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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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已于2020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规章制订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本部门承担的规章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成立规章起草领导小组,确保人员、时间、经费、任务落实到位。

二、创新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

规章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要着力创新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工作机制,遵循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规章要体现山西特色,充分反映民意,突出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民主立法。

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改进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式,拓宽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切实提高征求意见效果。

三、严格审查把关坚持依法立法。

起草规章草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起草完毕后应当由本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经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时报省司法厅审查。

省司法厅要紧密结合全省工作大局,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做好规章草案审查工作。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召开包括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要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科学设计相关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4篇

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4篇

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4篇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1根据省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川环办函〔20〕49号)要求,现将我市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年,我市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和环保中心任务,全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全市各县(区)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区域环境噪声状况。

20年,全市486个有效测点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1.0分贝,同比下降0.1分贝,全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年均值在45.7(平昌县城)~54.5(南江县城)分贝,全市无明显区域噪声污染。

(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质量状况。

20年,全市共监测路段长49.42千米,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2.3分贝,同比下降了0.7分贝。

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年均值在52.6(通江)~67.9(巴城)分贝之间,无超过70分贝的路段,达标率为100%。

(三)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状况。

20年全市各类功能区共监测128点次,其中昼间64点次、夜间64点次。

各类功能区的昼间和夜间均达标64点次。

(四)噪声扰民投诉及处置情况。

20年度,我市噪声扰民投诉情况在所有环境违法投诉中所占的比例为60.51%,全市各类投诉总数为980件,其中噪声投诉593件(道路交通噪声13件,工业企业噪声6件,建筑施工噪声305件,社会生活噪声269件)。

二、工作开展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噪声污染日趋突显,噪声扰民问题日益突出。

为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好噪声扰民问题,我市20年度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20年,我市按照“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理念和“重在预防、防治结合,统一受理、归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投诉统一受理、归口管理、限时办结机制,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案件执法机制,宣传机制和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等一系列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把加强机制建设放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首位,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将环保、群众、媒体等多方监管作为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提高了全市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效率。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八篇)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八篇)

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省环保厅:为全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我市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和环保中心任务,____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境噪声现状我市环境监测站对广安城区____个功能区环境噪声、____个区域环境噪声、____个交通干线噪声进行了监测。

经统计,____年全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声级为54.6dB(A)。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达标率相对稳定,达标率均为____%;我市总体声环境质量状况较好,昼夜监测值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道路交通和区域声环境质量均稳定在较好水平,呈下降趋势。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经统计,我市共处理噪声投诉____件,占投诉总数的____%,工业噪声、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占噪声投诉比例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开展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噪声污染日趋突显,噪声扰民问题日益突出。

为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好噪声扰民问题,我市____年度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健全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按照“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理念,健全完善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机制,投诉统一受理、归口管理、限时办结机制,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案件执法等一系列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了高效联动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

(二)加强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协同城管、公安、工商、文化、建设等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公共场所的噪声污染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严格规定商业区、文化娱乐场所等必须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并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为确保中、高考期间考生拥有一个安静、良好的考试环境,政府发布禁噪公告,环保部门与公安、建设、城管、工商、教育、文化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在此期间出动车次____次、人次____次,对工业企业、城市建筑施工工地、城区娱乐场所等噪声源敏感区域进行____小时检查、巡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9日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1.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阻击战行动。

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

落实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各项规定。

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监管。

从严从重从快处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支持和推动粮油肉奶蛋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经营和充足供应,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

执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规定,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承储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晋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0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共248项,其中建设项目170项,前期项目78项。

这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转型引领作用强,同时兼顾传统产业升级和基础设施建设,将为稳投资、补短板发挥积极作用。

现将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转型为纲、项目为王、改革为要、创新为上,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作为转型引领的重要抓手,进一步细化六项常态化工作机制,高水平服务、高强度推进、高标准建设,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发挥重点工程引领合力。

各市要进一步围绕转型发展优化项目结构,抓紧确定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在全省形成促进转型升级、提供转型动能的合力。

要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补短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增强发展活力和后劲夯实基础。

三、大力推进项目建设。

各市、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服务理念,不断加强综合协调调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好“13710”督办制度,大力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要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及时解决好堵点、难点、痛点问题。

