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取消“重点班”咋就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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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及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及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本质来说是把上级政策肢解、曲解为我所用,实现狭隘的地方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变通,是对原政策的背离。

第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少数领导干部的错误政绩观.一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到底是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

他们有的重近轻远,注重多出政绩、快出政绩,对长远发展缺少统筹谋划;有的重显轻潜,热衷于干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忽视短时间内无法显现成效的工作;有的重硬轻软,喜欢追求硬指标,轻视不易量化的工作;有的重物轻人,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较少顾及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有的重局部轻全局,只从局部利益出发,不从全局考虑问题,甚至为了追求局部利益不惜牺牲全局利益;有的重投入轻收益,只看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多少,招商引资了多少,不看施政成本,不考虑投入与产出比。

正是在这样政绩观的支配下,有些地方领导,为获取眼前产值、税收和利润,通过行政干预开“绿灯”,上马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第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政策执行主体的自身利益需求和行为倾向影响着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一些地方政府本位主义严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以违背中央、国家政策法规的方式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的权力,以达到维护或扩大地方局部利益的目的.不听中央的话才能获得经济增长的利益,这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中很有市场。

市场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法制统一和市场统一,而且削弱了中央的调控能力。

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企业化,过多地介入经济建设领域,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对于那些具有负“外部性”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常常是得过且过;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问题,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则是能放手则放手,甚至把一些公共服务甩给了市场。

第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政策本身的设计缺陷.政策得到很好执行,前提是政策本身具有合理性,而政策设计本身的缺陷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预留了诱发因素,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政策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在执行中政策规范与客观实际产生了强烈冲突,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基础;二是政策目标错误或者模糊不清、政策内容混乱、政策活动主体的职权责任与活动期限界定不科学,这就给执行者扭曲或曲解政策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政策体系不配套,新旧政策缺乏连续性,政策层次相互脱节,政策间目标、内容和效应相互冲突等等。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动因与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动因与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动因与对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一个形容在实践操作中政策上层和下层实施时可能出现的一种现象。

它指的是上级制定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以及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对政策的钻空子、绕弯子的行为。

这个现象反映了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找出动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这种现象的动因有多方面。

一方面,政策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政策制定者无法完全了解基层实施的具体情况,无法预测到所有的问题和挑战。

另一方面,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的分配不均衡。

有些政策可能会对一些群体或领域有利,而对另一些群体或领域不利,从而导致对策的出现。

此外,还可能存在一些制度环境的问题,如监管不力、责任不明确、执法不严,也可能导致政策实施出现问题。

总之,这种现象的动因复杂多样,不容忽视。

针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现象,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与基层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及时调整和修正政策,以提升政策的落地效果。

其次,要强化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减少对策的发生。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对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惩处,提高政策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基层实施的情况和问题,快速响应和解决问题。

另外,要从长远角度来看,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需要深化政府和提升治理能力。

政府需要建立科学、高效、透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机制,加强法规法规制、政策评估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要在制度设计和中注重减少利益的分配不平衡,强化监管和执法,为政策的落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总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它反映了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重点班高温不减《义务教育法》遭遇落实难

重点班高温不减《义务教育法》遭遇落实难

重点班高温不减《义务教育法》遭遇落实难从今天起,新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此法,教育部于近日发出《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对择校收费、举办各种重点校、重点班等提出禁止性要求。

这些教育新政能否遏制社会违规办学的状况,本版特组织记者深入学校、社会,进行实地采访,而各地办重点校重点班的高温依旧不减的现实,也让我们深入思考这种现象赖以存在的更深层次的原因。

看来,只有进行更全面、更彻底的教育改革,才能消除应试教育带来的弊端,才能让孩子们在公平的环境下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才能使义务教育制度真正有效地落实。

实施义务教育法•法规篇教育部明令禁止办重点校重点班9月1日起新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了。

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考虑,新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要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在新法实施之前,教育部8月26日发出《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坚决废止乱收费,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教育部意见指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实施义务教育法•现状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风而上暗流涌动重点班改头换面培训班生意火爆新的义务教育法今天正式实施,各地贯彻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法指导意见的情况如何,记者日前采访了一些学校、学生及家长。

