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一、引言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教育事业有着深远的意义。
201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订,那么新旧两个版本有哪些差异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两个版本进行对照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变化。
二、新旧版本对比1. 法律适用范围旧版本: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范围和资格条件,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也有一定的规定。
新版本:在修订后的新版本中,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并对于学校的办学资格条件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2. 学校经营方式旧版本: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学校的经营方式没有太多规定,主要侧重于学校的办学资格和管理规定。
新版本:在新版中,对于学校的经营方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着重强调了学校的公益性和办学宗旨,对于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使用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3. 教育质量监督旧版本: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教育质量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政府的监管和评估。
新版本:在新版中,对于教育质量的监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除了政府的监管外,还加强了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并推动了学校自身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4. 师资队伍建设旧版本: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并没有太多的规定。
新版本:新版则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学校师资的选择与管理、教师的职业发展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个人观点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2013年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有着显著的进步。
新版本更加注重了学校的办学宗旨和质量保障,加强了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增强了对师资队伍的重视,促进了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对比分析,我们对于2013年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旧版本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新版本在学校办学方式、质量监督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变化,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更为扎实的法律基础。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第七条立民办学校应当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一)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幼儿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发展。
于是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章就《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及实施加以阐释。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一、立法过程早在1997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于是我国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2年12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本法的出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将要进入一个依法快速健康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促使早日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1992年国家教委在《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中则认为,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这种办学体制大致设想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中小学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除部分骨干学校由政府办学外,在当地政府统筹支配下,城市主要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农村由多方面集资办学;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XXX基层组织,按照XXX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15年12月修正),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解读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2 0 1 0 年, 中共 中央 、 国务 院颁 布实施
活动 和建设 的规 定 , 要求 民办 学校 中 的 党组 织按 照章程 规定 开展 活动 , 加 强党
的建设 , 以发挥党组织 的政治核心作用 , 确 保 民 办学 校 的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
及 办学效 益等 因素 , 给予 出资者相 应 的
补偿 或 者奖励 , 其余财 产继续 用 于其他
非 营利性 学校 办学 ; 选 择登记 为 营利性
党中央 明确提 出的要求 。义 务教 育作 为 同家强制实施 的教育 , 体现 同家意志 , 应 当充分 体现教 育 的公平 性和公 益性 , 在 该 领域限制举办 营利性 民办学校是 必要
的监督 。非 营利性 民办学校 收费的具体 办法 , 南省级人 民政府 制定 ; 营利 性民办
学校的收费标 准 , 实行 市场调节 , 南学 校 自主决 定 。
六 是对现有 民办学 校的过渡做 出科 学 合理 的制度安 排。现有 民办学 校是依 据 现行 民办 教育促 进法 举办 的 , 为保 护 和尊重 举办 者 的合 法权 益 , 平 稳推进 分 类 管理 改革 , 需 要解 决好 现有 民办学 校 的过 渡 问题 。修 改决 定 根 据 党 中央 精 神, 区分 现有 民办学 校举 办者选 择登 记
《 国家 中长期教 育改 革和 发展规 划纲要
( 2 0 1 0 — 2 0 2 0 年) 》 , 对 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提
出新要求 , 明 确 了积 极 探 索 非 营 利 性 和
况, 分别做 m不同规定 : 本决定公 布前 设
立 的 民办学校 , 选 择 登 记 为 非 营 利 性 民
岗培题库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1以下哪一选项是教育法治化的保障?A.守法B.立法C.执法D.司法标准答案:A2依法治国方略被写入宪法是在()。
A.1997年B.1999年C.2010年D.2012年标准答案:B3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培养人,其中涵盖的内容包括()。
A.健全人格B.知识与技能C.责任与担当D.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答案:A,B,C1()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目标,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根本标志。
A.规则意识B.契约精神C.自由平等意识D.法治社会标准答案:D2()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A.法治意识B.法治思维C.法治信仰D.科学研究标准答案:C3随着教育的发展,教师尤其大学教师承担的职能更加多样,兼具的多重职能,有()。
A.人才培养B.科学研究C.社会服务D.法治素养标准答案:A,B,C1.1999年教育部出台的(),提出到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15%。
A.《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B.《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C.《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D.《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标准答案:D2恢复高考制度是在()。
A.1976年B.1977年C.1978年D.1979年标准答案:B3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沿革分为哪些阶段?A.院系调整B.教育大跃进C.文革D.改革开放标准答案:A,B,C,D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正式施行是在()。
