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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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省直有关厅(局)及各有关单位:鉴于目前我省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对阳台设计与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标准理解不一,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为规范我省建筑阳台设计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明确我省建筑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在建筑规划设计、工程造价、房产测量、规费征缴等环节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当符合本通知之规定。
二、阳台的定义:
(一)阳台是指供居住者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的空间。为实现这些功能,阳台应具备以下特征:
1.与住宅基本空间相连,与户外相通,是住宅与户外过渡的半室外空间;
2.能够接受日光照射,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有永久性上盖、地板和围护栏杆、栏板;
4.地面构造应有排水设施,并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二)阳台按与建筑主体结构外边缘的关系分为挑阳台、内阳台和复合阳台。
1.以悬臂结构挑出建筑主体结构(或外墙)的阳台为挑阳台;
2.阳台外边缘与外墙面齐平的阳台或以墙(柱)为承重的阳台为内阳台。
3.当一个阳台部分为挑阳台、另一部分为内阳台组成时,为复合阳台。
三、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符合以下标准的住宅的不封闭阳台,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果超过,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封闭阳台无论是否符合以下标准,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以阳台底板计)总和不大于12平方米。
2.建筑面积90平方米—140平方米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5平方米。
3.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住宅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8平方米。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阳台面积可参照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标准。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内阳台、复合阳台进深(从结构主体外缘向室内垂直延伸的距离)不大于 1.5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超过1.5米的,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不封闭挑阳台进深(阳台最外边至主体结构外缘的垂直距离)不大于0.60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0.6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四)阳台底板至上盖垂直高度在两个自然层(含两个自然层)以下的不封闭阳台,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在两个自然层以上时,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五)不封闭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线不一致时,按水平投影面积小的
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不计建筑面积。
(六)下列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阳台的开敞面宽度小于其房间开间宽度的1/3;
2.在阳台开敞面下方设置高度大于1.5米的围护墙体。
(七)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观景平台等,无论其名称如何,只要符合阳台定义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四、其他事项:
自2009年4月17日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通知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