论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论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论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摘要】公共政策执行中经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即制定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到不同程度的阻力和对抗。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和效果,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性障碍、利益集团的干扰、执行主体的不力等。

案例分析显示,这一现象在教育、环保等领域普遍存在。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督机制、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加强政策执行主体的能力建设。

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高效透明的政策执行机制,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未来应该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及时调整政策内容和执行方式,以实现政策执行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关键词:政策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障碍、原因分析、案例分析、解决方法、建议、改善、未来展望1. 引言1.1 什么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指的是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发布政策指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基层部门或个体采取对立或绕过政策的行为。

这种现象是公共政策执行中常见的问题,也是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中,上级政府或部门发布的政策可能对于基层实际情况不够了解或考虑不周,导致政策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

基层部门或个体可能存在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力或抵触的态度,导致政策无法顺利实施,甚至出现滥用职权、变通执行等行为。

该现象的出现会对社会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包括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制度规范受损、社会秩序混乱等。

这种现象也会影响政府部门的形象和权威,降低政府的治理效能和公信力。

了解和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深入分析政策执行中的障碍、原因和解决方法,可以提升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1.2 现象的影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在公共政策执行中是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

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与对立,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和阻碍,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和执行效果。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对教育的直接影响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对教育的直接影响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对教育的直接影响1、素质教育将会长期坚持。

《决定》中首先强调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显然,素质教育的旗帜将会继续高举。

家长对策:素质教育无论怎么喊,只能是理论的格调,它的教育效果和教学质量都无法用固定的标准去衡量。

我们家长要注重自身行为的端正,以期给孩子起到表率作用。

但切忌用虚的内容,代替固化的分数指标。

只要有学校,就会有考试。

让孩子考高分,是万载不变的选择。

2、重点中学和实验班,会被某些政策明令禁止。

《决定》中提到: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家长对策:重点中学可能不会被学校自身所强调,学校也不会公开分实验班,校长和老师会彼此换换学校,支教活动将会增多。

但是,只要存在着985与普通本二的区别,在家长意识里就会有重点中学与普通中学的区别。

重点班将会以更加巧妙的方式存在。

择校难题不会解决。

学校越是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家长越会对孩子课业加码。

对立志考名牌大学的家长和学生而言,课业负担如果减轻,就意味着前途黯淡。

3、学校自主招生的规模和数量将会扩大,学生选择考学渠道相对增多,但多次考试会弄得人心惶惶,魂不守舍,很折腾人;只要有人为的因素存在,腐败的因素就会增多。

《决定》中提出“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改来改去,容易改乱。

最后,无论怎么自主,学生怎么选择,都得按分数来。

这么化整为零的考试,更是增加了家长和学生的思想负担。

家长对策:依然坚守高考。

无论怎么改,高考依然是社会阶层流动的主要渠道。

其他方式,只能是“伴舞”而已。

4、未来几年,会取消文理科,外语的分值肯定会少于语文和数学。

鉴于北京在高考上的示范作用,未来几年,语文分数在高考中的比重肯定增加。

如果取消文理科,那么,理科和文科的分数比重,有可能降低。

高考有可能考5科,语文、数学、文综、理综、英语。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取消“重点班”咋就那么难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取消“重点班”咋就那么难

《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重点班。

但在不少学校,“重点班”仍然变着花样存在着—— 取消“重点班”咋就那么难 ⼭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的郭先⽣最近⼏天⼼绪稍稍安定了下来,他终于托到了关系,说服校⽅让⾃⼰的孩⼦“挤”进了学校的“重点班”。

虽说⾃⼰并不赞成学校分“重点班”,但是他觉得只要“重点班”还存在,做家长的就应该让孩⼦上,尽量给孩⼦创造好的学习条件。

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正式实施,在义务教育阶段划分“重点班”已经变成⼀种违法⾏为。

