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吏治之法
传统中国吏治的经验与省思
传统中国吏治的经验与省思在古代中国,官吏通常是一身两任: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拥有广泛的权力㊂为了确保官吏的行为循着统治阶级的常轨,使国家统治能够有效地进行,缓和社会矛盾,从而维护其整体利益,统治者每以吏治清明为其最大的政治目标之一㊂面对专制制度所致的政治积弊和周而复始的吏治腐败,数千年来中国出台了大量的治吏政策,也进行了不绝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效果,更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吏治腐败如影随形,代代不绝,令人深省㊂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一㊀严密法网,以法治吏官吏的贪赃枉法直接侵蚀着统治阶级的肌体,危及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激化社会矛盾㊂为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中国历代统治者都主张从严治吏,尤其注意以法治吏㊂早在夏朝,皋陶造律,其中就有惩贪治吏的法条㊂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对惩治官吏犯罪极为重视,规定对于经济及腐败犯罪,施以刑杀㊁诛族㊁没收家产诸刑罚,即使将相亦不能免㊂秦朝建立之后,为保证中央集权制的有效运行,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秦始皇把对官员的管理摆到了重要地位㊂秦律中有很多治吏的内容㊂如规定,以执法情形作为考核官吏的重要标准;玩忽职守,必须承担责任;挪用公款者与盗同罪;作奸犯科者,除了相应的惩罚外,60㊀㊀第一编㊀源远流长的君主民本思想一律撤职;任用官吏不当者,成绩考核属劣等者要受罚;此外,对司法官吏的违法行为也有诸多处罚规定㊂汉高祖刘邦即位后,虽奉行 约法省禁 ㊁ 与民休息 的政策,但对赃吏则不予姑宽㊂‘汉书㊃刑法志“载 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 ㊂汉文帝下诏,坐赃者不得为吏㊂安帝规定,赃吏子孙三世禁锢㊂从严治吏,使当时 吏称其职,民安其业 ,有力地维护了汉朝的统治㊂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期,也是古代法律建设的重要时期㊂唐太宗李世民总结历代吏治经验,加强法制建设,对官吏职守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㊂‘唐律“502条中近半数涉及职务犯罪的处罚问题,其中,对惩治贪赃枉法更做了十分周详的规定,注意依据不同情节定刑量罪,这显示了我国古代刑法日趋科学化㊂例如,对贿赂犯罪划分为受贿为请㊁受所监临财物㊁受旧属财物㊁因官狭势令索财物㊁坐赃致罪等,处罚各不相同,如 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各依已分法一条,注意了枉法与否和首㊁从犯的区分,并给予不同的处罚㊂对监临主司受财 二十五匹绞 ,不枉法者 加役流 ; 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 ,则 五十匹流三千里 令取者,另一等,强令取者,准枉法论 ;监临官借所监临财物㊁衣服㊁器玩,经三十日至百日不还者,以坐赃论;买卖官家财物牟利,役使官家奴婢,仗势勒索人财,都要给以刑事处罚㊂规定上级对下级㊁官员对家属应负连带责任;对违反职守的官吏进行严厉处罚㊂这些规定的具体化㊁明确化以及内中流淌的科学理念,标志着我国刑法,尤其是惩腐治贪的法律日趋成熟㊂宋朝以忠厚开国,凡官吏犯罪处罚皆从轻,唯独对赃吏最严,宋太祖还规定,禁止官吏经商㊂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步入封建社会晚期的明清,封建专制的弊害更为明显,吏治问题更显突出,也更为统治者所关注㊂起自社会下层的平民皇帝朱元璋本着 重典治吏 的精神,亲自主持制定‘大明律“,其中详尽地规定了惩治贪官污吏的律条㊂‘大明律㊃刑律“专设 受赃之门 ,列为一卷共11条,对官吏受贿犯赃行为做了详细分类;明律打破了汉唐以来 刑不上大夫 的等级特权,废除了 官当㊁减赎㊁及荫法 ,对贪吏实行 重罪加重 的刑罚原则,处刑甚至比一般百姓还重,如,规定对受赃枉法的各级官吏从重治罪,贪赃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处罚,到八十贯处以绞刑,又规定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续用, 风宪官吏 犯赃比一般官吏加重二等处罚;针对官吏犯赃,明律制定了许㊀传统中国吏治的经验与省思㊀61多残酷的刑罚,如,鞭笞㊁苦工㊁挑筋㊁剥皮㊁灭族等㊂朱元璋对官吏的工作过失每每宽容,唯独对贪官污吏决不宽恕,除了制定各种刑罚外,还特别下诏规定,官吏犯赃罪不得赦免㊂明律还对官吏的擅权失职行为严加惩罚,包括对擅权㊁妄改律条㊁失守㊁纵资㊁沉滞公文㊁拖延公务㊁不循章守制等行为都有相应的严惩规定㊂清朝开国皇帝在‘清典“中提出 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 ,故清律也规定严惩官吏渎职犯罪,对贪赃行为也持从重处罚的原则,贪官多 赐令自尽 ,连坐属员㊂古代中国人治主义盛行,政治的根本精神是重人治而轻法治㊂但具体到治吏这个问题上,却特别强调用法律手段㊂封建社会各个王朝,虽法条屡屡变革,但以法治吏的基本精神一以贯之,其间真意,发人深省㊂二㊀严格执法,维护吏治清明战国时期的孟子有句名言: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要保持吏治清明,除了周详的立法外,还必须严格执法㊂制定好的法令固然不易,但切实贯彻执行善法更难㊂只有相关的法令得到有效执行,官僚队伍才能受到有效的控制,政权才能牢固㊂重立法也重执法是古代中国吏治的又一重要经验㊂中国历史上,整顿贪赃,方法万端,但大多都体现着从重从严的原则㊂数千年历史中,严惩贪官污吏的事例屡见不鲜,其严厉程度世所罕见㊂汉朝官吏因赃罪受劾,不是禁死狱中,就是赐令自杀㊂西汉时期,汉武帝曾下诏规定,对贪赃枉法的官吏,一经查明,即处以诛刑,并陈尸示众㊂他的妻弟犯了贪财杀人之罪,也难逃法网㊂北魏孝文帝鉴于吏治败坏,审明政纪,严格执法,仅太和年间,官吏因犯法乱纪,贪污受贿被抄家斩首者,达百余人㊂唐朝多杀贪官于庙堂,受到特赦者也要流放岭南㊂唐太宗李世民一向重视吏治,对官吏犯赃一律严惩不贷㊂广东都督党仁弘贪赃万余元,论罪当死,李世民念其年迈有功,免其死罪,废为庶人,流放钦州㊂事后下诏罪己,以示自己执法不当㊂以后,因赃受到严惩的高官所在多有,如功臣庞相寿,皇叔李道宗㊂因。
浅谈中国古代吏治
浅谈中国古代吏治提纲:(1)中国古代各朝吏治体现的简介;(2)中国古代吏治方面的制度及其特点;(3)影响各朝吏治的共同性因素;(4)古代吏治对我们现时的启发。
开篇翻开浩瀚的史册,打开尘封的岁月。
走进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我们发现: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发展中,风采各异的法律文化系统,成为我们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我们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时,却又惊诧的发现:作为古代文化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吏治之法就像一束耀眼的光芒绽放在漫漫历史长河之中。
轮回千载,更迭千秋。
浏览中国古代封建吏治,各个官员如走马观灯般频繁轮换。
