增加,为此本文只附《代码》的目录及部分代码,其余部分将于近期适时以手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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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码位数:两位 (二)设置原则:稽查业务规程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 (四)代码表: 10 本级稽查部门查处 11 本级稽查部门一查处 12 本级稽查部门二查处 13 本级稽查部门三查处 19 本级稽查部门九查处 20 本级立案下级查处 30 上级立案本级查处 40 转下一级稽查机构查处,并需报送结果 50 转下级稽查机构查处,不需报送结果 60 非本稽查机构管辖范围,转入相应的国税或地税部门 70 非稽查机构管辖范围,转入相应部门 90 案件暂存待处理 案件回退原因代码 (一)代码位数:一位 (二)设置原则:稽查业务规程 (三)编码方法:系列顺序码 (四)代码表: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 违反法定程序 4 处理意见不当 5 案件发送对象错 9 其他 稽查类型 (一)代码位数:二位 (二)设置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 (四)代码表: 10 日常稽查 20 专项稽查 30 专案稽查 稽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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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
【标 签】分类代码,税收业务管理,修订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54号 【发文日期】1999-04-02 【实施时间】1999-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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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码表: 10 计算机选案 20 人工筛选 30 随机抽样 40 举报 41 上级举报中心交办 42 本级举报中心受理 50 上级交办 51 总理交办 52 副总理交办 53 中办、国办交办 54 总局办公厅督办 55 中纪委监察部交办 56 总局局长交办 57 稽查局局长交办 58 上级举报中心交办 60 协查事项 61 稽查部门协查 62 其他部门协查 70 有关部门转办 71 内部其他部门 72 外部其他部门 80 国际情报交换 90 其他 案件方式代码 (一)代码位数:一位 (二)设置原则:稽查业务规程 (三)编码方法:系列顺序码 (四)代码表: 1 面述 2 电话 3 信(函)件 4 传真 5 计算机网络 9 其他 案件处理意见代码
关联知识: 1.关于税收业务分类代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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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码位数:二位 (二)设置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三)编码方法:分层顺序码 (四)代码表: 10 待查 20 正在稽查 21 异地协查 22 补充稽查 30 待审 40 正在审理 41 初审 42 再审 50 待执行 60 正在执行 70 执行完毕 税务处理类型 (一)代码位数:二位 (二)设置原则:税收征管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 (三)编码方法:系列顺序码 (四)代码表: 01 追缴税款 02 加收滞纳金 03 罚款 04 没收违法所得 05 停止出口退税权 09 其他 司法处理类型 (一)代码位数:二位 (二)设置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 (三)编码方法:系列顺序码 (四)代码表: 01 治安拘留 02 治安罚款 03 免予刑事处罚 04 管制 05 拘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业务分类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各类税收应用软件设计的基础,是保证 各地税收征管数据相互共享和兼容的基本前提。因此,提高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标准性、规 范性和可扩展性已成为十分关键的一项基础工作。
税务系统标准代码的制定工作自1991年开始,并于1992年作为部级标准正式向全国税务 系统下发,成为各地计算机应用的重要标准之一。由于税收业务的变化,有些代码已不适应 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对总局1996年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国税函发[1996]513 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税收业务分类代码(1999年 版)》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征收品目代码 征收子目 欠缴属性代码 税款属性代码 文书类 文书送达方式代码 减免原因代码 减免类型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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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退明细代码 会计核算类
总账科目代码 预算科目代码 会计核算类型 稽查类 案件编号 案件代码 案件方式代码 案源处理代码 案件回退原因代码 稽查类型 稽查状态 税务处理类型 司法处理类型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类 税收保全类型 强制执行类型 税务行政复议类 税务行政处罚代码 税务行政复议类代码 税务行政诉讼类代码 税务行政赔偿类代码 出口退税系统涉及代码 出口企业行业归属代码 补缴出口退税原因 出口商品类别代码 出口商品代码 海关关别代码 出口口岸代码 贸易性质代码 出口收汇核销原因代码 外汇核销逾期原因代码注册类型代码(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标准) (一)代码位数:三位 (二)设置原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标准及报表要求,使用时应保 证250、350项下所含代码保持一致;在作统计报表时,外国企业的各项统计数为250与35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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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管理状态 隶属关系代码 核算形式代码 法人证件类型代码 预算级次代码 预算分配比例代码 房屋用途代码 注销原因代码 申报方式代码 征收方式代码 征收代理方式代码 税款支付方式代码 征收项目分类代码 发票类 发票种类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普通发票代码 金额版代码(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字版代码 联次代码 验旧结果分类 购票方式代码 发票核销类型代码 发票缴销类型代码 票证管理类 票证种类代码 申报征收类 征收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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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
四、各地如在使用《代码》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
《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目录及部分代码 第一部分公用类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标志代码 税务机关代码 税务部门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计量单位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币种代码 银行行别代码 银行代码 违法违章成因代码 违法违章类型代码 违法违章手段代码 表证单书类型代码 税务文书代码 第二部分 税收业务各环节使用的代码 登记类 工商登记状态代码 注册类型代码 财务报表种类代码 企业财务制度代码 企业会计制度代码 纳税期限代码 税务登记表类型代码 纳税人状态代码 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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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项之和。 (三)编码方法:第一位为大类,后两位为小类 (四)代码表: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50 外国企业(港或澳、合资) 2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2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254 国际运输收入 259 其他外国企业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