然⽽,记者通过⾛访发现,尽管校长们都否认学校还设“重点班”,但有些学校的“重点班”仍然变着花样存在着。

“重点班”宁可“隐姓埋名”也要存在 “今年,我孩⼦就读的学校初⼀招了15个班,作为家长,我们都知道其中两个班是英语实验班,两个班是数学实验班。

虽然从班号上看不出来,但是如果达不到学校考试的分数是进不去的。

”张⼥⼠的孩⼦就读的是北京⼀所⾮常知名的中学,孩⼦在测试当中没有达到相应的分数,进了普通班。

据了解,为了避开教育部门的检查,⼀些学校将分班放到开学之后进⾏,有的以⼀个平常的数字代替,有的把班数排到末尾,跳出“重点班”就是“1班”、“2班”的思维定式。

学校取消没取消“重点班”,不在于名字是不是还叫“重点班”。

⼀位家长说,过去在“重点班”教课的那些教师,现在还在这个班教课,或者⼤部分还在这个班教课,你说它是不是“重点班”? 除了使⽤“隐形”法,还有⼀些学校打起了“实验班”的主意。

“允许实验班存在的本意是为了实施某种教育教学探索,但是有些学校现在打着‘实验班’的旗号搞差别教育值得警惕。

”⼀位教育界⼈⼠指出,现在的“实验班”各种各样,辨别起来有难度,这给⼀些学校打“实验班”的幌⼦⾏“重点班”之实留下了空间。

针对这种现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朱怡华指出,如果认为取消了“重点班”的名号就解决了“重点班”问题,显然与新《义务教育法》中有关取消“重点班”的⽴法精神不符。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析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析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我国公共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种非常典型和普遍的现象。

说它“典型”,是因为相对于国外来说,中国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几乎是独一无二的; 说它“普遍”,是因为各级、各部门几乎都存在一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哪些表现;分析一下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谈谈对这一现象如何防治。

一、“上有政策、下有政策”的表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形象地概括了我国公共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顾名思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指下级在执行上级政策时采取回避、敷衍、变通、抵制或对抗策略的现象。

它可以通俗地用三句话来概括: 一是“上级不让做的我偏要做” ,二是“上级要求我做的我偏不做”,三是“上级要求我这样做的我偏要那样做” 。

它几乎可以囊括目前我国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所有突出问题。

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替换性执行替换性执行是指当需要执行的政策与负责执行的机关、部门存在利益冲突时,执行机关就可能制定出与上级公共政策目标表而上相一致,实际上相违背的执行措施,妨碍公共政策的全部实施。

近几年来,我国政治生活中出现的“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现象,就是这种执行的典型表现。

这是政策执行者主观反对政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这种现象实际上是一些地方扩大权力、获取个人利益的反映。

这实际上是钻政策空了,用“软施” 、“硬泡”来对付党和国家的政策。

它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政策的止确贯彻和有效实施,极大地损害了社会主义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2. “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选择性执行是指有些地区和单位对所执行的公共政策进行“过滤”或者“各取所需”,或者“截留其中某些部分” ,或者“曲解适用范围”,或者“打擦边球”。

总之,只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政策进行执行。

公共政策的执行,本应是全而理解并不打折扣地贯彻执行,但有些地区或单位在大局利益和局部私利冲撞抵触时,合自己“利”的就执行,在执行中置国家政策原则于不顾,站在小团体利益的立场上钻政策的“空了”,“断章取义,为我所用” ,妨碍了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之浅见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之浅见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之浅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我国政策执行中长期存在着的一种普遍现象。

从好的方面讲,如果地方政府能够抓住中央政策的精神实质,遵循政策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对策,这样的“对策”是合理的、合法的,它有助于用足、用活中央政策,有助于完善政策,使中央政策发挥更大的效益;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夸大政策的灵活性,否定政策的原则性,以地方利益为标准,符合本地利益的政策就“用足用活”,反之就随之“变通”政策,肢解、曲解、抵制中央政策,制定“土政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执行的结果出现了与既定政策相悖的情况,这样的“对策”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其危害极大。

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其消极的这一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地方分权的发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政策执行的消极现象非但未能克服,反而有加剧之势,成为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一种障碍性因素。

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认真分析,认清其表现、找出其产生原因、危害,制定解决措施。

(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主要表现1.搞土政策、添工加料、附加条件地执行。

执行者打着政策执行原则将与灵活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旗号,实际上是自立一套,添加一些原政策所没有的东西,自行其是,谋取私利。

2.软拖硬抗、象征性、走过场式地执行。

政策执行的最高准则在于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执行者有意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有的只是采取象征性执行措施,甚至抗拒执行。

