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珠海法制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

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安排,我局牵头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鉴于历史原因,我市很多既有住宅并未安装电梯。随着市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及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民众的关注,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难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陆续颁布了《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充指导意见》,对我省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此背景下,非常有必要出台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办法。着重解决电梯增设工作中遇见的实际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发挥基层政府部门的协调服务功能,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兼顾各方利益。对既有住宅可增设电梯的基本条件、申请程序及后续管理维护等作出相关规定,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

法律依据,切实保障和促进民生工作。

二、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办法》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起草,并参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参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六)《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七)《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八)《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充指导意见》(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十)《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十一)《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十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十三)《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十四)《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十五)《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起草过程

2017年1月-2月,我局启动起草本《办法》工作,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内部论证,形成初步方案。

2017年3月,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区政府去广州、深圳、南京和青岛等省内外城市进行调研。了解各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5月,征求了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区政府意见,并公开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7年6月,开展了立法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并结合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意见修订完成《办法》(修订稿),同时完成了立法风险评估工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31条,分为5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增设电梯的条件、申请程序、管理维护和附则。具体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至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至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协商和相关资金筹集要求;

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从申请到竣工

验收的办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续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争议解决途径;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新设备新技术的使用提供了参照依据;

第三十一条,《办法》的施行日期。

五、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着重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增设电梯的工作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协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业主和基层组织自治作用。

从实践经验看,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熟悉情况的优势和作用,积极引导第三方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能够更好地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利益相关各方的诉求,促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和谐有序进行。为此,《办法》多个条款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协调、协商以及见证等工作进行了分别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协商协调机制。

(二)进一步精简政府审批流程,明确相关工作指引。

为切实保障和促进民生工作,《办法》要求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精简审批流程,例如免于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免于征收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

另外,针对目前群众关于增设电梯可能产生的损害补偿的争议以及增设电梯过程中的费用分摊问题,《办法》对增设电梯中相关民事关系处理提出了指引。针对当事人如何协商确定费用分摊,《办法》通过指引性规定,提供了可供选择参照适用的出资分摊系数,增强了资金筹集分摊的指引,方便群众参考。

(三)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在实践中,业主可能既不去辖区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不去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存在增设电梯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隐患。为此,《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施工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加强电梯后期安全维护管理,减少安全隐患。

为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电梯使用管理,《办法》细化后期安全维护规定,及早堵住安全隐患漏洞。《办法》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