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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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接待群众制度
一、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按照每年安排省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半年安排市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季度安排区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月安排乡镇人大代表接待群众一次的要求开展代表接待选民工作。
二、人大代表接待群众一般在各工作站内进行,也可以流动工作站形式在所在乡镇辖区内其他村(社区)和单位开展接待活动。
三、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活动,由各工作站安排所在区域的人大代表轮流参加。接待时,各工作站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不少于2名。
四、各工作站安排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原则上按照公布、接待、梳理、交办、督办、回复、反馈、归档等八个步骤进行。工作站应做好人大代表接待群众的有关准备工作,定期做好各项资料的汇总、总结和上报工作,做到接待有安排,来访有记录,处理有反馈。
五、各工作站在代表接待群众安排前3个工作日,应在代表所在选区发布公告,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人大代表姓名。
六、人大代表在接待群众时应携带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应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将接待情况记录在《代表履职记录本》上。
七、各工作站应根据接待群众活动主题或事先了解的群众诉求,积极邀请区政府领导,区职能部门、各乡镇、各村(社区)负责同志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现场参加接待、现场答复群众。
八、居民群众对于以下机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
1、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2、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3、区人民法院;
4、区人民检察院;
5、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
6、各乡镇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九、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涉及群众的个人私事,人大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十、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人大代表认为情况不熟悉时,可以向工作站联络员建议由熟悉所反映事项的人大代表协助受理。
十一、人大代表依法受理群众诉求及意见建议,并按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意见建议处理办法》及时办理。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群众意见建议
处理办法
一、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对于在开展接待、走访活动后收集到的群众诉求及意见建议应依法及时处理,一般按照公布、接待、梳理、交办、督办、回复、反馈、归档八个步骤进行。
二、工作站应对收到的每一件群众意见建议实行挂号登记,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编号。
三、对于能够即时办理答复或者即时咨询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后答复的,代表在接待时应当尽可能当场办理答复。
四、活动后,工作站应及时梳理群众意见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分类。
五、对于不能当场办理答复的事项,按照职权范围分送相关部门办理:
1、属于区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形成代表意见建议函(以下简称代表函)交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加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章后,交区政府办公室办理或转区委办公室处理。
2、属于本乡镇、村(社区)职权范围的,形成代表函加盖本级人大机构公章,转本乡镇有关单位办理。
3、属于其他乡镇、村(社区)职权范围的,形成代表函交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加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章后,交区政府办公室转该乡镇办理。
4、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由代表提出意见、建议交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转办,
或在区人大会议期间以议案形式提交大会审议。
5、超出区规定范围,但属省、市辖区内的其他工作部门的,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联系上级人大代表形成建议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六、对于已经交办的意见建议,应分别进行督办:
1、对于以代表函形式交办的群众意见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和乡镇人大分别按要求督促办理。
2、对于形成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或议案的,按照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及议案办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督促办理。
3、对于群众反映集中、带有普遍性、疑难性且属于我区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经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或调研,并将视察或调研报告交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处理。
七、工作站应当于三个月内组织责任代表向选民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一时无法办理的也应进行解释说明。反馈活动以面对面答复为主,以电话答复、书面答复、网络答复为辅,活动现场也可邀请建议承办部门参加。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省、市、区、乡(镇)四级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联系群众、倾听意见、学习交流的平台。
二、工作站定期开放,承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群众诉求,并依法督促责任部门办理和回复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的职责。
三、各工作站在各乡镇人大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配备站长、副站长、联络员,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四、工作站应定期组织各级代表的学习交流活动,安排各级代表轮流开展接待、走访群众等,具体工作由联络员负责安排。
五、代表认为需要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应以书面形式交工作站,并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由区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约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具体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建议、意见等。
六、工作站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协助督办人大代表及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向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七、工作站必须建立完善的台账,做到接待有安排,来访有记录,处理有反馈。流动工作站活动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由工作站统一存档。
八、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中心负责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进行检查指导,适时组织群众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