3.改其实质、曲解其义、选择性地执行。

执行者根据自身有利的部分予以实施,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导致政策无法得到真正地贯彻落实,甚至收到与初衷相悖的绩效。

4.表面一致、阳奉阴违、替换性地执行。

当执行者执行的政策对自己的利益有损害的时候,他们就会制定表面上与上级政策一致,实际却相违背的实施方案,使上级的政策难以得到贯彻落实。

(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产生原因1.根本原因是利益的驱动,追求利益最大化2.政策本身的缺陷、漏洞3.政策执行人员素质不高4.政策运行机制有弊端5.政策执行监控不力(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危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危害是会造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后果,更严重的后果是中央政策权威性、严肃性正在受到来自国家机器内部的更具自我利益、自我意识、自治权力日益增大的地方政府及其领导者的挑战,长此下去,就有可能形成“诸候割据”的局面,危及国家和民族的稳定和统一。

教育部:重点班一旦核查属实将坚决取消

教育部:重点班一旦核查属实将坚决取消

教育部:重点班一旦核查属实将坚决取消深圳一中学新生仍按不同层次分班,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反响,不断有来自省内和甘肃、湖南等地的读者向本报讲述自己的经历和观点。

国家教育部相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的行为,一旦核查属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限期予以整改。

昨日,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义务教育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类似这种情况如果确实存在,将由学校所在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是一个绝对弊大于利的做法,新《义务教育法》对这种行为的叫停是坚决的,决不存在什么特殊考虑,“相关的处罚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责令其进行整改。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一旦发现违法操作,应对已经设立的重点班予以坚决取消。

”而针对叫停重点班后一些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名目出现的另类“重点班”,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北师大的教育专家表示,特长班、兴趣班的建立应该根据学生兴趣主要采取自愿原则,而不是有些学校采用的通过考试划定的形式。

各方说法校方回应“我们其实主张差班配好老师”昨日下午,翠园中学主管初中部的副校长陈建宁联系本报,表示学校绝对不存在将学生划分四个等级的情况。

“说实话,这种情况以前是有,但是今年新《义务教育法》通过审议后,学校就坚决取消了此前那些重点班的划分。

”陈建宁介绍,由于翠园中学初一新生多达近800人,而不同的孩子之间存在着个体差异确实也是事实,如果让接受程度快慢悬殊过大的孩子分到同一个班级,则不仅很难保证接受快的学生有效地获得知识,也不能保证程度慢的孩子接受合适的教育。

他说,学校在新生的15个班级里初步将学生进行了大概分层,一批程度比较好的划分到第一层的8个班,其他的分到另外7个班。

对两个层次内学生的分配完全是由电脑抽签完成,哪个老师教哪个班级也完全是电脑随机分配,因此绝对不存在类似重点班时代的教育资源倾斜现象,“我们其实反而主张,越是程度差的学生,越要配备好的、有经验的老师。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整改措施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整改措施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整改措施篇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及对策整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本质来说是把上级政策肢解、曲解为我所用,实现狭隘的地方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变通,是对原政策的背离。

第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少数领导干部的错误政绩观。

一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到底是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

他们有的重近轻远,注重多出政绩、快出政绩,对长远发展缺少统筹谋划;有的重显轻潜,热衷于干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忽视短时间内无法显现成效的工作;有的重硬轻软,喜欢追求硬指标,轻视不易量化的工作;有的重物轻人,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较少顾及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有的重局部轻全局,只从局部利益出发,不从全局考虑问题,甚至为了追求局部利益不惜牺牲全局利益;有的重投入轻收益,只看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多少,招商引资了多少,不看施政成本,不考虑投入与产出比。

正是在这样政绩观的支配下,有些地方领导,为获取眼前产值、税收和利润,通过行政干预开“绿灯”,上马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第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

政策执行主体的自身利益需求和行为倾向影响着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一些地方政府本位主义严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以违背中央、国家政策法规的方式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的权力,以达到维护或扩大地方局部利益的目的。

不听中央的话才能获得经济增长的利益,这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中很有市场。

市场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法制统一和市场统一,而且削弱了中央的调控能力。

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企业化,过多地介入经济建设领域,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对于那些具有负“外部性”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常常是得过且过;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问题,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则是能放手则放手,甚至把一些公共服务甩给了市场。

