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保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2020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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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表》数据填写说明

《社会保险登记表》数据填写说明

《社会保险登记表》数据填写说明医院护理质量控制指标是衡量医院护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障患者安全和护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护理质量的控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从而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基础护理质量指标是衡量医院护理服务最基本的质量指标,包括患者床单位的清洁、消毒和铺床法,患者的身体约束和口腔护理,以及患者的头发清洁和梳理等。

这些基础护理质量指标的合格率是保障患者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重要保障。

专科护理质量指标是衡量医院各专科护理服务质量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专科领域的护理服务质量。

这些指标涵盖了各专科领域的护理操作规范、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是保障患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

危重患者护理质量指标是衡量医院对危重患者护理服务质量的指标,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监测、基本生活护理、专科护理措施等方面。

这些指标是保障危重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恢复的重要保障。

医院感染控制质量指标是衡量医院感染控制水平的指标,包括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手卫生规范、隔离防护措施等方面。

这些指标是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护理质量的控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从而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通过对基础护理质量指标、专科护理质量指标、危重患者护理质量指标和医院感染控制质量指标的监测和控制,可以保障患者安全和健康,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促进医院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对护理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可以促进医院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同时,通过对护理质量的监测和分析,可以为医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力。

医院护理质量控制指标是衡量医院护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障患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基础护理质量指标、专科护理质量指标、危重患者护理质量指标和医院感染控制质量指标的监测和控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从而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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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表_附件1

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表_附件1

附件1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根据聊人社字〔2020〕83号文件规定,我单位承诺,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如实申报,应计入缴费基数的部分全部计入,并将每名职工2019年度全年工资总额与2020年缴费基数对全部职工进行了公示。

无漏报缴费人数,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保险费的现象。

全部数据和内容真实有效,职工全部认可,并在《职工缴费花名册》上签字。

如有不实或事后审计查出问题,或出现职工投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我单位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2023年昆明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昆明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昆明保险缴费基数摘要:一、2023 年昆明保险缴费基数概述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5.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二、各保险缴费基数详细解读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a.缴费比例b.缴费上限和下限c.缴费基数计算方法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a.缴费比例b.缴费上限和下限c.缴费基数计算方法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a.缴费比例b.缴费上限和下限c.缴费基数计算方法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a.缴费比例b.缴费上限和下限c.缴费基数计算方法5.生育保险缴费基数a.缴费比例b.缴费上限和下限c.缴费基数计算方法正文:2023 年昆明保险缴费基数公布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下是各保险缴费基数的详细解读。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23 年昆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至300%,缴费比例为8%。

具体来说,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 元,那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000 元至15000 元。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023 年昆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至300%,缴费比例为2%。

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 元,那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000 元至15000 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2023 年昆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至300%,缴费比例为0.5%。

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 元,那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3000 元至15000 元。

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2023 年昆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至300%,缴费比例为0.1%。

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 元,那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3000 元至15000 元。

五、生育保险缴费基数2023 年昆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至300%,缴费比例为0.5%。

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 元,那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000 元至15000 元。

云南省社保缴费标准

云南省社保缴费标准

云南省社保缴费标准云南省社保缴费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保缴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云南省各项社保的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养老保险条例》,云南省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10%。

具体缴费标准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云南省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

同样,具体缴费标准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云南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较为简单,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云南省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1%。

同样,具体缴费标准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跨省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对于参加云南省跨省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4%。

具体缴费标准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总的来说,云南省各项社保的缴费标准都是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相应的缴费比例,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2015-10-14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及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比例和基数(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

3.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4.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

3.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特教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五)实行“300%封顶、60%托底”本人工资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其他(一)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工资基数一致。

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每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作为月缴费工资基数。

(二)2014年第四季度3个月的缴费基数,按2013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12作为月缴费基数;2015年的缴费基数,按2014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12作为月缴费基数。

2023 年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23 年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23 年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昆明市在推进社会保险改革和完善制度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自 2023 年起进行了调整。

