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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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是什么“四种形态”是指: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量化标准乐平:对照"四种形态"创新四类量化考核为更好推进“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日前,乐平市出台《“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指标量化考核统计办法》,以表格的形式,明确敲定了四类量化考核分值比重,直观显现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有效发挥了考核指挥棒作用。

一是要求紧开关、全员覆盖,考核分值30分,对应党内关系正常化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保障下的“好同志”。

一方面,如实统计各单位领导上廉政党课次数、警示教育次数、党支部组织学习纪律知识次数、参加任前廉考及培训廉考人数、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次数,客观评价该单位党风党纪教育日常化程度;另一方面,定期统计7个纪工委和3个纪检监察室开展风闻约谈次数、廉能风险岗位廉政问询约谈次数、苗头性倾向性警示谈话及函询次数、诫勉谈话次数,全面促进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

二是要求勤敲打、知错即改,考核分值25分,对应思想有所动摇、有轻微犯错或初尝禁果的人。

一方面,每季度通报各纪工委和纪检监察室在八项规定明察暗访、廉政巡查、“三重一大”事项专项检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个数和处置方式,督促提高发现问题提前化的能力水平;另一方面,如实统计责令公开道歉、公开检讨人数、通报批评人数、建议调整岗位人数、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候选人资格人数以及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下处分人数,综合考评轻处分、轻组织处理经常化程度。

三是要求早隔离、教育挽救,考核分值25分,对应某些从小打小闹到越陷越深者。

分系统统计全市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人数,劝告退党、除名、解聘、辞退人数以及免职、责令提前退休、辞职、降职等重大职务调整人数,一方面,深刻分析错误行为产生的原因、补救办法,力求建立缓冲区和隔离带,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干部,促进重处分、重组织处理少数化;另一方面,重点查找各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大问责力度,促进追责问责制度化。

四种形态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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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的内容是什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这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

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把“四种形态”作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四种形态”是指: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关于"四种形态",应该怎样理解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非第一次出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谓的“拐点”。

这些论调,不仅在党中央坚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无比苍白,也很快就被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一一证伪,不攻自破。

那么,“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

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

四种形态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四种形态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四种形态的内容是什么意思“四种形态”是指,①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③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④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是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的行动指南。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管党治党的“范围更广”什么叫“全面从严”?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实现“基础在全面”,就要落实在以下方面:在内容上全领域。

全面从严治党,不单是抓反腐败斗争,而是涵盖了党的建设五大布局,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五个方面,都要落实全面从严的要求,都要严格落实六大纪律。

要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把党的五大建设和六大纪律落到实处。

在对象上全员化。

党的纪律是针对所有党员的,抓的是全党的纪律,而不是少数违法犯罪者的纪律。

要用纪律管全部,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否则从严治党就不可能做到“全面”。

用好“四种形态”,就是要既管住“全体”,护好“森林”;又管住“重点”,治病树、拔烂树,坚决查处极少数。

在工作上全力抓。

要做到党委班子“不松手”、主要领导“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监督机构“敢出手”、方方面面“齐动手”。

在责任和过程上全覆盖。

要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体现到党的建设各个领域,落实到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责无旁贷。

在过程上要体现全程性。

反腐败只有进行时,没有休止符。

“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正风反腐的“力度更大”“四种形态”提出后,也出现了一些杂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甚至有人认为,反腐败就要刀枪入库、马放南山、鸣锣收兵。

工作经验:以“咬耳扯袖”筑牢“四种形态”的第一道防线

工作经验:以“咬耳扯袖”筑牢“四种形态”的第一道防线

工作经验:以“咬耳扯袖”筑牢“四种形态”的第一道防线党员干部违纪破法往往都有共性轨迹: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对应“违纪苗头、一般违纪、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四个阶段筑起的四道防线。

如果第一道防线守不牢,必然增加后三道防线的压力。

践行“四种形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关口前移,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丰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切实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筑牢第一道防线。

