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03]4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03〕42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区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金政发〔2003〕45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市区各开发园区凡一次性筹集政府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费。
分期缴费应以确定参保人员和资金总额为前提,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分期缴费协议。
其中首次缴费额不低于应缴总额的30%;缓缴期最长不超过5年,缓缴部分按4%的年利率计息,利息应每年支付;同时根据土地出让预期收益划出相应面积的土地,抵押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待出让后多退少补。
对乡镇开发园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条件的可统一进入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条件暂不成熟的,原则上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金政发〔2003〕45号)及本补充意见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由乡镇自筹资金、自求平衡、自我发放,待条件成熟再统一进入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各乡镇的开发园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开发,尽量多征用山坡地,减少耕地征用量,有条件的可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尽量减少被征地农民的数量。
二、被征地农民按月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前5年(2004年至2008年)每年提高10元。
其后,视经济发展状况再行确定。
三、对在参保时及参保后的5年内年龄达到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发给50元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从政府补贴资金及收益中支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吴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吴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0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维琳王玉岳楼缙东【审理法官】唐维琳王玉岳楼缙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吴姗【当事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吴姗【当事人-个人】吴姗【当事人-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项淑娟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王韩英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项淑娟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王韩英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项淑娟王韩英【代理律所】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被告】吴姗【本院观点】2010年7月,金华市人民政府同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上报的《金华机场多湖区块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户籍所在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0年7月,金华市人民政府同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上报的《金华机场多湖区块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
其中明确将吴姗所在的金东区多湖街道横塘沿社区纳入征迁范围,并确定金东区人民政府为征迁主体。
虽然2014年6月施行的《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故吴姗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仍应以金东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9日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委〔2013〕4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市区二环路以内,村集体农用地全部或基本被征收(人均耕地低于0.2亩),但土地权属、房屋建设、村(居)民安置仍保持农村集体模式的村(社区)。
对于二环路以外需整村搬迁(改造)并且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社区),经市政府同意也可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高层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工作,协调解决市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城中村改造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政策体系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三)金华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各区人民政府代为行使土地征收职责,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全力推进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3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3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金华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4日金华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传统村落保护,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预算安排市财政设立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村落保护办”)负责管理,列入市建设局部门预算。
区财政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市财政安排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一由区财政下达。
市、区两级财政应统筹安排中央、省、市涉及传统村落保护的各类专项资金,农村环境保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资金分年度支持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向省、国家争取各类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二、项目设置管理市村落保护办在2016年8月底前设立市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库,计划用5年时间保护50个左右传统村落,修复性保护100幢、除危性保护1000幢传统建筑(含文物保护单位)。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域能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8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域能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域能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区域能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0日金华市区域能评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要求,推进我市区域能评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发展理念,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总要求,全面深化区域能评制度改革,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机制,加强节能监管,确保实现能源“双控”目标,为我市经济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守“双控”目标。
在确保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区域能评改革,建立区域负面清单,形成“能源‘双控’+分类管理+能效标准”的工作机制。
二是高效服务企业。
通过简化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对一般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全面提高能评审批效率,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是强化过程监管。
严格节能执法监察,加强对项目建成投产前、投产运行后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节能措施落实到位,对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予以惩戒。
二、目标任务通过全面推行区域能评改革,进一步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优化节能审查流程,重点在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能评改革区域,建立“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的审批制度。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7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7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为依法协调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发生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金华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征地所在地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申请人(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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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7〕102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原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级区片为8.2 万元/亩、二级区片为6.0万元/亩、三级区片为4.9万元/亩,四级区片为4.5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级区片为5.7万元/亩、二级区片为4.2万元/亩、三级区片为3.4万元/亩,四级区片为3.2万元/亩。
各征地区片划分不作调整。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结束——。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金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24号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6日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金华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金华市区范围(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
二、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补偿原则。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参考标准确定或委托评估确定后按实补偿,补偿款由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在征收公告告知后,对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是指一般青苗补偿和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被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除外)上的一般青苗按5000元/亩补偿。
种植的林果、花卉、绿化用苗木等特殊青苗,补偿金额按正常种植密度结合市场价经评估确定。
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小高(高)层公寓安置
指导价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保障市区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项目安置价格标准,根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城中村改造小高(高)层安置公寓指导价(以下简称“指导价”)明确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指导价适用市区二环以内村集体农用地全部或基本被征收(人均耕地低于0.2亩),但土地权属、房屋建设、村(居)民安置仍保持农村集体模式的村(社区),以及二环路以外涉及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块开发建设,且经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需调整搬迁的村(社区)建设小高(高)层安置公寓。
二、指导价确定
指导价通过测算市区近三年类似工程项目确定,市区城中村改造小高(高)层安置公寓建安价、综合价分别为1915元、3355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三、购房价确定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指导价基础上,可结合安置地块类别、房屋楼层与朝向制定具体差价率。
购房价在结算时按照指导价辅以差价率执行,并报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到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区政府管委会已签署安置协议并明确安置价格的,按签订时的安置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由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3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日金华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要素资源配置市场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打造全省“标准地”改革示范区。
2019年底前,全市省级平台新批工业用地10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全域工业用地8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实行“标准地”招商制度,拓展招商引资新模式,推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每年全市通过“标准地”招商,引进项目20个以上;建设市级“标准地”推介平台,畅通土地和项目信息对接、匹配的关键环节。
