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草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市中区等5个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市中区等5个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川府函〔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市中区等5个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142号内江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内江市市中区等5个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内江市市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内江市东兴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隆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资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威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着力将内江市市中区建成创新开放活力区、现代产业新城,将内江市东兴区建成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发展区、新材料制造业集聚发展区,将隆昌市建成成渝发展主轴综合性节点城市、川渝毗邻地区产业合作示范区,将资中县建成新型建材集配基地、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将威远县建成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发展区、川南穹窿地貌生态魅力宜居地。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内江市市中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9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2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0.2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1.73平方千米以内;内江市东兴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3.5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9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2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4.42平方千米以内;隆昌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6.7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1.9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2.6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2.55平方千米以内;资中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9.6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9.0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9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3.21平方千米以内;威远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7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6.8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7.2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5.04平方千米以内。
内江城园林绿化条例
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指导思想】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节约资源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和利用现有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使用方便、环境优美、安全舒适的园林绿地环境,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四条【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财政、交通、水务、环保、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计划与资金】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按照市、县(市、区)管理区域和职责分工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应确保经费充足并及时拨付,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成本。
第六条【植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绿化工作。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第七条【科学研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或举报。
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维护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需要帮助的环卫工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临街建(构)筑物的防盗窗、防护网等设施和外立面的空调外机、遮阳(雨)棚等各类吊装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符合公共安全规定,保持美观、整洁、完好。
第十条杆、管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已架设的各类杆、管线,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废弃的杆、管线,由产权单位拆除;无法确权的废弃杆、管线,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公告栏,为依法张贴、发布信息提供便利。
内江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内江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内江市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全市农村卫生事业现状和发展实际,编制《内江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一、农村卫生现状内江市三县两区,111个乡镇,2078个行政村,幅员面积5386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420.3万,其中农业人口360.3万人,全市农村卫生机构173个,其中县(区)级医院33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所,县(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5所,妇幼保健机构5所,采浆站1所,乡镇卫生院111所,街道卫生院1所;3县2区,有村卫生站1961所,有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521人,乡村医生4025人,乡村卫生员58人;县级医疗机构中,开放床位2634张,有职工3639人,其中执业医师有1710人,执业助理医师179人,执业护师(士)1060人;全市111所乡镇卫生院,实际开放床位2057张,职工2772人,有执业医师805人,执业助理医师604人,执业护师(士)441人,药剂人员168人,检验人员75人,其他卫技人员347人;县级疾控机构有职工338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有职工323人,县级卫生执法大队有职工155人。
全市县级医疗机构,有固定资产总值18005万元,房屋建筑面积164082平方米。
其中业务用房83656平方米,专业设备总值8268万元;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固定资产总值3999万元,房屋建筑面积37604平方米,业务用房35433平方米,专业设备1324万元;疾控中心有固定资产总值2587.8万元,房屋建筑面积27025平方米,业务用房24113平方米,设备总值409万元;5所县级妇幼保健院,实有开放床位162张,拥有固定资产总值1509.92万元,房屋建筑面积11267平方米,业务用房10752平方米,专业设备687.59万元;111所乡镇卫生院,有固定资产总值9466.7万元,房屋建筑面积160570平方米,业务用房110348平方米,专业设备2564.5万元。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年-2015年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府办发[2011]76号【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内府办发[2011]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年-2015年)》已经市政府第六届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内江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年-2015年)2011-2015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攻坚时期。
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政府投入在卫生事业中的主导作用,指导和规范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参照四川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川卫办发〔2009〕67号)的通知要求,制定内江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一、内江市卫生资源现状(一)机构全市拥有医疗卫生机构927所,其中:综合医院30所,中医院5所,专科医院6所,妇幼保健院(所、站)6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所,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大队)6所,紧急救援中心(站)2所,中心血站1所,健康教育所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0所,乡镇卫生院113所,专科疾病防治院2所,门诊部2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15所,其他卫生机构2所。
全市共有村卫生室2027所。
(二)床位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9197张,比“十一五”初期增加2487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2.2张,比“十一五”每千人病床1.8张的目标增加了0.4张,比全省平均水平2.91张低0.71张,比床位数量标准低0.3张。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内府办函[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函[2016]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内江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9月12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1日内江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的有关部署,现就我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为依据,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为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全省最洁净、最美丽城市”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因地制宜,转变方式、精细管理”原则,结合已开展的“洁净美好家园,建设宜居四川”行动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通过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完善城市治理机制,统筹治理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
