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交叉持股,亦称跨持股、交叉控制,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从而成为被购买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形成互相持股关系。
在上市公司中,交叉持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为了规范和管理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交叉持股的背景和概念交叉持股的出现是由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关联关系等综合因素导致的。
交叉持股可以增强公司之间的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交叉持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操纵股价等。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交叉持股行为。
二、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我国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行为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约束。
《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组织、运作、监督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证券法》则主要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决策程序、财务制度等。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开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还需要符合反垄断法律的规定,防止形成垄断行为。
三、国际上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存在着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航空公司法案》规定,禁止航空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在一些国家,允许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叉持股,但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交叉持股行为。
例如,日本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进行交叉持股时,需要向公司董事会申报,董事会则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
四、存在的问题和展望尽管各国对交叉持股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跨国交叉持股时,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差异,存在着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交叉持股进行关联交易、操纵股价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家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可以对被持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交叉持股可以带来一定的好处,比如可以增加公司之间的合作和互信,促进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但同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比如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和竞争扭曲,影响市场竞争秩序。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公司交叉持股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形成交叉持股关系,持股比例如下公司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同一非上市公司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对上市公司的发起公开收购行为需获得《公司法》规定,同一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公司法》规定的百分之五以上,应当自知悉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公众披露股份持有情况。
《证券法》也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时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和竞争扭曲问题,中国《反垄断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削弱、排斥、限制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实际监管执行中,中国证监会、国资委等监管部门都会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监管。
中国证监会还会通过审查公司的发行申报,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审查,确保交叉持股不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还建立了公司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人员应当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公司交叉持股的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也会定期公布公司交叉持股情况,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交叉持股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公平。
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美国,《公司法》规定了具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交叉持股的相关法律因应。
在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之前,需要明确几个概念。
一是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而不是直接控制另一家公司的经营。
二是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产生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垄断、操纵市场等。
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来规范和监管公司交叉持股的行为。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从而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各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以规制公司交叉持股的行为。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方面的内容。