自先秦时期,法家提出“治国必先治吏”的政治主张,到清代人唐甄提出“治民必先治官”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的治国方略大多以治官进而达到治国的目的。
而封建吏治作为封建政治建设的核心,在两千多年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紧密围绕封建国家集权专制制度来实现自身的稳固和强化,从实践到理论,从制度到法制,举足轻重之间,古代吏治一步步地迈向成熟,并逐渐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吏治制度。
那么,何为“吏治”呢?所谓吏治,指古代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管理和统治民众的方式和治绩。
它涉及到官吏的教育、选拔、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
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吏治也就是治吏,或者叫吏政。
中国古代各朝吏治体现的简介约从商朝开始,其立法就有吏治的体现。
商朝初期制定的《汤之官刑》中有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
而所谓的巫风最就是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当时就对官吏做出的一些约束,虽然仅仅是星星之火,却是统治阶级吏治思想的早期体现。
进入西周,吏治似乎有了一定的发展,包括其刑事法律中规定的“群饮罪”“失农时罪”等都是出于维护自身统治、更好治理国家的考虑而对官吏的职责和行为做出的一些约束。
当然,西周的立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权,如贵族官僚犯罪不仅有“八辟”规定的特权,而且宫刑不适用于贵族,对贵族处以死刑的地点和方式也与常人不同。
宋代吏治制度简述(完整版)
医疗、教育、仓储、历、律、 治河、治水、修路、驿站、通 讯、运输
从事生产、服务的管理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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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吏治制度简述
机构编制-设置原则
要求
专政的要求
服务的要求
效率的要求 精简的要求
原则
机构、增加官员,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机构、编制确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建制机构,体现了集权与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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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过程
知制诰或业务部门起草; 中书门下提出修改意见; 提交皇帝审阅;台谏部 门论列,有关官员集议。
组织敕令
组织条例、有司 条法总类,按照 称谓进行分类。
监察条例
监察、磨勘、考核、奖惩法 规十分健全(县令课绩法)。
20 宋代吏治制度简述
人事条制-人事管理-基本策略
理学、儒学、佛道作为组织管理的思想基础
光宗次子
太祖十世孙(德昭)
神宗
哲宗 徽宗
英宗长子
神宗六子 神宗十一子
度宗
恭宗 端宗
太祖十一世孙
度宗次子 度宗长子
钦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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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长子
少帝
度宗三子
宋代吏治制度简述
人事条制聘请社会名流担任 师傅,虚领军政要 职,树立众望。
两项国策-储君培养
使之政治地位已 高于大多数官员。
幼年 时期 接触 政务
晋封 王爵 及早 建储 尽早 继位
坚定不移的奉行文官执政、管理的理念
官吏多数出身寒微,珍惜入仕机会 执行“将帅出于行伍,宰执来自州郡”策略
科举以外,算、医、律等诸科,以及制科
政绩卓著时,立即得到提拔和升迁 官员间有着平等的社会地位与言论自由
薪酬待遇高,官员的奖励、奖赏较多
宽泛的刑罚,投敌等行为也给予宽大处理 致仕官员及遗属给予优厚的待遇
中国古代治吏“三部曲”
中国古代治吏“三部曲”作者:孙玉梅来源:《人民论坛》2017年第11期【摘要】中国古代官吏治理制度主要包括官吏考绩制度、监察制度和官员惩戒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制度,有效维护和巩固了封建统治。
古代官吏治理制度实践,对于现代社会治理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古代官吏治理考绩制度【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治国之要,在于治吏。
官吏治理是国家管理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不逊色于官吏选拔任用。
中国数千年历史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官吏治理经验,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治理制度,对于现代政府官员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考绩制度是中国古代各朝对官员开展考核的制度,亦称考课,是古代官吏治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古代官吏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考绩是古代官吏奖惩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对官吏的奖惩和选任,考绩突出者会得到升迁,而不称职或有过失者通常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史载我国自周代便已有官员考核制度,“周制:三载考绩,三考黜陟”。
战国时期,群雄并立,而各国多有官员考绩制度,采用的考核方式主要由国君巡行、上记、察访等方式。
巡行即国君巡狩各地,察访官吏履职情况。
上记是最主要、采用最普遍的方式,即地方官吏每年将所管辖区的各方面情况向国君书面汇报,国君以之判断官吏履职情况。
察访即国君派人前去调查、了解考核官员。
秦朝一统天下却历史短促,未及健全考核制度便已亡国。
汉朝学者京房制考绩法,虽失之简略,但由此发端,考绩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
至唐代,官吏考绩制度趋于完善,贞观年间,考课法作为《唐令》第一篇颁布施行,确定官吏考核的权属与方式等内容。
唐代官吏考核主要侧重德行方面,所谓德即官员道德、修养、忠诚等方面情况,所谓行即官吏才干大小、履职情况、政绩情况等。
宋朝考课制度进一步完善,主持考课的官员级别大大提高,具体考课由专门的审官院和考课院共同负责。
明代官员考核制度更加细致详尽,考核方式包括考课与考察两种。
第六讲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2-1 战国时期 2-1-1政治制度 特点:区域性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制度 a.郡县制替代分封制,地域国家取代血缘 国家,部族国家转变为疆域国家;职业官僚 取代了世袭领主;郡县长官取代贵族地主, 贵族政权转化为官僚政权。 b.形成区域性的君主专制制度。
