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云人社函〔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函〔2022〕7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21〕28号)精神,加大劳务品牌建设力度,严格培训、考核、评价、取证过程管理,杜绝“山寨”证书,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着力提升职业培训针对性有效性,提升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我们调整了《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培训《目录》实施培训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2022年度职业培训(含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任务,并享受州(市)、县(市、区)按规定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财政资金、东西部合作资金等资金列支培训补贴的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需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工种(专业)实施培训工作。
二、加大劳务品牌培训支持力度围绕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从培育产业技能人才和产业推广人才出发,优选培训对象,开展劳务品牌培训。
结合“云南过桥米线”“云南生态咖啡”“云南生态茶叶”“云南特色小吃”等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从种植、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引导组织学员考取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专项能力证、培训合格证),加强劳务品牌技能人才培养,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严格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各地要加强培训证书管理,坚决杜绝“山寨”证书。
云南省人力厅开技校学历证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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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3年7月6日至8月14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的检查,还包括检查其注册资本、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及成员组长:谢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副组长:何亚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陈国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鸿省社会保险局副局长刘剑利省就业局副局长王艳君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成员:李文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包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调研员李兴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副主任科员杨勇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主任科员陈志文省社会保险局稽核处主任科员奎亚玲省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科长王天龙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部主任科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承担专项检查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岁以上老
年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起付线按现行政策减半收取。
二、取消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特殊诊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
三、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80%,达不到80%的,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8月29日
——结束——。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的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促进就业、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伴随产生了一些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行为(一)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在完成工商登记后15日内,应当到批准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应当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用工单位名称、派遣期限、被派遣劳动者名册、派遣岗位、工作地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监察执法中对劳务派遣单位经备案的相关内容给予免检。
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并应与劳动用工登记工作统一。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处、室、局、中心、所、学(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要求,加强我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决定成立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崔茂虎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厅长、党组书记副组长:杨焰平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邢渭东副厅长、党组成员施边明省社保局局长、党组成员成员:姜洪厅政策研究处处长王萍厅法规处处长何良平厅规划财务处处长宣程厅就业促进处处长李振宇厅农民工工作处处长陈国忠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唐宁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彭岚萍厅失业保险处处长潘华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高志学厅居民医保处处长崔嵬厅工伤保险处处长胡庆彬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副处长何亚宁厅劳动监察局局长叶健梅厅基金监督处处长胡浩省社保局副局长刘剑利省就业局副局长王艳君省医保中心主任高凌厅信息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社保局,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施边明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胡浩、王艳君、刘剑利、高凌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省社保局社会保险关系三处处长郭建华、省医保中心副主任沈义明、省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科长奎亚玲、厅信息中心副主任邱俊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参与相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安排部署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各项工作,研究决定工作重点和方案,协调解决全民参保登记重大问题和事项,对重要工作进行决策、指导、督促及协调;组织召开有关工作推进会议。
云南人社厅工伤处电话
云南人社厅工伤处电话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其工伤处是专门负责处理工伤相关事务的部门。
如果您在工作中不幸受伤,或者有亲友在工作中遭遇工伤,那么您可能需要及时联系工伤处进行咨询或申报。
下面是云南人社厅工伤处的联系电话,供您在需要时使用:
云南人社厅工伤处电话:*************
请您保存好这个电话号码,以备不时之需。
同时,也建议您在拨打电话前准备好相关的个人和工作信息,以便工伤处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快地帮助您解决问题。
另外,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还建议您在工作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如果不幸遭遇工伤,一定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并寻求医疗救助,然后再联系工伤处进行申报和处理。
工伤是一件令人不愿意遇到的事情,但一旦发生,我们需要冷静应对,及时寻求帮助,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云南人社厅工伤处将竭诚为您服务,帮助您妥善处理工伤事务,让您能够尽快恢复健康,
回归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最后,再次提醒您,工伤处的联系电话是*************,有任何工伤相关问题,请随时拨打该电话寻求帮助。
祝愿大家都能远离工伤,健康快乐地工作生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云人社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滇和省直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要求,以及省统计局和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将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79464元/年(6622元/月)。
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622元的300%核定;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622元的60%核定。
三、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2022年度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767元/月,计算当期实际缴费指数使用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622元/月。
四、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嘱待遇计发基数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计发基数为2021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05元(3409元/月)。
五、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数养老金标准202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3158元/月。
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2021年度全省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7767元/月。
