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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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2015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关于项目收益债券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Ⅲ、Ⅳ、Ⅴ【答案】 B2、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涉及会计差错更正及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Ⅰ、Ⅲ、Ⅳ、ⅤD.Ⅰ、Ⅱ、Ⅳ、ⅤE.Ⅰ、Ⅲ、Ⅴ【答案】 C3、A上市公司向自然人甲、乙、丙、丁发行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B 的70%、15%、10%、5%的股权。

本次发行前后,丁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交易前后甲、乙、丙与丁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下列关于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ⅣB.Ⅰ、Ⅱ、ⅣC.Ⅰ、Ⅲ、ⅣD.Ⅰ、ⅢE.Ⅱ、Ⅲ、Ⅳ【答案】 D4、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

A.Ⅰ,ⅢB.Ⅰ,Ⅱ,ⅢC.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A5、下列各项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有()。

[2015年真题]A.Ⅰ、Ⅱ、Ⅲ、ⅤB.Ⅱ、Ⅳ、ⅤC.Ⅰ、Ⅲ、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C6、上交所某上市公司,2016年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亿元,对于与某一关联方的交易,2017年度进行交易总额高于()的,应当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2017年度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

A.4000万元B.5000万元C.1000万元D.3000万元E.2500万元【答案】 A7、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Ⅲ、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8、长江公司2015年的财务报告于2016年3月1日编制完成,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的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实际对外报出的日期是2016年3月31日,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

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政府债券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1.3 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政府债券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二、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2.1 市财政部门为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2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制定、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3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3.1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项目。

3.2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库,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3.3 年度投资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项目实施与监督4.1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

4.2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债券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4.3 市财政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1 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直接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

5.2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合理使用政府债券资金。

5.3 政府债券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6.1 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6.2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法律责任与处罚7.1 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

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二、发行条件(一)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二)PPP项目专项债券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我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其中,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原则上应符合我委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三)PPP项目运作应规范、透明,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程序。

鼓励聘请具有相应行业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应建立以PPP项目合同为核心的合同体系,相关合同文件应合法、规范、有效,包含股东持股比例、项目运营收益来源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提前终止补偿等)、项目风险分担模式等内容。

(五)PPP项目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

专项债券资金收益管理制度及流程

专项债券资金收益管理制度及流程

专项债券资金收益管理制度及流程一、什么是专项债券资金收益呀?专项债券资金收益呢,就像是专项债券这个“大篮子”产生的“小果实”。

咱们国家发行专项债券是为了搞一些特定的项目,像修建学校、医院之类的。

这些项目建成之后呢,会有各种收入,这就是专项债券资金收益啦。

比如说,学校建成后可能会有学费收入,医院建成后会有诊疗费收入等。

这部分收益可是很重要的哦,就像项目的“小钱包”,能用来还钱或者继续投入到相关的项目建设和运营里呢。

二、管理专项债券资金收益为啥这么重要?这可太重要啦!如果不管理好,就像小朋友有了零花钱但是到处乱丢一样。

首先呢,管理好收益才能保证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人家把钱借给咱们搞项目,要是收益没管好,到时候拿什么还钱呀?这就会让人家投资人心里很不踏实,下次就不愿意再投资啦。

其次呢,对项目本身也很关键。

良好的收益管理能让项目持续健康地运营下去。

比如说,一个公园建设的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得好,就能用收益来维护公园、增加新的设施,这样公园就会越来越好,大家去玩的时候也会更开心。

要是不管收益,公园可能很快就破败了,那多可惜呀。

三、专项债券资金收益管理的制度有啥?1. 明确收益来源。

咱们得清楚知道收益是从哪里来的。

像刚刚说的学校的学费、医院的诊疗费,还有一些项目可能是租金收入,比如说建了个商场,把商铺租出去就有租金。

这得一项一项列清楚,就像列菜单一样,不能含糊。

这样才能保证所有可能的收益都被考虑到,不会有遗漏。

2. 收益的核算制度。

这就好比是算账啦。

要规定好怎么计算收益,什么时候算一次。

不能乱算哦,要有明确的标准。

比如说,是按月核算还是按季度核算。

而且在核算的时候,要把各种成本都扣除掉,像运营成本、设备折旧之类的。

只有这样算出来的收益才是真正的净收益,才能准确反映项目的赚钱能力。

3. 收益的监管制度。

这就像是给收益安排了一个“小管家”。

要有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来监管收益。

这个“小管家”要时刻盯着收益的情况,看看有没有人乱花钱或者收益没有按时足额到账。

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

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

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是确保专项债券项目成功实施并取得预期效益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帮助您进行有效的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1. 明确收益目标:在项目开始阶段,明确项目的收益目标,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对项目的预期收益有共同的理解。

