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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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中止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之后无中止。

A选项,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行为人控制住儿童为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收买控制了儿童,犯罪已既遂。

B选项,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本案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选项,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本案丙已既遂。

D选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

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2/2)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与犯罪形态。

李某利用他人的无过错行为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其着手实施杀人实行行为后(把砒霜混在药中),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死亡)的发生,不成立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放弃犯罪,即未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而停止,进入了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人在执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某种意外情况,如发现被害人人多势众,或发现有警察巡逻等,犯罪人为避免被发现而放弃犯罪行为;二是犯罪人在执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良心发现或其他原因,决定放弃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在刑法中被视为未遂犯罪,与犯罪未遂相似,都是未完成犯罪行为的一种形态。

但与犯罪未遂不同的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未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而停止。

鉴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殊性,刑法对其的处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具体而言,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是自动停止,即犯罪人主动停止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受迫停止,即犯罪人在被他人制止或阻挡下停止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自首,即犯罪人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向国家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主动赔偿损失或者积极补救后果。

若不符合上述情况,则仍然需要承担犯罪责任。

总之,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行为中的一种特殊情形,需要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充分考
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既遂状态出现前)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 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 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故 意 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体 犯 罪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客 体
犯罪
犯 罪
犯罪
客 观 方 面
主观方面
案例分析1:
甲带匕首准备杀乙,在去 往乙家途中,突然肚子疼 痛,便回到家中。甲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2:
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 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 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 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故意)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 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 行行为。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
工具;(比如:磨刀为了杀人;入室盗窃事先配钥匙)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
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预备行为。
力的阻碍等,如实行犯罪中心脏病发作;放火后遭到雨淋或被大风吹灭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比如小偷不会破解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等)
主观方面:
由于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方法、犯 罪的工具或者犯罪的对象在认识上发生 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 成;
如小偷扒窃,他人的衣袋里是空的;用刀把尸体当成活人砍杀等, 都不能达成既遂。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 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②犯罪未得逞。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刀具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根据上述特征,犯罪预备不同于犯罪表示,两者有原则区别。

二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点是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点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

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以实例把握常见的预备行为。

例如入户抢劫、抢劫出租车、抢劫金融机构。

2、犯罪的着手因罪而异。

具体犯罪着手的判断取决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对抢劫罪而言,开始针对财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胁迫的行为是抢劫的着手;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开始能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的着手;对盗窃罪而言,开始秘密窃取的行为,也就是能够取得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对敲诈勒索罪而言,为索要财物开始发出威胁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着手;对绑架罪而言,为扣押人质而开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绑架罪的着手。

而在着手之前,对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练习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碍、蹲点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勾结共犯、准备工具,等等,均属于准备行为。

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属于犯罪预备。

3、判断是否着手“因场合而异”。

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场合不同,“着手”点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

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

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

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即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关于犯罪形态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当我们遇到犯罪时,应当保护好⾃⼰,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先报警。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犯罪形态包括什么,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两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形态⼤部分只适⽤于故意犯罪中,只有在罪犯是出于故意的主观的⽬的⾏使⾏为的时候,才能对该犯罪形态进⾏区分。

具体如下所述: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此外,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

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犯罪形态包括什么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实际上,犯罪形态包括两种分别是未完成和完成。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罪犯出于故意的主观⽬的,才能区分该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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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刑事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不是暂时性的停顿,⽽是结局性的停⽌,即该犯罪⾏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从种类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所谓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但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实⾏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有: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为;事实上未能着⼿实⾏犯罪;未能着⼿实⾏犯罪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举例:A跟B有仇,想杀害B,于是开始调查B的家庭住址与B的⾏踪,之后A要实施杀害⾏为的时候在B家门⼝看见B家灯⽕通明,⾥⾯正在举⾏聚会,B⼀看形势,知道⽆法实⾏犯罪,就决定返回,此时B的⾏为就属于犯罪预备,因为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尚未着⼿实⾏⾏为。

这⾥要注意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的区别:⼆者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预备⾏为是准备⼯具、制造条件,为实⾏犯罪起促进作⽤的⾏为;因⽽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犯意表⽰并没有为实⾏犯罪起促进作⽤,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例如A跟B打架⽃殴的时候,扬⾔要杀死B,但是没有后续⾏为,这就是犯意表⽰。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已经着⼿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

举例:犯罪⼈A向被害⼈的⾷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中毒后被B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这就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犯罪未得逞。

A此时的⾏为就属于犯罪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未完成罪

刑法学-未完成罪

练习: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 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 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 获。甲的行为:
A. 属于强奸预备 B. 属于强奸未遂 C. 属于强奸中止 D. 不构成强奸罪
练习: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 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 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 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 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 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 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 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练习: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 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 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 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 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第一节 概 述
(二)未完成形态与犯罪过程 预备——着手——实行终了--------法定既遂状态出现
或者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②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的行 为。
③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 客观方面的行为。
第三节 犯罪未遂
认定“着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应把犯罪的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区分开来。 ② 教唆犯、帮助犯以及间接正犯的未遂。 ③ 选择性罪名的着手认定。