2-1 战国时期 2-1-2 选官制度 军功制:把功劳大小作为选拔官员的 基本条件。 养士制:由执政的高官豢养的具有特 殊知识或技能的士人,作为人才储备。 军功制与养士制: 它们的推行,彻底 打破了世卿世禄制。
5-2 选官制度 宋代真正的任官不在铨选,而在差遣。 需要注意:多数官员任其职者不理其政, 实际长官由中央差遣,皇帝更有效控制官 吏,而消弱吏部、兵部的任免权。
5-3 法律 宋太祖:《宋刑统》,其中旧律规定不 足者以及随着时代演变而出现新的法律问 题,则用敕令补充。编敕就成为宋代特别 是神宗以后更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司法 实践中,敕律并行。
3-1 政治制度 魏晋时期门阀政治兴起,即家族等级 制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具体表现为名门大 姓把持朝政。 士族:司马氏取代曹魏政权后,世家大 族在政治上日益显赫,被人称为士族。
3-2 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由曹魏的吏部尚书陈群创 立,一直实行到隋文帝时才彻底废除。 中正评价人才的标准:家世、行状。 同时沿用了察举制和辟除制。
第六讲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 律和选官制度
冶金与材料史研究所 2010-09
李秀辉
内容提要
宗法血缘关系与国家制度(三代至春秋) 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制度的诞生(战国秦汉) 门阀政治的兴起与式微(魏晋南北朝) 官僚政治的完善与科举制的创立(隋唐) 皇权的强化及其制度的逐渐完备(两宋) 辽金元政治法律制度的特色 皇权专制的再度强化与体制弊端(明清)
2-1 战国时期 2-1-3 法律制度 《法经》分为《盗法》、《贼法》、 《囚法》、《捕 法》、《杂法》、 《具法》。
全面依法治国精鉴--上篇:中国法治之源流——中国古代治吏之法的得失借鉴
Insights into How Officials Were Managed in
Ancient China
作者: 张晋藩[1] 杨静[2]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 [2]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教研室
出版物刊名: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页码: 4-14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1期
主题词: 权力 明主治吏不治民 法治 人治依法治吏
摘要:在发挥官吏才干与预防官吏贪邪的问题上,古代社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中国古代治吏思想在汉朝儒法合流中完成了依礼治吏与依法治吏的融合并趋于定型,在德礼与刑罚并用的主张下倡导依法治吏。
中国古代治吏之法严密周翔,使得依法治吏的基本环节有章可循。
法律的权威与效能不仅在于制定,更在于施行。
治吏贵在以法为尊。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要治民更要治官。
健全官吏控制模式,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保障吏治清明。
从选官到监察,谈谈我国古代官吏治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从选官到监察,谈谈我国古代官吏治理制度的历史发展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清图⽚中国古代官吏治理制度称之为“吏治”。
古代的官吏是对⼤⼩官员的统称,官指的是有品级的官员,吏指的是低级办事⼈员及差役。
官吏治理制度包括选⽤制度和监察制度两个⽅⾯的内容。
由于古代中国奉⾏中央集权制度且幅员辽阔,导致国家有⼀个⼗分庞⼤的官僚系统,⼀旦治理不佳,轻则导致官吏罢⼯,政府停摆,重则导致国家衰败,⼟崩⽡解。
中国古代在官吏治理制度上有着很长的历史变迁过程,处处都体现了古⼈的选⼈⽤⼈的智慧,⾮常值得我们现代⼈学习借鉴。
⼀、从选官与监察两⽅⾯探讨吏治发展1、官吏选⽤制度的早期发展从西周开始,国家意识逐渐觉醒,开始出现⼠⼤夫阶层,此时官吏的治理制度以“世卿世禄”和“宗法⾎缘”作为选官制度的标准,这种制度极⼤地固化了阶层,容易形成政治集团,从⽽使得官吏素质良莠不齐,昏庸腐败,底层⼈民永⽆出头之⽇。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常年征战,各个诸侯国都急需将才勇⼠,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出现了“⽆功不受禄”的军功爵制,这⼀制度在⼀定程度上给予了底层⼈民改变⾃⾝阶级地位的机会,此时在选官任⼈上开始出现了举荐制度的萌芽,战国时期的豪门贵族⼤多喜欢⼴收门客,有才的门客诸如⽑遂、蔺相如之类有了被主公推荐做官的机遇。
汉朝建⽴之后,吸取了之前朝代在官吏选⽤制度上的教训,发展出了察举制,它是⼀种⾃下⽽上推选⼈才为官的制度。
西汉通过这⼀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主要依据个⼈才能和品德。
东汉时,察举制注重孝廉⼀科。
察举主要依据个⼈在地⽅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选。
然⽽随着豪强地主势⼒的发展,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地⽅豪门垄断了向中央举荐的渠道,底层⼈才的上升空间⼗分狭窄。
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逐渐取代了察举制,这种举荐⽅式是在各个州郡均设置中正官,通过中正以书⾯材料推荐和评价⼈才,但是由于中正官的评价仅⼀⾯之词,买通中正来取得举荐的现象层出不穷,以⾄于有古⽂记载“权富者多能以⼈事得举,⽽受志贫约者,只能以穷退见遗”。
古代吏治的概念
古代吏治的概念古代的吏治(LǐZhì)是指古代政府机构和官僚体系中的管理和治理方法。
吏治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涵盖了人事任免、官职晋升、考核评价等方面,影响着政府的运作和社会的稳定。
在古代吏治中,有一些核心概念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首先,古代吏治中的人事任免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古代社会,官员的选拔和任免是由上级权力机构来决定的。
这些上级机构可以是皇帝、政府或是地方官吏。
通常来说,这些上级机构会根据官员的能力、品德和贡献来进行选拔和任免。
但是,由于官员选拔与权力关系紧密相连,往往存在着一些弊端,如人情主义和特权。
因此,古代吏治中的人事任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公正和公平。
其次,官职晋升是古代吏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社会中,官员的晋升是通过一系列的考试、派任和晋级来实现的。
这些程序是为了选拔和培养优秀的官员,使他们能够适应并胜任各种政府工作。
在古代中国,科举制度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晋升机制。
