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省地税正式合并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挂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8.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江西
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8月16日挂牌成立,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自挂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启用新的行政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地址:
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
邮政编码:330003
联系电话:*************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四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管理【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价法规﹝2003﹞96号【发文日期】2003-04-12【实施时间】2003-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州、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全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发展起到了很好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税力度的加强,税务代理范围正逐步扩大。
同时,我省税务代理机构已脱钩改制,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为规范全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作适当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 随即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略)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 ) ,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依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
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
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一、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
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涉及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连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2023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连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连续使用。
四、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连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6月15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制发的背景依据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为明确改革涉及的有关税收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关于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公告》第一条明确,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新税务机构启用新的业务印章,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关于法律救济《公告》其次条明确,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正式挂牌成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正式挂牌成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8.16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施行日期】2018.08.16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正式挂牌成立的公告
(2018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发布)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公布),为确保我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省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6日挂牌办公,主要负责全省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信息传递、收入督导等相关工作,负责石家庄市辖区内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负责河北省现代物流产业集团及所属部分企业和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邮政编码:0500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鄂价经字[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后,现将《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见附件三)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您好!为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落实“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打造了新一代“互联网+税务”移动应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将于2021年6月1日上线试运行。
为便于您安全、便捷、高效使用“楚税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对象湖北省内的所有纳税人、缴费人,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用户,均可免费下载“楚税通”,办理税费业务、查询税费信息,享受定制化的纳税服务。
二、功能模块“楚税通”主要包括“首页”“办税”“服务”“我的”四大模块,支持申报缴税、发票代开、证明开具、咨询辅导等136项常用办税缴费业务功能。
(一)“首页”模块您可通过本模块使用快捷申报、代开电子发票、查看热点问题、查询相关信息。
为方便您登录后使用个性化常用办税缴费功能,本模块支持自主添加常用模块。
(二)“办税”模块您可通过本模块办理发票使用、申报缴税(费)、证明开具等相关涉税(费)事项。
您以单位纳税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等不同身份登录后,“楚税通”会自动为您展示可以办理的税费业务。
(三)“服务”模块您可通过本模块操作“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咨询辅导”“公共查询”“通知公告”五大功能。
“我要查询”支持对办税缴费进度及结果、发票使用情况、申报情况、自然人缴费信息等涉税信息的查询。
“互动中心”包括“我的待办”“我的提醒”“智能咨询”等功能,支持获取主动推送或个性化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等方面的提醒信息。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房服[2009]36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361号)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及我省《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省级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所列收费项目),本条款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前提下下浮10%执行。