司考疑难考点讲解——犯罪未完成形态

司考疑难考点讲解——犯罪未完成形态

知识点及实例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与类型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的,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以及犯罪未遂。

我们可以以犯罪未遂为中⼼,着重点在三者之间的区别。

1.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1)⾏为⼈已经着⼿实⾏犯罪(即已经有了实⾏⾏为),这⼀点正好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停⽌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相区别。

【例】赌徒甲⼀深夜输光了钱财,回家路经正在维修的⼀楼房,楼房周围搭着⼀些脚⼿架,随即产⽣偷盗财物的意图,于是顺着脚⼿架爬上三楼,从窗⼊室。

见房间内桌上有⼀正充电的⼿机,随⼿装⼊⼝袋。

⼜见床上睡有⼀⼥⼦,于是持⼑相胁,欲⾏*污。

⼥⼦惊慌中急中⽣智,告之“我有性病”,并说其男朋友就不敢接触她。

某甲闻后放弃该⼥离开。

【分析】此案中某甲⾸先成⽴盗窃罪既遂应该说没问题;其次,某甲的强*⾏为已经着⼿(已经针对明确具体的被害对象开始实施了暴⼒胁迫⾏为),未得逞是由于认为被害⼈有性病⽽不敢实施**⾏为,可以视为意志以外原因所致,故应该属于强*罪未遂。

2.着⼿实⾏⾏为的认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实⾏犯罪”。

所谓已经着⼿实⾏犯罪,是指⾏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具体⾏为,如《刑法》第236条强*罪的着⼿实⾏⾏为就是对被害妇⼥实施暴⼒、威胁等⼿段,以达到强⾏**的⽬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为的实⾏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犯罪实⾏⾏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常见的犯罪预备⾏为包括为犯罪实⾏着⼿⽽进⾏准备⼯具和创造条件的⾏为,如练习犯罪⼿段、犯罪前调查、排除障碍、勾引共犯等。

犯罪未完成形态法律后果(3篇)

犯罪未完成形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

本文将围绕这三种未完成形态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1.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 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犯罪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2. 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罚种类:根据犯罪未遂的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2.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刑罚种类:根据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结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理犯罪未完成形态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主要是从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所区分的。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标志;如行为人是故意杀人,其举刀或掏刀的行为便是着手。

当然,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必须已实际指向犯罪对象,必须表现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同时要给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的现实威胁;二是犯罪未得逞,即还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给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二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如为杀人而买刀、制造炸弹等;三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四是行为人尚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根据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方式,犯罪预备可以分为准备工具的预备和制造条件的预备。

三、如何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有犯罪动机,是犯罪前基本条件,包括准备工具,顺序计划等但没有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经发生动作的过程,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目标或部分目标。

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主要有以下两点: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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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

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可能形成犯罪未完成形态。

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

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

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

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没有规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

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

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基于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因此,一般认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o二、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关系犯罪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基本形态;而犯罪未完成形态,则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都是犯罪行为在向完成形态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形态。

故意犯罪是一个过程,其中又存在不同阶段。

阶段是与过程密切相连的概念。

过程是事物状态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表现,任何事物从产生、发展到消亡就形成为过程。

阶段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划分的段落, 也可以说,阶段是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具体过程。

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一般认为,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犯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不等于既遂标准)。

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密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

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大体而言,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罪完成形态(持续犯除夕卜);而犯罪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

但刑法也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

因此,在总论中只讨论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但应注意的是,刑法分则也可能将犯罪未遂乃至犯罪预备直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而使事实上的未遂犯与预备犯成为法律上的既遂犯。

所以,犯罪的事实上未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

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

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为了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别。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犯罪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结果发生。

所以,一方面,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威胁。

另一方面,预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危害结果。

总的来说,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

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不能过于绝对。

相对于不同的犯罪而言,预备行为有不同的表现。

换言之,此罪中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彼罪中的实行行为,反之亦然。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应当肯定处罚犯罪预备的例外性。

其一,犯罪预备行为不能直接造成侵害结果。

况且,犯罪预备行为的外部形态往往是日常生活行为(如行为人购买胡椒粉,打算在抢劫时撒向被害人眼睛)。

如果大量处罚犯罪预备,就必然导致原本不是犯罪预备的日常生活行为也受到怀疑。

其二,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可能随时放弃犯罪决意。

如果广泛地处罚预备行为,反而可能促使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

基于以上理由,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

首先,只有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需要尽早预防某些犯罪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

换言之,只有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犯罪结果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

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罪故意确定,确实将实行某一特定犯罪,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行为时,才有必要作为犯罪预备处罚。

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都具备上述特征, 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

“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犯罪结果,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等。

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可见,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般来说,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开始窃取公私财物时,就是盗窃罪的着手。

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杀人行为、盗窃行为时,又必须从实质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致人死亡或者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

在刑法分则条女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时,行为人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种形式的行为,原则上也应认定为着手。

例如,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

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时,就是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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