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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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9]国烟运〔2007〕422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

[20070929]国烟运〔2007〕422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运…2007‟422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局领导在全国烟草行业企业管理现场会议上的重要批示: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打牢发展基础,提高发展水平,努力实现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全国烟草行业企业管理现场会议精神,现将行业全面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突出实效各单位要充分运用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和方法,以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流程制度为核心,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运用过程方法科学细化质量方针目标,基于市场,面向市场,优化企业内部业务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形成靠制度管人,按流程分责,照标准做事,高效顺畅、快速响应市场并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从而建立一种面向流程的执行体系,实现系统化、流程化、制度化的管理,进一步理清各种责权关系,从机制和制度上推动企业内部纵向和横向有效协调,形成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管理基础平台,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实现管理持续改进,切实推进企业管理进步,全面提升水平。

(一)工业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重点,要从生产制造向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延伸,注重产品研发能力、过程控制能力、品牌培育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的全面提升。

1.要紧密结合省级工业公司转型的需要。

以省级工业公司为主体,按照企业化运作的要求,运用过程方法,分析管理现状,诊断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原有成员企业的管理体系加以改造、整合和提升,做到统一体系策划与文件编制,统一体系实施与运行,形成企业内部自上而下、高度统一、全面覆盖的管理体系,以适应多点生产的需要,实现省级工业公司的一体化运作和企业化经营,使省级工业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

2.要紧密结合企业“四个中心”建设。

一是搭建企业统一的卷烟生产经营业务流程架构。

要从战略和业务出发,在企业集团内部建立一套统一涵盖所有业务活动的流程架构,打破流程的部门化,建立流程的衔接体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1.07.04•【文号】国烟办综[2011]367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管理规范》的通知(国烟办综〔2011〕367号)各有关省级局(公司):自2008年以来,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大力宣传贯彻《烟叶收购管理规程(试行)》(国烟办综〔2008〕187号),烟叶收购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为加大烟叶等级质量管理力度,有效配置烟叶收购管理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烟站的收购管理功能,国家烟草专卖局将烟叶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工作规范与烟叶收购管理规程予以合并,形成《烟叶收购管理规范》,现将印发给你们,《烟叶收购管理规程(试行)》(国烟办综〔2008〕187号)同时废止。

请你们按照《烟叶收购管理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流程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严格监督考核,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升基层管理水平。

附件:《烟叶收购管理规范》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烟叶收购管理规范二○一一年六月前言《烟叶收购管理规范》共三分部分:--第1部分:基本规定;--第2部分:把烟收购;--第3部分:专业分级散叶收购。

第1部分:基本规定1 总则1.1为了坚持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维护国家、烟叶种植主体和消费者利益;保障烟叶收购秩序,提高烟叶收购管理水平,促进烟叶收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范。

1.2本部分适用于地市级公司对烟叶收购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1.3本规范体现了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强顾客和烟叶种植主体满意的宗旨。

2 收购组织管理2.1基本规定2.1.1企业应建立收购管理体系,确保烟叶收购有组织,有计划,规范操作。

2.1.2组织结构应体现分工协作、责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

2.1.3科学设置岗位,各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烟草公司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烟草公司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烟草公司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一、引言烟草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烟叶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顾客满意度,制定并实施了烟叶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制度的内容和要点,确保烟草公司在烟叶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烟叶质量检验管理流程为了确保烟叶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烟草公司制定了一套详细而严谨的烟叶质量检验管理流程。

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采样烟草公司专门设立了采样点,通过随机采样的方式,每批次烟叶都要进行取样。

取样时,需保证样品充分代表整个批次,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项目烟叶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水分、焦油含量、烟碱含量、灰分等多个指标。

每个指标都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确保质量检验的科学性和标准化。

此外,还将制定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检验项目,以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3. 检验设备烟草公司配备了一系列先进的检验设备,包括外观检查仪、水分测定仪、气相色谱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需要经过相关培训,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校准,以保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记录和报告每次检验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内容。

这些记录和报告将存档并进行管理,以备查阅和追溯。

同时,也可以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三、烟叶质量检验管理人员为确保烟叶质量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烟草公司配备了专门的质量检验管理人员。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合格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他们负责烟叶质量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

