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3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90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 1031-901.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新川面馆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为30% ,乙持股比例为60% ,丙持股比例为10%.其中,乙至今未按约走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由乙担任公司法走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
2018年7月, 乙违规决议新川面馆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走代表人B.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C.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D. 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B2.2016年,由陈某和周某共同创办了逐月有限公司,其中陈某持有公司67%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法走代表人。
公司童程规走,只要公司可分配利润超过10万元,即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部分向陈某分配。
2017年公司业务不佳, 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仅为11万元。
当年股东会会议中,陈某以周某业务能力差、对公司贡献少为由,主张将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自己,不向周某分配。
该决议两股东均签字,但周某注明了反对意见。
据此,当年全部利润均分配给了陈某。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周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B. 周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决议C. 周某可以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D. 周某可以主张陈某赔偿其损失正确答案:BD3 •甲公司持有乙股份公司(上市公司)6.4%股份,为乙公司第四大股东,2016年11月15 B ,甲公司减持套现2.9%乙公司股份,3个月后,乙公司股价上扬,甲公司又增持1.9%的乙公司股份,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就增持事项,甲公司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公司,并予公告B.甲公司在增持后的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乙公司的股票C.就减持事项,甲公司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公司,并予公告D.就减持事项,乙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正确答案:AB4.2016年3月,张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旦投保时隐瞒了其患有乙肝的事实。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1-2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1-24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9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921.孙新和孙立系双胞胎兄弟,2017年3月10日,弟弟孙立拿着哥哥孙新的身份证与哥哥的女友韩孟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4月2日,哥哥孙新因病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爱上了照顾自己的小护士马冬梅,二人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关于本案,下列那些说法是错误的?A. 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B. 孙新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C. 法院应当宣告孙立和韩孟的婚姻无效D. 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确答案:ABC2.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
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
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
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B. 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C. 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D. 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BD3.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 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B. 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C. 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D. 在本题所述的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正确答案:BCD4.小学生小刘(12周岁)邀请好友小崔(10周岁)和小冯(11周岁)前往学校旁的饭店吃饭。
席间,小崔和小冯醉酒后因口角发生打斗。
饭店老板孟某未上前制止。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3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331.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解析】A项错误。
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非方法错误。
C项错误。
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项有一定争议。
对于这种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虽然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即想杀的人与实际杀的人不一致,但这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丁想杀人,也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无论杀的人是谁,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之前的观点是,丁对于仇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生父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但具体符合说如今有了变化和发展,认为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并不重要,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下列哪些项不构成犯罪中止?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答案】ABCD【考点】犯罪中止的成立【解析】《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中止的及时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1-9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101-94
1.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考点】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运用反向排除方法,AC项属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B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该三项均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因此D项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甲的汽车被盗。
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
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
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耍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
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95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951.2013年4月23日,甲网络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企业短消息发布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短消息合作协议书》)1份,约定甲网络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定向移动信息发布服务,单价为:普通短信0.04元/条,小区定投0.1元/条,在移动信息服务执行中因考虑到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等随时调整的不确定性,发送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不作为合同附件;乙公司应根据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所定的合同总金额向甲网络公司付款,乙公司应于第二个月向甲网络公司支付已执行的信息费用。
至诉讼时,甲网络公司已执行信息服务总金额计8.4万元,但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该费用,甲网络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乙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甲网络公司信息服务费共计8.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A. 不予受理B. 驳回起诉C.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 判决将服务费收缴归国家所有答案:C2.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民事诉讼法】A. 刘某申请回避理由成立B. 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是否应当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C. 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刘某可以提出上诉D. 发回重审后,应当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答案:A3.温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黄某,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温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后了事。