第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政策本身的设计缺陷。

论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论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论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是我国公共政策体系不完善的一种反映。

由于我国公共政策主体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功能,出现了政令不通、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通过对公共政策执行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深入分析,探究了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确保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实现的具体措施。

标签:公共政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公共政策执行是政策执行者为实现公共目标而采取的实际行动。

公共目标的实现既依赖于上级公共部门制定出正确的政策,更有赖于政策执行者的有效执行。

然而,在公共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这严重损害了上级行政机关制定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下级机关有效实现行政职能。

因此,深入研究公共政策执行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根源、形成原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表现形式1.行政执行主体过分追求个人私利,无视上级政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是政策执行者主观反对政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一些腐败官员谋取私利的反映。

这不仅影响了上级政策的有效实施,也损害了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煤矿生产管理为例,部分官员利用公权力为不合格的、内藏安全隐患的小煤矿提供庇护。

矿主通过利益回报的方式与政策执行官员结成利益共同体,双方虽说是各取所需,却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威胁,使得煤矿安全生产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

这种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主体相勾结导致的“对策”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原政策的执行,甚至使原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2.政府部门为了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消极执行上级政策。

在市场经济利益的推动下,有些部门人为地追求部门权力、利益最大化,通过起草“部门规章”将部门权力以及利益扩张法定化,甚至与市场主体如公营性公司、政策性公司形成力量强大的行政垄断。

还有一些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公然违反上级政策,比如人为的制定倾向于本部门的政策、设定许可、提高审批门槛、扩大部门权限等。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存在的原因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存在的原因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存在的原因首先,政策制定的不完善和不全面是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政策制定往往是在特定背景下解决特定问题的一种手段,往往难以考虑到所有的细节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政策的制定者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做出决策,往往难以预见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

因此,一旦政策实施后出现了问题,当事者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对政策进行修订或绕过政策来解决问题。

其次,利益冲突是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一些政策制定可能会对一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而这些利益主体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他们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颠倒黑白、打擦边球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产生。

再次,政府执行力不足是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存在的另一个原因。

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是层层递进的,中央政府出台政策后需要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然而,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中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如经济条件有限、人力资源缺乏、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政策的执行与预期效果之间的差距,从而导致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出现。

最后,社会变化和知识进步也是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存在的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知识的进步,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

政策制定需要考虑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但由于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政策制定者可能无法及时跟上社会的变化和知识的进步。

因此,一些政策的实施效果可能与预期目标不符,这就给了当事人寻找对策的机会。

综上所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存在是由政策制定的不完善和不全面、利益冲突、政府执行力不足、社会变化和知识进步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策制定者应加强对政策的全面性和可行性的评估,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利益冲突的调处和解决,增强政府执行力,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社会变化和知识进步的研究与跟踪,及时修订和调整政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王倩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41
【摘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我国现阶段政策执行过程中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其产生的根源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其实施条件是现行的一体化民主有限决策体制。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发生的。

现阶段,我们的法律或政策不可能预计到政策或法律实施后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所以,在某些具体而特殊的情况下,政策或法律对实际情况不能给予很好的解决,这样也就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总页数】1页(P139-139)
【作者】王倩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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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奚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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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成因及控制

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成因及控制

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成因及控制政治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正确政策的制定,更有赖于政策执行者的有效执行。

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政策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现象,这是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的直接原因,不仅严重阻碍了政策的正确贯彻和有效实施,且极大地损害了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表现形式1.搞“土政策”,附加性执行。

在这种政策执行的过程当中,执行部门常附加一些原目标所没有的内容,致使政策不能到位或政策失真,使执行复杂化,影响了目标的实现。

他们打着贯彻上级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的旗号,借口本地情况特殊,口头上喊的是政策执行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口号,实际上是自立一套,谋取私利。

2.软拖硬泡,敷衍性执行。

当一项政策出台时,本地政府首先会从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体利益出发进行权衡,若执行该政策会损害本地区的私利,该执行机关既不明目张胆拒不执行,又不愿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而是象征性执行甚至抗拒执行。

通常做法是,强调本地的特殊性,用地方政策来抵消中央政策,或者编造借口、久脱不办,或者“雷声大、雨点小”,口头上说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但在行动上却是“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3.断章取义,选择性执行。