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通知未列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及其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四、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款规定和在省级国税机关备案的外籍税务师事务所,才能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六、涉税业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七、各级物价、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共同配合做好收费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八、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事业单位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纳税服务热线日常管理和纳税服务平台业务运维,具体承担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法 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信息中心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机关及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机关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 税收科学研究所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科研工作。 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党校)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党员党性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挂牌,标志着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 并。
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 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派出机构
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采集、风险应对工 作。 第二税务分局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以及有 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三税务分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主要职能:承担本系统税收风险管理模型构建、分析识别、任务推送、监控评价结果反馈等工作;承担各类 税收数据、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数据的集中管理等工作。 稽查局 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案源管理、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 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
国地税合并实质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改革
国地税合并实质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改革本刊记者/贺斌本文首发于总第858期《中国新闻周刊》推进国税地税“合二为一”,对于中国的税制改革有怎样的意义?对于地方政府和企业来说,会有怎样的影响?87万税务人员如何安置?下一步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出台配套措施?就这些问题,《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
在他看来,税改不应该仅仅着眼于机构合并,如何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应是下一步的重点。
央地关系的重大调整中国新闻周刊: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分别设立国税地税部门,现在又将国地税合并。
当时的分和现在的合,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刘剑文:如果说真正讲国地税分和合的制度逻辑,或者说法律逻辑,我想主要还是在于宪法框架下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在不同时期央地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也涉及中央和地方在这一过程中,各自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1994年的国地税分开,是有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因为在分税制之前,中国采用分灶吃饭、财政包干的体制。
这种体制从改革开放以后到1994年以前,有过一些历史的作用和功绩,但在这个过程中,中央的钱越来越少,地方的钱越来越多,因为改革开放以后,地方经济状况越来越好,财政收入越来越多,而按照分灶吃饭原则,地方征税后按比例上交中央,很容易发生地方政府侵蚀中央的收入问题。
这样一来,地方的钱越来越多,而中央的钱越来越少。
而中国是个大国,经济情况错综复杂,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必须集中财力办大事。
在我印象中,当时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有个出发点,就是提高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尤其是后一个比重,关键是要加强中央的权威。
所以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际是因为基于中央缺钱,地方有钱这样的现状,基于当时的制度限制而做的一个较大变革。
将税种也分为三类,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因为中国税制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它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在1994年之前占所有税种的70%~8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提升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为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有效支撑,现就推进品牌强省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扩大品牌总量、提升品牌质量”为主线,努力把湖北打造成为品牌强省。
到2020年,全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日益完善,品牌数量大幅增加,自主品牌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品牌经济在全省经济总量的占比明显提高。
--品牌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
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5万件以上,国际商标注册总量达到500件以上,地理标志达到200件以上,全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达到300件以上、湖北省著名商标超过3000件;中华老字号、湖北名牌产品明显增加;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下同)认证数量保持全国领先。
培育和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品牌集群。