云南省人社厅劳动合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云南省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以完成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预计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三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甲方应当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纪律第六条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时上下班,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四)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各有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省人社厅制定了《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月5日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完善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或康复,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含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全省实施乡镇劳动保障所(站)“2113116”工程以来,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的统一配发,基层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有效地促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但是,从近期调研的情况看,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个别地方存在擅自挪用、改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用途、改动车辆标识等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不能较好地保证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其他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维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劳动保障所(站)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继续实施好乡镇劳动保障所(站)“2113116”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劳动保障所(站)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的监察效能,促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发展;加强队伍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在劳动保障所(站)配备专(兼)职监察员;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
二、加强对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监察执法水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创新监管体制,改进执法方式,实现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切实加强对乡镇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小冶炼厂、石灰(石料)厂、烟花爆竹厂“七小”企业的用工监管,规范用工行为,严厉打击劳动用工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所(站)窗口建设,设立举报投诉窗口,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到立案快、查处快,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云人社发[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03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内各处、室、局、中心、所、学院(校):依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我厅制定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规划》是未来五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十二五”规划》,对推进“桥头堡”战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工作主线,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
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规划实施的工作责任制,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责任、任务和工作进度分解,明确到部门,责任到具体人。
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考评,建立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继续将重要指标纳入省政府年度考核体系,推动《“十二五”规划》的有效落实。
要加强舆论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各项惠民政策和民生项目,为《“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地要依据《“十二五”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云政办发[2009]187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8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人事厅、原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
(三)取消制定企业职工奖惩基本准则职责。
(四)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职业介绍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和上报等职责划给云南省商务厅。
(五)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云人社发[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86号令),现就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即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二、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地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个人帐户。
三、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当作为本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享受本地区参保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参保的,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参保人缴费年限证明,其个人帐户余额随同转移。
四、缴费年限认定。
实际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参保人正常退休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参保人提前退休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参保人缴费年限认定有争议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王莉等5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王莉等5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王莉等5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按《关于印发云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2005〕36号)要求,经云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13名评委评审,王莉等50人通过讲师职称评审,方海斌等14人通过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具有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从2012年11月2日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现将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通过讲师职称评审人员名单王莉昆明市林业技工学校周霞普洱技工学校杨佳信云南省林业技工学校朱波云南省林业技工学校王骥云云南省林业技工学校徐江竑曲靖高级技工学校李绍辉曲靖高级技工学校金玉芳云南冶金技工学校王宗祥云南冶金技工学校张祖建云南省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赵洋云南楚雄技师学院陈强云南交通技师学院王建里云南交通技师学院奎宇云南技师学院章中权云南技师学院吴华伟云南技师学院张琳云南技师学院施伟云南技师学院霍靓靓云南技师学院陈艳云南技师学院赵明古云南技师学院姬贵阁云南技师学院吴艳琴昆明高级技工学校刘莹盈昆明高级技工学校严凤仙昆明市交通技工学校黄雨时红河州技工学校车燕红河州技工学校高梦菊红河州技工学校苏琼梅红河州技工学校纳静云南省化工高级技工学校何春雄云南省化工高级技工学校何北云南省化工高级技工学校殷凯红河商贸旅游技工学校雷云红河商贸旅游技工学校李瑞平红河商贸旅游技工学校李建波云南锡业高级技工学校张跃春云南锡业高级技工学校冯丽华云南锡业高级技工学校杨永丽云南锡业高级技工学校杨映辉大理高级技工学校蔡莉华大理高级技工学校王榆斌大理高级技工学校叶冬梅云南工业技师学院赵波云南工业技师学院钟剑锋云南工业技师学院杨凤临沧市技工学校孙正萍临沧市技工学校鲁进临沧市技工学校陈德波临沧市技工学校杨建华十四冶技工学校二、通过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人员名单方海斌昆明铁路机械学校李燕云南楚雄技师学院刘德燊云南楚雄技师学院李琼竹云南交通技师学院李明海云南交通技师学院董泽武云南交通技师学院李兴琴云南交通技师学院刘双燕云南技师学院许梅红河州技工学校周兵大理高级技工学校方开林云南工业技师学院王建明云南工业技师学院华青云南工业技师学院高怀香云南工业技师学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30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云人社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四、执行时间上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pdf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8月22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管理服务,更好地保障特殊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负担。
结合各统筹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通知如下:一、统一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准入条件、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º、Ⅲº、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
(二)各地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结合当地特殊病慢性病发病情况,在不减少上述病种的基础上,确定本统筹区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统一使用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应维护数据库。
云南工伤认定部门电话
云南工伤认定部门电话
云南工伤认定部门电话是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局,电话为*************。
工伤认定是指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身体受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情况进行评定和认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局是负责云南省范围内工伤认定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等工作。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可以通过拨打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局的电话进行咨询和申请。
通过电话,劳动者可以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所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要求等,也可以向工伤认定部门咨询相关问题或寻求帮助。
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与工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伤病诊断证明、医疗记录、工作记录等。
工伤认定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对劳动者的工伤申请进行评定和认定。