一、界定范围标准咬耳扯袖作为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和“护森林”的第一道防线,对应的是违纪苗头问题。

这既说明所有的违纪苗头,都属于咬耳扯袖的范围;又要求不能对已经形成的违纪事实,用咬耳扯袖来淡化处理。

要从思想上界定范围。

行为上的违纪苗头都由思想上的抛锚引起。

所谓良医治未病,对于监督执纪者而言,就是要对党员干部在思想抛锚的时候就开始咬耳扯袖,而不是等违纪事实形成之后再开方抓药。

这就要求我们提高“读心术”,能够从一些细微的变化发现思想动态,挖掘思想根源,消除思想抛锚苗头。

要从言行上界定范围。

咬耳扯袖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违纪苗头也都会在言行上有各种显性特征。

要对照六大纪律,逐一梳理违纪苗头的共性特征,使之成为约束党员干部的“紧箍咒”。

要经常用党员干部的言行对照这些特征,一旦出现符合这些特征的现象,就要咬耳扯袖、念念“紧箍咒”,坚决避免违纪苗头变成违纪事实。

要从线索上界定范围。

群众举报是纪律审查线索的主要来源。

中央纪委对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了“留存”方式。

留存类线索虽然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或者基本不具有可查性,但既然成为线索被人反映,就存在形成违纪苗头的潜在风险和可能。

因此,对于此类线索,必须按照中央纪委要求,进行谈话函询、咬耳扯袖。

二、丰富方法手段当前,违纪形式呈现隐形化、多样化等特征。

要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就必须在方法上推陈出新,逐渐形成适应现阶段执纪特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咬耳扯袖方法体系。

6个案例告诉你怎样理解四种形态

6个案例告诉你怎样理解四种形态

6个案例告诉你:关于"四种形态",这样理解就偏了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运用“四种形态”,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要抓小放大、减缓收兵?是不是纪委的责任减轻了、工作更好干了?是不是对违纪干部要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其实,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

1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抓小放大、反腐收兵?【案例故事】2015年2月,广东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市监察局副局长李荣(化名)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等顶风违纪问题。

在市纪委函询核实问题时,李与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

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李与相关人员再次串供,应对组织审查。

同年8月,广东省纪委查实李荣违规接受公务宴请、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并在组织函询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串供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

最终,省纪委决定对李荣予以立案审查,对其采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

有人说,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败就要减缓收兵。

绝对不是!“四种形态”对应的是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使纪律严起来、管住大多数。

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要经常运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

2“四种形态”只是针对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案例故事】“小安,你下班不忙的话,跟我在公园转一下,有点事聊一下,好不好?一会儿见……”这通听起来像邀约朋友般的电话,其实是湖北孝感市云梦县纪委副书记徐奇满准备和单位机关干部安某进行谈心提醒。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监督执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通过强化纪律约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既能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又可以有效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而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四种形态”更是对违纪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我的理解和实践中,对这“四种形态”有了一些心得体会,现总结如下。

一、“谈话函询”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发现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谈话函询是非常有效的。

首先,谈话函询能够及时纠正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

通过与被谈话函询的干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可以使干部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形成改正错误、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其次,谈话函询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对于有些轻微违纪行为是由于不了解纪律规定或者轻视纪律,通过对他们的谈话函询,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念,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向其他党员干部公开对被谈话函询的情况进行宣传,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他党员干部严守纪律。

最后,谈话函询是一种教育方式,通过与干部面对面的交流,可以帮助干部深入思考自己的错误行为产生的原因,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二、“批评教育”是对一般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发现批评教育是一种有效的纪律约束方式。

首先,批评教育能够给予党员干部必要的惩戒,引起干部对自己违纪行为的警觉,使其认识到违反纪律的严重性。

其次,批评教育能够借鉴教育的力量,帮助党员干部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批评中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同时,批评教育还可以通过对典型违纪案例的深入剖析,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从案例中吸取教训,真正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三、“组织处理”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发现组织处理的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

