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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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闽政办[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三日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7月)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2005年全省共发生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115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97.74万元,对福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极大的威胁,影响了电网的正常运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国土资源厅、公安厅、林业厅、建设厅、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一)配电网业务管理的总原则
1、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

2、确保供电安全、及时和可靠,促进电能有效利用。

3、规范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

4、引导市场参与者重视用电环境保护,促进节能减排。

5、积极配合能源市场化改革,强化电力市场预测和调度,促进市场供需自动平衡。

(二)配电网业务管理原则
1、保障电力资源合理有序配置。

完善电力资源调配池、优选机制,建立资源合理组合优化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加快清洁能源发展;
2、改进网络调度、服务安全有效。

优化发电调度机制,完善安全运行技术规范、标准,实施联合系统安全覆盖,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3、健全网络规模和结构优化。

建立规模和结构优化建设机制,持续改进电网规模、结构,加强电网综合效率加强与发电企业、输配电企业的衔接;
4、优化电网运行监测服务预警。

实施电网大数据分析应用,开展安全检测、能效服务等综合性电网运行监测,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
5、完善供电事务、管理机制。

建立供电责任制、服务评价机制,强化制度框架,改进供电事务服务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6、实施电网发展组合式治理。

研究规定完善市场化控制和行政管理混合治理机制,支持发电企业、输配电企业维修、改造电网资产,提升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7、建立用户违约管理和行为优惠机制。

细化用电客户行为违约处罚和补偿标准,推进电量容差机制优化,加强市场违规行为惩戒,优化消费者行为机制,提高供电质量。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榕政综[2006]314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为加快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做好服务。

成立福州市电网建设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经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房管局、土地发展中心、园林局、福州电业局、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及各县(市)区政府等有关单位领导参加,负责对福州电网建设保障工作的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委,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定业务骨干参加,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具体协调解决电网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科学规划电网,适度超前建设。

依据福州市“十一五”发展纲要,将《福州市电网“十一五”规划》、《福州市“十一五”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及《福州市区“十一五”低压配电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福州城乡规划的控制性详规。

由福州市规划局会同福州电业局制订福州市2020年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同步开展环评工作),做到规划切合实际、科学合理、适度超前,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确定的相关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及其防护距离范围,市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负责把关,原则上不予审批为其他用途。

对于各类开发区、工业区及科技园区的用电需求,供电部门应本着优先原则,提前开展电力规划与建设,保证电源“送得进、落得下,用得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8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福建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大力推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

2009年,我省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正式破冰起步,至2019年前三季度,我省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比重达到了51.71%,实现了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主要通过市场形成。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进程,进一步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为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措施(一)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

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32元,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1.05•【文号】发改经体〔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一)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二)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三)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二、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四)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五)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 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 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电力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从事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福建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电监办)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对辖区内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五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定期公开供电电源的供电容量和专用间隔约束情况等供电能力信息。

因供电能力不足造成局部用户用电申请受限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

第六条福建电监办对用电报装申请办理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在受理用户用电报装申请时,应向电力用户提供《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书》。

用户应按《用电报装业务办理告知书》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当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供电企业可不受理,但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事项。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对符合要求用户的用电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条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确定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供电企业和独立供电企业应按规定明确并公开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界面划分原则,不得要求用户建设应由供电企业承建的供电设施,或分摊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福建电监办对用户供电方案制定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电方案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4.18•【文号】发改经体〔2018〕604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沧东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等97个项目为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附后)。

请各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第三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5〕9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

一是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

2014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3.6亿千瓦,发电量达到5.5万亿千瓦时,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回路长度达到57.2万千米,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30.3亿千伏安,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位列世界第一。

二是提高了电力普遍服务水平,通过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农村电力供应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农村供电可靠性显著增强,基本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三是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市场体系。

在发电方面,组建了多层面、多种所有制、多区域的发电企业;在电网方面,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组建了内蒙古电网等地方电网企业;在辅业方面,组建了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