对于公司交叉持股,一方面要求公司进行反垄断审查,确保不会对市场产生不正当的影响;对于已经形成的垄断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证券法律的规范关于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情况,证券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方面,证券法律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的报告和披露要求,确保公众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证券法律还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治理法律的强化公司交叉持股涉及到公司间关系,因此公司治理法律的强化也是必要的。
公司治理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法、股东协议等,用于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公司治理法律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以防止因交叉持股而产生的内部腐败和不当操作。
四、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公司交叉持股的专项调查和监督,确保公司交叉持股不会对市场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分析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多个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彼此股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之间形成了交织的股权关系,对公司治理和市场竞争产生了一定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分析。
一、交叉持股的法律定义和背景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不同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彼此股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之间的股东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影响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与独立性。
交叉持股的背后有多种原因,包括实施合作战略、规避反垄断法规定、提供互惠投票支持等。
在一些情况下,交叉持股关系可能导致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交叉持股的法律风险1. 反垄断法风险交叉持股可能违反反垄断法规定,限制市场竞争。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有针对交叉持股的限制,比如禁止竞争对手互相持有彼此股份超过一定比例。
2. 公司治理风险交叉持股导致公司间产生复杂的股权关系,对公司的治理提出挑战。
交叉持股可以削弱股东之间的独立性,阻碍独立董事的有效履职。
3. 信息披露风险交叉持股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与透明度。
持股交叉的关系可能导致相关利益关联交易的出现,需要监管部门对公开信息进行监管。
三、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1. 监管机构的作用监管机构在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中扮演重要角色。
他们通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交叉持股遵守反垄断法和公司治理原则。
2. 控股权的界定控股权是交叉持股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监管机构需要明确控股权的界定,避免公司之间形成不正当的垄断地位。
3. 股权竞争政策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一些国家制定了股权竞争政策,限制公司间的相互持股比例。
这有助于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
四、交叉持股的法律案例1. 美国股权交换委员会对交叉持股的监管美国股权交换委员会对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关系进行监管。
他们审查公司间的持股关系,并确保交叉持股不会对市场造成不正当的竞争限制。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垄断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包括反垄断规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制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比例。
交叉持股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税收、关联关系的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自2014年12月30日实施)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整个银行集团具备清晰的组织架构,并在各附属机构之间保持合理和明确的股权关系,减少不必要的交叉持股、多层控股,避免造成组织架构混乱、管理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等问题。
【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关联申报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论环状型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4 — 1 0
基 金项 目 : 教 育部 人 文社 会科 学研 究青 年基 金项 目( 1 2 Y J C 8 2 0 0 5 6 ) 作 者简 介 : 于定 勇 ( 1 9 7 0 一 ) , 男, 湖南 邵 阳人 , 广 东 技术 师范 学院 副教 授 。
摘
要: 环状 型 交叉持 股是 由三家 以上 的公 司依 次循环 持 有 另一 家公 司 的若 干股 份 而形 成环 状 型 制依 附 关 系, 环状 型 交叉持 股又 可分 为普 通 的环状 型 交叉持 股和 异质 化 的环 状 型交 叉
NO . 4 V o1 . 32
J u 1. 2 0 1 4
论 环 状 型 交 叉持 股 的 法律 规 制
于定 勇 , 李 晓春
( 1 . 广 东技 术 师 范学 院 法学 院 , 广东 广州 5 1 0 3 0 0 ; 2 . 佛 山科 学技 术 学院 政 法学 院 , 广东 佛 山5 2 8 0 0 0 )
环状型交叉持股也 叫循环交叉持股或循环持
股 ,它 是 由三家 以上 的公 司依 次 循 环 持有 另 一 家 公 司 的 若 干 股 份 而 形 成 环状 型 的 封 闭 持 股 系 统 。 如在 A、 B、 c三 家公 司 中 , A持 有 B的若 干 股 份 , B 又持 有 C的若 干股 份 ,而 最后 C又持 有 A的若 干
对 普通 的环 状 型交叉 持股 , 应 在信 息披 露 以及反 垄 断规制 上 予 以完善 。
关键 词 : 交叉 持股 ; 环 状 型; 法律 规制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作者:孙晶晶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08期摘要:公司交叉持股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交叉持股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制度。
关键词:交叉持股治理结构法律规制一、公司交叉持股的实质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权益,是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股份的一种股权结构形式,也即公司双方形成了对对方公司股份相互占有的关系。