下级部门对上级的政策进行“过滤”,或者各取所需,或者截留其中某些部分,或者曲解适用范围,或者打“擦边球”。

对自己有利的,就坚决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放到一边,不去执行。

有些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时往往加入了很多个人的理解,曲解了政策的原本意图,导致政策执行偏差。

比如说公款吃喝问题,中央政府规定公款招待是四菜一汤,而有些基层政府实际实施的是公款招待每人四菜一汤。

4.表里不一,替代性执行。

下级在执行上级政策过程中,对不利于自己的就制定与上级政策相一致的政策上报,而在具体执行时却制定一套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内部”实施方案来代替。

例如教育部门反复下发文件,不允许学校可设各种形式的重点班,而有的学校上报已经取消所有重点班,但实际上只是把重点班改成了实验班,所有课程设置、教师配备与原来重点班无异。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如何理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一现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存在于当今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工作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他们口头上喊的是政策执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口号,实际上是政策被“变通” 的表面一致,但却阳奉阴违执行。

或者象征性、“走过场”式的执行。

出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中的“折扣”现象,上面“风声大”,下面“雨点小”。

一些政策被歪曲和修改,结果与决策者的初衷南辕北辙。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本位思想和执行力,不仅使上级政策遭受“棚架”,也严重损害了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实质是蔑视上级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政策无法得到真正地贯彻落实,甚至收到与初衷相悖的绩效。

所以要坚决加以制止。

揭开浮华面纱,探究背后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三方面所致:一是政策缺陷滋生成长土壤。

我国目前处于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一切都处在探索尝试阶段,这就难免造成一些政策的制订,缺乏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既给政策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也使一些执行者有机可乘,钻政策空子,玩“擦边球”。

二是理念缺失成为罪魁祸首。

一些政策执行者“官本位”思想严重,或“地方主义大于天”,或经不起发展中的各种诱惑,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变形,个人“私欲”膨胀,这种“为民”理念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人情、金钱大于政策,个人关系高于组织原则等不正常现象,使一些“为民”、“惠民”政策遭受歪曲和滥用。

三是监督缺位造就执行暗箱。

权力的正确运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体系。

我国的监督体系还很不完善、不健全,监督形式单一,部分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一些刚性监督手段“被搁置”,难以形成对政策执行者的有效约束。

久而久之权力不断膨胀,监督逐渐弱化,最终权力如“脱缰之马”,难以控制。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就必须树立实事求是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坚持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使自己制订的政策符合客观实际。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及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及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及对策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本质来说是把上级政策肢解、曲解为我所用,实现狭隘的地方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变通,是对原政策的背离。

第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少数领导干部的错误政绩观。

一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到底是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

他们有的重近轻远,注重多出政绩、快出政绩,对长远发展缺少统筹谋划;有的重显轻潜,热衷于干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忽视短时间内无法显现成效的工作;有的重硬轻软,喜欢追求硬指标,轻视不易量化的工作;有的重物轻人,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较少顾及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有的重局部轻全局,只从局部利益出发,不从全局考虑问题,甚至为了追求局部利益不惜牺牲全局利益;有的重投入轻收益,只看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多少,招商引资了多少,不看施政成本,不考虑投入与产出比。

正是在这样政绩观的支配下,有些地方领导,为获取眼前产值、税收和利润,通过行政干预开“绿灯”,上马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第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

政策执行主体的自身利益需求和行为倾向影响着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一些地方政府本位主义严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以违背中央、国家政策法规的方式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的权力,以达到维护或扩大地方局部利益的目的。

不听中央的话才能获得经济增长的利益,这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中很有市场。

市场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法制统一和市场统一,而且削弱了中央的调控能力。

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企业化,过多地介入经济建设领域,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对于那些具有负“外部性”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常常是得过且过;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问题,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则是能放手则放手,甚至把一些公共服务甩给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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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取消“重点班”咋就那
么难
《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但在不少学校,“重点班”仍然变着花样存在着——取消“重点班”咋就那么难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的郭先生最近几天心绪稍稍安定了下来,他终于托到了关系,说服校方让自己的孩子“挤”进了学校的“重点班”。