通过科举考试,政府可以选拔到一批具有优秀能力和品德的官员,并将他们任命到相应的职位上。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官员的晋升进行了合理的安排和管理,以确保吏治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古代吏治中的考核评价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政府通过对官员进行考核评价,来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和素质。
这些考核评价的依据可以是官员的工作成绩、廉洁政风、服务态度等方面。
通过考核评价,政府可以发现和解决官员的不足之处,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奖惩。
同时,政府还可以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晋升和任免的依据,以确保吏治的质量和效果。
古代吏治还包括一些基本的原则和准则。
其中,廉洁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廉洁是指官员在处理公务时要遵循正直、公平、无私的原则,不接受贿赂、不滥用权力,以公共利益为重。
廉洁原则是古代吏治中最重要的要求之一,也是评价一个官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古代吏治还强调公正、规范和效率。
公正是指政府在审判、行政和立法活动中要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一方,不滥用权力。
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博大精深
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博大精深,有许多优秀、合理成份,我们可以进行科学总结,为当今干部管理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因为这些丰富的官吏管理制度, 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起到过巨大的作用和对于今天我们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也有重要的意义。
,而且对世界近现代文官制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治国首先治吏,"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这是历史上诸多政治家的共识.封建集权专制的政治法律制度,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必然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即如孔子在《礼记•中庸》中所言:"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在古代政治机制中,实现"人治"的核心是"吏治".在中华民族5000年文明史中,中国的官吏管理制度源远流长,中国历代统治者在漫长的政治实践及对前朝兴亡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中,逐渐认识到,要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及统治的稳定,必须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官吏队伍.于是,聪明的古人们想出了许多有效地管理人事的制度。
中国古代思想家从治理国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举贤才”的主张。
他们认为进行社会管理的本质就是管人。
荀子更是强调国家的管理或其他包括经济管理在内的各种管理实质上是人的管理和对人管理,贤人和用人是管理的首要条件,离开了人的选用和培养,一切管理,尤其是统治好一个国家将是一句空话。
因此,“举贤才”以及“人才”的培养成为古代社会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要想帮助君主建立和巩固天下,就要为其推荐身边的贤能之士。
毫无疑问,贤才的标准,古今已有了很大区别,但“举贤才”的方法、举措及尚贤的思想,仍有现代价值,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出现了—些世界性的危机,而人才危机已成为全球的焦点,国际间的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
我国作为东方古老文明的国度,几经盛衰,如今民族要振兴,国家要富强,靠什么:当然是人才。
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最重要的,最迫切的,是人才。
中国古代历史修史和历史方法
中国古代历史修史和历史方法中国古代历史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夏朝时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族的转变,中国的历史也随之变化。
而这些变化有时是相当复杂的,因为古代中国的历史修史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确定性。
中国古代的历史修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046年的周朝时期,这一时期的《尚书》、《易传》等历史书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记录意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各朝代都出现了大量的历史书籍,这些书籍被广泛阅读和使用,为我们展示了一个更加完整和清晰的中国历史。
在历史修史过程中,中国古代历史学者主要运用“吏治”、“异同”、“世家”等方法。
其中,“吏治”是指以官吏活动为载体的记录方式,主要依靠官方文件或注释来进行记录,这种方式比较偏向于政治和管理方面的记录。
在实际运用中,“吏治”主要用于对政治措施、干部选拔、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记录和分析。
“异同”方法则是在史料中寻找“同异”,即不同时间、地域、政权下的同类事件或人物的异同之处,从而得出更加准确的历史结论。
这种方法主要运用于记录社会发展、民族迁徙、文化传承等方面。
“世家”方法则是将某个家族或者某个人物作为历史的中心,以这个家族或这个人物为代表,探究他们的人生经历、见闻和思想,从而展示出一部分中国历史的面貌。
这种方法重视家族或个人的历史贡献和影响,较为侧重于历史人物、文化背景等方面。
当然,这些方法并不能将所有的历史都完美呈现出来。
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修史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首先,由于材料来源的限制,历史纪录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
其次,古代文化传承多为口头传说,有些历史事件和文化现象并不容易留下书面记录。
再次,古代历史修史在判断事件背后的动机、时间等方面也有其局限性。
总的来说,历史修史是中国古代历史学者们的重要工作,也是我们了解中国历史背景和文化的必要途径。
