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巡查工作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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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
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的巡查管理工作,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______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______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______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XX市防洪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和屋顶山塘(以下简称水库、山塘)工程,对其它山塘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屋顶山塘是指大坝失事后直接对下游村庄(学校、工厂等)的群众生命构成威胁的山塘,具体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巡查范围包括大坝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启闭机,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水库、山塘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由乡(镇)政府XX县(市)区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山塘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其它单位(部门)管辖的水库、山塘由该单位(部门)负责。
第五条水库、山塘的巡查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落实,指定专职人员具体实施。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由所有者(业主)负责落实。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巡查工作负责人,对具体巡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巡查人员的报酬,解决落实水位尺等巡查工作必须设施,没有管理用房的至少建___平方米左右的防汛管理房(巡查、观测值班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立巡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座水库、山塘的巡查人员必须相对固定__~__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工程情况,责任心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村领导(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一般不兼任巡查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须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巡查人员由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提名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见附录一)报___市___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巡查人员同一年内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每年__月上旬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巡查人员按附录二格式汇总报XX市水利局备案。小型水库的巡查人员须与巡查工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见附录三)第七条实行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巡查人员和巡查工作负责人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业务指导,一般一年举行一次。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制度,实施年度考核。
第三章巡查制度
第八条巡查工作按省防指《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浙防汛[1999]___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上级布置的各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由巡查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巡查(检查)情况记录(报告)均应归入水库、山塘技术档案。
第九条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台风影响期间每天至少巡查二次(为保证巡查安全,巡查工作负责人应视情增加人员),当水位变化较快(土石坝每天大于30厘米,砼坝每天大于50厘米)或接近正常蓄水位时〔即水位≥坝底标高+(设计正常蓄水位-坝底标高)×80%〕每天至少巡查一次,超过正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二次;病险水库接近控制运行水位时〔即水位≥坝底标
高+(大坝安全控制运行水位-坝底标高)×80%〕,每天巡查至少二次。
第十条台风影响期间,暴雨来临时,巡查工作负责人必须指派__人以上在防汛管理房(巡查、观测值班房)全程值班,随时掌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各___市___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巡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章巡查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巡视检查(测)、险情报告、简单维护、设施看护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做好巡查工作,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无损等。
第十四条大坝渗漏有明流的,应在适当的汇流位置安装简易的三角堰计量设施,巡查人员每次巡查时必须记录三角堰的过水深度,并将渗漏量记录(包括相应库水位和气象)和分析情况
每年汇总一次报管理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巡查人员必须对启闭机、闸门等设施设备进行简单的维修养护;经常保持大坝的整洁,保持坝体的轮廓点、线、面清楚明显;及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保证溢洪道畅通;坝顶坑洼易于集水,必须填补平整;大坝及上坝道路上的杂草,在汛期每月至少清除一次,杂草高度控制在30厘米以下。
第十六条巡查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禁止在影响大坝工程安全的范围内爆破、挖坑。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
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把坝顶作为交通公路。
第十七条每次巡查后必须立即做好巡查记录,一般情况下应当天报巡查工作负责人审阅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应补签,严禁代签或集中阅签,以备查考。记录内容力求详实,一律使用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