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标准版)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范文煤矿安全生产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煤矿行业特殊的工作环境和工艺流程,存在着许多重大隐患。
这些隐患严重威胁着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稳定性。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这些重大隐患。
下面,我将从技术设备隐患、管理制度隐患和安全意识隐患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技术设备隐患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传统煤矿生产过程中,很多设备老化严重,存在着安全隐患,例如硐室中的风机、排水设备等,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会导致矿井的通风不畅或者积水严重,进而影响矿工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效率。
另外,矿井内的电气设备也存在着火灾隐患。
例如,由于长期使用和维护不当,电缆老化、短路等问题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电气火灾,会给整个矿井带来巨大风险。
此外,煤与瓦斯共生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大特点,瓦斯爆炸也是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加强瓦斯抽放与监测系统的建设、改善通风系统、更新设备、提高瓦斯监测仪器的灵敏度等措施是防范瓦斯事故的关键。
其次,管理制度隐患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方面,很多煤矿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不到位。
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很多矿长和班组长没有真正履行起责任,并且对于违规行为缺乏及时、严厉的处罚。
另一方面,煤矿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也存在着问题。
部分煤矿安全培训的内容单一,培训时间短,无法真正起到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效果。
更严重的是,一些煤矿存在着灰色和腐败现象,从而导致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给煤矿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
此外,煤矿安全生产还存在着安全意识隐患。
由于长期以来煤矿事故频发,矿工对于安全事故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麻痹和麻木。
部分矿工对于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造成违章作业和忽视安全风险。
同时,矿工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较低,对于紧急情况的处理和自救能力不强。
这些安全意识隐患都会直接导致煤矿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精品课井件 ,大于15m3/min。
精品课件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 吨,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精品课件
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 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 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 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 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 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产业中重要的一环,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针对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应包括从生产设备、操作流程、员工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对于生产设备,需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包括煤矿的通风系统、运输设备、爆破设备等。
对于操作流程,需要审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失误和安全漏洞,比如作业规程是否规范、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等。
对于员工素质,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强。
要求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量化,有助于对隐患进行准确的识别,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严格的隐患判定标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比如,针对煤矿通风系统,可以制定具体的通风系统检查标准,包括风量、风压、风速等参数。
最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应与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
在煤矿生产实践中,不仅需要判定隐患,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
的安全隐患。
总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煤矿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隐患判定标准和加强隐患管理,才能有效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号令)解读课件
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 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 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 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 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 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 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 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 生产的。
⑬“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
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 )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 胶轮车的;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 法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பைடு நூலகம்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 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 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吨, 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段 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2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2024年,煤矿行业在持续发展的同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发生,我们需要全方位地了解这些隐患和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本文将深入探讨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相关问题。
第一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1 设备老化和维护不到位由于长期使用和维护不到位,煤矿生产设备存在老化和磨损的问题。
这些设备的运行不稳定和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1.2 通风系统失效通风系统是煤矿生产中至关重要的设备,如通风系统失效,将导致矿井内积聚有害气体,增加矿井内的安全风险。
1.3 井筒管理不善井筒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煤矿的安全问题。
例如,矿井井筒破损、临空位置不良等问题,都会增加煤矿的风险。
1.4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煤矿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健全,缺乏相关制度将导致行业内安全隐患增加。
1.5 生产作业不规范煤矿生产作业中的不规范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矿井内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证书。
第二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行为预防控制2.1 加强设备维护和更新煤矿企业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及时修理和更换老化设备,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和安全运行。
2.2 提高通风系统的效能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通风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通风设备,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清除积聚的有害气体。
2.3 加强井筒管理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井筒的管理,确保井筒的完好无损,及时修复破损的井筒,严格落实临空位置的安全要求。
2.4 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控制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2.5 加强生产作业规范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井内生产作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经过相应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三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纠正措施3.1 加大投入力度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改善煤矿设备和通风系统,提高矿井的安全性能。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应急保护措施、方法(最新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应急保护措施、方法(最新版)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应急保护措施、方法(最新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㈠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1.瓦斯是开采煤炭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三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二是会爆炸,可导致矿毁人亡;三是浓度过高时会使人缺氧窒息甚至死亡;2.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防止瓦斯积聚和出现火源就可以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3.监测监控是有效预防瓦斯积聚的重要措施,要爱护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当瓦斯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向有关人员报告。
当发现瓦斯监控设备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向调度站汇报。
4.井下的风筒、风门、风桥、风障等通风设施是为矿工提供新鲜空气和防止瓦斯积聚、预防瓦斯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些通风设施一旦被破坏,风流就可能紊乱,就有可能导致瓦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一是要自觉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二是通过风门时,要立即随手关好,不能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发现通风设施破损、工作不正常或风量不足时,要及时报告,修复处理。
5.掘进工作面是最易发生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之一,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煤矿重大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来阐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首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需要考虑煤矿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
例如,需要检查煤矿的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系统等设备是否完好,工艺流程是否规范。
只有保证了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其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
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同时,煤矿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
另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地质条件和环境因素。
煤矿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岩层构造等地质条件对煤矿安全具有重要影响,需要对这些地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同时,环境因素如气候、水文、地震等也会对煤矿安全产生影响,需要引起重视。
最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煤矿的应急救援能力。