四、质量问题处理和改进在烟草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

对于检验中发现的烟叶质量问题,烟草公司建立了问题处理和改进机制。

一旦问题被发现,将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评估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同时,也将启动改进计划,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同类问题不再发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年度烟叶收购基准样品审定认证工作,现将《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二○○七年九月七日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叶国家基准样品的审定工作,保证烟叶国家基准样品的权威性,依据GB2635-1992《烤烟》、GB/T8966-2005《白肋烟》和GB5991-2000《香料烟》等技术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叶国家基准样品是经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标委)审定通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签封并有配套的《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附件1)的烟叶实物样品。

第三条烟叶样品送审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家基准样品的审定工作。

执行审定任务的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审定国家基准样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农标委负责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工作。

第五条中国烟叶公司负责国家基准样品审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由农标委委员组成的审定技术组具体负责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的技术工作。

第七条各送审单位应明确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烟叶样品的制备、送审、调整和后期仿制工作。

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填表预审。

各单位送审的烟叶样品必须由其样品技术负责人填写《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附件2),经所在省份的农标委委员(或者省级烟叶样品技术负责人)认定并签字推荐。

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

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377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国家局制定了《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卖管理监督是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的基础。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解决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重要措施,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内部管理监督意识,认真抓好《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落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各省级局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专卖的副局长要切实负起分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要结合实际,依据《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措施,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管理监督,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要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健全组织机构,调整充实专卖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依法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定岗定责定标准,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岗,切实加强日常专卖管理监督,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务求实效。

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加强对地(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要确定联系单位,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级工业公司及各工商企业要树立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范经营内控机制,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社会上树立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业的良好形象。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国烟专〔202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21]377号)等国家局规章制度,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各级局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规章制度,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省级局全面领导本辖区的专卖内管工作,组织本规范的落实,推动基层认真履行专卖内管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市级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不规范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级局,对县级局上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县级局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发现不规范问题及时向市级局报告。

第三条各级局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21]186号)的有关要求,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省级局可视情况向省级工业公司及其生产点派驻专卖内管特派办(员)。

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确定具体负责部门,配合专卖内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局要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对受理的反映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局应积极推进专卖内管信息化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对行业内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六条定期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的内容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省级局每年对辖区行业内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省、市级局要针对问题较多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专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3.07.08•【文号】国烟办[2003]383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通知(国烟办[2003]383号)各有关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烟叶工作重点,按照全国烟叶收购工作现场会部署和要求,确保今年烟叶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局决定组织工作组对全国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国家局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1、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烟叶收购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的情况;2、检查各地执行国家烟叶收购计划和烟叶收购合同、控制烟叶总量的情况,协调毗邻地区的收购秩序;3、检查各地执行国家烤烟标准、提高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的情况,重点抽查全国50万担以上烟叶产区基层收购站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复烤厂调进原烟等级质量;4、调查了解今年烟叶收购价格执行情况以及对明年烟叶收购价格想法,标准化烟叶收购站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二、工作安排国家局将组织三个烟叶收购工作检查组,于8月至11月对全国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一组:聂和平、陆中山;第二组:胡炳辉、王卫康;第三组:张跃、关博谦。

三、工作要求1.有关各省级局(公司)要高度重视,坚持“两手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叶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烤烟标准,积极有效地做好烟叶收购各项工作。

2.有关各烟叶产区在收购期间要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相应组织工作组对所属烟叶收购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2004年1月底前,将收购工作情况总结及检查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结果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国家烟草专卖局二00四年九月七日附件: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

其中4项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

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7.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9.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2.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1.名晾晒烟名录审批2.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审批3.烟草新品种审定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四、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一项已下文):1.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2.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3.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4.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指以上部分的事项范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8.12•【文号】国烟专[2005]502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502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为加强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卷烟纸生产经营行为,巩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工作的成果,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的工作方案》(国烟专[2004]372号)要求,严格执行检查、监管等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使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和卷烟纸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局要制订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卷烟纸生产经营日常专卖管理制度。

(二)实行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工作责任制。

有关省级局要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工作组,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卷烟纸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作统一规范的检查记录表,详细列明检查的项目内容。

检查结束后,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组负责人和卷烟纸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在记录表上签字,存档备案。

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检查工作到位,结果真实可靠。

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弄虚作假,出现卷烟纸流失到制假窝点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检查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6.08.09•【文号】•【施行日期】2006.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现将《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稳定烟叶收购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烟农利益,根据《烤烟》(GB2635-92)、《规范烟叶流通秩序的规定》(国烟法[2002]163号)、《烟叶收购及工商交接过程质量控制工作规程》(国烟科[2005]60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是指烟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对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实施的抽样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执行抽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受检单位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条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国家局烟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各烟叶产区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定期发布抽查情况简报和通报。

