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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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评标和定标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部分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评标工作,确保工程建设

工期、质量,合理控制分包工程投资,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

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和北京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

实施细则。集团所属各单位均应贯彻施行。

第二条各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本《细则》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入招标文件。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集团公司评标人员库》中抽取的劳动经济、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第四条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机构对集团范围内的劳务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并在完成评标后,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计算出各有效标的分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

第七条按本办法评标获得最高分的投标人原则上应成为中标单位,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变更中标单位。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需要的侧重点(如质量、工期、造价等),从并列第一名的投标人中选出中标单位。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某一投标或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确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致使招投标无法进行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宣布本次招标投标无效。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九条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

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表述,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澄清、说明的相关工作应做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分别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将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⑴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⑵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⑶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⑷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⑸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报请评标委员会共同商议确认后,方可定为废标。

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标底价时,可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属于不正当竞标,可按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按以下规定作废标处理:

⑴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⑵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⑶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⑷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⑸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⑹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已被废止的;

⑺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⑻投标人资质、投标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在通过资格预审后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⑼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二条评标和定标应在开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评标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应将(第三项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报送。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⑴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

⑵相关资料。包括:开标会议签到表、开标记录表、标底报备表、评标报告、所有投标人经济标的劳务项目投标书和中标人的全套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评委评分表。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公示中标结果3日内,向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每项劳务作业分包招标结果将在集团公司局域网上发布中标信息。

第三部分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以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但不限于使用其他方法,在使用其他方法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行。

第十八条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投标人业绩等,能够最大限度地响应和满足招标文件中各项规定和要求, 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分析和比较,综合评估并量化打分,评审后的分值高、排序在前的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经济标报价得分的计分方法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人编制的基准价(标底价)进行比较,投标报价与基准价价差在正5%与负7%范围内时,视为有效投标;在与基准价价差超过正5%或负7%时,即为废标。具体的计算方式选择有:1.设有标底招标时的计算方法有:

(1)以标底价为基准价确定有效范围的计算方法,公式为:

有效投标报价(价差)=投标报价-标底价(基准价)

标底价(基准价)

×100%(公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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