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1、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1)促进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并为复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实施、运作提供框架。
(2)为WTO成员方在本协议附件各协议处理事项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
(3)负责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2《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负责管理实施本协议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5)为了更好的协调全球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2、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责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行使。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具备国际性、货物销售、销售合同等要件。
4、要约与承诺要约:(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件:内容确定,向特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人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
(3)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1)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3)要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对要约未作出实质性改变,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时间作了统一的规定,承诺在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即采用到达主义。
沉默不构成承诺。
5、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义务:(1)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主要涉及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
基本要求是: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或公约的规定履行。
(2)货物相符货物相符包括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与合同规定相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当事人没有另外协议时货物的4项品质标准: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除非情况表明买方不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不合理,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这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4、FOB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2、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保险合同,3、承担在装运港装货前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5、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2、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
6、要约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
7、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2、交单义务,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
8、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9、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学科,它解释了多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的重点在于:
1. 国际贸易法:解释多国之间贸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贸易协定、贸易保护措施、贸易纠纷的处理等。
2. 国际投资法:解释多国之间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措施、投资纠纷的处理等。
3. 国际金融法:解释多国之间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金融协定、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纠纷的处理等。
4. 国际知识产权法:解释多国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
5. 国际经济组织法:解释多国之间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经济组织协定、经济组织措施、经济组织纠纷的处理等。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考试范围,你懂得!)
一、11个术语总结:1、掐头去尾:EXW(指定地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DDP(指定目的地):完税交货卖方义务最大2、除了EXW和DDP,其余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3、术语后面的地名:费用划分点(而非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但除了C组术语外,其他三组术语的费用划分点、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重合4、F组:FAS(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FOB(制定转运港):船上交货(10个知识点)如FOB(深圳):深圳是装运港;中方为卖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由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交易成本只包括价格构成;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为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出口手续卖方办;进口手续买方办;买方租船后应当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Incoterms2010修改,适用于(FOB、CIF、CFR)由incoterms2000中“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改为“货物装运上船风险转移”FCA(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FOB的转化)如FCA(深圳):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出口国的某个地点,即深圳;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同FOB;Incoterms2000明确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与装货义务: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由卖方负责交货及交货义务卖方在其他任何地点交货:卖方在交通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时即完成交货,由买方负责卸货装货费用5、C组:CFR(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FOB和CIF的综合):如CFR(深圳):目的港是深圳;中方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运输;买方负责保险;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加运费;卖方负责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手续;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费(9个知识点)如CIF(深圳):目的港是深圳;中国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由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运费、保费;出口手续卖方办理进口手续买方办理;双方不负通知义务;如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负责买平安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CPT(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CFR衍生)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FR等同;CIP(指定目的地):运费保费付至(CIF衍生)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IF等同;6、D组:(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P(place)(指定地点):目的地交货当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运送抵达该地但尚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精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分章节)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 r 货物贸易一一完备、传统贸易法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一一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一一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r直接投资一一国际投资法 投送、 间接投资一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税收一一税收管辖权、冲突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一一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B 、投资保险一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一一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D 、税收征纳一一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E 、投资争端解决一一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 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自然人、法人、 国家、国际组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J总结: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1、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协定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⑤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⑥权威法学家的学说3、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发展权原则④国际合作谋发展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卖方,履行交付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三个: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一)FAS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文意为: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二)FCA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文意为:货交承运人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三) FOB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文意为:船上交货。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内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内法调整对象:国内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交叉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内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发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发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对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的知识点的记忆。
一、国际贸易法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它规定了关于非歧视待遇、关税壁垒、政府补贴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GATT的继任者。
其目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发展,通过解决贸易争端和制定贸易规则来实现这一目标。
3.自由贸易协定(FTA):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而达成的协议。
其主要特点是取消或减少双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4.最惠国待遇(MFN):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待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待遇。
这是GATT和WTO的核心原则之一二、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协定(IIA):IIA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促进和保护跨国投资而达成的协议。
其内容包括对待跨国投资的待遇、投资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2.对外直接投资(FDI):FDI是指一个国家的企业在另一个国家的企业中进行的跨国投资。
FDI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当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对外国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等机构进行仲裁。
4.国家对外投资审查: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些国家对外国的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和限制,这被称为国家对外投资审查制度。
三、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旨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国际支付的平衡。
它通过提供贷款和政策建议来帮助国家解决金融困难。
2.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各国货币和金融资产进行投资和交易的场所。
其中包括外汇市场、国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