力争到“十三五”末,彻底解决城市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城市面貌实现干净、有序、美丽,全市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任务分工实施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即完善一套机制、狠抓十项管理、实施九大工程。
(一)完善一套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整合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内江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草案)
内江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容貌规划 (4)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 (6)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 (9)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任务规划 (12)第六章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规划 (14)第七章专业队伍建设与职工福利建设 (15)第八章近期建设规划 (15)第九章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5)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及建议 (16)第十一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了加强内江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通过创新体制、优化结构、统筹资源,系统解决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为市民提供整洁的市容环境,促进内江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使环境卫生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15年修正版)和《关于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本文本所涉及的指标及定量数据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等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规划的专业性质、特点,考虑今后的发展要求而制定。
未作规定的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内江市有关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规划范围本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相一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20平方公里,规划人口为120万。
第四条规划年限本规划以2016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16-2030年,其中近期:2016年-2020年;远期:2021年-2030年。
第五条指导思想遵循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贯彻循环经济理论,坚持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并重的方针,围绕建设“建设幸福美丽内江”的发展目标,构架与成渝城市群地区性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产业基地,以书画文化和山水园林为特色的滨水宜居城市性质相匹配的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促进环卫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3]69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3]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六届91次常委会议、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内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内江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实施“集中执法、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完善机制、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运行模式,加大经费投入,强化考评措施,逐步形成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运行有序、务实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内容(一)建立“市区联动、齐抓共管”的城管体制。
按照“大城管”体制的构建格局,建立“统一领导、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管体制,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揽,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详见附件)。
1、成立内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由市长任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中区政府、东兴区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09]158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09〕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内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切实推进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调动全社会力量绿化美化内江,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及《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1]54号)和《内江市区建设项目绿化异地建设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内价发[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在总体规划中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划定城市大、中型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在涉及绿化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予以确定绿线范围。
第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地布局,提出绿化建设的原则和指导意见,划定绿线。
《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维护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需要帮助的环卫工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临街建(构)筑物的防盗窗、防护网等设施和外立面的空调外机、遮阳(雨)棚等各类吊装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符合公共安全规定,保持美观、整洁、完好。
第十条杆、管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已架设的各类杆、管线,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废弃的杆、管线,由产权单位拆除;无法确权的废弃杆、管线,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公告栏,为依法张贴、发布信息提供便利。
2017年内江创建国家卫生城工作计划表部分
完成创建无烟单位18个,其中市中区8个,东兴区8个,经开区2个。
完成创建卫生社区12个,其中市中区5个,东兴区5个,经开区2个。
完成创建卫生楼院100个,其中市中区45个,东兴区45个,经开区10个。
健康学校的创建工作,请按照有关要求开展。
市教育局
11.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
刘先伟
市城管执法局
12.犬类及家禽家畜管理专项整治。
余毅
市公安局
13.废品收购专项整治。
田文平
市供销社
14.货运车辆专项整治。
曾云忠
市交通运输局
15.内江火车站区、汽车站等区域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专项整治。
曾云忠
市交通运输局
基层卫生创建工作
完成创建省级卫生单位18个,其中市中区8个,东兴区8个,经开区2个。
高忠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居民小区管理专项整治。
刘先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整治。
刘先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农贸市场管理秩序专和城乡结合部专项整治。
刘先伟
市住房建乡建设局
9.背街小巷专项整治。
刘先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清除牛皮癣专项整治。
刘先伟
市城管执法局
附件22017年内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表(部分)
专项整治
活动
1.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
刘先伟
市城管执法局
市中区人民政府、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2018年5月底以前并长期保持
2.交通秩序管理专项整治。
余毅
市公安局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内府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3]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内江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1日内江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
为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四川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川府发〔2012〕38号)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2012—2015年内江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主要任务,是我市未来几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自2009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开拓创新,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一是全民医保制度初步建立。
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达402.47万,参保率达到96%以上,筹资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连续三年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保障范围从大病延伸到门诊小病,城乡医疗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5]72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5]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内江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8日内江市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以健全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工作机制体制为着力点,以创新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体系建设为重点,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空气、水、土壤和辐射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和改善环境质量为落脚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幸福美丽内江。