这有助于为项目的收益管理设定明确的方向和标准。

2. 制定收益计划:根据项目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收益计划,包括预期收益的金额、时间节点和实现方式。

这将有助于确保所有相关部门明确自身的责任,也有助于对项目收益进行有效的跟踪和评估。

3. 收益风险评估:对项目可能面临的收益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这有助于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项目的收益目标得以实现。

4. 定期收益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收益评估,以监测项目收益目标的实现情况。

通过与预期收益的比较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 优化资源配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收益目标,动态调整项目的资源配置,确保资源得到高效利用,以最大化实现项目的收益。

6. 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项目成员为达成收益目标而努力工作。

同时,通过约束机制确保项目成员在追求收益的同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

7. 沟通与协作:加强项目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共享。

通过有效的沟通,共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收益目标的顺利实现。

8. 经验总结与持续改进: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的收益管理进行总结和评价。

分析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为今后的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提供借鉴和改进依据。

通过持续改进,不断提升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总之,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需要从明确目标、制定计划、风险评估、定期评估、优化资源配置、激励约束、加强沟通协作以及总结经验等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系统性的规划和执行,可以有效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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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党中央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项目收益债券申请材料参考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财预〔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10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要求,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方式】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开发行债券条件的,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

项目实施主体不符合公开发行债券条件的,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格投资者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交易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四条【发行条件】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试点期间,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五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和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项目及收益第六条【基本要求】用于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第七条【鼓励类】重点支持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八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15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拓展政府融资空间,推动我省规范、合理利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7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项目收益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发行的、以特定项目建成后营运收益或专项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债券)。

第三条发行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设备支出,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四条全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

第五条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和偿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项目所隶属的各级政府。

省财政厅根据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发和对下级政府转贷。

第二章项目及收益第六条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能够产生持续的收入现金流。

第七条公益性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正文:----------------------------------------------------------------------------------------------------------------------------------------------------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加快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步伐,发挥政府规范举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目标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地方按照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着力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

二、主要内容(一)依法安排专项债券规模。

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

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

项目收益债券 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项目收益债券 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附件1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

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地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地方债券管理,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债券,是指省为市县公益性项目发行的,并转贷给市县,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新增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债券。

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项目对应的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债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申报、使用债券。

第三条债券实行限额管理。

第四条债券仅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投向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等债券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

其中,一般债券用于没有收益的交通基础设施等公益性投资项目。

专项债券优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预期效益好、项目成熟度高、带动性强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债券实行“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是债券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本地区债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债券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章项目储备与申报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及行业重点规划、中心工作任务等,常态化滚动推进债券项目谋划与储备。

财政部门负责一般债券项目的储备、审核等工作,并协同发改部门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专项债券项目的储备、审核等工作。

资源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空间适配、用地预审与选址等用地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评审批工作。

第七条一般债券项目储备坚持与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同步,并在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优先选择成熟度高、债券发行年度内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进行申报。