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煤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总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体系,需要从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地质环境、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希望各个煤矿企业能够高度重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最新注解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增加)(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三条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2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应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认定做了具体的规定。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④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②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金和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因煤矿企业管理不善、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操作人员违章操作等原因所引起的重大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判定。
下面将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入手,详细介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设备的安全隐患。
1. 设备老化,生产设备长期使用,容易出现磨损、老化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2. 设备维护不及时,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可能导致设备故障,存在安全隐患。
3. 设备操作不当,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不按规定操作,存在安全隐患。
二、作业环境的安全隐患。
1. 作业通道不畅,作业通道存在堵塞情况,影响疏散和逃生,存在安全隐患。
2. 通风系统不良,通风系统不良导致作业环境缺氧、有毒气体积聚,存在安全隐患。
3. 作业环境杂乱,作业环境存在杂物堆放、电缆交叉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的安全隐患。
1.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充分,存在安全隐患。
3. 安全监管不力,煤矿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四、其他安全隐患。
1. 矿井防火设施不完善,矿井防火设施不完善,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2. 矿井排水系统不畅,矿井排水系统不畅,存在水患安全隐患。
3. 矿井通讯系统不畅,矿井通讯系统不畅,存在通讯中断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生产设备的安全隐患、作业环境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隐患。
只有对这些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判定和排查,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希望广大煤矿企业能够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范本(2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范本1.盲目追求产量,忽视安全隐患在煤矿生产中,一些管理者存在着盲目追求产量的心态,往往以压缩工期和提高产能为目标,忽视了安全隐患的存在。
这种行为是对工人生命安全的无视,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2.操作不规范,违反操作规程煤矿生产过程中,一些工人可能因为马虎或者粗心大意,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比如忽视设备的操作说明、疏忽检查设备的状态以及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等。
这种行为给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容易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3.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电气设备是煤矿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一些工人可能会违反用电安全规定,比如私拉乱接电线、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这些违规操作容易导致电器设备故障,引发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
4.管道泄漏、喷溅等安全隐患在煤矿生产中,一些管道可能出现泄漏的情况,比如气体管道、液体管道等。
而一些工人可能会无视这些泄漏,并不采取及时的措施进行处理,或者不按规定穿戴防护装备,这样的行为容易导致毒气泄漏、物料喷溅等危险情况,对工人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
5.无视设备维护保养煤矿生产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然而一些煤矿管理者或工人可能会对设备维护保养的重要性无动于衷,不按时进行设备维修或更换,从而增加了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发生概率。
6.无意识违反安全操作流程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规范和流程,旨在保证安全生产。
然而一些工人可能因为习惯或疏忽,无意识地违反了安全操作流程,增大了事故的发生风险。
比如逆行操作、不按规定的路径行走等。
7.故意违反安全纪律有些工人或管理者故意违反煤矿安全纪律,比如不遵守安全佩戴头盔、防护鞋等,不按规定章程进行操作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也容易影响其他工人的安全。
8.忽视安全教育和培训在煤矿生产中,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一些煤矿管理者可能忽视了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不给予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学习和培训。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范本(三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范本随着煤矿行业的迅速发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必须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解决。
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应对措施,供大家参考。
第一,电气设备安全隐患。
煤矿中的电气设备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设备,但同时也是一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例如,电气设备的频繁故障,电气线路的老化和损坏,不合格电气设备的使用等,都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电击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这些安全隐患,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行为范本进行防范和控制。
首先,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其次,加强对电气线路的巡视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
另外,对电气设备的选用要严格把关,只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矿井工人的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降低电击伤害的风险。
第二,煤尘爆炸安全隐患。
煤尘爆炸是煤矿行业中常见的一种重大安全隐患。
煤矿中的煤尘属于易燃物质,而且在一定的温度和浓度条件下,容易发生爆炸。
因此,对于煤矿中的煤尘爆炸安全隐患,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要解决煤尘爆炸安全隐患,首先需要做好煤尘的清理工作,保持煤矿的清洁。
其次,要加强对煤矿通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另外,煤矿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加强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最后,使用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减少电火花对煤尘进行引爆的可能。
第三,坍塌事故安全隐患。
煤矿中的坍塌事故是一种常见的重大安全隐患,其危害性很大。
坍塌事故可能导致矿井地面或井下巷道的坍塌,造成人员被困或伤亡。
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坍塌事故的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针对坍塌事故安全隐患,应该加强对矿井地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矿井的稳定性。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号令)
⑭“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 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 设的。
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 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 措施进行作业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 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 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三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二)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特殊的地质环境和工艺条件,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通风隐患:1.通风系统不完善。
煤矿是一个封闭的工作环境,通风系统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在一些小型煤矿和农村私人矿井中,通风设备不齐全,或者运行不规范,导致矿井内部空气流通不畅,易滋生有害气体,加剧矿井事故的发生。
2.通风系统失效。
由于通风设备的老化、维护不及时等原因,通风系统可能出现失效的情况。
当通风系统失效时,矿井内部的空气循环不畅,容易引发瓦斯爆炸、窒息等重大事故。
二、瓦斯隐患:1.瓦斯抽采设备失效。
2021最新完整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1最新完整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于2020年11月2日通过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准确判定和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其中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说明(讲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矿井瓦斯防突隐患的判定标准。 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及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的(认定为突出危险区除外),或者任一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工作 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 本条主要规定了矿井瓦斯防突隐患的判定标准。
防治突出措施的
突出危险区未采取区域防治突出措施的,无突出危险区应采取而未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 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 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本条主要规定了矿井瓦斯防突隐患的判定标准。 突出矿井采取区域或者局部防突措施未进行相应的措施效果检验或检验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的
通风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 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 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1MP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 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 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 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 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本条主要规定了矿井瓦斯抽采隐患的判定标准。 高瓦斯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①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 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②矿井绝对瓦斯通出量大于40m3/mi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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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说明
项目
重大事故隐患
说
明
事故 隐患 排查 治理
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 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 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 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矿并总风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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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01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标准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