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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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五统一”的原则,为了建立符合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工作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工作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实行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工作总体思路:使人力资源工作与集团公司战略目标、总体要求和阶段性任务协同一致,提升人力资源的保障和支撑水平;调动所属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思想,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增强人力资源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完善人力资源工作机制,优化人力资源工作环境,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第三条人力资源工作遵循的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实行人性化管理,把员工的利益始终放在重要位置。
2、精干高效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公司可持续,高速发展。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企业文化,激励和约束职工行为。
4、和谐发展的原则。以集团公司的稳定发展为管理前提
和基础,倡导团结、互助、协作精神,追求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市场化用人机制,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管理手段,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理顺分配关系,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关系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拉开收入档次。引入市场机制,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企业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两级管理构架。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人力资源工作的管理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据公司规划和企业战略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满足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开展人力资源工作,满足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九条成立集团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及党群工作部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十条集团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制定各所属企业经营负责人的薪酬及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的需求和人力资源的状况,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管理规范、规章制度、机构设置,指导、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高精英人力资源项目计划。
2、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总体规模、结构、布局的分类调控,负责公司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引进和培训、培养及开发管理。
3、制定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核定所属企业工资基数,进行工资总额的分类调控,指导和监督公司所属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调控各类人员的工资比例关系。
4、负责公司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事务经办工作。
5、依照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所属企业的劳动定员和岗位设置方案,指导、审核所属企业的劳动定额标准,制定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制度,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6、负责集团公司的人事调配、员工奖惩、人员录用、聘任(用)、劳动合同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研究,指导所属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
作创新。
7、负责做好集团公司员工的培训工作,搞好教师的聘用、经费筹集、发放授课费等工作,负责员工的劳动技能鉴定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资格考核、备案等工作;
8、参与重大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和伤残、抚恤等政策的执行。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公司所属企业党委成员人选的考察工作及公司后备干部的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管理的人力资源工作机构,履行人力资源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筹建或另行成立的企业要设置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进行员工的招聘、引进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十五条招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甄别,测试程序。
第十六条招聘与录用的范围包括:招聘或引进的员工,招聘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的院校培养人员,订单式培养的院校毕业生,企业从社会招收使用的中长期合同工,其他方式招收使用的劳务工、派遣工等。
第十七条招收使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严禁招收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招收使用
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第十八条除劳务工,派遣工,新招收员工原则上都应变招工为招生;确需从社会招收的,招聘对象的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职或技校毕业。
第十九条招收员工,必须按要求进行体检,不得招收使用身体不适合相应工种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条招收录用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不得招收使用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相应岗位与工种。
第二十一条新招收使用员工,一律实行先培训再上岗,具体培训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要求实施进行。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长远和近期发展需要,制定积极地优惠政策,有计划,按比例,分层次和专业合理招聘,引进所需大学毕业生和高等技术工人。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措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文本采用格式合同方式,由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与员工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待遇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