二、工作目标(一)近期目标:2015年,突出空气、水、土壤和辐射环境污染治理领域,重点做好污染物减排、执法监管和监控预警等环境管理改革的启动和起步工作,创新重点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废水(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量化管理机制,健全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二)远期目标:不断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形成完善的源头污染防治制度、过程污染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污染防治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改革方面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
到2020年,力争在推进污染防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进程中走在全省前列。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内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内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内府办发[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内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5]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2015年内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对照方案要求,逐项查漏补缺,狠抓工作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7日2015年内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水平,着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一)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
1.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2.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农业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农业等部门配合)3.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4.重点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
(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等部门配合)5.重点排查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次生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
(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6.突出抓好火电、钢铁、水泥、煤炭、冶金、石化、化工、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采矿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守法检查。
内江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草案)
内江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容貌规划 (4)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 (6)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 (9)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任务规划 (12)第六章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规划 (14)第七章专业队伍建设与职工福利建设 (15)第八章近期建设规划 (15)第九章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5)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及建议 (16)第十一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了加强内江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通过创新体制、优化结构、统筹资源,系统解决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为市民提供整洁的市容环境,促进内江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使环境卫生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15年修正版)和《关于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本文本所涉及的指标及定量数据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等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规划的专业性质、特点,考虑今后的发展要求而制定。
未作规定的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内江市有关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规划范围本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相一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20平方公里,规划人口为120万。
第四条规划年限本规划以2016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16-2030年,其中近期:2016年-2020年;远期:2021年-2030年。
第五条指导思想遵循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贯彻循环经济理论,坚持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并重的方针,围绕建设“建设幸福美丽内江”的发展目标,构架与成渝城市群地区性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产业基地,以书画文化和山水园林为特色的滨水宜居城市性质相匹配的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促进环卫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内府办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4]42号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17次会议、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扎实做好各项创建工作。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30日内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为了改善城市卫生面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市委市政府在2009年成功创建“四川省卫生城市”的基础上,提出了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2012年启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城市面貌发生了较大改观。
为进一步凝心聚力,狠抓落实,强力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根据中共内江市委六届三次全会作出的关于“统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畅通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附件1)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内江实际,制定《内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人与环境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全面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实现2017年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目标,建设充满希望、充满活力的幸福美丽内江。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内江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内江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内江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江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城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辖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内江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兼任,市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工商、水务等部门及市中区、东兴区和经开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监督管理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密闭运输和企业化营运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义务。
内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内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内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7月8日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莉2020年7月21日内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我市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
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论证,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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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容貌规划 (4)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 (6)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 (9)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任务规划 (12)第六章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规划 (14)第七章专业队伍建设与职工福利建设 (15)第八章近期建设规划 (15)第九章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5)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及建议 (16)第十一章附则 (1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了加强内江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通过创新体制、优化结构、统筹资源,系统解决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为市民提供整洁的市容环境,促进内江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使环境卫生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15年修正版)和《关于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本文本所涉及的指标及定量数据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2030)、《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等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规划的专业性质、特点,考虑今后的发展要求而制定。