A.2011年B.2012年C.2013年D.2014年标准答案:B21985年1月,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
A.《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B.《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C.《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D.《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标准答案:B3高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组织,是()与()的内在结合。
A.单位B.学术C.学科D.科研标准答案:A,C1开始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引言: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改,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对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的条文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新法对民办教育的影响和意义。
一、民办教育的定义和范围修改前:民办教育是指依法创办、依法办学、依法自主经营的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活动。
修改后:民办教育是指依法创办、依法办学、依法自主经营的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修改后的条文将民办教育范围明确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这意味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更全面,涵盖更多教育阶段。
二、民办教育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修改前: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
修改后: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应当依法进行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修改后的条文取消了对民办教育机构准入的审批程序,改为依法进行备案。
这一修改简化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手续,加快了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
三、民办教育的办学条件和质量监督修改前: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备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
修改后: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备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民办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这一修改强化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助于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四、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和资金管理修改前: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不得高于公办教育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应当公示,并不得高于公办教育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民办教育收费标准公示的要求。
这一修改增强了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和公开程度,保护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2013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较于旧版在多个方面有了重大的更新和改进。
以下将对新旧版进行对照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该法律在保障民办教育权益方面的有着哪些变化和进步。
一、法律名称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后,这部法律在名称上进行了修改,更加凸显了法律的国家属性,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责任。
二、法律目的旧版: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自由。
新版: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保障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自由和公民的受教育权。
新版增加了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内容,更加强调了国家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适用范围旧版: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民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行为。
新版: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民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2013年修订后,新版增加了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的内容,强调了政府与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四、民办学校的设置旧版: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当遵循社会需要和教育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
新版: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当遵循社会需要和教育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
新版中增加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内容,更加凸显了其他部门对民办学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五、教育质量保障旧版: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和规定。
什么是营利性民办学校[专家谈民办学校分类改革:适当放开营利性办学]
什么是营利性民办学校[专家谈民办学校分类改革:适当放开营利性办学]20XX年年底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案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暂不交付表决的建议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在全国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研讨会、江苏省民办教育20XX年会等有关会议上表示:“我是来回应大家对修法的关注的。
”“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而不是‘促退’甚至‘促死’。
”参加会议的有关全国人大常委和代表发表意见说。
“中国民办教育大而不强。
”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宇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光宇引用统计数据说,全国民办学校目前有4300多万名在校生,300多万从业人员,15万名董事长。
中国民办教育国际竞争力指数不及美国、加拿大以及欧盟民办教育竞争力的一半,与中国综合国力在世界上的排名严重不符。
20XX年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有45.98万人,且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速度,按每名学生平均留学4年,年教育花费10万美元计算,全国每年出国留学群体所产生的教育逆差约20XX年亿美元。
据李连宁介绍,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来的任务,已经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听取专题汇报,原则同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分类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中出现了不少与现行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就必须通过修法来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办学的各项优惠政策,适当放开营利性办学的口子,吸引民间资本进一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李连宁在此前谈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的出发点时表示,改革和修法要有利于民办教育顺利平稳的推进,落实国家对民办学校优惠扶持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合法权益,调动民间办学的积极性等。
怎么划分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修法调研阶段,不少民办学校人士提出,“修法要明确分类标准”。
2022-2023年自考专业(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证书考核易错、难点精编(带答案)试卷号