虽说自己并不赞成学校分“重点班”,但是他觉得只要“重点班”还存在,做家长的就应该让孩子上,尽量给孩子创造好的学习条件。

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正式实施,在义务教育阶段划分“重点班”已经变成一种违法行为。

然而,记者通过走访发现,尽管校长们都否认学校还设“重点班”,但有些学校的“重点班”仍然变着花样存在着。

“重点班”宁可“隐姓埋名”也要存在
“今年,我孩子就读的学校初一招了15个班,作为家长,我们都知道其中两个班是英语实验班,两个班是数学实验班。

虽然从班号上看不出来,但是如果达不到学校考试的
分数是进不去的。

”张女士的孩子就读的是北京一所非常知名的中学,孩子在测试当中没有达到相应的分数,进了普通班。

据了解,为了避开教育部门的检查,一些学校将分班放到开学之后进行,有的以一个平常的数字代替,有的把班数排到末尾,跳出“重点班”就是“1班”、“2班”的思维定式。

学校取消没取消“重点班”,不在于名字是不是还叫“重点班”。

一位家长说,过去在“重点班”教课的那些教师,现在还在这个班教课,或者大部分还在这个班教课,你说它是不是“重点班”?
除了使用“隐形”法,还有一些学校打起了“实验班”的主意。

“允许实验班存在的本意是为了实施某种教育教学探索,但是有些学校现在打着‘实验班’的旗号搞差别教育值得警惕。

”一位教育界人士指出,现在的“实验班”各种各样,辨别起来有难度,这给一些学校打“实验班”的幌子行“重点班”之实留下了空间。

针对这种现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朱怡华指出,如果认为取消了“重点班”的名号就解决了“重点班”问题,显然与新《义务教育法》中有关取消“重点班”的立法精神不符。

新《义务教育法》之所以要取消“重点班”,是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教育资源进行均衡配置。

因此,“重点班”取消与否,关键要看学校是否对其
拥有的教育资源进行了均衡分配。

取消“重点班”真的那么难?
虽说设立“重点班”已经成了违法行为,但是,部分校长仍然有话说。

一位校长指出,现在继续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实是两难之选。

如果分,学校不但要想办法应付越来越严的检查,还要时刻担心违法的事情;如果不分,学校就必须面对中考这一衡量学校的重要标准——升学率
下来了,日子马上就会不好过。

对一所学校来说,将优秀的学生重点编班,集中全校的教育资源进行“攻坚”,无疑是提高升学率的重要途径。

不少校长将分“重点班”和中考挂起钩来。

而一些普通学校校长则有苦水要倒。

“我们想方设法开设‘重点班’,实际上是在被迫应战。

”山东省一位校长指出,和那些家长心目当中的重点校相比,学校在生源上一直非常被动,开设“重点班”是保证生源的一种办法。

虽然很多校长都会拿出分班有助于因材施教的道理
来辩解,但有专家指出,这不应当成为“重点班”继续存在的理由。

过早地让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中学生体验这种成人式的竞争氛围,很容易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没有进入“重点班”的孩子的学习兴趣、信心很可能会下降,而进入“重点班”的孩子往往会心理压力增大,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

这种做法肯定不利于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

取消“重点班”须改革评价机制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进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履行法律责任,而不是采取观望态度。

相关部门必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法律赋予的问责机制充分利用起来。

新疆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夏贫认为,要真正取消“重点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他认为,与执法相关的配套工作同样重要。

首先,需要尽快确立新的衡量标准,从而能更好地判定那些打着“实验班”的旗号办“重点班”的学校。

其次,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学校的师资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

另外,有关部门应加紧制订《义务教育法》相关实施细则,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相关的评价机制同样需要联动。

要从真正意义上取消“重点班”,对学校的评价也要进行改革,如果还是按照过去那样,考核校长看升学率,评价学校也看升学率,就难以真正取消“重点班”。

就此,朱怡华建议,一方面要努力转变校长观念,树立素质教育理念,面向每个学生,促进学校教育均衡发展。

同时,要改革对学校和校长的评价体系和标准,从而引导学校把工作重点从一味重升学转到全面育人上来。

她说,我们
对校长、教师的评价如果不再看重升学率,而是把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取得的进步程度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学校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热情”就很可能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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