首先,组织处理能够通过党的组织力量对违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做到有据可依。

其次,组织处理能够通过行政、纪律处分等方式,对违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起到震慑作用。

完整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

完整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

完整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在刑法的领域中,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议题。

对于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知识,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四种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已经达成了行为人预期的结果。

例如,甲故意杀害乙,且乙最终死亡,那么甲的故意杀人罪就达到了既遂状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比如,丙为了实施抢劫,购买了刀具,多次到目标地点踩点,规划逃跑路线,但在准备实施抢劫的当天,因为警方加强了巡逻,丙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丙的行为就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丁入室盗窃,刚刚打开抽屉,就听到外面传来脚步声,害怕被发现而逃走,未能窃得财物。

丁的行为就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戊计划杀害仇人,在持刀前往仇人家的途中,突然想到自己的家人,心生悔意,扔掉刀具回家,戊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中止。

要准确区分这四种犯罪停止形态,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

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节点。

着手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进入了实行阶段,对法益产生了紧迫的威胁。

其次,要分析未完成犯罪的原因。

如果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完成,那可能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如果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那就是犯罪中止。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并非总是一目了然。

有时会存在一些模糊地带,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

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行为人进入房间后,还没来得及拿取财物就被发现并逃跑。

四种形态是什么

四种形态是什么

四种形态是什么“四种形态”是指: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判和自我批判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3、对严峻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4、而严峻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量化标准乐平:对比"四种形态"创新四类量化考核为更好推进“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日前,乐平市出台《“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指标量化考核统计方法》,以表格的形式,明确敲定了四类量化考核分值比重,直观显现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有效发挥了考核指挥棒作用。

一是要求紧开关、全员覆盖,考核分值30分,对应党内关系正常化和批判与自我批判保障下的“好同志”。

一方面,如实统计各单位领导上廉政党课次数、警示教育次数、党支部组织学习纪律知识次数、参加任前廉考及培训廉考人数、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次数,客观评价该单位党风党纪教育日常化程度;另一方面,定期统计7个纪工委和3个纪检监察室开展风闻约谈次数、廉能风险岗位廉政咨询询约谈次数、苗头性倾向性警示谈话及函询次数、诫勉谈话次数,全面促进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

二是要求勤敲打、知错即改,考核分值25分,对应思想有所动摇、有轻微犯错或初尝禁果的人。

一方面,每季度通报各纪工委和纪检监察室在八项规定明察暗访、廉政巡查、“三重一大”事项专项检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检查中,发觉咨询题的个数和处置方式,督促提高发觉咨询题提早化的能力水平;另一方面,如实统计责令公开道歉、公开检讨人数、通报批判人数、建议调整岗位人数、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候选人资格人数以及给予严峻警告或记大过以下处分人数,综合考评轻处分、轻组织处理经常化程度。

三是要求早隔离、教育挽救,考核分值25分,对应某些从小打小闹到越陷越深者。

分系统统计全市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落级处分人数,劝讲退党、除名、解聘、辞退人数以及免职、责令提早退休、辞职、落职等重大职务调整人数,一方面,深刻分析错误行为产生的缘故、补救方法,力求建立缓冲区和隔离带,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干部,促进重处分、重组织处理少数化;另一方面,重点查寻各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咨询责力度,促进追责咨询责制度化。

工作心得: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

工作心得: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

工作心得: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路径,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前进方向,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基本遵循。

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科学运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担“唤醒党章党规意识”之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党章》规定职责要求的具体体现。

党章党纪意识淡薄,是导致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难以遏止的总根子。

“四种形态”从表面上看衡量和监督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次的党的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等重要论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在纪律的执行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既体现出惩、又体现出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

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上来,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

我们要紧紧围绕“四种形态”进一步厘清监督执纪思路,切实担当起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的职责,使纪律的“高压线”真正发挥作用,推动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落地生根。