虽然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但一些历史学者通过对史料的认真研究和分析,仍然能够得出客观而有力的结论,对研究中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代中国的纪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古代中国的纪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国的古代纪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中国文化历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的纪律和法律制度建立在封建社会的基础上,是治国、治民、统治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探讨古代中国的纪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纪律制度古代中国的纪律制度主要是指监察官员和惩处罪犯的制度。
在古代中国,国家监察机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内监和外监。
内监是监视皇帝、皇后、嫔妃、宦官等内廷人员的机构,而外监是监视外廷官员和平民百姓的机构。
古代对官员和百姓的纪律要求非常严格。
官员必须遵守清廉的道德标准,不能贪污、受贿、打擦边球等。
如果官员违反了规定,就会受到惩处。
在惩处方面,古代的中国有着非常严格的体系,主要分为几种刑罚:鞭刑、斩首、凌迟、枭首等。
这些刑罚都非常残忍,让人胆寒。
但是,这些刑罚的存在也起到了警醒和震慑的作用。
除了惩处罪犯的纪律制度,古代中国还有很多其他的纪律制度。
比如说,在军队中,有很严格的军纪要求。
军人必须服从指挥,不得逃跑、不得掠夺,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法律体系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司法机构和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的法律主要分为两种:吏治法和律制法。
吏治法是官僚主义性质的法律,主要限制官员的权力和职权。
而律制法则是针对民间的法律,包括婚姻家庭、土地财产、盗窃抢劫、杀人放火等各种犯罪行为。
在古代中国,司法机构主要由御史台(監察機關)、大理寺(最高法院)和地方县级法院组成。
御史台和大理寺是为皇帝服务的法律机构,主要处理兵部、户部、刑部等官职的违法行为。
而地方县级法院负责处理各级地方政府的案件和纠纷。
在律制法的运用方面,古代中国有很严格的规定。
首先,根据犯罪性质的不同,刑罚大体分为三种:轻罪、中罪和重罪。
轻罪罚款、体罚和流放等惩罚,中罪则罚入狱,而重罪则可能斩首、凌迟等重罚。
其次,古代中国还规定人民有权向官府控告他人,以便解决纠纷。
最后,古代中国还认为“刑一代,赔三代”,即一个人被判定犯罪,他的子孙后代都要付出代价。
中国古代吏治之法
xx古代吏治之法姓名:张龑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号:前言:官吏是在国家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享有一定权利的一个特殊群体,是行使国家职能、执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吏治的好坏对国家政治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兴衰。
法律由人来制定,也只能由人来实现,法治不能无人去治。
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谋求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吏治建设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也都深刻地认识到治吏对推行“法治”的重要意义。
先秦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著名论断,其实质并非轻视、否定治民,而是强调治吏的重要性,试图通过治吏来实现治民。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人存政举”、“有治人,无治法”,更是突出了人,即圣君、良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法治是治国的宏观方略,吏治则是治国的一种具体途径,只有以法治吏,才能保障以法治国。
中国古代绝大多数时期都做到了既重视法治,又重视吏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一)xx古代吏治法的内容概要中国古代吏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惩处的刑罚也比较严酷,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贪污受贿的罪与罚古代刑律中的贪污行为是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受贿行为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
古代社会统治阶级为整肃吏治,严明法纪,都一向注意与官吏的贪脏枉法作斗争。
早在奴隶社会的商朝,商王成汤就首创了“官刑”,禁止“三风十衍”,“儆于有位”,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其中包括十种犯罪之一就是收受贿赂,凡违反“官刑”者,一般官吏要遭贬,君王违反,要追究“臣下不谏”的责任,对“臣下”处以“墨刑”。
到战国时,李悝制定的“法经”规定了“嬉禁”和“全禁”,对赌博和受贿判处罚金和死刑不等,“承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
”秦朝对贪脏枉法的官吏一律重罚,“不赦不宥”,即不赦免不宽大,在秦律中有“通一钱,鲸为城旦罪”的规定,甚至私借公款也要以盗窃问罪,秦简中记载:“xx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
中国古代吏治之法的体现
中国古代吏治之法的体现法学1001班韩曦学号 10261005吏治,指古代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管理和统治民众的方式和治绩,它涉及到官吏的教育、选拔、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
一、原始社会末期的黄帝和尧舜时代是吏治建设的萌芽时期“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盖取诸夫(《周易•系辞》)”,这是中国吏治文化在典籍中的最早记录。
尧舜禹时期实行“无为而治,有德居之”的吏治文化,部落联盟统治者更迭采用禅让制。
官吏制度大约是创建在舜的时期。
根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问四岳:“有能奋庸美尧之事者,使居官相事。
”二、夏商西周时期是吏治建设的礼治阶段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初具规模的王朝。
随着国家和国家机构的出现,国家的管理者——官吏也随之出现。
夏商两朝其吏治建设在吸取了先前“有德居之”基础上,吏治多是贯彻法不成文的礼制刑讼制度,孔子讲:“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说明夏商时期的吏治建设是以礼为治的。
随着国家职能的提升和不断完善,国家的管理者——官吏所行使的职权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国家的管理制度、约束官吏的有关制度与之俱来。
夏商两朝的吏治都是以礼为治的。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左传》昭公十四年)。