如果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有效,他们将享有一系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用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抚恤金等。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局的电话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工伤认定咨询服务。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向工伤认定部门咨询和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妥善保存与工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提供必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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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云南省文化厅 云文人〔2009〕4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评选表彰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各州、市人事局、文化局、省文化厅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基层文化单位和广大基层文化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建设的签发王建明黄 峻重要部署和要求,坚守阵地、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开拓进取,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激励全省文化系统广大文化工作者奋发向上、开拓进取,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文化建设,进一步兴起民族文化强省建设新高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 州(市)从事文艺表演、社会文化、文物博物的单位和个人。
2. 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管所、文工队、乡镇文化站等从事基层文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3. 省文化厅各直属单位和个人。
州(市)文化局、县(市、区)文化局及其工作人员,非公文化单位和个人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表彰名额“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30个,“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二、评选条件(一)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坚持文艺工作“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积极组织开展社会文化工作;3.领导班子团结干事、廉洁自律,干部职工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4.在组织实施我省兴边富民、边疆“解五难”、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文化遗产保护等文化惠民工程中,效果显著,成绩突出;5.在推进我省文化建设“三年促进计划”中,规划到位,措施得力,锐意进取,成效明显;6.在文化馆(站)、图书馆规范化建设评估中达标达级,且在管理中未出现过重大事故;7. 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热爱文化工作,投身文化事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热情服务、甘于奉献,在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4.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化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5. 从事文化工作5年以上,近些年的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三、评选的程序和要求(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州市级人事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审定。
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被推荐的先进个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重点向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州(市)、县(市、区)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1. 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3)和《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3份,并报送电子版光盘。
主要先进事迹要求在2000字左右;推荐的先进个人还需报送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 各州市同时推荐上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验交流材料各一份。
推荐审批表可到“云南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网址为:/canton_model44/default.aspx? departmentid=1149。
审批表、征求意见表、汇总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各州市请于2009年12月20日前报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五、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联合成立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地各部门可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各州市请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评选工作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云南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通讯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107号邮政编码:650031联系人:彭怡李应平联系电话(传真):3639922 3623060附件:1. 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2. 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表3. 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4. 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5. 征求意见表6. 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呈报汇总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文化厅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云南省文化厅办公室2009年11月9日印打印:罗建丽校对:彭怡(共印80份)附件1: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组长:黄峻云南省文化厅厅长王建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云南省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组长:花泽飞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陶国相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黄丕义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黄玲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熊正益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范建华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普仲亮云南省文化厅纪检组长周成岗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处长杨德聪云南省文化厅厅长助理成员:颜力飞云南省文化厅办公室主任罗波云南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处长朱昌龙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杨习跃云南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处长邓胤云南省文化厅艺术处处长郭伟云南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处长余剑明云南省文化厅文物处处长宋金山云南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处长金强云南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处长杜文辉云南省文化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徐玲云南省文化厅对外文化联络处副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罗波云南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处长朱昌龙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成员:彭怡云南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李钦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主任科员李应平云南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副主任科员附件2: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附件3: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单位名称:推荐单位:填报时间:二〇〇九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表是推荐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用表;二、本表钢笔或打印填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晰,打印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三、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和职务等必须准确,单位没有行政级别的不必填写单位级别,单位名称填写全称,推荐单位一栏填写所在州(市)文化局;四、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是指曾获得的县级及以上奖励;五、主要先进事迹要求重点突出,字数2000字左右;六、此表上报一式3份,规格为A4纸。
附件4: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姓名: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填报时间:二〇〇九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表是推荐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个人用表;二、本表钢笔或打印填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晰,打印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三、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工作单位填写全称,职务名称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详细填写,籍贯填写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推荐单位一栏填写所在州(市)文化局;四、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是指曾获得的县级以上奖励;五、工作简历从学徒或者初中毕业填起;六、主要先进事迹要求重点突出,字数在2000字左右;七、被推荐人员同时上报征求意见表;八、此表上报一式3份,规格为A4纸。
附件5:备注:此表随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一式三份)。
附件6:云南省基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呈报汇总表上报日期:年月日经办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