第八条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优先储备纳入相关规划的重大项目。

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应属于国家规定的行业范围;(二)属于主导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行业政策要求,且有与投向领域相对应的经济效益;(三)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等手续,已开工在建或能够在专项债券发行年度内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四)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已如实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已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五)满足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已编制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有明确的专项债券总需求,并合理提出年度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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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改委、财政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 部、国土资源 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 2015/7/10 部、银监会、 [2015]1610号) 国家铁路局
28
2015/7/29 发改委
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5]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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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推出的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80个项目,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特许经 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及营运。 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编制政 府综合财务报告,明确规定了涉及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 政补贴)的PPP项目,本质上都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 预算管理要求列入预算,并经人大审批。 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标志着我国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 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第一份针对PPP的正式文件,财政部发出PPP总动员,将统筹 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 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属于框架性、 指导性文件 从投资领域、法律法规、推进方式、政府角色等方面为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全面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制定PPP实操指南,从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 执行、项目移交五个方面做具体规定;属于实施性、操作性 文件 发布首批PPP示范项目,30个项目遍布全国15个省市,涉及城 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供水供暖、环境治理等多个领域 发改委PPP模式总动员,从项目适用范围、合作伙伴选择、规 范价格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示范推进等方面,对开展 PPP提出具体要求。 PPP项目合同指南,包括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 、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 、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等 规范PPP合同管理,发布PPP项目合同管理指南 规范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其内容对财金[2014]113号文中的 竞争性磋商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可以作为财金[2014]113号文 件竞争性磋商的操作实施细则。 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主要从PPP项目政府采购程序、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规定。 框架性文件,主要规定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 领域开展PPP项目推介工作的目标、原则、要求、实施、保障 意见性文件,与国开行等联合发文,就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 PPP项目发布了指导性意见 框架性文件,推进PPP项目实施,保障合同履行,有效防范和 控制财政风险,明确和规范了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流程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历年经典题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历年经典题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历年经典题含答案单选题(共200题)1、股东甲拟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A2、下列关于配售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C.Ⅰ、Ⅱ、ⅤD.Ⅰ、Ⅱ、Ⅳ、ⅤE.Ⅱ、Ⅲ、Ⅳ【答案】 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编制并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 )。

A.Ⅱ,Ⅲ,ⅣB.Ⅰ,Ⅳ,ⅤC.Ⅰ,Ⅱ,Ⅲ,ⅤD.Ⅰ,Ⅱ,Ⅲ,Ⅳ【答案】 C4、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A.Ⅰ、ⅡB.Ⅱ、Ⅲ、ⅣC.Ⅲ、ⅣD.ⅣE.Ⅱ、Ⅲ【答案】 D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Ⅱ、ⅢB.Ⅰ、ⅣC.Ⅰ、Ⅳ、Ⅴ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B6、某发行人2016年年初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时主体评级为AA+,债项评级为AAA,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在上交所上市流通;存续期内,主体债项评级被下调至AA,评级展望为负面,正确的有()。

A.ⅠB.Ⅱ、ⅣC.Ⅱ、Ⅲ、ⅤD.Ⅰ、Ⅳ、ⅤE.Ⅱ、Ⅲ、Ⅳ【答案】 A7、关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立项审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B.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2C.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D.立项决议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表决委员确认E.未经立项审议通过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签订正式业务合同【答案】 B8、假设其他因素不变,下列变动中有利于减少企业外部融资额的有()A.Ⅰ、ⅡB.Ⅰ、Ⅱ、ⅢC.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9、甲上市公司监事李某,2016年5月买了甲公司300万股票,2016年9月将300万股全部卖出,获得收益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45号 ,3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投资风险~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债券投资规定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投资业务是指具备债券投资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买卖的业务~包括:债券分销、债券回购、债券买卖、债券托管等。

第三条本行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富裕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行为。

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投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名词含义如下:债券分销:是指通过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企业债承销商分销债券的业务。

债券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日常交易~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的监督。

具体职责为:严格执行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提供债券市场信息,进行债券投资业务,组织开展债券交易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按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省联社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积极清收证券市场债券投资。

第二章债券投资范围第八条债券投资的交易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是( )。

A.Ⅰ,ⅡB.Ⅱ,ⅢC.Ⅰ,Ⅱ,ⅣD.Ⅰ,Ⅲ,IV【答案】 B2、出现的下列情况中,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的有()。

A.Ⅲ、Ⅳ、ⅤB.Ⅰ、Ⅱ、ⅢC.Ⅰ、ⅣD.Ⅱ、Ⅲ、ⅣE.Ⅱ、Ⅲ、Ⅳ、Ⅴ【答案】 C3、甲公司为母公司,其所控制的企业集团内2016年发生以下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交易或事项:(1)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高管签订协议,授予乙公司高管100万份股票期权,待满足行权条件时,乙公司高管可以每股4元的价格自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股票;(2)乙公司授予其研发人员20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研发人员在乙公司连续服务2年,即可按照乙公司股价的增值幅度获得现金;(3)乙公司自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100万股,并与销售人员签订协议,如未来3年销售业绩达标,销售人员将无偿取得该部分股票;(4)乙公司向丁公司发行500万股本公司股票,作为支付丁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价款。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乙公司应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B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的是()。

