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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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8﹞88号

【发文日期】2008-03-20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但尚未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补办认定手续,并加强管理和辅导。

二、为了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将各级国税机关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基层国税分局(所、科)职责

1、出口免税认定申请受理及初审。

2、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审核及相关资料的上报。

3、根据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下发的《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进行催报催缴。

4、出口免税相关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工作职责

1、出口免税认定的审核、审批。

2、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资料受理及审核。

3、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受理及审核。

4、审核疑点核实及调整。

5、出口货物免税各类证明审核及出具。

6、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审核。

7、根据审核、审批结果填写《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交基层国税分局(所、科)进行补税处理。

8、各类电子信息数据使用和分析。

9、出口货物免税资料档案管理。

(三)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工作职责

1、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批。

2、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的审批。

3、监督、检查基层国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操作流程及工作时限

(一)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下同),基层国税分局(所、科)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并于当月15日前,将签章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

(二)每月15日前,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三)每月20日前,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将审核无误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报送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

(四)每月28日前,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批结果反馈给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

(五)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交基层国税分局(所、科)。

四、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免税核销等事宜应在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及后续升级软件中处理。

五、对于出口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应及时将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131号)中涉及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仍按鄂国税发〔2005〕131号文执行。

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出口的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税货物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消费税货物,亦按鄂国税发〔2005〕131号执行。

八、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6.rar

关联知识:

1.湖北省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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