未作规定的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内江市有关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规划范围本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相一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20平方公里,规划人口为120万。
第四条规划年限本规划以2016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16-2030年,其中近期:2016年-2020年;远期:2021年-2030年。
第五条指导思想遵循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贯彻循环经济理论,坚持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并重的方针,围绕建设“建设幸福美丽内江”的发展目标,构架与成渝城市群地区性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产业基地,以书画文化和山水园林为特色的滨水宜居城市性质相匹配的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促进环卫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规划原则A)科学发展原则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循环经济理论和生活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发展,走出一条符合内江市的环卫体系可持续发展道路。
B)全过程管理原则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国际上已普遍认同必须以全过程管理为基本思路。
全过程管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即从产品的生产开始,到产品的流通、消费,一直到垃圾处置的整个过程。
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规划必须由末端治理转为源头管理、全过程管理。
C)创新适用原则2坚持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建设体制、运营体制改革,实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及其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D)适度超前原则环卫设施规划必须具有前瞻性,应对内江市环境卫生发展的需求做出预测,根据预测安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环境卫生系统规划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与城市建设速度同步、适度超前。
第七条规划内容本规划编制的内容包括内江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城市粪便收运处理系统规划、医疗卫生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普通工业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规划、环卫设施及环卫作业任务规划、环卫机构及工作场所规划等。
第八条规划目标一、总体目标A)建成科学合理的垃圾清运处理体系,逐步实现环卫事业现代化;B)各类环卫设施的设置数量和布局均能满足城市整体发展需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C)到规划期末,实现垃圾收集分类化,密闭式压缩、垃圾处理无害化,粪便排放管道化,环卫作业机械化,环卫管理科学化,环卫科技现代化。
二、近期发展目标(2020年)A)环卫设施基本满足城市需求,新建1座生活垃圾填埋场、1座垃圾焚烧发电厂、4座垃圾转运站、2座垃圾分拣中心,,2处环卫车辆停车场,提升改造129座公厕,改建16座旱厕,新建公厕139座,新建1座垃圾转运码头;B)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C)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D)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E)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到90%;F)垃圾运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达到85%以上。
三、远期发展目标(2030年)A)环卫设施完全满足城市需求,达到并保持国内先进水平;远期规划403座公厕、2座垃圾转运站、4座垃圾分拣中心、4处环卫车辆停车场、3座垃圾转运码头;B)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C)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D)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E)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到100%;F)垃圾运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达到95%以上。
第九条规划成果3本规划成果由《内江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卫专项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组成,附件包括说明书及现状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在通过评审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实施主体本规划由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城市容貌规划第十一条城市容貌分类本规划定义的城市容貌包括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及设施、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等。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1.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2. 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3. 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
4.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5. 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物、危险房屋。
6.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应按照不同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
7. 新建商住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1.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2.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3.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无污水溢流。
4.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
5.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
6.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1.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
42.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
3.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进行管理养护。
4.绿地无垃圾、无积水,当天产生垃圾当天清运。
5.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
6.保持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
7.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植物无倒伏现象;植物基本无病虫害8.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
9.道路行道树无缺株,行道树的下缘线要修剪整齐。
10.严禁损坏植物,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
11.严禁侵占绿地。
12.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及设施1.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
2.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
3.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4.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5.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
6.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
7.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
8.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美观。
9.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
10.公共场所和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及标识1.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3.建(构)筑物以及居民楼的楼顶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标识。
4.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广告、招牌及标识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
5.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广告招牌,其形式、规格、设置位置、色彩、灯光效果应达到整体和谐、统一。
6.各类指示牌、门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观。
7.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广场、绿地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58.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路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文字用语准确,简化名称符合国家标准,材质精良、设计新颖、制作精美、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
9.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
10.未经批准,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建(构)筑物、绿地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彩旗、彩条、充气物、电子显示牌(屏)、灯箱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12.不得在建(构)筑物、护栏、邮箱、电话亭、宣传栏、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或印刷品。
13.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车体不悬挂条幅,不遮挡车窗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视线的材料.第十七条环境卫生1.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剧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2.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
3.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
4.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