交叉持股可以区分为母子公司(包括公司集团)之间的交叉持股和非母子公司(普通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
普通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虽然不存在像母子公司之间的那种密切联系的纽带,但是交叉持股本身就是一种联系,就有可能在对方公司的股东会上与对方公司的大股东和支配人形成利益互惠关系,仍然属于自己股份取得的延伸,可以说是自己股份的间接持有。
就母子公司而言,子公司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母公司通过大股东身份和选出的董事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使其服从于大股东的意志和指示。
因此,如果子公司取得了母公司的股份,并有权在母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话,该表决权所表达的意志只能是母公司传递给子公司的意志,事实上是母公司行使自己股份的表决权。
二、我国规制交叉持股的制度现状交叉持股是经济活动和资本市场中极为常见的现象,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既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防御敌意收购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形成虚增资本、对证券市场助涨助跌、严重的内部控制、非法利益输送等弊端,公司交叉持股已经成为经济中的现实存在,但我国对于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较为薄弱。
在1993年之前,我国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曾经涉及到对交叉持股的规定。
三、我国规制交叉持股的具体制度构造有鉴于母子公司的特殊性,世界各国,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一般均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采用严格的特殊规范加以控制,我国在规范公司交叉持股时,也应当区分母子公司与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而予以不同对待。
交叉持股的规定
交叉持股百科名片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
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甲持有乙的股权;乙持有丙的股权;丙又持有甲的股权……,在牛市行情中,甲乙丙公司的资产都实现了增值,意味着它们所持有的别的公司股权也在升值,进而又刺激自身股价上涨,从而形成互动性上涨关系,也形成了泡沫性牛市机制。
交叉持股的定义之所以要讨论交叉持股的问题,是因为在目前的牛市里,这类群体的表现足以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持股增值的根源是在适当的会计准则下,标的企业的资产价格膨胀所引起的资产重估。
资产价格的膨胀则有两种原因,第一种是由中国目前的宏观经济所决定的———大量过剩资金滞留资产市场,使得房地产、股票等资产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
另外一种原因,则是被参股企业由于经营环境改善使得利润或资产大幅增值,从而使参股企业间接受益。
说到底,股权增值是一个间接增值的过程,也是虚拟资产增值的最后一个环节,所有实体经济以及虚拟资产的增值最终都会反映到股权增值上来。
因此,股权增值是泡沫最终产生的结果,它是最容易被无限放大的泡沫,当然它也是最虚弱的、最容易破灭的泡沫。
资产价格的膨胀是有序的,它的发展脉络也是可以追寻的。
一般来说,由贸易顺差以及汇率升值所导致的流动性过剩,会直接引致资产价格的上涨,最为明显的是房地产、储蓄类金融资产以及艺术品,但是前两者比较容易反映到资本市场上来,房地产和金融类资产价格的上涨,会使得其影子资产———股票进行上涨,进而使持有这些资产股权的企业实现了股权增值。
而像艺术品这类资产则没有相应的虚拟资产来对应,因而对上市公司来说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交叉持股的起源及发展相互持股最早开始于日本的阳和房地产公司事件。
1952年该公司被恶意收购,从而引发了三菱集团内部结构调整。
1953年,日本《反垄断法》修改后,出于防止被从二级市场收购的需要,三菱集团下属子公司开始交叉持股。
从此以后,交叉持股在日本作为一种防止被收购的策略而大行其道。
论交叉持股之利弊及法律规制路径
论交叉持股之利弊及法律规制路径李晓春佛山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交叉持股,稳定股东,资本虚增内容提要: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投资而彼此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
交叉持股是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有助于公司稳定经营权、防御敌意收购、灵活筹措资金等,但也具有内部人控制、资本虚增、内幕交易等弊端。
应在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以及税法层面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合理规制,既发挥其正面效能,又抑制其负面效应。
所谓“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投资而彼此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
目前,交叉持股在我国公司之间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运用。
究其原因,主要是出于保持经营权的稳定、公司间的策略联盟、抵制敌意收购、财务上的需求等考虑。
虽然交叉持股具有正面功能,但其负面效果也不容小觑,必须以法律手段进行规制。
一、公司交叉持股之裨益对公司而言,交叉持股具有很多正面功能。
二战之后,日本公司采用了大量的交叉持股,就是希望稳定股东,保持公司经营权的稳定,防御敌意收购,避免公司的经营权落入他人之手。
具体来说,交叉持股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第一,交叉持股有助于防御敌意收购,稳定公司的经营权。
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效果,建立一种相互持股联盟,互相支持对方公司的经营者,使得经营者能够稳固其经营权。
而且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减少了流通在市场上的股份,也使得公司收购行为难以进行,从而保持经营者的地位。
二战之后,日本财阀开始解体,为了不让公司的股份流通在外而被收购者,特别是国外的收购者所收购,财阀公司就把那些股份分配给稳定股东。
稳定股东一般是属于同一公司集团或公司系列的银行、公司,或者是有交易关系的银行、公司。
[1]而且,财阀公司和稳定股东之间一般都具有相互持股的关系。
稳定股东不会因为公司盈利的下降或股票价格的涨跌抛售所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了外部收购者收购该公司股份的难度,有效阻止了敌意收购,使公司经营者可以专心经营公司,谋求公司的长期利益。
交叉持股的合法性研究
交叉持股的合法性研究交叉持股的法律研究所谓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持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
例如A 持有B的股份,B又持有A的股份,即相互持股;或者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 又持有A的股份,即循环持股,等等。
在我国,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交叉持股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于其合法性,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此,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试图将其理清。