前期项目要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加快各类手续办理,尽快落实开工条件。

四、打造优良建设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狠抓“六最”营商环境打造,加强对重点工程推进的组织领导,健全服务机制,优化服务流程,落实帮扶责任,优先保障土地、资金、人才等需求,落实水、电、气、热等配套条件,积极破解拆迁难题,不断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水平。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按照《“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的工作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全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现状,逐步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落实各部门污染防治责任,稳步提高噪声治理水平,有力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共同缔造“宁静”。

到2025年,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力争达到85%o二、完善声环境管理,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一)科学调整声环境功能区1 .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调整工作。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上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2025年12月底前组织启动调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 .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2024年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研究工作,依据《噪声法》并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推动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负有制定相关规划职责的所有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二)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3 .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

定期发布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编制年度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

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4 .开展噪声应用试点工作。

以香洲区为重点,鼓励各区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噪声地图应用试点研究,探索综合服务型噪声智慧平台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晋政办发[2009]158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省环保厅。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设区的市、环保治理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状况信息。

3.拟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性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2.03.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环办标征函〔2022〕1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大气和噪声污染,规范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其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2年5月5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马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5585
传真:(010)65645587
邮箱:*****************.cn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张海燕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33997
传真:(010)84918112
邮箱:********************.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3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晋政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12〕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十一五”期间,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缓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全国前列,环境压力仍在加大,形势依然严峻。

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污染减排和“绿色生态工程”建设为抓手,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转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科学转型,环境优先。

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树立“绿色、低碳、洁净、循环、健康”发展理念,提高环境保护综合决策能力,推动绿色转型,提升发展质量。

--民生为本,城乡共建。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同治、环境设施同建、环境权益同享,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合法公平的环境权益。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分类指导、分区控制,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多措并举,全程防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实施污染源头控制,强化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2月17日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对标“十四五”期间“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实现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提升,经省厅研究,实施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保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更加强化指导、帮扶、服务,更加注重包容、适度、求实。

专项执法行动以打击突出违法问题为重点,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充分体现计划性、导向性、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本领问题,做到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

坚持效能优先,执法工作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指标上实现新突破。

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投入与产出相结合,最大化提升执法效能。

坚持系统观念,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既要服从大局,打好整体仗,又要紧贴实际,打好主动仗;既要完成规定动作,又要落实自选动作。

把握好专项执法行动节奏和力度,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心,不把长期目标短期化、系统目标碎片化,不把持久战打成突击战。

二、重点任务(一)扎实推进流域水陆协同专项执法行动1. 行动目的。

2024环保局工作计划(七篇)

2024环保局工作计划(七篇)

2024环保局工作计划一、扎实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切实做好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为总量减排和环保工作提供依据;扎实做好新增指标形势分析和项目疏理,摸清底数,提出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要求,将COD、NH3-N、SO2、NO____四种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完善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方案,探索减排核查工作市场化和政策机制;强化减排工作跟踪、检查和指导,严格督察各项减排措施和减排项目,重点抓好污水处理厂、火电厂、烧结脱硫等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及燃煤锅炉、工业及养殖企业、机动车污染减排,在自行消化每年新增排放量的基础上,确保完成____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减排工作开门红。

二、认真编制和落实环境保护规划围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总体要求,完成《____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____市环境保护第十二个五年规划》、《____市总量控制规划》、《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____市环境监测规划》、《____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规划》、《经济区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____市环保信息化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天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研究,为科学推动全市环保工作奠定基础。

完成____市环境保护规划终期评估,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三、大力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强化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水质达标考核,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管理机制。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督管理,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水源保护标志设置,加快推进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作,逐步实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深入开展水源保护区取缔排污口及污染源专项整治,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建立水源全域保护联动机制;加强____市自来水二、五厂上游及周边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取水口上移工程。

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中心城区河道治理专项行动,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和____户以上集中居住区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配套建设,加快雨污分流,抓好沿河餐饮企业废水治理,不断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

2023年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通用9篇)

2023年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通用9篇)

2023年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通用9篇)2023年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共九--篇1省环保厅:按照你厅《关于报送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川环函[20]342号)要求,现将我市20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环境噪声现状20年,我市区域环境噪声全年平均等效声级为53.2分贝(比20年下降1分贝),一类区昼间达标率66.7%,二类区昼间达标率92.1%,三类区昼间达标率66.7%,四类区昼间达标率75%,全市昼间达标率83.8%。

