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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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中国成立后
新中国的成立彻底打破了原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乡 村精英的身份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性质的转变与 土地革命彻底改变了中国乡村社会,颠覆了传统的乡村 权力结构和文化规范,新的权力秩序和文化要求给了传 统士绅阶层致命一击。新的乡村精英是来自于贫苦家 庭、未受过教育、政治思想觉悟高的青年党员干部。 原来的各种乡村精英,无论是传统士绅、宗族领袖以及 地方保护人,还是地主恶霸、土豪劣绅,都在建国后一 次次的政治运动中被彻底打倒。乡村社会被紧紧掌控 于国家政权之下,经济、政治与文化都依赖于国家统一 的计划体制,新的乡村精英代表国家政权利益。只 是,“由于缺乏文化资源,不得不过度地依赖政权和政治 话语的支持,从此以后,中国农村开始了政治权力无限 扩张的时代”(张鸣,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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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2000)通过对华北村庄的研究发现,民国 时期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渗透仍要通过地方 和村庄里的显要人物来控制。“乡村中的权要 人物,多是从事耕作的‘凡人’———中农、 富农以及经营式农场主。” 随后,杜赞奇(2003)也在其对华北村庄的研究中 提出了20世纪上半叶农村精英的地位和功能从 “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的变化。他 指出,乡村精英往往由在宗教或宗族中具有权 威地位的人担当,筛选的标准既要看他是否富 有,又要考虑他的宗族门派。
(一)传统社会
传统社会中的士绅,即乡村的精英阶层,是联系 国家政权与广大农村社会的中间环节,是乡村 政治的中心,具有相当的道德解释权与评价权。 费孝通(2006)在论述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特点 时指出,士绅可以通过他的一切社会关系将下 层社会的压力传到上层,直到皇帝本人。他进 一步指出:“绅士是退任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 戚戚。他们在野,可是朝内有人。他们没有政 权,可是有势力……”。
近代以来,日本学者的研究认为,士绅作为明末 清初时期的用语,是具有生员、监生及至举人、 进士等身份并居住在乡里的人的总称(冯贤亮, 2005)。 张仲礼(1991)认为生员等属于下层绅士,举人为 中层绅士,而进士为高层绅士。他通过对晚清 各个地方志中的绅士传记所做的分析,将绅士 按职责划分为八类:“为慈善组织和民间团体筹 款”、“调节纠纷”、“组织和指挥地方团 练”、“为公共工程筹款并主持其事”、“充 当政府与民众的中介”、“为官府筹款”、 “维护儒学道统”、“济贫”。这种类型划分 基本上涵盖了乡绅在农村生活中的各种作用。
(二)清末及民国时期
清末封建政权的逐渐瓦解改变了原有的社会制 度,农村社会精英阶层的代表———士绅的身 份界定和地位功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孔飞力(1999)在其著作中认为:尽管清帝国的行 政机构逐渐分崩瓦解,但传统秩序的重要基 础———地方士绅的权威并未随之动摇。他指 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出现的土豪劣绅即是 来源于旧日的下层绅士。
乡村精英的概念整合
帕累托在其著作《精英的兴衰》中这样定义 “精英”:“精英是指最强有力、最生气勃勃和 最精明能干的人,而无论好人还是坏人。”(帕 累托, 2003) 而米尔斯则开创性地运用精英理论来研究社会 结构的变化,他的“精英”指的是居于社会统 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拥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并能 运用大量政治权力的一类人(米尔斯,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