首先,目前唯一明确涉及到交叉持股的法律性条文(严格意义上来说称为规章)的,是证监会07年12月28号发布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其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因此,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是禁止交叉持股的。
那么,除了上述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规定外,对于其他法律未加以明确规定的交叉持股问题,其合法性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分几种情况阐述:一、相互持股的情形相互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又逆向持有A 的股份,又可称为逆向投资,我认为此种情形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显然,这种A对B投资后,B又逆向投资A的行为对A而言属于间接抽逃出资行为。
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逆向投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循环持股的情形循环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又持有A的股份的情形。
对此,我认为除前述《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的相关规定外,其他主体的循环持股行为是不被所法律禁止的。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只要这种循环持股行为不违法其他法律性规定,就不能认定为不合法。
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至少现在就不能单从循环持股行为上认定其不合法。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交叉持股指同一实体通过其控制下的两个或多个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的情况。
交叉持股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战略意义,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交叉持股可能导致公司治理不规范、利益冲突、股东权益受损等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规制。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但实际上,这些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文献综述针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问题,学术界已经展开了相关的研究。
其中,早期的研究主要围绕交叉持股的概念和影响进行分析。
例如,戴百荣(2008)等人认为,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化,增加决策难度,对监管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学者们开始关注交叉持股如何在规制下发挥更好的作用。
例如,孙丽娟(2018)从股权结构优化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在交叉持股中,应优先考虑掌握公司核心管理权的股东,以实现公司治理的有效运行。
此外,还有学者通过比较研究,探讨不同国家在交叉持股方面的规制模式,以期为我国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参考。
例如,宋璐(2017)比较了我国和美国的交叉持股规制模式,认为我国可借鉴美国公司治理法律体系的优势,加强对交叉持股的监管。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具体来讲,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1.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及其特点;2.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影响因素;3. 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的状况;4.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完善方向及实践启示。
在方法上,本文将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以期全面深入地分析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问题。
同时,还将通过法律比较研究和经验借鉴等方式,探讨如何在国际上走向更加成熟的交叉持股法律规制模式。
交叉持股 公司法
交叉持股公司法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情况,它在公司法中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本文将从交叉持股的定义、法律要求、优点和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叉持股的定义和法律要求交叉持股是指公司A持有公司B的股份,同时公司B也持有公司A 的股份。
这种情况下,公司A和公司B之间形成了相互的股权关系。
在公司法中,交叉持股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股权安排,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交叉持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必须是基于正当的经济目的,而非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 交叉持股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相关事项。
3. 交叉持股的比例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通常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
二、交叉持股的优点交叉持股作为一种股权安排方式,具有以下优点:1. 促进了公司间的合作与合作关系的加强。
通过交叉持股,公司A 和公司B可以共同分享资源、信息和技术,实现互利共赢。
2. 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交叉持股可以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更加有利,减少单一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降低经营风险。
3. 增强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交叉持股可以实现公司间的互相监督,减少潜在的腐败和违法行为,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三、交叉持股的风险尽管交叉持股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风险:1. 利益冲突。
当公司A和公司B在某些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时,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2. 股权争议。
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股权归属的争议,特别是在公司A和公司B之间存在分歧或合作关系变化时,股权归属问题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3. 法律合规风险。