--品牌价值不断提升。
品牌经济占全省经济总量的60%以上。
入围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的湖北品牌新增5至7家,其中进入百强品牌3至5家,力争湖北品牌在世界品牌价值500强实现零的突破。
--品牌保护体制机制健全完善。
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顺畅,品牌行业保护机制和自律机制基本建立,市场主体自我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商标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一)发展提升制造业品牌。
以全省千亿级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为重点,实施“十、百、千”品牌培育工程,培育10家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品牌企业,100家国内知名、行业领先品牌企业,建设1000家自主品牌梯队,80%以上大中型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200家企业入选国家品牌培育试点企业,20家企业入选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品牌聚集,推动优势产业品牌在产业结构优化和规模扩张中发挥更大作用,由区域性品牌向全国性、世界性品牌跃升。
刘勇 汪康分别任湖北省和武汉市国税局局长
刘勇汪康分别任湖北省和武汉市国税局局长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3(000)006
【摘要】5月14日,在湖北省和武汉市国税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钱冠林、人事司司长董志林宣布总局党组决定:刘勇同志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汪康同志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湖北省常务副省长周坚卫,武汉市委副书记李云飞、组织部长叶金生,副市长李涛及省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会议由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刘楚汉主持。
【总页数】2页(P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武汉市国税局局长刘勇节后调研基层分层征收工作细查“改软”措施确保服务到位 [J],
2.努力实践税文化建设的局长—武汉市国税局东西湖分局局长詹泌六访谈 [J], 杨斌
3.认清形势理清思路努力做好《安徽税务》发行工作——省国税局副局长汪康在《安徽税务》发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杨彩侠;董伟;
4.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汪康一席谈 [J], 张鑫; 阎建新; 林海
5.武汉市国税局局长刘勇强调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动力推进今年国税工作圆满完成 [J], 宗和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2期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
103号文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
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
《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1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收藏】国地税合并,发票监制章大变样!这些“老章”截止日期……
【收藏】国地税合并,发票监制章大变样!这些“老章”截止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
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原江苏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2018年第11号):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附1附2:国地税合并前老发票监制章模式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事由: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依据:详见通知内容正文通知内容: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
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鄂政发[2003]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鄂政发[2003]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省与市州原定税收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州分享25%;跨省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
国内增值税、营业税按鄂政发(2002)29号文件规定的分享比例维持不变。
各地要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和县级财政状况,妥善处理市州与县(市)财政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各项法定支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组建督察内审机构是完善国税系统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
组建督察内审机构是完善国税系统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2009-8-11 9:24彭增武【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按照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内设督察内审司,专司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首次批准在税务系统设立司局级督察内审机构。
组建国税系统督察内审机构和队伍,不仅有利于整合监督资源,加强督察审计力量,强化督察审计工作,更是对税收管理体制的重大改进和完善。
一、组建督察内审机构是完善国税系统垂直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国税系统督察内审职责的客观要求和必要措施。
督察审计体制是税收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各级税务局由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督察审计。
1994年分设国税局、地税局,实行系统垂直管理,对省和省以下各级国税局督察审计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方面省和省以下国税局不再属于地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督察审计对象,也不再接受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督察审计;另一方面,由于体制原因,负责督察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的监察部、审计署在机构人员配置方面无法采取相应措施来填补地方督察审计部门退出后所留下的空白。
10多年来,这种体制性缺陷一直没有解决。
1998年以来,为加强督察审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相关司局设立了审计处、执法监督处,并于2007年成立了审计司,但由于省及省以下国税局缺乏相应的督察内审机构和人员,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全国国税系统应接受财务收支审计的预算单位近4000个,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3000多人,审计任务相当繁重,但国税系统专职审计人员非常有限,到2007年,全部加起来不到50人,审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税收执法监督由于监督对象涉及广大税务干部,监督内容更为广泛,执法监督人员与执法监督工作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更为突出。