这里不仅记录了刑罚“杀”,而且还有罪名:“昏”、“墨”和“贼”,其中的“墨”是明确针对官吏者的廉洁行为(实指贪污)所定的罪名。
所以在国家形成之初统治者的刑法多是为了治理官吏而定的。
商朝励行德教为主,以刑为辅。
如荀况所讲:“刑名从商”《荀子·正名篇第二十二》。
商朝继承了夏朝对官吏的法治萌芽之后,渐渐构筑了吏治建设的法治治国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
商王成汤就首创了“官刑”,禁止“三风十衍”,“儆于有位”,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其中包括十种犯罪之一就是收受贿赂,凡违反“官刑”者,一般官吏要遭贬,君王违反,要追究“臣下不谏”的责任,对“臣下”处以“墨刑”。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是商朝吏治向周朝“出礼则入刑”的吏治过渡。
概括中国古代整顿吏治的主要手段
概括中国古代整顿吏治的主要手段
中国古代整顿吏治的主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制度:一些帝王通过颁布新的法令和政令,进行吏治体制
的改革。
这可能包括对官员选拔、考核、晋升和处罚的规定,以及相关
制度的调整。
2.考试选拔官员: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整顿吏治的重要手段之
一。
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有助于确保人才的选拔公正,并减少世袭
和权贵的影响。
3.清除贪官污吏:一些帝王采取措施清除贪污腐化的官员,加强
对吏治的监察和惩罚机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权的稳定。
4.设立监察机构:一些朝代建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
方官员的行为。
这有助于加强对地方行政的监督,减少腐败行为。
5.推行廉政文化:通过宣传教育和文化手段,推动廉政文化,倡
导清廉正直的品德。
这有助于塑造官员的道德风貌,提高整体吏治水
平。
6.加强对民众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百姓的权益,减轻他
们在地方官员压迫下的负担。
这有助于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
会的稳定。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整顿吏治的主要手段涉及到体制改革、选拔机制、惩罚制度、监察机构等多个方面,旨在提高官员的廉政水平,减少腐败现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权的稳定。
这些手段在不同朝代和历史时期会有一定的变化和调整。
雍正吏治整顿
中国古代整顿吏治举措研究——以雍正朝为例吏治,指古代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管理和统治民众的方式和治绩。
放宽一些,它涉及到官吏的教育、选拔、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
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吏治也就是治吏,或者叫吏政。
官吏、官或吏,是各级官员的通称。
官分文武,这里只讲到文官,武官的一些特殊问题,也先不涉及。
中国古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吏治,乃至“治吏”重于“治民”,韩非子甚至主张“治吏不治民”,可以说吏治的好坏是一个政权是否有希望的重要标志。
中国历史上对吏治的重视程度,在世界历史上似乎绝无仅有。
道路、纲领、政策制定之后,“干部决定一切”,吏治的成败涉及王朝的兴亡,正因为古代中国对吏治重要性的认识,因此,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吏治整顿。
其中雍正朝对吏治的整顿针对性最强、最具体,效果也最明显,影响也比较大。
本文试图对雍正朝整顿吏治的背景、措施做一个梳理。
一、雍正推行吏治整顿的背景雍正帝即位初期面临吏治败坏的严峻形势,官吏贪污愈演愈烈,官场陋规层出不穷,是雍正开展吏治整顿的大背景。
康熙后期官吏贪污、钱粮短缺、国库空虚的情况已相当严重,“户部库银亏空数百万两”。
有些道府州县“藩库钱粮亏空,近来或多至数十万”。
这些亏空不是受上司勒索,就是自身侵渔。
同时,每年四时节会、上司喜庆丧葬、下属晋见上司,都要按规定馈送礼金,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不成文的规定。
地方官为固位邀宠,狂征滥派,又私征火耗于民,“竭小民衣食之资,供官司奴隶之费”。
大小官吏除侵盗国库钱粮外,还加紧压榨劳动人民,他们私自加派,收取陋规,当时全国各地官府的杂派之多、陋规之繁,真可谓前所未有。
在这些名目繁多的杂派当中,以耗羡(亦称火耗,即是官府征收田赋时附加的损耗)为最大。
据有关史籍记载,火耗派征起于明代,清代刚建立时,统治者为了笼络人心,曾宣布禁止征收耗羡。
但事实上办不到,旋至康熙年间,耗羡已得到朝延的默许,“听其自取”。
于是,闸门一开,其势难挡。
地方官吏更加肆无忌惮地苛征耗羡,其数额日见提高。
中国古代“吏治”及其当代启示的研究
摘要我国古代大凡有识之士都能认识到:“治国必先治吏”,“治民必先治官”,“民生之安危,由于吏治之清浊”。
近代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创建共和制国家的时候曾经深切的说过“一个国家除了官吏之外,还有什么重要呢?”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民主政治深入民心的历史进步,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工作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这些工作取得了许多突出性的成果,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新的福祉。
但同时,官员的腐败问题却正在以各种新的形式出现,形势愈演愈烈。
许多政府官员,特别是一些国家高级官员的形象危机问题和腐败犯罪问题正在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极大阻碍。
官员治理问题同经济发展同等重要,当前条件下,解决这一问题迫在眉睫,反腐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仍需继续。
中国古代“吏治”作为古代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社会制度与历史条件的限制,虽然其中存在许多消极的方面,但是古代吏治建设中的许多廉政主张、肃贪措施与法律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当时人民的普遍愿望,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
它的成功之处在今天仍给我们以巨大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因此,如何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利用中国古代“吏治”中的积极因素,以消解现代廉政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阻碍,从中寻求一条充分适合中国本土资源的现代法治之路便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从三个大的方面对中国古代吏治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力图为当前我国廉政法制建设与反腐工作提供新的有价值的历史资源。