交叉持股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四、交叉持股的监管和限制为了规范交叉持股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对交叉持股进行了一定的监管和限制:1. 公司法规定了交叉持股的比例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
论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摘要:交叉持股优点亦为世界各国的公司企业所注重,但其弊端重重,法律须对其予以合理规制。
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我国法律应对公司交叉持股予以何种规制?关键词:交叉持股负面作用立法现状法律规制交叉持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股份的一种股权结构形式。
〔6〕公司交叉持股有其正面作用,但其消极效应不容忽视。
第一,导致资本空洞化,违背资本充实原则。
第二,危害股东平等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破坏公司正常治理结构。
第四,妨害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和增大公司财务风险。
第五,易于限制竞争进而形成垄断。
法律有规制之必要。
一、我国对交叉持股的规制现状交叉持股现象本身在我国出现得就比较晚,〔15〕因而我国法律在此领域规制相对滞后。
1.新《公司法》颁布前后我国关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规定交叉持股出现的早期阶段,我国重视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没有认识到其可能产生的弊端,因而一直采取的是鼓励政策,没有所谓的法律规制。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逐渐显现并为人所知,因而立法开始较为严厉地限制公司进行交叉持股。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升,交叉持股现象蓬勃发展,学者亦能较为全面客观认识交叉持股的正反两面。
但立法并没有及时跟上。
2005年《公司法》不仅没有直接规定交叉持股,还删除对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的条款;并且从某些条文上看较旧《公司法》对交叉持股的放任态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如第15条和第16条将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决定权交由公司自身。
交叉持股势如脱疆,危机重重。
但值得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的若干制度对交叉持股引发的问题能够走到事后救济的作用。
包括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排除、股东代表诉讼在内的这些规定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救济、增强公司自治、完善公司监控机制方面上具有显著效果,因而顺带也缓解了交叉持股引起的矛盾。
〔16〕目前除了新《公司法》外,我国能够间接规范交叉持股现象的法律文件有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摘要:公司交叉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就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
抵制恶意收购、稳定公司经营、促进公司联合、实现资金融通、降低交易成本是其积极的一面;然而,交叉持股也容易造成资本虚增、诱发内部控制、引发内幕交易、导致行业垄断、形成股市泡沫等。
目前我国交叉持股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上市公司问题突出。
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交叉持股问题形成规范的法律体系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公司治理不健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缺失,所以必须对交叉持股进行立法规范。
从公司法、反垄断法层面进行规制,同时,注意与公司交叉持股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趋利避害,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交叉持股;法律规制一、交叉持股的含义(一)含义交叉持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交叉持股指两个公司直接或变相直接互相持有对方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
广义的交叉持股包含了两个公司直接和间接互相持有对方股份的情形。
间接交叉持股在法律实践中比较隐蔽,效应的发挥不太明显,法律规制难度较大,所以本文着重研究狭义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其交叉持股问题尤为重要,本文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间的狭义交叉持股。
二、交叉持股的影响(一)积极影响交叉持股能够抵制恶意收购。
交叉持股成为抵制恶意收购形成略联盟的重要手段,由于这种战略联盟的稳定性较强,使得股价比较稳定,不易大起大落,避免给恶意收购提供控制股价的空间。
此外,由于交叉持股的表决传导机制大大加大了收购的难度,使得交叉持股成为阻碍恶意收购的天然保护屏障。
交叉持股的两公司基于对方的表决权的行使而不敢轻举妄动,否则一方表决权的滥用会形成另一方亦滥用表决权的借口,这不利于双方共赢,同时避免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层因大股东不规律变动而带来震动,进而引起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政策的变动。
交叉持股的初衷大多是为实现公司联营,实现战略联盟,在生产技术、关键业务力资源、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协同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公司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及法律规制
公司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及法律规制公司交叉持股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弊端。
鉴于此,应采取“区别对待主义”的立法模式分别对母子公司及非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做出相应的配套制度设计。
标签:交叉持股;利弊分析;法律规制1 公司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1.1 公司交叉持股的优势1.1.1 有利于稳定公司经营权对于交叉持股而言,公司之间基于股份的交叉持有建立起来的互信可以使股份的自由流动得到有效遏制。
这一方面可以使经营者安心地实行其经营理念,不受经营权不稳的干扰;另一方面可以使经营者自身职位得到有效地保障。
1.1.2 有利于防止公司间的恶意收购与兼并公司间适度交叉持股可以增强公司间的联盟与合作,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有效阻止他人的恶意收购。
分散的股份在遇到他人收购时,交叉持股可以起到有效的反收购作用,如成员公司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持其股价、防止其崩盘,由持股的其他公司买进本公司的股份,而避免被收购的命运。
这就会使得他人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
