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单元 《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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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法简介

主要环境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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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法》 、 森林法》
1984年 20日颁布 日颁布, 1985年 日起施行。 1984年9月20日颁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该 法共7 42条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保护、 法共7章42条,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保护、培育和合 理利用森林资源, 理利用森林资源,增加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生产能 改善和保护人类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力,改善和保护人类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经 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该法主要规定了森林经营管 森林保护,植树造林, 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和法律责任等 方面的内容。1998年 29日 方面的内容。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森林法进行了了修改, 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森林法进行了了修改,主要的修 改内容包括: 改内容包括:规定了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的生态效 益补偿制度、强化了林权证的管理、 益补偿制度、强化了林权证的管理、规定了国家依 法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法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征用占用林地的管 理等。 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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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颁布于1996年10月29日,自1997年3月1 颁布于1996年10月29日 1997年 1996 日起施行。该法共分8 64条 日起施行。该法共分8章64条。该法在 吸收了国务院发布的《 吸收了国务院发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有关的内容的基础上, 治条例》有关的内容的基础上,对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工业噪 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相应违法责 任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任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年1月20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 20日颁布, 1986年 日颁布 该法共6 35条 行。该法共6章35条。制定该法的法律目的在 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 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 利用,发展人工养殖, 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经济建 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该法主要规定了养殖 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捕捞业、 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以及违 反该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反该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林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在发展和利用林木资源的同时,也要积极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林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本文将以《林业法》、《森林法》和《草原法》为主要参考,探讨我国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林业法》《林业法》是我国林业领域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

其中,重要的法律责任包括:1. 林地保护:《林业法》规定,国家实行林地保护制度,禁止非法占用、毁坏、转用、侵占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破坏森林资源,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 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法》要求,国家鼓励发展健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推广科学的防治技术和方法,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因森林病虫害导致的林木损失,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退耕还林还草:《林业法》明确,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制度,鼓励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实施,加强土地的保护和植被的修复。

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配合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的任务,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二、《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和经营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1. 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保护各类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禁止非法砍伐、采伐、毁坏、出卖、收购珍稀树木和其他非法活动,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森林培育:《森林法》要求,国家加强森林培育工作,推广造林绿化技术,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种植效益。

同时,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培育,共同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经营管理:《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林权制度,保障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课程主要内容1、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产、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的问题。

3、环境污染带来危害:危害人体健康;使许多物种频临灭绝;毁坏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4、人们常提到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是指:1)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2)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资料:发生于1952年,仅加利福尼亚州,有190万棵松树受害,其中30%枯死);3)英国伦敦烟雾事件(资料:发生于1952年冬,年老体弱者死亡4000多人);4)日本的水俣病事件;5)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6)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7)日本米糠油事件;8)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5、我国森林的长年砍伐,造成近年两大灾害:水灾频发 2、沙尘暴增多6、工业“三废”指(废气、废水、废渣);生活”三废”指(粪便、垃圾、污水)7、当今世界十大环境问题:1)全球变暖;2)臭氧层破坏;3)酸雨;4)水资源危机5)资源、能源短缺;6)森林锐减;7)土地荒漠化;8)物种加速灭绝;9)垃圾成灾;10)有害化学品污染8、人口过度增长会造成哪些不良影响? (各种资源危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失调等)9、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五大问题是:人口、粮食、能源、资源、环境。

10、当今社会众多的环境问题可归结为资源问题、生态问题、污染问题。

11、破坏森林带来恶果: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气候恶化、物种减少12、水污染中常说的“五毒”物质是:酚、氰、汞、铬、砷。

13、对绿色植物损伤最大的五种气体是:氧化氮、乙烯、氯气、氟化物和二氧化硫。

14、水体被污染的途径有: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含有农药、化肥、有机物的农田,大气沉降物,放射性散落物及酸雨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重点课程介绍⼀、课程性质和特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全国⾼等教育⾃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要求考⽣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具有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体知识,分析和处理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实际问题的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系统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内的主要分类或分⽀学科。

它不尽涉及法理学、国际法、⾏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传统法学学科,⽽且还涉及环境科学(⽣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等其他⾃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法学新兴的边缘学科,其内容⼴泛、实践性、综合性较强。

⾸先,该学科涉及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且相应法律规范的内容多为民⾏交叉,其次,从知识结构上看,学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必须要对环境科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的专业背景知识和专业术语有所了解和认知。

⼆、指定教材本课程串讲课时为20课时,所⽤教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汪劲主编,北京⼤学出版社2013年4⽉第1版。

三、课程体系第⼀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1章--第3章)该部分内容主要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与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该部分是学习以后各个章节的前提和基础。

该部分对应的是旧版教材第⼀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1章-第11章)。

新版教材在该部分对旧版教材做了⼀定的删减和修改。

保留了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和发展、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独⽴法学学科的相关论证;保留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体系、法律关系等基本理论;保留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制度。

总体上来讲思路更为明确和具体,便于考⽣从总体上进⾏把握。

第⼆部分:环境污染防治法(第4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章在界定环境污染与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法沿⾰及其主要内容。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最新自然资源保护法