第六条各烟叶产区烟叶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辖区的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的具体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

烟叶收购期间,每半个月向上一级烟叶主管部门报送烟叶等级质量抽查情况,同时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各烟叶产区烟叶主管部门在收购期间要专门成立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根据烟叶收购工作进度,在收购季节执行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任务。

第八条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实行内部分工,明确组长、抽样记录员和等级质量检验员的职责和权利,检查组需配备烟叶等级质量检验员2名以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3.04.07•【文号】国烟专发[1993]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国烟专发〔1993〕第27号1993年4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及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个文件。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

《通知》是在党的十四大以后,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发出的,表明了国务院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的态度。

《通知》强调,要全面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这即充分肯定了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重申禁止开办各种计划外烟厂(包括变相办烟厂)和继续抓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又强调要有效控制烟叶盲目发展并提出一系列相应改革措施,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明确规定了开办卷烟批发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审批原则;指出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尚未发布之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并提出了烟草行业当前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同时,明确地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专卖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二者并不矛盾。

澄清了种种错误观念和糊涂认识。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首先就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通知》的精神。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方案和措施,并付诸实施。

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烟草行业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别检验机构),按照相应的鉴别检验规程,对烟草专卖品进行假冒伪劣等定性鉴别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依本办法出具的鉴别检验结论报告可作为烟草专卖品定性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鉴别检验或鉴定另有规定的,从- 1 -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管理,包括组建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专家委员会,组织仲裁鉴别检验、鉴别检验人员资格的认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和对照样品的征集、鉴别检验规程的制定等。

第八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机构,其鉴别检验职责主要包括:承担各类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全行业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库和对照样品库,同时为行业其他鉴别检验机构提供服务;受托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培训、研究和交流;负责全行业鉴别检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第九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是本省(区、市)区域或指定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鉴别检验职责主要包括: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负责建立本机构所需的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库和对照样品库;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培训、研究和交流;负- 2 -责辖区内鉴别检验数据的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条鉴别检验机构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认定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科〔2006〕89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管理,确保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服务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印发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436号)同时废止.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此件可上网)主题词:烟草产品检验管理通知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抄送: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法规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06年12月11日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烟草行业烟叶质量检验标准

烟草行业烟叶质量检验标准

烟草行业烟叶质量检验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烟草制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消费需求逐渐增长。

为了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烟草产品的质量安全,烟草行业对烟叶进行质量检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从烟叶质量检验标准的制定、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烟叶质量检验标准的制定烟叶质量检验标准的制定是保证烟草产品质量的基础。

烟叶质量检验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和严谨的原则,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在制定烟叶质量检验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指标:根据烟叶的特性和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指标,如水分含量、总氮含量、果胶含量等。

这些指标应具备科学性、可检测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准确地反映烟叶的质量情况。

2.检验方法:为了保证烟叶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法。

这些方法应基于科学的原理和技术,并经过验证和确认。

同时,应考虑到实际操作的便捷性和经济性,确保能够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

3.标准依据:在制定烟叶质量检验标准时,应参考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同时,应结合国内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国内市场需求和技术条件的标准。

二、烟叶质量检验的方法和技术要求烟叶质量检验的方法和技术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的关键。

在进行烟叶质量检验时,应根据烟叶质量指标的不同要求,采用合适的检验方法和技术。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烟叶质量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1.外观检验:通过对烟叶的形状、颜色、完整性等进行观察和比较,判断烟叶的外观质量。

外观检验是烟叶质量检验的第一步,也是最直观的检验方法之一。

2.理化指标检测:通过对烟叶中的水分含量、总氮含量、果胶含量等进行检测,评估烟叶的化学性质。

这些理化指标的检测可以采用现代分析仪器和方法,如红外光谱仪、气相色谱仪等。

3.感官评定:通过人的感官器官对烟叶的气味、口感等进行评定,判断烟叶的风味和品质。

感官评定是烟叶质量检验中一种重要的方法,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各有关单位:“紧密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重点,坚定不移地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狠抓落实”是国家局确定的今年工作重点。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加强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是“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的重要内容。