首先,通过对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历史时期的典型和成功的“吏治”实践过程进行追根溯源的探究,了解、重点分析每个历史阶段优秀的统治者依据国情、民情制定的重要吏治制度、措施及律法或者有关吏治的政治主张,挖掘它其中的精华部分。
从夏商周到秦汉到隋唐再到宋元明清时期,它的存在和发展从未间断过。
例如,它其中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考课管理制度、监察监督制度、惩贪立法以及对官员的教育问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自身独特与成功的地方,关键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取其糟粕,取其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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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吏治之法姓名:***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号:********前言:官吏是在国家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享有一定权利的一个特殊群体,是行使国家职能、执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吏治的好坏对国家政治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兴衰。
法律由人来制定,也只能由人来实现,法治不能无人去治。
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谋求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吏治建设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也都深刻地认识到治吏对推行“法治”的重要意义。
先秦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著名论断,其实质并非轻视、否定治民,而是强调治吏的重要性,试图通过治吏来实现治民。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人存政举”、“有治人,无治法”,更是突出了人,即圣君、良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法治是治国的宏观方略,吏治则是治国的一种具体途径,只有以法治吏,才能保障以法治国。
中国古代绝大多数时期都做到了既重视法治,又重视吏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一)中国古代吏治法的内容概要中国古代吏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惩处的刑罚也比较严酷,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贪污受贿的罪与罚古代刑律中的贪污行为是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受贿行为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
古代社会统治阶级为整肃吏治,严明法纪,都一向注意与官吏的贪脏枉法作斗争。
早在奴隶社会的商朝,商王成汤就首创了“官刑”,禁止“三风十衍”,“儆于有位”,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其中包括十种犯罪之一就是收受贿赂,凡违反“官刑”者,一般官吏要遭贬,君王违反,要追究“臣下不谏”的责任,对“臣下”处以“墨刑”。
到战国时,李悝制定的“法经”规定了“嬉禁”和“全禁”,对赌博和受贿判处罚金和死刑不等,“承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
”秦朝对贪脏枉法的官吏一律重罚,“不赦不宥”,即不赦免不宽大,在秦律中有“通一钱,鲸为城旦罪”的规定,甚至私借公款也要以盗窃问罪,秦简中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
汉律因袭秦律,重惩脏吏。
依汉律,“主守盗值十金者”即处以死刑;一长官接受属下财物的,要依法问罪;汉文帝时曾下令,“禁生脏者,不得为吏”,后代连同胶吏子孙,要禁锢三世,不得为官。
南北朝时,法纪废弛,故统治者更加重了脏罪的刑罚。
“事涉货财,宁不尤切。
今可改不枉法受财科同正盗”。
北朝后魏时,亦用重法惩治脏吏,《魏书·张衰传》载:“显祖诏诸监临之官所监治,受羊一口、酒一解者,罪至大辟,与者以从坐论”。
北齐《齐书·祖珑传》载:“奥拟补令史十余人,皆有受纳,后其事发,缚逛送廷尉,据枉法处绞刑”。
唐朝初年,统治者在总结了历代惩治贪官污吏的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尽的法律惩办赃官。
唐代宗“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因而唐朝初年,“官吏多自清谨”,政纪比较严明。
在唐朝《职制律》中规定:1凡接受财物为人请求者,都要问罪。
其中“非监临之官受人财物而为请求者,坐脏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答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二千五百里”,对接受某人之财物,通过一定关系代向主办人请求者要判刑。
2“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无受者并脏论,余各依己分法”,共谋受贿,分脏入己者,要分主从加以惩罚。
3“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财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即负有领导、监督之贵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接受他人财物的~般官吏受财请求处罚要重,对事后受财者,要以枉法与否作为刺刑轻重的根据。
4“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馈及乞取者,与监临同”,即官吏奉派出使,于所到之处接受馈赠或强行取要,要按监临受贿论处。
5监临主司于所管辖地区借贷及买卖财物,利用权势,谋取非法利润者,要受答刑至徒刑不等。
6凡借、挪用自己管理的国家财产、私自役使自己主管部门的奴脾、牛马、车船者,皆以贪脏论罪,“徒三年”。
唐初统治者对监临之官役使所监临财物的行为的处理是非常重视的。
而明代对贪官污吏的惩罚突出表现在刑罚的严酷上。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审时度势,把“乱世用重典”确立为自己的治国方针,在法律上对臣吏严加控制,凡官吏犯贪脏罪者,要层层追查,而且主司还要负联带责任。
《大明律》规定,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十,八十贯则绞杀;监守自盗者,不分首从,并脏论罪,四十贯则斩。
而对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若犯贪污罪加重两等处罚。