城市功能区全年平均等效声级55.9分贝,比20年上升0.2分贝。

全市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6.1分贝,声环境质量等级为一级(好)。

20年,接到噪声投诉368件,其中工业噪声投诉201件,社会生活噪声投诉117件,施工噪声投诉50件,信访件办结率达100%。

二、主要工作情况20年,我市继续实施宁静行动,以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噪声污染治理,开展各项噪声执法专项行动,切实改善声环境质量。

一是扎实开展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实行城区通行证管理制度,禁止大型车辆和小型货运车辆在交通高峰期部分路段通行,加强城区限行、限速管理,降低交通噪声污染。

完成交通标志29块,交通标线15424平方米;已调整交通信号,围城路实行单项循环。

严格实施对现有禁鸣街区的管理,设置禁鸣路段1条。

集中开展交通噪声整治专项行动11次,开展禁鸣统一集中行动4次,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喇叭交通违法行为940人次,其中警告451人次,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5370起。

二是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

继续推广使用低噪声机具和工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

开展建筑工地使用低噪声设备检查5次,检查工地85个;开展建筑工地噪声专项行动10次,查处夜间施工、通宵施工等噪声扰民问题50件,查处率100%;集中开展了工业企业噪声整治专项行动2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9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9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9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决策层面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范环境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部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好环境保护顶层设计,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端管理,守住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为引领,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主要内容评价类别。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分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其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应编写该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应编写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晋政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晋政发〔2020〕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环境高标准保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持续优化发展格局,切实保障生态安全。

坚持分类施策。

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实施差异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全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动态更新。

