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年至最新年购房补贴契税优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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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2008年至2009年购房补贴,契税优惠的内容

楼主

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此次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者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其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

此次补贴标准共分为两大类,凡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其中商品住房补贴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该时限内

购买的二手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商品住房补贴标准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此时段内购买二手住房的市民,享受的补贴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此项时间是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房者需要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缴纳完毕契税等,持完税凭证,才可以办理补贴事宜。而且不受户口限制的。具体也可以咨询西安房管局电话。

另外,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宣布从11月1日起,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契税统一下调到1%。

西安市契税收取标准为3%,其中普通住宅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按1.5%收取。根据西安市目前规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

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 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的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为普通住宅,否则将按非普通住宅对待,具体您可以根据您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根据相关规定,凡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其中商品住房补贴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

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 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该时限内购买的二手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商品住房补贴标准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此时段内购买二手住房的市民,享受的补贴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该补贴政策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只要您的网签备案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您就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此次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者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其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

商品房买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P1-P7页及合同签订日期所在页(房屋拍卖的需提供成交确认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实测报告表或建筑物分户实测平面图(审原件留复印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购房款收据(审原件留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审原件留复印件)。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组织证明等(查验原件,留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留审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二手房买卖

1、房产登记机关的业务受理单;

2、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拍卖的须提供成交确认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卖方性质为单位的,须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正式收据(审原件留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审原件留复印件)。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组织证明等(查验原件,留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5、原房屋所有权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6、上手契税完税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7、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留审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8、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家庭唯一普通住房认定相关证明

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按照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按照该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政策申报缴纳契税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税纳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包括军官证、护照)等家庭成员及关系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2、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审原件留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留审原件)。丧偶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3、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申报表。由征收机关受理后统一交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4、非本辖区(以县、区级为单位)居民购房,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住房证明(留审原件)。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3%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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