二、要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力“四种形态”与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脉相承。

毛泽东同志在1942年延安整风期间,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并反复强调:“要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

犯了错误的人,大多数是可以改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范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范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范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通过警示教育、组织处理、执纪审查和司法追究四种形态,有效地维护了党的纪律和形象,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我深感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不断总结反思、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一、警示教育是警示一线,促使干部自觉遵守纪律的有效手段。

在日常工作中,我认真学习警示教育案例,深入了解典型案例中的问题和教训,尤其是弄清了违纪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同时,我也经常带头给干部员工宣传警示教育,通过讲述案例,传达警示,引导大家深刻认识违纪的危害性,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在工作实践中,我注意发现和防止微腐败现象,严厉批评违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组织处理是在正常程序下对违纪问题进行处理,目的是纠正错误,挽救干部。

我深入研究干部的违纪问题,在有效处理的基础上,探索了一套完善的组织处理方式。

首先,我注重调查取证工作的严密性和公正性,确保处理基于真实的事实。

其次,我注重对违纪问题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因材施教,帮助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最后,我注重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公平,依法依规处理,让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通过组织处理,我帮助很多违纪干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纠正了不良行为,实现了从“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目标。

三、执纪审查是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处分的重要方式。

在执纪审查工作中,我认真研究和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制定的纪律审查工作方针政策,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重大违纪问题追究责任人的执纪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了震慑。

在工作实践中,我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也加强自身的学习和能力提升,不断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执纪审查,我坚决查处了一批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违纪问题,保护了党的形象,维护了党的纪律。

四、司法追究是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进行司法追究的重要方式。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情况汇报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情况汇报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情况汇报篇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考辨析王岐山同志关于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监督执纪形态的论述,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

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坚守责任担当,以纪律建设的实际成效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到实处。

然而,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过程中,一些基层党委、纪委出现了这样的疑问: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是纪委的分内工作,是不是与党委无关?这种错误观念必须得到纠正。

王岐山同志明确指出: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显然,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责无旁贷。

疑问:处理市委书记“冤不冤”一石激起千层浪前不久,某地级市市委书记因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领导职务。

消息传出,立即在当地广大党员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

有人为市委书记“喊冤”,认为纪委就是管纪律的,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是纪委的分内工作,市委书记不应该“受罚”;有人则认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因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而被处分理所当然。

处分市委书记到底“冤不冤”?其实,只要拿起“四种形态”的“标尺”和“刻度”一对照,就一目了然。

顺着问题找症结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对这种现象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为市委书记“鸣不平”,主要还是对党委在运用“四种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晰。

有的党委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甘当“甩手掌柜”;有的不注重学习研究,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不清、动作迟缓;还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只注重表态喊口号、做文章,不注重在做实做细上想办法、定措施,甚至在运用“四种形态”方面搞变通、打折扣,纪法不分,该深查的不深查,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移交的不移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等。

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的内容和意义

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的内容和意义

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内容和意义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3、对 __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4、而 __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为更好推进“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日前,乐平市出台《“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指标量化考核统计办法》,以表格的形式,明确敲定了四类量化考核分值比重,直观显现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有效发挥了考核指挥棒作用。

一是要求紧开关、全员覆盖,考核分值30分,对应党内关系正常化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保障下的“好同志”。

一方面,如实统计各单位领导上廉政党课次数、警示教育次数、党支部组织学习纪律知识次数、参加任前廉考及培训廉考人数、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次数,客观评价该单位党风党纪教育日常化程度;另一方面,定期统计7个纪工委和3个纪检监察室开展风闻约谈次数、廉能风险岗位廉政问询约谈次数、苗头性倾向性警示谈话及函询次数、诫勉谈话次数,全面促进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