准确把握社会发展新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实行“三线一单”跟踪评价和动态调整,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服务高质量发展决策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转型出雏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履行环保职责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履行环保职责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履行环保职责意见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履行环保职责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履行环保职责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30日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履行环保职责意见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的相关政策,强化各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全市"六大发展",现结合全市实际,就加强环境监管,履行环保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履行环保职责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把 "三个方案"与环保工作有机结合,以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使全市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但全市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还存在着部门间责任不明、任务不清的问题,影响了环境监管的效果.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团结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加强环境监管履行环保职责,是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具体体现,是切实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单位务必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各方配合、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环保工作格局.二、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各有关单位应履行以下法定职责:(一)市直有关单位职责1.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将群众举报、监察巡查及上级交办的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环保事项,移交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并限期完成.一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二是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严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三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因受到阻力难以查处的案件;四是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市直有关单位;五是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交受理机关;六是制止和查处城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七是做好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其对环境造成危害;八是将政府目标责任状、绿色生态工程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配合市委考核办对环保目标责任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按时汇总上报;九是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各项规划;十是牵头组织各项环保专项行动;十一是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2.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市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对违规违纪问题予以查处.一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意见履职尽责,或未及时将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法定事项移交市直有关单位;二是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环境违法案件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3.市发改委:负责做好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一是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清理整顿,确保对违规重复建设项目清理到位;二是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立项文件必须明确生产规模和产品名称;四是发展循环经济.4、市经信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推广清洁能源,推进节能减排.一是按规定完成落后产能的淘汰任务,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确保单位产值的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二是对不符合循环经济的产业项目进行改造,实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三是实施工业企业节能行动,逐年降低单位产值的能耗;四是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按照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求,完成重污染企业的搬迁;五是负责城区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5.市商务局:负责油品管理及油品升级改造管理工作,确保省、市下达任务的按期完成;负责油气回收治理,按期完成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6.市财政局:负责对环境保护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7.市住建局:负责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建筑施工、绿化等基础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一是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考核,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与维护,确保建成区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达标率达到考核要求;二是禁止城区各垃圾存放点燃烧固体废物,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三是做好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生活垃圾造成的土壤污染,确保垃圾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考核要求;四是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建成区绿化率、人均绿地面积达到年度考核目标;五是积极开展省级保洁街道的创建,逐步提高街道机械化清扫的比重,降低道路扬尘的污染,遇重污染天气,加大街道洒水降尘频次,每年创建1条省级保洁街道,街道机械化清扫比例要完成省、市要求目标;六是加大对中心城区露天木炭烧烤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杜绝违法排污;七是配合市环保局做好水源地的保护监管工作;八是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乡村清洁工程,采取"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模式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并达到考核要求.8.市供热供气办:协调指导中心城区实施集中供热、供气工程,确保集中供热、供气率达到省定考核要求.9.市农委:负责农业面源环境污染防治.一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引导农业生产者不将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农田,减少土壤污染;二是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三是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四是积极推进沼气工程建设,实现人畜粪便资源化利用.10.市卫计委: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的环境监管.一是对未持有市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是负责辖区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四是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的医疗救护工作.11.市安监局:配合市直有关单位做好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一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协助市环保局处理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二是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高硫份、高灰份散煤的限售,杜绝高硫高灰煤在城区销售和使用.12.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管理.一是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二是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完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三是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监管,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或未落实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各级财政不予支持.13.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污染管理及道路交通噪声和社会活动产生噪声的管理,并做好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一是及时受理查处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对市直有关单位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市直有关单位.不予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市直有关单位;二是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对交通噪声污染和社会噪声污染行为进行查处,杜绝交通和社会噪声扰民事件发生;四是做好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淘汰,杜绝黄标车进入主城区;五是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六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市环保局移送的环境违法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七是做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的信息发XXX应急执法检查.1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配合市直有关单位做好环境违法企业用地的清查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15.市工商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市环保局发现并移送的无照经营活动予以查处.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道路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查处及社会运营车辆清洁能源改造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大路面稽查检查和处罚力度,促使运输车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抛洒,制止因车辆运输抛洒而造成的扬尘污染;二是积极推广出租车及公共交通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减少出租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三是做好下属料场、搅拌站及道路施工中的环境管理工作,完善有关手续,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17.运城供电公司:负责企业的供电管理.按照《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不得为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提供电力.18.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按期完成旅游景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19.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负责主要农作物秸秆利用技术的推广工作,积极推广秸秆还田技术,加大秸秆还田面积,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并达到相应考核要求.20.运城公路分局:负责管辖公路占地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一是做好公路占地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杜绝焚烧落叶和荒草;二是做好道路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21.市食药监局:配合市直有关单位做好餐饮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22.市气象局: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所需气象业务的技术支持.提供环境保护工作所需气象资料,并协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23.市林业局:负责林地、湿地的管理建设工作,做好企业违法占用林地、湿地的清查管理工作.一是对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进行依法查处;二是实施林地、湿地恢复建设,并达到相关考核要求.24.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市级及市辖区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职责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2.要做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环保形势,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不得默许、纵容甚至支持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不定期对辖区内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企业依法进行分类处置.(三)工作流程1.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停止建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恢复原状决定或报请市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后,有关单位在接到政府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2.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发改、住建部门在接到环保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撤销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对不按要求撤销手续和采取应对措施的,监察部门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环保部门负责对停产停建、停产整治、限制生产和关闭取缔等环保工作的督查,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督办函,督促其按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任务的,及时报告监察部门,并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协作联动机制(一)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整合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环境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环保、监察、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农委、卫计、安监、畜牧、公安、国土、工商、公路、交通、供电等有关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成员单位在环境执法监管中的工作情况,研究环保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执法监管中遇到的困难和工作配合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二)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环境监管中,要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市环保局要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通报辖区内环保工作情况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市监察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三)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环保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因监管不力,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环境应急防控体制不健全,发生污染事故的.公安部门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处理不到位的.发改、住建、经信、安监、卫计、畜牧、工商、国土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其他许可手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加强环境保护、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领导,狠抓落实,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全力推动廉洁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统筹发展,为"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提升运城形象,促进富民强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晋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之年。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202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及省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省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作出分解,现将任务分工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各项工作任务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是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对照分工逐项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配合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如期完成。

二、狠抓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每季度要报送工作进展情况,6月底、12月底分别报送半年、全年工作落实完成情况;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省政府办公厅将对照责任分工,把《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分口纳入“13710”督办平台,全程跟踪问效,定期对账督办,结合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专题调研,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同发力。

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相互配合和政策配套,做到精准施策、务实管用。

每一项工作任务,一律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

涉及跨领域、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强化担当意识,发挥好主导作用,切实牵头抓总,真正负起责任,主动协调推进,必要时在“13710”平台发起协同;相关协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同意识、团队意识,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定期向牵头部门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关停取缔焦化企业后期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关停取缔焦化企业后期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关停取缔焦化企业后期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晋环发[2007]379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关停取缔焦化企业后期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晋环发[2007]379号)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以下简称“分类处置通知”)》(晋政发[2005]13号文)的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了对需关闭、淘汰、取缔焦化企业的“拆除焦炉设施、恢复地貌”的工作。