最新自然资源保护法

其一,可更新资源,主要指土地资源、生物资源 和水资源。 其二,不可更新资源,主要指矿藏资源,例如, 铁、铝、煤、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 其三,恒定性资源,主要是自然界中尚未被充分 利用的自然资源,如太阳辐射能、空气、海潮、风 力等。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过 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一般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 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法和渔业法、海洋法、 空间法等法律、法规组成。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自然规 律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调节人类在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自 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3.科学技术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和 深远。人们对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自 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出许多新 的课题,采取更科学、更先进的措施,保护管理各 种自然资源。 4.国际共同性。 人类共同生活的地球表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 系统。环境问题的解决是超越国家界线的。有些资 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是一国所能完成的。因此,对自 然资源的保护,人类负有共同的国际义务。
(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 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 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 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 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主要规定了国家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方针和政策等基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综合法。

中国的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它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核心和最高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3)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保护综合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护综合法的具体化。

因此,单行环境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4)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如《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防洪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 5、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地方内优先适 用。 7、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五、环境标准
1 、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 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2 、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该 省辖区内适用,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
3、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 又称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环保工作范围 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 标准时制定的标准。如环境工程设施的技术 性规定,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规范等。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 施,一旦相应的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实施后, 相应的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2环境资源法14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㈢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㈣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行政责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行政责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一)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如下四种: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法》从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了如下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制裁:(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或使用的。

(7)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超标排污的。

(8)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9)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环境保护法》第44条又规定了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其中情节不很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故意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环境、公私财产或人体健康的危害,而“明知故犯”。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森林权属第三章 发展规划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五章 造林绿化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等。

环境保护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等自然资源法宣教提纲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一)自然资源的含义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国计民生的基本保障。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可以将自然资源进行多种科学分类。

按自然资源客观存在条件与特征为标准,可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两大类。

前者包括铝、铁、锡、镁等金属原料资源和煤、石油、天然气等矿物燃料资源;后者则由土地、水、气候、生物等资源构成。

按可否再生,可以把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及恒定资源三大类。

可再生资源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两种,生物资源包括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非生物资源是诸如土地、水等没有生命的资源;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指煤、铁、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它们没有生命,没有再生能力;恒定资源是指在自然界大量存在,无论人类怎样利用,都不会引起数量减少的资源,如太旨能、风力、地热、潮汐等。

发展科学技术,扩大恒定资源的利用范围,是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发展方向。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含义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属于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与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自然资源权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08•【文号】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

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记录清单精简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记录清单精简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记录清单1.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
《水域污染防治法》
《渔业法》
3. 自然资源保护法规
《水法》
《森林法》
《草原法》
《湿地保护法》
《渔业法》
《矿产资源法》
4. 污染物排放管理法规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土壤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排放标准》5. 环境监测法规
《大气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水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噪声监测管理办法》
6. 环境纠纷解决法规
《环境保护法实施办法》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法》
《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申诉办法》
7. 其他相关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
《植物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
《节约能源法》
这是一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记录清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遵守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能够加强对这些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加强环境法律体系建设,保护好我们的共同家园。

2020法考备考考点: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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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考点: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一)概念和表现形式
1.概念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表现形式
形式上的自然资源法是指土地法、水法、矿业法、林业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防止水土流失法等自然资源立法。

(二)法律渊源
1.宪法
宪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髙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自然资源立法就是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产生的。

《宪法》第9条和第10条对我国自然资源的产权关系和利用都做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依据。

2.单行法律
自然资源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以某种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是我国建设自然资源法治的主要依据。

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自然资源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

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

4.规章
自然资源规章包括两部分:一是部门规章;二是地方政府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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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完整版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完整版)导语: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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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单元2学时主要知识点:《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教学手段:讲解自学第四节矿产资源保护法一、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

我国矿产资源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探矿、采矿权问题《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限制转让:《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让:(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更不得倒卖牟利。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在开发规划的管理方面,首先,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其次,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即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该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两类。

其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实行审批制度。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对于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措施。

有关区域地质调查由国家统一规划进行。

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4.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对于开采矿产资源者,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且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探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5.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根据国务院《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的规定,中国资源税税目中列举的矿产资源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6.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但是,个人不得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并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还有义务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

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三)《煤炭法》对煤炭生产开发中的保护管理规定1996年12月1日,中国还实施了《煤炭法》,《煤炭法》除了对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规范外,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煤炭法》的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首先,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其次,规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第五节森林资源保护法一、森林资源的概念(一)森林的概念及作用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

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

森林是十分重要的环境要素,它对人类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环境效能包括调节气候、净化大气、蓄水保土、防风固沙、降低噪音、保存生物物种、美化环境、提供各种林产品。

因此,保护森林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经济发展和科学研究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森林资源的概念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

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

森林资源由森林组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森林。

作为资源的森林,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亦具有生态价值。

我国森林总面积为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13.92%,只有世界平均水平(22%)的59%,在世界各国中居第122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

即使这点森林,在全国也分布不均衡,林种结构不合理,而且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过少的森林资源不仅使我国的木材和林副产品短缺,珍稀动植物减少甚至灭绝,而且还造成生态系统破坏,环境质量下降,水土流失,江、河、湖、库淤塞,旱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加剧。

为了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我国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

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

1998年4月29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森林法》。

使《森林法》更能适应市场经济下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一)森林所有权根据《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二)林业建设方针《林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三)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森林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林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四)森林保护管理机构《森林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区工作。

(五)植树造林和绿化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经,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

因此,我国对植树造林和绿化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全民植树义务。

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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