后黄某以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温某赔偿损失120万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A. 刑法B. 民法C. 宪法D. 行政法答案:C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他法律的基础。
刑法、民法和行政法都属于普通法律。
2.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罚金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罚金属于附加刑。
3. 下列哪项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D.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答案:ABCD解析:以上选项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案例分析题1. 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委托律师李某为其辩护。
下列关于李某辩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李某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B. 李某有权向张某了解案件情况C. 李某有权向证人收集证据D. 李某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辩护人所需的证据答案:AB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有权向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
但是,辩护律师无权向证人收集证据,也不能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辩护人所需的证据。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00吨钢材,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约定交付钢材。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关于该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A.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C.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答案:ABCD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1-25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1-251.关于法官的任免和任职资格,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王法官认为自己不适合当法官,提出辞职,被院长否决,理由是:作为法官是不能够提出辞职的B、刚满22岁,已经做了1年法官的小流,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向组织提出要参加省高级法院举办的法官培训班C、小记被开除了公职,他是法律专业硕士毕业生,曾经从事法律专业工作2年,准备考取中级法院的法官D、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答案】ABCD【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官的任免和任职资格。
【解析】1.根据《法官法》第8条第8项的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八)辞职。
所以选项A中院长把法官看作终身制,且不得辞职的做法是错误的。
同时,《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
2.选项B中小流热爱学习,积极要求提高业务素质的精神固然可嘉,但他21岁就做了法官,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B错误。
3.另外,《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选项C中小记虽然学历很高,而且有相关的工作经验,但是因为他曾经被开除过公职,这是担任法官的禁止条件,所以他是不具备法官资格的,因此选项C错误。
4.《法官法》第11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所以D也不正确。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1-100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101-100
1.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
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答案】D
【考点】执行担保
【解析】《民诉解释》第471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刘某应通过执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故AB错误,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正确。
2.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解
析
概述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真题及答案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以下是考试题目及解析。
题目1
题目: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 犯罪情节严重;
B. 犯罪情节轻微;
C. 无法确定犯罪情节;
D. 犯罪情节正常。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
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答案选项B是正确的。
题目2
题目:在我国,下列哪种行为被视为商业贿赂?
A. 向政府官员行贿;
B. 向亲戚朋友行贿;
C. 向公众人物行贿;
D. 向普通市民行贿。
答案解析:在我国,向政府官员行贿被视为商业贿赂。
因此,答案选项A是正确的。
题目3
题目: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A. 合同期限到期;
B. 一方当事人变更了地址;
C.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D. 一方当事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答案选项C是正确的。
结论
本文提供了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三道题目及答案解析。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注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便更好
地应对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1-36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1-36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
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
”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
”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A、B选项,甲乙公司在签订并购协议时约定了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应在条件成就时通知甲主张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发出的《通知》并非是直接表示解除合同,因此此时协议未解除,其后发出的《通报》是直接作出了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协议自通报到达乙时解除。
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本《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可以提出异议。
C项错误。
D选项,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
2024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及答案
2024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一般不拒绝外国人出境,除非他们:()A、属于某一特定人种B、信奉某一特定宗教C、属某一特定政治团体D、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参考答案:D【解析】:对外国人出境的管理外国人出境,只要符合所在国有关出境的规定,就应允许他出境。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交清他应缴的捐税,办理了出境手续。
如果外国人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尚未了结,或者债务尚未清偿,或者未付清捐税,即可阻止其出境。
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可以携带居留国法令允许其带走的合法财产。
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无理禁止或阻碍外国人离境。
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他驱逐出境。
不过。
国家不应滥用这种权利,否则将招致当事人本国的抗议或报复,并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2、某市工商局和物价局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市农资公司罚款2万元。
市农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则应以为被告。
A、市工商局B、市物价局C、A和B二者之一D、A和B二者共同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3、德国的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
这部法律还规定,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
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
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
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
A、《德意志帝国宪法》B、《联邦德国基本法》C、《魏玛宪法》D、以上均不是参考答案:C【解析】:所考知识点为《魏玛宪法》。
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卑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这是一部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不可能有上述内容的规定,因此,A错误。
德国基本法于1919年生效,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因此,B不正确。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1-3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101-32
1.周律师于2001年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一直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刑事律师。
2005年,周律师为帮助自己的朋友,以非律师身份从事了相关的法律服务,根据周律师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如何进行处理?