明朝法律还规定,允许人民赴京城揭发地方官的贪污不法行为,凡查出贪污60两钱以上官吏,都要处所剥皮之刑,剥下的皮装进草,填充起来示众。
当时各府、州、尉、县之左特立一庙,名曰:“皮场庙”,官府两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以便提醒官吏,切勿贪脏枉法。
二、对擅权失职的罪与罚所谓擅权失职行为,是指官吏在执行职务时滥用或超越职权的行为。
在封建社会,法律对各级官吏的职责范围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违反了规定,就要受到惩罚。
奏律中规定,官吏“不以官为事”要受到处罚,“越官而有功”也要受到处罚。
官‘吏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侵占公款以盗窃罪论处,官吏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同他人一起骗取国家的爵位和赏金,要追究刑事责任;官吏在执行职务中由于自身的过失和不法行为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汉律中要求官吏必须尽职,官吏不尽职则被视为渎职罪。
唐律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更加严密,在渎职罪中最严重的犯罪自然是对皇帝诏令的怠慢或执行中出差错,这类性质的罪行皆属“十恶”之列,要处以死刑唐初统治者对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规定了多种处理原则,对违法官吏的惩罚从答刑到死刑不等。
明朝在《大明律》中,要求各级官吏要依律执法,不准“法外遗奸”,并明确规定官吏不得“变乱成法”,“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出者以全罪论,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重以死罪”,即要求执法者要忠诚于王法,严重执法违法者,要处以死刑。
三、对违背名份限制的罪与罚传统中国封建社会是以血缘家族为联系的阶级社会,这必然从法律上反映出对“名份”的确认和对违背“名份”限制的惩罚。
早在战国时,李悝的《法经》就规定:“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诛”,即官吏家中之物不能超过各份标准。
公元前365年,商鞍发布的奖赏年功的法令规定:有争功者按军功赏爵、赐地、封官,没有军功的宗室贵族占有的田宅、臣妾都要有限制,超过标准就是违法,甚至衣着穿戴也不许随便,违者也要处罚。
在这方而,唐律则进一步规定了官吏的“树碑立传罪”、“出差超标罪”等等细则,即高级官吏如果“未能导德齐礼,移风易俗,妄述己功,崇饰虚辞,讽谕所部,辄立碑者”,便构成树碑立传罪。
官吏出差乘坐的骚马匹数及行走的路线都要有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者,就要处以杖刑或徒刑。
官吏擅自为自己修进宅邸,超出规定,也要受到惩处。
总之,目的就是要保护封建统治秩序,确保专制主义的社会制度。
(二)原始社会末期的黄帝和尧舜时代是吏治建设的萌芽时期“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盖取诸夫(《周易•系辞》)”,这是中国吏治文化在典籍中的最早记录。
尧舜禹时期实行“无为而治,有德居之”的吏治文化,部落联盟统治者更迭采用禅让制。
官吏制度大约是创建在舜的时期。
根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问四岳:“有能奋庸美尧之事者,使居官相事。
”(三)夏商西周时期是吏治建设的礼治阶段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初具规模的王朝。
随着国家和国家机构的出现,国家的管理者——官吏也随之出现。
夏商两朝其吏治建设在吸取了先前“有德居之”基础上,吏治多是贯彻法不成文的礼制刑讼制度,孔子讲:“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说明夏商时期的吏治建设是以礼为治的。
随着国家职能的提升和不断完善,国家的管理者——官吏所行使的职权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国家的管理制度、约束官吏的有关制度与之俱来。
夏商两朝的吏治都是以礼为治的。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左传》昭公十四年)。
这里不仅记录了刑罚“杀”,而且还有罪名:“昏”、“墨”和“贼”,其中的“墨”是明确针对官吏者的廉洁行为(实指贪污)所定的罪名。
所以在国家形成之初统治者的刑法多是为了治理官吏而定的。
商朝励行德教为主,以刑为辅。
如荀况所讲:“刑名从商”《荀子·正名篇第二十二》。
商朝继承了夏朝对官吏的法治萌芽之后,渐渐构筑了吏治建设的法治治国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
商王成汤就首创了“官刑”,禁止“三风十衍”,“儆于有位”,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其中包括十种犯罪之一就是收受贿赂,凡违反“官刑”者,一般官吏要遭贬,君王违反,要追究“臣下不谏”的责任,对“臣下”处以“墨刑”。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是商朝吏治向周朝“出礼则入刑”的吏治过渡。
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
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仅受道义的谴责。
(四)影响中国古代吏治法的因素1 传统文化对吏治法的影响。
儒家文化是根据人性中的丑恶|、贪欲等不良倾向而设立赏罚机制,推行德政礼治的依据。
这种传统深厚的道德属性政治制度以“为政以德”作为立身从政的准则,强调了人格道义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和价值。
正所谓“闲之以礼,纠之以政,行之以义,守之以信,奉之以仁”,“民无信不立”、“以信待天下”。
因此这些宝贵的人文精神,无论作为一种温和的政治伦理,还是作为一种理想的为政方略,都对吏治法影响巨大,,中国古代的官吏制度也因此成为具有道德色彩的治世经典。
2吏治法在封建体制中末流的地位。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封闭式操作的,本身缺乏激励的机制,更缺乏外来的激励,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民众的激励与监督。
官僚是一个特权阶层。
十农工商,十为四民之首,介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十的出路就是做官,进入统治者的行列。
如清朝中央官员收受地力一官员的“冰敬”、“炭敬”,以及诸如陋规、折色、火耗等等,法律成为具文,吏治必然腐败。
封建社会法治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治,而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这使得法律的公平、公正难以体现,致使以法治史的法律效力保障大打折扣,腐败也就难以遏止了。
如唐朝法律的四种形式中,令、格、式都基木上属于君主制定法,这种立法形式不但具有灵活性,更能体现皇帝的意志,同时它也难逃被轻易变动内容及效力的厄运。
正是如此才使得官吏在执行法律时,多以皇帝的好恶来行事,而无其他的判断标准。
(五)中国古代吏治的完备与严整性一是有明确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