四是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

在发电环节实现了发电上网标杆价,在输配环节逐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

五是积极探索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监管。

相继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等方面的试点和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重要进展,电力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

同时,电力行业发展还面临一些亟需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市场交易有限,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闽发改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5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加强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电力需求响应能力,保障电力运行供需平衡,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3日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电力需求侧灵活负荷资源,促进负荷高峰时段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以安全可靠、精准高效、公平公正为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推动市场主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引导用户提高用电精细化管理水平,构建需求侧、供给侧协同参与电力电量平衡机制,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发动各类用户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实现电力削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推动源网荷储友好协同调节,先期按照年度组织交易、日前邀约响应模式实施,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日内响应和日前邀约相结合的模式,形成占福建电网最大用电负荷5%左右的需求响应能力。

二、参与响应主体(一)参与用户1.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具有独立电力营销户号,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单独计量的(具备全天96点负荷曲线采集能力)的电力用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6•【字号】闽政〔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发挥电力先行作用,促进电网加快发展,提升电力保障能力,改善社会供用电环境,提出如下措施:一、大力宣传贯彻《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立法背景和条文内容,普及保护电力设施和安全、节约、科学用电的观念,增强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支持电网发展、提升电力保障能力的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实施环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发改委、林业厅、住建厅、国土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二、统筹打造坚强智能电网。

“十三五”期间,完善“省内环网、沿海双廊”的500千伏电网,建成具有自动化、信息化、互动化特征的坚强智能电网。

到“十三五”末,电网智能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中福州、厦门中心城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各级政府应加强电网规划与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衔接,将电网规划项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省电力公司三、加大配电网建设改造力度。

“十三五”期间,全省配电网总投资不低于500亿元,加快优化网络结构,解决供电“卡脖子”、低电压、互联互供率低等问题,进一步提升电网防台抗灾能力和供电保障水平。

各级政府建立常态化配电网建设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配电网建设的沟通协调,将配电网建设中涉及的设计选址、青苗赔偿等问题,纳入项目调度进行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发改经体[2016]1855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报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请示》(闽发改能源〔2016〕358号)收悉。

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现函复如下:一、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原则同意福建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

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

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

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
一、供电企业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详见本网站“客户服务”—“信息公开”栏中的文件:闽电营销〔2011〕524号(关于发布《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从申请用电到装表接电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
详见本网站“客户服务”—“信息公开”栏中《国网福建电力官网业扩报装办理指南20190604》。

三、各服务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详见本网站“客户服务”—“信息公开”栏中《福建省供用电服务常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
四、供电方案
根据《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供电方案的答复期限: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但用户供电方案主要根据客户的用电要求、用电性质、现场调查的信息以及电网结构和运行情况来确定,每份供电方案均存在个性化,无法一一公示。

创新服务模式,进一步简化办电环节的地市以当地公布(提供)
的时限为准。

五、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的招投标结果,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企业名单和合同金额供电企业不得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客户可以通过福建省能监办网站上自行寻找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现将《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快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三)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

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

坚持做好价格形势分析,科学研判市场价格走势,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分析预警的准确性和预见性。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能资质[2016]35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证颁发(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本通知所指配电网的范围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确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通知。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闽发改能源函〔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能源函〔2022〕6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工作,保证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交易事项明确如下:一、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地方小火电和余量上网的燃煤自备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下同)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种交易类型申报价格在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每千瓦时0.3932元)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上限为每千瓦时0.4718元、下限为每千瓦时0.3146元),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二、年度交易第一阶段交易(2022年1至7月)的各类型交易规模按全年交易电量十二分之七安排,参与的发电企业具体名单和交易电量限额由省发改委另行确定。

清洁能源挂牌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量在发用两侧统一平均分解至1至7月。

三、年度交易电量(一)年度清洁能源挂牌交易:交易电量约284亿千瓦时,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158.8亿千瓦时。

省调统调风电机组交易电量40亿千瓦时,陆上、海上风电机组各20亿千瓦时;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20.8亿千瓦时,陆上、海上风电机组各10.4亿千瓦时。