2022-2023年自考专业(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证书考核易错、难点精编(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45题)1.【多选题】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B.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CD2.【判断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
正确答案:正确3.【单选题】幼儿园教育活动是()A.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B.是教师引导幼儿自主发展的过程C.是使幼儿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的过程D.是教师引导幼儿初步认识自然和社会的教育过程。
正确答案:A4.【多选题】园所保育工作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A.清洁卫生管理B.日常生活管理C.安全工作管理D.身心发展管理E.保健工作管理正确答案:ABCE5.【单选题】以下哪项是教师专业化发展在教育实践中的集中体现?A.专业知识B.专业能力C.专业培训D.专业理念正确答案:B6.【多选题】狭义的学前教育评价范围主要包括()。
A.幼儿园评价B.教师评价C.家长评价D.社会评价E.儿童评价正确答案:ABE7.【问答题】名词解释: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正确答案:教师培养,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的学历教育。
教师培训,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
8.【单选题】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一般由( )制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及亮点大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及亮点大全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订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部分,新增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
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
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
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新增章节。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出国留学高考网为大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围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全面梳理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走访了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的草案。
草案形成以后,又分别邀请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民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
此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五十九条 、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
针 对 舆 论 关 注 的 此 次 修 订 新 增 教育 均 衡提 供 是 国家和 政 府 对于 教育
第 六 十 四条 等进 行修 改 ,删去 第 五 十 “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 民 的 底线 责任 ,承担 主体 必须 是政 府 举
根 据 各 清、 财 产 归属 不 明 、 支 持措 施 难 以落 实 市场 需 求 等 因素 ,
等 瓶颈 问题 。 这就 扩 展 了 民办教 育 发 地 具 体 办 法 确 定 收 费 标
展 的 空间 ,明 确 了 民办教 育 的 发展 形 准 , 保 持 自 己 的 办 学 特
式, 也 有利 于政 府 加 大扶 持 力度 , 落 实 色 , 只 要符 合 非营 利 性 民
一
条、 第 六十 六 条 , 并在 第 一章 增 加 一 办学 校 ” 的条款 , 朱 之 文表 示 , 义 务 教 办 的公 立学校 。 此外, 王 敬波 建议 , 促 进 民 办教 育 健 康 发 展 需 进 一 步 完 善 分 类 管 理 体
制 、加 强信 息 公 开 和 监 管 能 力建 设 。
的《 关 于 修改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办 教 保护提供 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 在 衡 。民办学 校 的营利 性 , 在一 定程 度上 育 促进 法 ) 的 决定 》 , 对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健全 民办学 校 法 人治理 结构 、优 化 监 是 与义务 教育 的公 益性 存在 冲突 的。”
能 力和 监 管 队伍 建设 。 ” 王敬 波说 。
性 民办 学校 。 ” 此外 , 对 民办 学校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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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表决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分歧意见过大暂不表决
12月27日电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原本同在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篮子”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因为审议意见分歧较大,暂不提交表决。
记者获悉,此次教育法律整体修改的契机本就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因此,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才是此次修法的重头戏;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保证法律衔接的准确和流畅。
但从表决情况来看,“主角”因为审议意见争议过大,反而迟迟不能登场。
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受争议的一个修改是: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从注册登记、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剩余财产处置等多个方面给予二者不同待遇,并要求法律实施后,此前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在一定时间内按类别作出选择。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表决前提交代表的报告中指出,此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对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过渡办法,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深入论证,并抓紧拟订相关具体措施,以利于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及早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通过是时间问题
从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
会议上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调整,“一揽子”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
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对一些看得准、有共识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上已趋于成熟。
也有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有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定还需继续深入研究,可以暂不付表决。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先分别表决通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决定草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深入研究,提出积极稳妥的方案,以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那么,本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最终通过存在什么样的影响?多知网咨询了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祝伟律师。
祝伟律师解读,此次审议属于法律生效的必经流程。
如果不表决或表决不通过,法律不能生效。
这次不表决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认为草案部分内容有不完善不成熟之处,仍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在完善之后,不出意外应该能够通过,只是时间问题。
”
不少行业内人士对此纷纷表示,“该开放的早晚会开放”、“耐心等待”、“个人估计非学历领域应该改动不会太大,剩下的交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