组建督察内审机构和队伍,是从根本上解决国税系统督察内审的体制性缺陷,保障国税系统内部税收执法监督和财务审计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国税系统垂直管理体制的必要完善,对于加强国税系统自身管理,防范内部执法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关于公布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关于公布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共河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冀财税[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关于公布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冀财税[2010]35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委宣传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09]76号)文件要求,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第一批申请转制文化企业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将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公布如下:1. 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 河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出版总社)河北人民出版社河北美术出版社花山文艺出版社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河北教育出版社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河北省出版总社报刊服务中心3. 河北长城传媒有限公司4. 河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5. 河北行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省国税局、地税局机构合并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省国税局、地税局机
构合并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7.20
•【字号】厅白头〔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省国税局、地税局机构合并
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厅白头〔2018〕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国税地税体制改革后的机构名称和工作职责,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原省国税局、地税局合并更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18年6月15日,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简称省税务局)。
不再保留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涉及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
活动,接收文件等全部工作统一由省税务局办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 丌展试 点 ,为期 一年 : (新华 社 )
翅 嚅 事糟逸耱费 一
务局 成 立 后 。省 内各 市 州 、县 市 区新税 项 声 明 处理 了关 于 临 时 保 障税 的请 愿 务机构 将逐 步 分级 挂牌 。原 国税 、地 税 书 。所 谓 的保 障税 建议 ,是 来 自代 表 五
邀税 费 账 广|实行 一 次性 备 案制 ,全 面使 年 同期 只有 5亿 澳 元 这 一 数 据 证 实 开 始 向 大多 数 外 罔游 客 7iEM每 人 25新
朋 电子 收入 退还 书 ,通 过 财税 库银 横 向 _r许多零售 商 最担 心 的问题 :网上 销 售 西 兰元 (约 合 l11.5元 人 民 币 )至 35新
片 挂牌 后 , 地 税 务部 门主 动服 务 自 澳 大利 亚对 跨境 电商征 收 1O%增值税 将 新增 税 务 代 理 机 构 关联 功 能 。纳 税
贸试 验 区企业 ,对 个人 所得 税手 续 费退
最新 数 据 示 ,澳 大 利亚 人 网购在 人 可 以将 其 账 户 与 认 汪税 务代 理 机 中勾
新 税 务机构 承继 。需说 明的是 ,改革期 间 ,纳税 服 务 作不 受任 何影 响 。纳 税 人在 综合性 办 税 服务 厅 、自助办 税 服务
商 协 会 (ISMA),这 五 家 制 造 商 的 联 合 产能 占印 度 国 内 太 阳能 电池 产能 的 一 半 以上 。反对 这一 保 障税 建 议的请 愿
税状 态 。
(商务 部 网站 )
据介 绍 ,“无 申请 退 税 费”服务 简化
新 西 兰 :
_,退 税 流程 .最 大 限度 简化 合 并 了退税
立 陶宛政 府拟 征收 旅游 税
资料 ,取 消纸 质资 料 “收 集 、整 理 、核 对 、
澳 大 利 统 计局 近 日晚 间 公 布 的
被 国务 院 自贸 区部 际联席 会议 推介 机 构 职 责 和 一I:作 南继 续 行 使 其 职 权 的 家 印度 光 伏 制 造商 的 印度 太 IH@制 造
最 近 .湖北 贸 试验 区“无 申请 巡 税 费”被 同 务院 试验 工作部 际联 席会 议办 公 作 为优 秀经 验 ,通 过 专题
衣 服 、图 书 、电气 设 备和运 动 装 备 会 比 政 策 并不 是针 对所 囱‘罔家 ,中 、美 、 以前更 贵 。此 前 ,网购 价值 不超过 1000 英 同作 为 新 两 兰 的 几 大客 源 周将 成 为
6月 15 L{上 午 ,新组 建 的 罔家 税 务 澳元 不 用缴 纳这 笔税 费 。 (新华 社 ) 主要征 税 对象 。无 独 有偶 ,立 陶 宛政 腑
阿联 酋税 务局
咨询 ”,为纳 税 人提 供 更 加 优 质高 效 便
开 通税务 代理 网络服务 功能
利 的服务 =
(楚天 都市报 )
阿联 酋通 讯社 6月 l7 El报 道 ,阿 联
20l7年 4月 ,湖北 A贸 试验 区 襄 阳
网购 热情 高涨
酋 联 邦 税 务 局 (FTA)的 网 络 服 务 平 行
总 局湖北 省 税 务局 挂牌 成立 ,标志 着 原
印 度不 对进 口太 阳能 电池
也 公 开 宣 布 ,从 7川 l口起 将 对 到 访 ‘
湖北 省 同家 税 务局 、湖北 省地 方税 务 局
征收 70%保 障税
都 维尔 纽斯 的游客 收 旅游 税 ,每 人 铒
求 ㈠2貌 、新作为。
职 责 。但是 ,政 府 决策 声 明该建 议 没有
建省 ( 厦 f J IfJ)f1J 州 丁业 尉 个
据 了解 ,继 国家 税务 总局 湖北 省税 约 束性 ,印度 德里 高等 法 院也 已根 据这
联 网系统 直接 办理 退税 费 。
头 正 从 当地 商 抢 走 越 来 越 多 ff『场 西 兰 元 (约合 156兀人 民币 )的旅 游 税 ,
(中 国税 务报 ) 份 额 。征 收增 值 税意 味着 网上 购 买 的 为 基础 设施 建 设 提供 资金 此 次 税
省国税 、省地税 正 式合 并 国 家税务 总局 湖北 省税 务局 挂牌
简报形 式 向 推 介
厅 、网 上办 税 系统均 可统 一办 理 税 收业 书是 由 Acme Solal-提 交 的 ,认 为这 种措
务 ,实 现“一 厅通 办 ”“一 网通 办 ”,12366 施 只会 削弱 太 lid@ 电池 行业 :(电缆 网)
纳税 服务 热线 同步实 现涉 税业 务 “一键
付 、政 策调 整 彤 成 的 多 缴 退税 、小 微 企 线 销售 额 比 去年 同期增 长 250%。据 多 相 关联 ,授 权代 理 机构 与税 务 局进 行 埘
业 政 策 性 减 免 退 税 等 ,实 行 “无 申请 退 家 当地 媒 体 报 道 ,澳 政 府将 于 7月 1日 接 ,实施 相应 税 务 注 册 程 序 、提 交退 税
税 费” 今 年 1月 至 6月 ,襄 阳市税 务部 起对 跨境 电 商 收 l0%增 值税 。
申请 、代 表 纳 税 人 进 行 税 务 交 易 等 操
门 已为 全 市 2898户纳 税 人 办 理 “无 申
作 ,纳 税 人可 通过 系统 实 时 了解最 新纳
请 退 税”,累计‘退税 费 1 365.72万 元
近 期 ,新 两 和立 陶宛政 府 陆续 宵
传递 、签 收 、保管 ”六 个 环 节 ,由市 税 务 数 据 显示 ,今 年 4月 网 上销 售额 达 l3亿 布 将 对 入 境 游 客 征收 旅 游 税 旅 游 资
部 门会 同 中 人 民银 行 ,对 纳 税人 接 收 澳 元 (1澳 元约 合 4.87元 人 民 币 ), 去 源 丰 富 的新 西 卜划将 于 2()l9年 年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