烟叶质监工作已连续开展三年,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行业烟叶质监体系已初步建立;近年来,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有较明显的提高,已初步达到或接近标准的要求;去年国家局组织抽检的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平均为60%,达到3年来最好水平。

但从总体上看,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特别是省际间交易的等级合格率距标准的要求还较远,尚不能满足卷烟厂要求,烟叶质监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烟叶是卷烟生产的重要原料,其质量是否符合卷烟生产需求,直接影响到卷烟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活动都必须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诚实守信、确保产品质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缺乏信用就会失去市场。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烟叶质量监督工作,是促进烟叶等级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经营活动重要的基础性措施,是应对激烈市场竞争,实现我国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

各省级局(公司)领导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烟叶质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精选模板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精选模板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烟叶的管理,规范罚没烟叶的处理程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烟叶,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罚款收购或没收的烟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送处理的罚没烟叶。

罚没的复烤烟叶、烟丝、烟草薄片、烟梗、烟棒、烟沫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处罚烟叶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接受委托处理涉案烟叶的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烟叶处理的烟草拍卖行和烟草。

第二章仓储保管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对本机关处罚的涉案烟叶和接受委托处理的罚没烟叶,指定辖区内有烟叶仓储条件的烟草保管。

第五条被指定保管罚没烟叶的烟草,对罚没烟叶应专库保管,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罚没烟叶管理台账。

第六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烟叶应当场加贴封条,注明票据号码并由案件经办人和当事人签名。

烟叶仓库保管员在入库交接时,应认真核对,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后办理交接手续,向案件经办人出具涉案烟叶入库单。

第七条未结案的涉案烟叶,实行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仓库保管人员不得单独启封或与其他非涉案烟叶集中存放。

需要抽取样品的罚没烟叶,由案件经办人员、仓库保管员、案件当事人共同启封。

第八条罚没烟叶应根据管理台账办理出库手续,确保办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得违反办案程序提前出库进行处理。

第九条罚没烟叶的出库包括发还出库、委托收购(拍卖)出库、检测出库、销毁出库。

发还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出库手续。

委托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办理出库手续。

检测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检测书》办理出库手续。

销毁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出库手续。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促进烟草行业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烟草产品质量建立以行业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形式主要有三种: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

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行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监督抽查和统一监督检验两种形式。

第三条对烟草产品实行监督检查的范围是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内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及其相关原辅材料、专用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的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统一简称省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后组织实施。

各省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一般每年度对同类产品组织1-2次,抽查的重点是烟草专卖品及生产量大、销售面广的高、中档产品、名优产品、优等品、一等品、进出口产品及质量问题多、消费者反应强烈的产品。

抽样地点一般为产品销售市场及销售仓库。

第七条烟草产品行业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统检)由国家局统一部署,确定其实行统检的产品目录,统一安排时间,统一指定检验机构,并提出统检要求。

实行统检的产品应是对行业影响大、质量问题多、需要全面掌握质量状况并进行宏观控制的产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国烟专〔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烟专〔2020〕101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7月10日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2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发布以来,通过互联网宣传、推广、售卖电子烟问题有所好转。

但受利益驱使,通过改头换面、变相销售等手段诱导未成年人购买吸食电子烟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防止电子烟市场乱象死灰复燃,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专项检查,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更加严厉的治理手段,全面清理互联网电子烟售卖,全面强化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二、检查内容(一)开展互联网电子烟信息全面清理。

1.全面清理互联网电子烟销售,防止改头换面、变相销售。

2.全面清理短视频、自媒体等社交平台电子烟销售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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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002.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烟叶是卷烟生产的重要原料,其质量是否符合卷烟生产需求,直接影响到卷烟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活动都必须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诚实守信、确保产品质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缺乏信用就会失去市场。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烟叶质量监督工作,是促进烟叶等级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经营活动重要的基础性措施,是应对激烈市场竞争,实现我国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省级局(公司)领导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烟叶质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省级局(公司)是根据国家局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紧密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重点,坚定不移地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狠抓落实”是国家局确定的今年工作重点。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加强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是“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的重要内容。烟叶质监工作已连续开展三年,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行业烟叶质监体系已初步建立;近年来,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有较明显的提高,已初步达到或接近标准的要求;去年国家局组织抽检的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平均为60%,达到3年来最好水平。但从总体上看,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特别是省际间交易的等级合格率距标准的要求还较远,尚不能满足卷烟厂要求,烟叶质监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为此,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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