3.跨境支付: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增加,跨境支付成为国际金融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1、国际商务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商人们经过反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规范和原则。
2、现在编纂成册的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有:(1)国际法协会的《华沙—牛津规则》;(2)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3)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
3、国家豁免权原则【理解】P10国家豁免权是指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驶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当然对于这种豁免权国家可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司法管辖豁免即任何国家财产,除非该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否则不得强制该国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
(2)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做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该国明示同意,否则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
(3)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时,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做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布雷顿森林会议的产物。
中国是其创始成员之一。
5、IMF的宗旨和主要职能【理解】P12IMF的宗旨: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IMF向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贷款,使其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的困境等。
IMF的主要职能:制定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性方面的规则,并进行监督;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避免其他国家受其影响;为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等会议场所;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与货币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体系等。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包括沈吉利考点版)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
6.原产地规则:是指要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必须完全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并按规定的条件运往給惠国的规则。
7.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8.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9.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10.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1、定义: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
2、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经贸惯例;3)国际组织的某些决议;4)国内涉外经济立法;5)其他:判例,学说等。
3、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经济活动可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进行国有化和征收.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4)可持续发展原则。
4、跨国公司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2)内部具有相互联系性;3)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FOB的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装到船上FOB的卖方义务:1)将货物装船并通知买方;2)办理出口手续;3)提供货物和单证;4)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1)办理运输;2)办理进口手续;3)付款并接受单证;4)承担货物在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2、CFR的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装到船上CFR的卖方义务:1)办理运输并及时通知买方;2)将货物装船;3)办理出口手续;4)提供货物和单证;5)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1)(再卖方通知后)办理保险;2)办理运输;3)办理进口手续;4)接受货物和单证;5)承担货物在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CIF的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装到船上CIF的卖方义务:1)办理运输和保险;2)办理出口手续;3)提供货物和单证;4)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4、1980年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分处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2)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5、1980年公约不适用的范围:1)供私人家庭使用;2)由拍卖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执行的买卖;4)买卖证券;5)船舶、飞机、气垫船等;6)电力买卖;总之:一方绝大部分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6、1980年公约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责任.7、要约的定义: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接到承诺时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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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3)公约应不适用于以下几种货物销售:A.供私人或家庭用而购买的货物。
B.经由拍卖销售的货物。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货物。
D. 货币、债券销售。
E. 船舶、飞机与气垫船销售。
F. 电力销售。
G.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法律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①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受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③所受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责任。
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风险划分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三)提单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①已装船提单,②收货待运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①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②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
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①记名提单②不记名提单③指示提单(Order B/L)。
(4)按运输方式分类,可以分为:①直达提单②海上联运提单(5)按经营运输方式不同分类,可以分为:①班轮提单②租船项下提单1、承运人的责任(基本义务)(1)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要求:①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②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
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谨慎地装载、搬运、配送、保管、照料货物、卸载货物。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禁止绕航)。
3、托运人的责任。
⑴保证义务;⑵提交单证;⑶通知义务;⑷支付运费。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1、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2、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二)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部分损失的海损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3)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
(4)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5)其费用必须是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
3、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是:(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1、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大基本险别。
(1)平安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就是保险人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2)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
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公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1.反倾销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2.构成倾销的条件是:(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销售。
(2)倾销产品进口给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
(3)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出口国政府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给予的奖励和财政支持。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类型。
①跨境供应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
如金融服务领域经常项目交易,对外支付,资金融通,投资手段提供;空运中的机票发售;通讯服务中声像和数据传输等等。
②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③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
如本国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④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
如教师、律师、工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适用范围:(1)协议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意在约束各成员对贸易有扭曲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2)协议并不解决多边投资待遇,投资自由化等更广泛的与货物贸易无直接关系的投资措施问题;(3)协议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对服务贸易及相关投资的限制导致货物贸易减少不在约束之内,而应由《服务贸易总协定》调整。
3、协议明令禁止的TRIMS:,其中一类是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包括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两种情形;另一类是违反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或本国产品出口,包括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三种情形。
1、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特征。
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保险制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2、海外投资保险保险范围。
目前各国的投资保险范围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等。
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D,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是世界银行所属的根据《华盛顿公约》)专门处理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中国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批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成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当事国。
(一)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法律地位及其管辖范围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宗旨为各缔约国和其它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2.法律地位是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
31.主体资格条件凡提交《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
2.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客体的条件。
客体的条件,是指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
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它方面的争议。
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行使的征税权力。
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认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4)国籍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