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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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

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

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

(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3)公约应不适用于以下几种货物销售:A.供私人或家庭用而购买的货物。B.经由拍卖销售的货物。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货物。D. 货币、债券销售。E. 船舶、飞机与气垫船销售。F. 电力销售。G.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法律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①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受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③所受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责任。

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风险划分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三)提单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①已装船提单,②收货待运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①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②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①记名提单②不记名提单③指示提单(Order B/L)。(4)按运输方式分类,可以分为:①直达提单②海上联运提单

(5)按经营运输方式不同分类,可以分为:①班轮提单②租船项下提单

1、承运人的责任(基本义务)

(1)使船舶适航的责任。要求:①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②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谨慎地装载、搬运、配送、保管、照料货物、卸载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禁止绕航)。

3、托运人的责任。⑴保证义务;⑵提交单证;⑶通知义务;⑷支付运费。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

(二)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部分损失的海损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3)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4)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

(5)其费用必须是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

3、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1、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大基本险别。

(1)平安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就是保险人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2)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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