二、实施范围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2019年全域范围内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三、主要内容(一)开展区域评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全面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奠定基础。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9•【字号】金政[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2002〕56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婺城区、金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金华市建设局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金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受金华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试行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5〕3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试行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试行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5〕30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区试行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6日金华市区试行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委六届八次全会暨市政府六届九次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核准目录外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柯桥试点经验加快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服务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0号)等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探索投资项目审批方式改革,通过建立投资项目不审批分类目录,对目录以内项目试行备案后不审批、前置打包后不需单独审批、不需审批等模式,取消或简化投资项目审批链条中重复、无必要、不合理的审批事项或环节,最大化压缩项目审批周期,力争零土地建设项目从立项至开工期限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
二、基本原则(一)诚信自主坚持投资主体基于承诺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依照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开展项目设计、评估、建设和验收工作,履行承诺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协同便利通过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全程绿道办理制度,配套建设投资项目协同管理系统、中介管理系统,最大化压缩项目办理周期,方便业主办事。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1•【字号】金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1日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为深入贯彻市委八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市两会精神,理顺项目谋划、前期攻坚、建设实施、考核评价全过程工作机制,实现重大项目谋划建设闭环管理,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效益,为“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以下十条举措。
一、建立项目常态谋划机制。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和全市中心工作,由市领导提出方向性指导意见或重大项目,点题交办相关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根据市领导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及时完成项建、可研、资金拼盘方案等编制和评审,并将谋划成果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同时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会商小组,定期召开联审会议。
经联审会议通过后下达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并从5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保障重大项目前期。
二、完善项目动态储备机制。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支持项目建设的政策清单,实时提供给县(市、区)和市属一类国有企业。
各县(市、区)、市属一类国有企业分类建立国家和省规划盘子项目、专项债券项目、争取中央资金、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等储备库,及时开展前期研究,分领域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发改委报备。
李云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云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6【案件字号】(2019)浙07行终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晓剑虞行徐青雅【审理法官】单晓剑虞行徐青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云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云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云爱【当事人-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旭晖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旭晖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旭晖【代理律所】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云爱【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李云爱诉请要求确认两被上诉人通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征收其土地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实质是对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管辖合法性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云爱诉请要求确认两被上诉人通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征收其土地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实质是对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提起的诉讼。
本院已在(2018)浙07行初315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系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作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同时,上诉人就其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多湖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在另案中提起了行政诉讼,故其提起的本案诉讼明显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金政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8日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为规范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
重大或跨区域的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建设活动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主管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以下简称“工作主体”)。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
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地区片划分。
市区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具体划分见附件。
一级:环城北路—环城东路—宾虹东路—武义江—金华江—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以内区域。
二级:杭金衢高速公路—二环东路—金含公路延伸段—金温铁路—环城南路延伸线—武义江—宾虹东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环城西路—金华江—二环西路—乾西乡行政区划线—浙赣铁路—城北街道行政区划线—新狮街道行政区划线—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内区域;江南街道、西关街道、三江街道。
三级:市区除以上区域以外的用地范围。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和60%。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区片等级所征土地类别综合补偿标准(万元/亩)一级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8.3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5.8二级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6.5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4.6三级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5.7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4.0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2日起施行。
市长暨军民2014年9月12日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市区范围内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金政办[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2002〕56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在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及仙桥镇、多湖镇、秋滨镇、罗店镇、白龙桥镇、东孝乡、苏孟乡、乾西乡、竹马乡、新狮乡范围内施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实施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拆迁人必须按本意见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工作。
四、本意见所指的货币补偿标准是指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
五、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的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予以拆迁。
拆迁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金华市人民政府文号:金政发[2003]45号发布日期:2003-3-24执行日期:2003-3-24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0号)精神,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对象市区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准后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整体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一)基金筹集。
1、政府补贴资金。
市区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为其缴纳每人1.8万元养老保险费(已享受过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由村集体或个人缴纳)。
2、个人缴费。
由参保者本人或村集体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整体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1.8万元、1.5万元、1.2万元、0.8万元四档,由参保者本人或村集体自行决定。
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对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3年缴清,缓缴部分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储蓄利率计算。
(二)待遇计发。
1、被征地农民参保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按每人缴费高低按月相应发给220元、180元、140元、105元养老金。
本人未缴费的,按每月50元发给养老金。
2、对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时未享受养老待遇或未领足个人缴费金额的,其个人缴费金额或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受益人或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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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4〕46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
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委〔2013〕4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市区二环路以内,村集体农用地全部或基本被征收(人均耕地低于0.2亩),但土地权属、房屋建设、村(居)民安置仍保持农村集体模式的村(社区)。
对于二环路以外涉及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块开发建设需整体搬迁的村(社区),经批准也可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公寓式安置、小区化建设”的模式,整合土地资源,进行统一安置。
第三条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定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协调解决市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市区城中村改造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政策体系等工作。
市农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全力推进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区、管委会建管中心),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融资、资金平衡、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
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统一政策、协调推进,规划引导、试点先行,依法行政、阳光改造”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级(社区,下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城中村改造工作与“撤村建居”改制工作同步进行,有效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计划,制定城中村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下列次序确定优先安置的村(社区):
(一)重点工程项目涉及需搬迁的村(社区);
(二)城市建设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社区);
(三)其他列入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的村(社区)。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用于指导城中村改造和安置小区规划。
第八条各区、管委会建管中心向规划部门申请安置小区项目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核定规划条件。
安置小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