二是要求勤敲打、知错即改,考核分值25分,对应有所动摇、有轻微犯错或初尝禁果的人。

一方面,每季度通报各纪工委和纪检监察室在八项规定明察暗访、廉政巡查、“三重一大”事项专项检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个数和处置方式,督促提高发现问题提前化的能力水平;另一方面,如实统计责令公开道歉、公开检讨人数、通报批评人数、建议调整岗位人数、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候选人资格人数以及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下处分人数,综合考评轻处分、轻组织处理经常化程度。

三是要求早隔离、教育挽救,考核分值25分,对应某些从小打小闹到越陷越深者。

分系统统计全市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人数,劝告退党、除名、解聘、辞退人数以及免职、责令提前退休、辞职、降职等重大职务调整人数,一方面,深刻分析错误行为产生的原因、补救办法,力求建立缓冲区和隔离带,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干部,促进重处分、重组织处理少数化;另一方面,重点查找各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大问责力度,促进追责问责制度化。

某集团公司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某集团公司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落实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落实“两个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努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第三条落实“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提醒谈话、告诫约谈、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方式。

1。

四犯罪形态详解

四犯罪形态详解

四犯罪形态详解犯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始终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影响。

本文将从四种常见的犯罪形态进行详细解析,包括盗窃犯罪、诈骗犯罪、贩毒犯罪和黑客犯罪。

一、盗窃犯罪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侵犯他人财物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是一种相对常见的犯罪形态,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盗窃犯罪往往是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在无人或人流稀少的场所进行作案,以避免被他人发现。

他们可能采取撬锁、撬门等手段进行入室盗窃,或者采取扒窃、扒包等手法从他人身上进行财物的窃取。

其次,盗窃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并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尤其是在不法分子频繁作案而警方破案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盗窃犯罪容易滋生,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威胁。

最后,盗窃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受害人的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受害人的财产被盗后,可能会感受到丧失安全感和信任感的打击,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心理创伤。

二、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让他人相信其虚构的事实,从而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诈骗犯罪的特点如下:首先,诈骗犯罪往往采用巧妙的手法进行实施。

犯罪嫌疑人可能冒充他人身份,以购物、理财、投资等方式获取他人的信任,并通过虚假宣传、虚构奖励等手段使他人相信自己,从而实施诈骗。

其次,诈骗犯罪常常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

他们往往以高额回报、低风险等诱惑性条件来吸引被害人,使其产生投资或购买的欲望,最终导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最后,诈骗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

当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对其他人的诚信也会产生怀疑,从而造成社会信任关系的破裂。

三、贩毒犯罪贩毒犯罪是指非法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行为。

这是一种非常危害社会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如下:首先,贩毒犯罪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毒品的侵害性和破坏性使得吸毒者可能会对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产生巨大危害,同时引发更多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社会稳定性下降等。

犯罪停止形态有哪四种

犯罪停止形态有哪四种

犯罪停⽌形态有哪四种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时如果存在犯罪停⽌的情形时,法院可以依据实际的案情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犯罪停⽌的形态是有不同情形的,那么犯罪停⽌形态有哪四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犯罪停⽌形态的四种情形犯罪停⽌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停⽌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按其停⽌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下来,犯罪未进⾏到终点,⾏为⼈未完成犯罪;⼆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得以进⾏到终点,⾏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的原因或停⽌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停⽌形态有两种基本的类型,⼀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条 【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犯罪停⽌形态的四种情形”问题进⾏的解答,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停⽌形态有两种基本的类型,⼀是犯罪未完成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内监督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问责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规模内运用“四种形状”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下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状”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规模内的监监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状”的运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统领规模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稍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状: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会和XXX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划定方面存在问题的;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是什么

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是什么

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是什么
四种形态是:一是要保持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朵扯袖子、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占大多数。

三,严重违纪处分、重大职务调整要少数。

四,存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

四种形式的作用:四种形式涵盖从教育批评到司法移送的广大地区,要正确把握“四种形式”适用的不同条件和业务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坚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第一种形式以教育觉醒为主,第二种形式以从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式的警示作用大于惩罚作用,目的是早期抓住小东西,推进关口,防止小东西;第三种形式以重惩为主,第四种形式是坚决惩治打击。