1.1.3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在成员公司间交叉持股情况下,成员公司既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又不完全独立分散。
这种关系能促进他们相互之间很好的合作,形成各种动态的平衡关系。
这既可避免组织一体化所需要的组织成本,也可降低契约的交易成本。
1.1.4 有利于互相抑制分红要求以增强资本的积聚公司间互相持有对方股份,种种实例表明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享受公司的股息和红利、投机获利,而是为了实现其向某一方向或领域发展的战略构想,这有利于公司资产的增值与积累。
在公司交叉持股格局中,交叉持股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抑制分红要求,扩大公司留利,有利于公司资产的增值与积累。
1.2 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1.2.1 导致虚增公司资本交叉持股的本质是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事实上带来向对方公司股东退还出资的效果,这直接导致虚增公司资本。
1.2.2 形成内部控制人问题并危及少数股东的权益所谓少数股东是指凭借其股份上的表决权不能控制公司的股东。
9-22 公司交叉持股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在我国发展较快且形式多样,而我国公司法的规制尚属空白。
本文在探讨交叉持股作为一种企业的经营策略,必然会形成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的基础上,提出应兴利避害,在公司法中采用区别对待主义的立法模式,只限制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对非母子公司主要是通过对交叉持股的比例限制和表决权限制来实现规制。
关键词:交叉持股母子公司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公司交叉持有对方股份的股权结构开始越来越普遍地被采用,而在对交叉持股的立法规制方面则显得十分不足。
因此,如何使公司交叉持股在法律的监督规范下健康有序地生成和发展,是我国公司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交叉持股的效应分析公司交叉持股,也称之为公司相互持股。
对于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提出了诸多不同的定义。
归纳起来,其含义是基本一致的,均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一定比例股份的一种股权结构,也即公司双方形成了对对方公司股份相互占有的关系。
交叉持股作为一种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必然会形成相关的效应,其中可以分为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
由于交叉持股是一种复杂的经济与法律现象,对它的评价历来毁誉参半。
对这一经济现象的相关效应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立法对这一法律现象进行规制时是应采取鼓励为主还是限制为主的态度。
从积极效应来看,在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形下,可以稳定公司经营权,有效狙击恶意收购,夺取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促使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通过交叉持股可以在企业之间形成技术、人事、销售、创新方面的策略联盟,形成联合协作优势。
从消极效应来看,虽然公司间交叉持股使得公司的资金筹措更具有弹性,但同时也会产生资本“虚增资本”或“资本空洞化”的问题,危害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易引起连锁性财务危机;交叉持股易成为非法操纵股价、诱发内部控制,谋取暴利的工具,妨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交叉持股同时兼具正反两面不同的效果,且往往处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指的是在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的情况。
这种持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股权投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但也带来了法律因应问题,特别是当其中一家公司面临财务危机或经营失误时,如何保护其他公司的利益,需要有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规范。
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份的转让、处置、交易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也作了明确的管辖。
证券法则规定了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对涉及证券方面的交叉持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反垄断法则则防止产生过大的、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对公司交叉持股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亦影响公司交叉持股,如金融行业的银行业监管法规等。
(一)资产评估的难点。
在公司交叉持股中,资产评估的难点在于公司之间股份相互持有,而且业务模式等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对于每一家公司的业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等进行评估难度较大。
(二)公司治理问题。
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如存在主要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等。
(三)操纵市场风险。
在公司交叉持股中,存在可能通过交叉持股协助垄断市场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也存在加强协同垄断行为的可能。
(一)完善股权交易市场制度。
建立高效精准的股权交易市场,加强信息公示,增强规范性和透明度,方便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持有交叉股权。
(三)完善金融监管和反垄断制度。
加强对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监管和管理,排除操纵市场风险等问题。
(四)完善股东投票制度。
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股东投票制度,防止少数股东通过交叉持股协助垄断公司,影响公司治理。
综上所述,公司交叉持股在提高股权投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管理。
同时,涉及公司也要通过加强公司治理,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协作等情况出现,确保公司交叉持股达到双赢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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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摘要:公司交叉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就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
抵制恶意收购、稳定公司经营、促进公司联合、实现资金融通、降低交易成本是其积极的一面;然而,交叉持股也容易造成资本虚增、诱发内部控制、引发内幕交易、导致行业垄断、形成股市泡沫等。