A、不予追究
B、给予相应的处罚
C、给予鼓励
D、判处刑罚
【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解析】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司法行政部门所给
予的行政处罚。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四种。
律师法第44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1)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对律师法第44条第(11)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做了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包括:……(15)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结合题目可知,周律师从2001年到2005年一直出于执业期间,他进行相关的法律服务就应当以律师身份参加,所以周律师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受到相应处罚,所以选项AC是不正确的。
D项的刑事处罚只能由法院进行,司法行政部门是没有权力对任何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3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311.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答案】ABC【考点】货币犯罪认定【解析】A项正确。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据此可知,伪造货币罪要求行为人伪造的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二)》,第五条也曾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B项正确。
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和境外货币。
即便行为人伪造的境外货币在我国尚无法兑换,仍成立伪造货币罪。
C项正确。
出售假币罪中行为人出售的是伪造的货币。
将白纸冒充假币与他人进行交易,应成立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
D项错误。
变造货币是对真币的加工行为,由小变大,故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
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
本项中的情形成立成立伪造货币罪。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答案】ABD【考点】非法拘禁罪【解析】A项正确。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精选附答案大题(共12题)一、案情: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
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A、B、C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10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
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
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
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
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
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
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
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
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二、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
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
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
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1-3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1-311.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答案】A【解析】A选项,《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因此,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的,放弃继承有效。
A项正确。
B选项,《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B项错误。
C选项,《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C 项错误。
D选项,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受法律保护,不得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更改。
D项错误。
2.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
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
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A、B选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丙网站收到甲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没有对甲造成扩大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A、B项错误。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79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31-791.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
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正确答案】C2.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正确答案】D3.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
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正确答案】B4.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正确答案】D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真题及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国家一般不拒绝外国人出境,除非他们:A、属于某一特定人种B、信奉某一特定宗教C、属某一特定政治团体D、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答案:D解析:根据国际法及各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
如果外国人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尚未了结,或者债务尚未清偿,可阻止其出境。
某市工商局和物价局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市农资公司罚款2万元。
市农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则应以谁为被告?A、市工商局B、市物价局C、A和B二者之一D、A和B二者共同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以下哪部法律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A、《德意志帝国宪法》B、《联邦德国基本法》C、《魏玛宪法》答案:C解析:《魏玛宪法》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并规定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
下列行为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A、工商局对某企业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B、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命令C、行政机关拆迁和平大道旁建筑的拆迁公告D、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答案:B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A、C、D 选项均为具体行政行为。
《唐律疏议》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
唐朝开元年间,张三和李四的妻子通奸,某日夜入李四家,被李四误为盗贼而打成重伤,李四应如何处理?答案:不处刑解析:根据唐律中的类推原则,“举重以明轻”,杀死尚无罪,打成重伤当然也是无罪,故不处刑。
二、多项选择题(注意:由于多项选择题需要列出所有正确答案,而此处无法直接给出完整的选项列表,因此以下示例仅提供问题和部分解析,考生需自行判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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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31-34
1.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
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
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答案】ABCD
【考点】刑法解释
【解析】
刑法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所用文字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使其涵义明确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涵义按照立法精神,根据法理所作的解释。
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进行文理解释也口进行论理解释,二者并不冲突。
故第①句正确。
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一个是扩大字面含义,一个是缩小字面含义,二者相反。
对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能既扩大解释又缩小解释。
故第②句正确。
采取何种方法解释法律,都不能保证结论一定正确。
故第③句正确。
第④句表述正确。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当然解释比必然符合
罪刑法定原则。
ABCD四项均错误。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ACD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
不作为犯的特征是“当为能为而不为”。
“当为”即行为人负
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作为)的义务,或说存在作为的义务来源。
这种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令或各种行政法规规定的,并且最终由刑法加以认可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此义务而不履行时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积极作为义务。
B: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要求义务。
C: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D: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能为”即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并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为”:即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侵犯了法益。
A项正确。
法律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人有管理自己饲养的动物、保证自己饲养的动物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当自己饲养的动物致害他人时,有对被致害人予以救助的义务。
本项中,饲养人有制止救助的义务且有能力制止救助而故意不制止救助,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犯罪,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是持放任的态度,成立故意杀人罪。
B项错误。
虽然《消防法》规定公民看到火灾有报火警的义务。
但这种行政法上的义务并不必然成为一般公民刑法上的义务,它只能成为特定人的义务。
而且,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并不能起到与放火一样的作用,所以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项正确。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制止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因此。
当为能为而不为,成立不作为的犯罪。
D项正确。
虽然能为且不为,但猎人没有救助弃婴的特定义务,不“当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