这两种形式注重严厉打击问责,处罚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在实践中,要使第一种形式成为常态,防止很多人犯错误;要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式,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式,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为犯罪行为,对前三种形式形成震慑,让党员干部真正把组织纪律监督牢记在心。

四种形态具体落实措施

四种形态具体落实措施

四种形态具体落实措施引言四种形态具体落实措施是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为基础,采取四种预防、打击措施来维护社会治安。

这四种形态包括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治安警察巡逻方式;公安机关主动落实各类社会面案件的防控措施;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防范工作;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在实施四种形态具体落实措施的过程中,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落地。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四种形态的具体落实措施。

一、治安警察巡逻方式治安警察巡逻是四种形态中最直接的预防措施。

通过巡逻,可以增强市民的安全感,阻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具体的巡逻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警车巡逻:增加警车巡逻的频次和路线覆盖面,特别是在繁华地段、人流密集的地方。

巡逻中,治安警察需要时刻关注周边环境,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步行巡逻:治安警察需要定期在重点地区进行步行巡逻,与市民进行互动交流,了解社区的治安情况,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

3.网格化巡逻:将治安警察的工作区域划分为网格,每个网格都有专门的治安警察进行巡逻和管理。

通过网格化巡逻,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治安隐患。

二、社会面案件的防控措施社会面案件的防控是实施四种形态的重点之一。

社会面案件包括非警务机关管辖的案件,如经济犯罪、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

公安机关需要主动出击,加强对社会面案件的防控工作。

具体的防控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合作机制:公安机关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社会面案件。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案件动态,高效协同作战。

2.加强行业管理: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各行各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面案件的防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予以打击和处罚。

3.加大宣传力度: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对社会面案件的防范意识。

定期举办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

三、社区、企事业单位的防范工作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作为社会治安的基础单位,承担着重要的防范工作责任。

四种形态总结

四种形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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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四种形态”内容
“四种形态”是指,①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③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④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
“四种形态”彰显了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

第一种形态解决了党员干部思想出轨的问题。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有效解决各级领导班子“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提高班子内部监督的自觉,防止问题发生。

党委、纪委经常咬耳朵、扯袖子,甚至大喊一声,把监督提醒做扎实,做细致,能够让一些思想意识上有不良打算的同志及时得到提醒教育,防止党员干部的思想“出轨“。

第二种形态发挥轻处分的惩戒功能。

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纪律红线,但情节轻微,问题不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能心慈手软。