以下是对 2023 年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详细介绍: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 2023 年起,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而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并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将更好地满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求,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另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也将在 2023 年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调整后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更好地适应医疗保障的需求,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职工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三、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昆明市还将对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这一举措旨在更好地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并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帮助失业职工渡过难关,重新就业。

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昆明市还将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将更好地满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保障需求,确保他们能够在生育过程中得到医疗、护理等支持,减轻生育压力,保障母婴健康。

2019 年昆明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将更好地适应职工的实际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一举措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将为昆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相信在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昆明市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定会不断完善,为职工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社保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社保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社保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社会保险缴费是指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于支付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资总额是指职工的全部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交通补贴、加班费等。

工资总额是确定缴费基数的基础,对于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有不同的计算口径。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相对简单,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总额进行计算。

即职工的工资总额就是缴费基数。

对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相对复杂一些。

这三项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不同于工资总额,有一定的上下限限制。

在中国,各地方的具体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各地方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来确定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

例如,北京市规定,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致,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总额进行计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高收入职工,一些地方会对其工资总额进行封顶处理。

例如,上海市规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总之,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是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来确定的。

不同地方的口径可能有所不同,职工在缴费前应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缴费计算。

云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云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BSZN-000000-2017 ...云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事指南云南省社会保险局2017年7月1日发布一、受理范围适用于省级和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养老保险权益的业务(转移接续业务办事指南另行制定)。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4.《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6.《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1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

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69号)。

13.《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16〕5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七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对此,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职工在正常假期及病、伤、残休工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享受下列各种假期时,其工资待遇按享受各种假期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

(七)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年或四年一次探亲假的;(八)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一年一度休假的;(九)按省规定享受自学考试及复习假的;(十)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婚丧假的;(十一)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假的;(十二)按省规定享受台、侨属陪同假的。

第四条:职工在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待遇按负伤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如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日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日平均工资计发。

社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咨询(3篇)

社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咨询(3篇)

第1篇一、引言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为工薪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活来源时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

为了保障社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社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咨询,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二、养老保险法律规定咨询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获得基本养老金。

2. 缴费基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3. 缴费比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4. 养老金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5. 养老金领取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咨询1. 适用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获得基本医疗救治。

2. 缴费基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3. 缴费比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4. 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云人社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四、执行时间上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pdf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8月22日。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表3-1)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表3-1)

单位全称
单位代码人01人02人03人04元05元06元07元08元09元10人11人
12
提供附件目录
参保单位填报人: 参保单位盖章: 日期:
社保机构受理人: 日期:
六、单位月均工资总额七、年末参保职工人数 其中:缴费职工人数
2、其他从业人员
四、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生活费总额五、单位人均月平均工资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年平均人数三、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1、在岗职工一、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1、在岗职工 2、其他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申报内容
项目
申报数
表单编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监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表3-1)
单位社保编号:申报年度:
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说明
1、参保单位每年年初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单位工资总额时填报此表。

2、单位社保编号:指社保机构在计算机系统中为参保单位分配的唯一标识代码。

3、申报年度:为当前自然年份,格式为YYYY.
4、申报内容:按政策要求和指标解释如实填写上年度单位实际情况。

5、
01=02+03
6、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参保单位、社保机构留存。

我国社保法实施管理细则(标准版)

我国社保法实施管理细则(标准版)

我国社保法实施管理细则社保法这是一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的社保法实施细则,仅供参考!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书籍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云南昆明五险一金的标准

云南昆明五险一金的标准

云南昆明五险一金的标准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

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1189×41.3%=491元,而职工每个月最少要交1189×19%+10=236元,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云政发[2006]19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我省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中央及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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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保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
(2020最新)
一、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一)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二)计件工资,包括:
1.买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王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资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
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街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

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

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

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

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

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五)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六)加班加点工资。

(七)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八)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

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E 2002] 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
入本单位财务账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 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 2002]20号);
9. 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已。

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

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泛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
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照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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