目前我国交叉持股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上市公司问题突出。
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交叉持股问题形成规范的法律体系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公司治理不健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缺失,所以必须对交叉持股进行立法规范。
从公司法、反垄断法层面进行规制,同时,注意与公司交叉持股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趋利避害,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交叉持股;法律规制
一、交叉持股的含义
(一)含义
交叉持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交叉持股指两个公司直接或变相直接互相持有对方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
广义的交叉持股包含了两个公司直接和间接互相持有对方股份的情形。
间接交叉持股在法律实践中比较隐蔽,效应的发挥不太明显,法律规制难度较大,所以本文着重研究狭义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其交叉持股问题尤为重要,本文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间的狭义交叉持股。
二、交叉持股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交叉持股能够抵制恶意收购。
交叉持股成为抵制恶意收购形成略联盟的重要手段,由于这种战略联盟的稳定性较强,使得股价比较稳定,不易大起大落,避免给恶意收购提供控制股价的空间。
此外,由于交叉持股的表决传导机制大大加大了收购的难度,使得交叉持股成为阻碍恶意收购的天然保护屏障。
交叉持股的两公司基于对方的表决权的行使而不敢轻举妄动,否则一方表决权的滥用会形成另一方亦滥用表决权的借口,这不利于双方共赢,同时避免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层因大股东不规律变动而带来震动,进而引起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政策的变动。
交叉持股的初衷大多是为实现公司联营,实现战略联盟,在生产技术、关键业务力资源、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协同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交叉持股的交易网络降低了单一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
了交易成本。
交叉持股公司间信任程度高,降低交易的谈判成本;处于上下游业务关系的交叉持股公司间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达成交易,同时可以避免重复建
设,集中资金优势突出主营业务。
(二)消极影响
交叉持股下容易形成抽逃资金不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保护。
交叉持股容易导致资本空洞化,使得抽逃资金客观上合法化,很难反映出公司的经营实力和偿债能力。
此外,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采取的的事董事会中心主义,在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情况下,母公司董事会可以利用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关系将表决权传导给自己,形成母子两家公司被母公司董事会一手控制的情形,在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往往将自己持有对方的表决权委托给对方董事会行使,达到和平共处,以维持董事职位,稳定管理者地位,这样就导致彼此的董事会对自己公司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这就为公司内部控制提供便利条件,使得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害。
据台湾学者研究,交叉持股一般都伴随着大股东利用资讯优势炒作股票的行为。
交叉持股使得两公司在技术,信息方面互相交流比较多使得其互相处于内部人的地位。
这样就很容易诱发内部控制,产生关联交易,一方面形成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制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人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间交叉持股建立的战略联盟,可以产生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牟取垄断利润的行为”这是公司交叉持股可以抵制恶意收购的反面那就是容易形成行业垄断导致市场规律的失效,阻碍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我国规制交叉持股现状及建议
关于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其关注不多。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连带责任出资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及其限制没有专门涉及交叉持股问题。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 年实施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也只是规定证券子母公司的交叉持股问题,对于解决我国大多数的交叉持股带来的法律问题很难得以解决。
为此加强对于交叉持股方面法律规制,并形成整套的法律配套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公司法应该对母子交叉持股和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区别对待,对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应当采取严格控制但有例外的模式。
同时对这样的母子交叉持股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或注销,一般规定为 6 个月。
对于非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只限制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份表决权的行使。
交叉持股公司间持对方股份5%以上的一方无表决权,不超过5%的一方仍有表决权。
在反垄断法上. 就交叉持股而言,交叉持股双方不必取得对方控制权就可能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此时并不构成经营者集中,而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
对这种情况现行反垄断法无法规制。
交叉持股能够使生产迅速扩大,规模扩张,增强市场竞争力,但是当它对竞争产生不良影响时,我国反垄断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制,为此,我建议构成“特殊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务院标准的要事前申报。
违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
份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除此之外,要加强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设,完善法人独立制度和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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