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达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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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种类) 共同犯罪的形式(种类)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内部结构或者各共同 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 (一)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任意形式:任意 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对行性的共同犯罪(对向犯) 聚合性的共同犯罪 集团性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故意形成时间:
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同谋的共同犯罪
争议: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二、类型
(一)以发生阶段:预备阶段的中止、实 行阶段的中止( 行阶段的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 了的中止) 了的中止) (二)消极的中止、积极的中止
三、处罚原则
1、应当 2、造成损害结果的——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结果的——减轻处罚
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免除处罚 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免除处罚
案例
案例1 案例1:刘某系某医院护士,为报复另一护士,将其为某 病人注射的药剂调换,因两种药剂颜色基本相同,该护士 没有检查出来,于是给病人注射,造成病人死亡。问:刘 某和该护士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2 案例2:某甲、某乙分两班倒负责同一锅炉的调压和加水, 按操作规程,每次交接班,交班人都要将交班时锅炉的压 力和水位检录好交给接班者,有接班者核对。一次某甲因 家有急事,交班时匆忙中未将压力和水位检录就向某乙交 接,而此时的压力已接近最高限,水位则接近最低限。某 乙因喝了几两酒,昏昏欲睡,接班后没有例行检查就睡觉 去了。结果锅炉因没有及时减压加水而发生爆炸,造成工 厂数百万元损失,某乙也因此深受重伤。问:某甲和某乙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四、研究意义
1、定罪 2、量刑 3、有助于认识犯罪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既遂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以既遂作为基本形态规定罪状和法定 刑 标准:已经具备全部构成要件 理论:犯罪结果说、犯罪目的说、犯罪构成要 件齐备说 特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 已着手 具备全部要件
案例分析
案例1 案例1:周某欲杀死李某,在李某的杯中下毒,李某中毒后 被送往医院抢救而脱险。 案例2 案例2:姜某对单位领导和同事有意见,伺机报复,某日, 姜某混进单位食堂,在面粉中投入大量剧毒白色粉末。后 来食堂工人觉得面粉气味不对,遂进行检查,未造成人员 伤亡。 案例3 案例3:吴某嫖娼时染上严重的梅毒,到医院长期治疗未愈, 遂产生报复念头,多次到色情场所嫖娼,希望让这些卖淫 女也染上性病。某次酒后说出上述事实,被人告发,经检 查,上述卖淫女都没有染上梅毒。 案例4 案例4:赵某意图颠覆国家政权,于是制作了许多反动的大 字报,某天趁夜深在对公众开放的公园里面张贴。贴完, 其马上逃离现场。由于该晚风大,在其转身之后,大字报 被风吹下地,第二天清晨,公园里的清洁工人将纸张扫走。 问题:以上哪些行为构成既遂
着手
理论: 客观说(形式的、实质的) 客观说(形式的、实质的) 主观说 折中说
犯罪未完成
举动犯——没有未完成形态 举动犯——没有未完成形态 结果犯——结果没有出现 结果犯——结果没有出现 行为犯——行为没有完成 行为犯——行为没有完成 危险犯——危险状态没有最终形成 危险犯——危险状态没有最终形成 注意: 1、并不是没有损害结果 2、时间长短不是考虑的条件 3、既遂后不可能出现未完成形态
案例3 案例3:甲故意将装上子弹的手枪给乙,骗 乙说使空枪,让他吓唬一下丙,丙信以为 真没有作检验,就向丙开枪想吓唬一下丙, 结果丙中弹身亡。问甲和乙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4 案例4:甲早就想杀死仇人乙了,他探知丙 也想杀死乙并了解到丙的计划,于是在丙 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丙赴乙家途中的 路上放了一支装满子弹的手枪,丙发现后, 就用这支手枪杀死了乙。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实行终了的未 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实际上可否既遂:能犯未遂和不能 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未遂
三、处罚原则
1、没有未遂罪的罪名 2、可以 3、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概念与特征
时空性——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 时空性——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 自动性 彻底性 客观性 有效性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与特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是由于行 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 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客观上:预备行为、尚未着手 主观上:预备故意(为了犯罪)、意志以外的 原因
二、类型
1、准备工具 2、创造条件 注意: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 仅仅是犯罪意思的表示, 犯意表示 : 仅仅是犯罪意思的表示 , 未进入 实质阶段, 实质阶段,没有实质危害 犯罪预备: 已经为犯罪创造条件, 犯罪预备 : 已经为犯罪创造条件 , 对社会存 在威胁, 在威胁,是犯罪行为
练习
04.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 04.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 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 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 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 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 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 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第九章 共同犯罪