在这一工作中,部分企业的化产回收装置、污水处理设施未得到有效的拆除,氨、粗苯、煤焦油、沥青渣、污泥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清理缺少相应的污染预防措施,从而带来潜在的环境污染后患。

为了规范焦化企业“拆除焦炉设施,恢复地貌”工作后期的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1、焦化企业的煤气综合利用设施和氨、粗苯、煤焦油、沥青渣等煤化学产品的回收、加工装置均为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污水处理、回用系统亦是维持正常生产必不可少的污染防治设施,它们是《分类处置通知》中“焦炉设施”的一部分。

在上述设施中残存的各种化学品、中间体绝大部分为危险化学品,而各种精(蒸)留残渣、废水处理污泥及它们的包装、容器则为危险废物。

2、纳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类处置名单中需关闭、拆除(停产)的焦化企业,必须把煤气综合利用设施、化学产品回收加工装置、污水处理回用系统关闭、拆除(停产)工作中的污染控制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环境安全负责。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二篇)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二篇)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总结工作方案遵循官方文风,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报送____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川环办函〔____〕____号)的要求,现将我市____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概况____年,我市紧密围绕发展大局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任务,全力推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为市民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全市各区域在声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一)区域环境噪声状况。

____年,全市共设立____个有效测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____分贝,较上一年度下降____分贝。

城市区域噪声年均值介于45.7(平昌县城)至54.5(南江县城)分贝之间,全市未出现明显的区域噪声污染。

(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质量状况。

____年,监测的城市道路长度总计____千米,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____分贝,较上一年度下降____分贝。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年均值在52.6(通江)至67.9(巴城)分贝之间,无路段超过____分贝标准,达标率达到____%。

(三)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状况。

____年,全市各类功能区共监测____点次,其中昼间____点次、夜间____点次。

各类功能区的昼间和夜间监测点均达到相应标准。

(四)噪声扰民投诉及处置情况。

____年度,噪声扰民投诉在所有环境违法投诉中占比达到____%,全市投诉总数为____件,其中噪声投诉____件(包括道路交通噪声____件,工业企业噪声____件,建筑施工噪声____件,社会生活噪声____件)。

二、工作开展情况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我市在____年度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____年,我市秉承“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工作理念,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受理、归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噪声污染防治投诉受理、执法监管、宣传教育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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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20)
各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机动车和噪声污染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一环,为改善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全面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20年山西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各项工作,助力打好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现就做好2020年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一)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

在生产、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实现全覆盖。

(二)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

各市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

构建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将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路检路查等发现的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实现与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并动态管理。

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

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

各市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需满足国家要求。

(三)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2020年各市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

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

各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督促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面查处,严查报废车上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收缴报废,确保老旧车辆淘汰到位。

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五)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

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
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

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

各市需建设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要求(含市级平台升级和重型柴油车安装数量)。

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
(一)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

(二)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

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机场、铁路货场等为重点,健全完善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原则上应选用已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在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重点行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未在生态环境部门编码登记编码和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将范围扩大到其他行业。

(三)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

鼓励各地市辖区内县(市、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各市要建立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治理。

各市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

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

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移动源应急减排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市应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2020年10月底前,重型柴油货车日运输量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单位,全部安装门禁和视频系统,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完整车牌号,并与生态环境部门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联网。

四、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和油品整治专项行动
各市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开展专项检查。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和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

五、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六、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在机场、重要物流通道等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2020年年底前建成。

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

各市遥感监测设备(含黑烟抓拍设备)、路检执法监测设备、便携式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需满足工作需求,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

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

尚未启动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区划超过5年需要调整的市、县(市、区)需尽快开展区划和调整,已开展区划但未完成的需严格遵循区划程序加快进度。

各市、县(市、区)当年度区划和调整的情况(含信息公布情况)须及时向省厅报备。

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市、县(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严格声环境准入,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

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确保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

加强工业园区和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收集掌握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情况,并纳入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评估和“绿色护考”工作,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鼓励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市率先开展噪声地图的绘制工作。

八、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

切实将履约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各市要将ODS淘汰管理和监督执法等纳入部门日常工作。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严格落实备案制度。

加强日常排查,督促辖区内ODS使用和销售企业落实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辖区内涉ODS企业数据库,实现动态更新,确保辖区内涉ODS企业全部纳入备案管理系统。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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