A.某上市信托公司B.某上市证券公司C.某上市保险公司D.某上市商业银行【答案】 D5、关于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2015年9月真题]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Ⅲ、Ⅴ【答案】 B6、某城投企业拟发行停车场专项债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7、某创业板上市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3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度该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诉讼标准是()。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债〔2020〕7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债〔2020〕7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使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要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健全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事后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工作,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是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五条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入库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产出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集资金合规性、偿债能力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的管理,管好用好国债资金,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自治区计委有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成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统一组织工作。

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规划局、建设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领导小组在市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调控、监督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条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可研审批后方可上报争取国债投资。

第四条申报项目需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2、地方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第三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凡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国债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市计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项目业主应根据投资计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计委、财政局核定,自治区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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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

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

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章项目及收益第十二条【基本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第十三条【鼓励类】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项目可研】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在相对客观、科学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鼓励聘请具有相应行业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除债券资金外,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应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务院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足额及时到位,贷款银行应出具贷款承诺函,其他资金来源应提供相关依据。

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应对项目可能超概算情况提前作出融资安排,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项目财务效益评价】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

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大于8%。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6%。

第十八条【项目收入的认定】项目收入是指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所有直接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

项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

其中,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列支,条件成熟后还应纳入有权限政府的中期财政规划。

债券存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第十九条【项目收益权的排他性】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人协议中约定,发行人合法享有项目及其收益的所有权,相关项目的所有直接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将根据有关账户协议和账户监管要求,在项目收益债券本息范围内全部用于债券偿债。

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得对项目及其收益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但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项目进度的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保障】为保障项目建设进度,鼓励发行人为募投项目购买工程保险。

项目建设期间,承包商应提供工程履约担保。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二十二条【账户设置】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人应该在银行设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用于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临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并按约定定期将投资情况告知债权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专户专门用于项目收益债券偿债准备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包括但不限于从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划转的资金、发行人或差额补偿人划入的其他资金。

除偿还债券本息外,偿债资金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临时闲置的偿债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并在付息或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全部转化为活期存款。

投资情况应按约定定期告知债权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项目运营期间所有收入必须全部进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

项目收入由可确定的主体支付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由该主体直接向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划转资金。

发行人应将全部项目收入从归集专户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作为债券偿债准备金。

偿债准备金以待偿付的全部债券本息为限,划转次数和具体时点可由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和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收益实现特点约定,原则上每个计息年度内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六条【账户监管协议】发行人、债权代理人与监管银行应签订《项目收益债券账户监管协议》,对以上安排进行详细约定,并约定发行人不得在以上账户设定任何权利限制。

第二十七条【监管银行的监管责任】监管银行应保证各个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发现有关方面违规操作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举借银行贷款的项目,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原则上应开立于提供贷款的银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机构。

第五章信用评级和增信措施第二十八条【信用评级】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债券信用评级,定期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交易场所要求或与投资人的约定公布或通报债项评级结果。

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还应按有关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主体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二十九条【增信措施】项目收益债券应设置差额补偿机制,债券存续期内每期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在当期还本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条【差额补偿协议】发行人、差额补偿人和项目收入归集账户监管银行应签订差额补偿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差额补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担保措施】在设置完善的差额补偿机制基础上,项目收益债券也可以同时增加外部担保,对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当偿债资金专户内的余额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差额补偿人也无法按时补足差额时,由担保人在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划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三十二条【资产抵质押】发行人应于募投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权利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运营所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的部分,足额向债权代理人办理抵质押手续。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三十三条【投资者风险告知】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前,应在发行公告文件中对潜在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

投资者认购时,应签署书面文件,承诺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与债券投资相关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债权代理人】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并订立债权代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内,由债权代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保护机制】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项目发行人或项目本身发生重大事项时的应对措施。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除募投项目之外的其他资产或业务发生重大不利事项;(二)债券发行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三个月未开工;(三)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收益的重大事项;(四)债项评级下降;(五)项目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六)项目收益债券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七)发生项目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应制定完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当发行人或项目本身出现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或作出重大资产处置决策前,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应对措施并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第三方审计】债权代理人应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归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审计中发现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债权代理人和有关监管机构。

第三十八条【加速到期】发行人可在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加速到期条款。

出现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时,由债权代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经债券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

可以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券发行三个月后,项目仍未开工;(二)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不利事项,导致项目收益不能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第三方专项意见的预测水平;(三)发行人破产,需对项目有关的财产和权益进行清算。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发行信息披露】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其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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