他们属于共同犯罪吗? 他们属于共同犯罪吗? A.甲(13岁)和乙(20岁)一起拦路抢劫路人丙 13岁 和乙(20岁 B. 甲违章逆行骑自行车 , 把一老人撞倒在地致重 甲违章逆行骑自行车, 伤 , 正巧乙酒后驾驶汽车超速行驶到此处, 把老 正巧乙酒后驾驶汽车超速行驶到此处 , 人轧死 C. 甲与乙共谋杀死丙 , 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 甲与乙共谋杀死丙, 前往犯罪地点, 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了丙 D.甲将阿司匹林磨成药粉后,对乙说是海洛因, D.甲将阿司匹林磨成药粉后,对乙说是海洛因, 让乙拿到街头兜售,乙在街头售出药粉并获得赃 款10000元,甲乙将赃款平分。 10000元,甲乙将赃款平分。 E.甲与乙二人合伙租一艘快艇走私货物,甲走私 E.甲与乙二人合伙租一艘快艇走私货物,甲走私 淫秽光碟,乙走私海洛因。
三、处罚原则
1、罪名:某某罪(预备) 2、得减: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可以不从宽处理
3、综合考虑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概念与特征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得逞的停止形态
特征:
已着手实施犯罪——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已着手实施犯罪——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未得逞——与既遂的区别 未得逞——与既遂的区别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与中止的区别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与中止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 条第2 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员指使肇事 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 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 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类型
1、结果犯——结果的是否 、结果犯——结果的是否
一般结果犯、结果加重犯
2、行为犯——行为的完成 、行为犯——行为的完成 3、危险犯——危险状态 、危险犯——危险状态 4、举动犯——行为的着手 、举动犯——行为的着手
将预备行为上升为实行行为 教唆、煽动性质的行为
三、处罚原则
1、法律依据:直接引用分则规定 2、不需要再标明“犯罪既遂”的字眼 、不需要再标明“犯罪既遂” 3、罪责刑相适应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 1、人的理解(自然人、单位) 2、每个主体必须都符合条件 3、间接正犯
(二)客观方面
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1、犯罪行为(实行、教唆、组织、帮助、 共谋) 2、行为方式 3、共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主观方面
1、故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2、行为人之间双向的意思联络 、行为人之间双向的意思联络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P222 (一)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P222 (二)间接正犯P217 (二)间接正犯P217 (三)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同过失P211(交通肇事罪) 、共同过失P211(交通肇事罪) P211 2、同时犯P207 、同时犯P207 3、罪过形式不同 4、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实行过限)P209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实行过限)P209 5、故意内容不同P208 、故意内容不同P208 6、事先无同谋的包庇、窝藏行为P222 、事先无同谋的包庇、窝藏行为P222 7、先后犯
3、罪名
案例1 案例1:张某欲谋杀其妻赵某,在其水杯中下毒,后担心事 情败露而受到刑事处罚,遂将其倒掉。是否为犯罪中止? 案例2 案例2:若在上例中,赵某喝下后,张某念及夫妻之情,连 忙将赵某送到医院抢救脱险,是否为犯罪中止? 案例3 案例3:接上例,若赵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张某是否 构成中止? 案例4 案例4: 假设张某在其妻服毒药后,觉得此种杀妻方法容易 让别人识破,自己未必能逃脱制裁,还不如日后采取其他 更为隐秘的方式,便将其妻送到医院急救脱险。 案例4 案例4:若张某将毒药投入公用水塘,后主动向他人说明, 阻止别人饮用,未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是否构成中止? 案例5 案例5:许某将邻居家的手提电脑盗窃后,怕被查出,又偷 偷将手提电脑送回邻居家。张某是否构成中止?
意志以外的原因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 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非不为也实不能也,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情形:
1、行为人意பைடு நூலகம்以外的客观原因 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 3、行为人发生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质与量的统一(争议的案例) 质与量的统一(争议的案例)
争议的案例
1、李某打算在某地下通道抢劫。某日晚,李某正准 备抢劫某人,遂拍其肩,那人一转身,认出了李 某,李某也发现那人正好是自己的熟人,连忙说 “对不起,认错人了”,然后离开。 对不起,认错人了” 2、于某在某僻静处欲强奸深夜下班回家的女工曾某, 曾某苦苦哀求,但于某执意行奸,曾某无奈,告 诉于某自己患有性病,并将医院诊断证明给于某 看,于某连骂几声“倒霉” 看,于某连骂几声“倒霉”,并将曾某打了几个 耳光后离去。 3、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 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 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 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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