核电机组交易电量约244亿千瓦时,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138亿千瓦时。

(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交易电量约537亿千瓦时,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310亿千瓦时。

核电机组交易电量约103亿千瓦时(不含已开展的春节短周期交易),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60亿千瓦时。

燃煤发电机组交易电量约434亿千瓦时,第一阶段交易电量约250亿千瓦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2()4【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总页数】8页(P57-64)【关键词】国家发展改革委;售电公司;电力体制改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准入与退出;工业和信息化;通知【作者】无【作者单位】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相关文献】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3号)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6号)3.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4.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5.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林草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8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8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9日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广电能替代工作的精神,根据省经信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6〕637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统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积极引导工商业、企事业单位实施电能替代,促进清洁电能消费增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环境和提升效率。

至2020年,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30%。

工业园区内已实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含重油或其他高污染的燃油,下同);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除工艺需求外,基本淘汰分散型燃煤燃油窑炉;沿海港口港作船舶、公务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90%以上,集装箱、客滚和油轮专业化码头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50%以上;建成充电站约114座、分散式充电桩约3.1万个,厨房电气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其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福州市及各县(市)城区基本淘汰或改造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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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精神,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规范建设、高效运营增量配电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区域的增量配电网。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精神,除电网企业(本细则所称的电网企业特指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细则。

新建的供电范围清晰且相对独立的配电网络,可列入配电投资业务放开范围;对于历史形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增量配电区域原有配电网资产,可以资产入股或折价转让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四条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第二章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第五条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包括增量配网项目建设方案的申报、配电网规划编制和审批、项目论证和批复、项目核准、项目建设和电网接入等内容。

第六条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方案和配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包括增量配电区域范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管理模式、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增量配电网规划须与省级配电网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等部门,开展建设方案和增量配电网规划论证。

建设方案和配电网规划经省发改委同意后,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增量配电网区域属地设区市政府组织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

第九条省发改委依据建设方案和增量配电网规划、招标结果,以及项目业主业务资质、投资能力和信用记录情况,同意项目业主开展配电网业务。

第十条增量配电网区域属地设区市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签订的协议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和供电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按照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方案和配电网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具备核准条件后,申请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第三章配电网运营第十四条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个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配电网运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十五条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项目业主,在其配电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六条开展配电网运营的项目业主须向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第十七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向省发改委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

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八条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

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第二十条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一)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二)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三)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四)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五)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六)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

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七)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八)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九)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一)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二)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三)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四)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运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

包括:(一)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三)按政府定价或有关价格规则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四)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第二十三条配电网运营者可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一)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二)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三)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四)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五)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第二十四条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

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我省的目录销售电价。

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电网企业代缴。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省物价局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第四章配电网运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配电网运营者权利:(一)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

(二)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的权利。

(三)享受公平通过市场安全校核、稳定购电的权利。

(四)公平获得电网应有的信息服务。

(五)为用户提供优质专业的配售电服务,获得配电和相关增值服务收入。

(六)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七)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第二十六条配电网运营者义务:(一)满足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遵守电力交易规则和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三)执行电网规划,服从并网管理。

(四)服从电力调度管理,遵守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度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五)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

(六)无歧视开放配电网和提供配电服务,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不得限制其他售电公司向区域内用户售电。

(七)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八)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XX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方案(范本)附件关于XX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方案一、概况试点区域的配电网资产现状、用户分布情况、用电规模、电压等级情况。

二、试点范围阐述试点项目所具备的基础条件及优势,明确试点配电网范围、用电规模、电压等级、发展规划。

三、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管理模式初步确定项目投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运营管理模式,提出现有配电网资产处置方案。

四、试点实施步骤阐述试点的思路、内容,以及投资、建设和运营计划,落实配电网服务、保底供电服务等内容。

五、保障措施主要阐述保障改革试点内容落实的措施,如组织机构、工作机制、任务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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