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货运险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货运险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的货运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货运业协会合作制定的适用于货运保险的保险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是基于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商业术语(Incoterms)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F/CIP)的规定,旨在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规范货运保险的签订和理赔处理。
保险行业协会货运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明确险种类型和保险金额,通常包括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和灭失等风险。
2.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赔付条件,以及货主或承运人的责任,划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赔偿方式:明确理赔程序和要求,包括通知期限、理赔证明文件等,以确保及时有效的理赔处理。
4. 除外责任:列明不承保的风险和损失,例如货物自然耗损、战争、政治风险等。
5. 争议解决: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通常为仲裁或法院诉讼。
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保护货运保险的双方利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清晰的指导和标准,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及时、公正地进行理赔处理。
不同的保险公司或地区可
能会有略微不同的货运险条款,因此在购买货运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具体的条款内容。
国内货运条款
国内货运条款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标的:通常包括在中国境内运输的各类货物,如原材料、半成品、制成
品等。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
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
此外,还可能包括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盗窃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
3.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战争、军事行动等政治因
素导致的货物损失。
此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货物自然损耗等也属于除外责任。
4.赔偿处理:如果发生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勘定损,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5.保险期限:通常以运输货物的起运地至目的地的时间为准,但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产品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选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等相关事项,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icc 货运险条款
icc 货运险条款
ICC货运险条款是指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套适用于国际货运的保险条款。
这些条款旨在为货物运输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保护货主和物流运营商的利益。
ICC货运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保险责任范围:ICC货运险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以及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导致的第三方责任。
2. 保险费用和赔偿:ICC货运险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计算方法。
同时,它还详细说明了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赔偿程序和条件。
3. 货物价值和声明:ICC货运险条款要求货主在投保前对货物进行准确的价值声明,并根据货物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这样做可以确保在赔偿时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金额。
4. 保险范围和责任限制:ICC货运险条款列出了一系列不可保险的风险,例如战争、政治暴乱和核事故等。
此外,它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类型货物的责任限制。
5. 理赔程序:ICC货运险条款规定了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理赔程序。
货主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以便获得赔偿。
同时,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索赔的处理时间和程序。
ICC货运险条款是国际货运保险的基础,为货主和物流运营商提供了一种全面保护货物安全的方式。
通过遵守这些条款,各方可以降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并在出现损失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这也为国际贸易和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承运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物品等。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或损坏。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或者交付接收人的当时止,不超过自投保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
三、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
2.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的赔偿范围为实际货物的价值,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
3.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部分不予赔付。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1. 保险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交纳,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2.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尽快进行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损失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1. 由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者价值波动引起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海啸、龙卷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合同解释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七、争议解决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争议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
以上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双方应遵守并执行。
货物运输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
货物运输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运输过程中的各种意外情况可能会导致货物受损或丢失,而保险能够为货主和运输商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本文将介绍货物运输中常见的保险条款和索赔流程。
一、保险条款1. 货运险货运险是一种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的保险。
货运险通常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空运货物运输保险等。
货运险的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类型:明确保险范围内的货物种类,如普通货物、易碎货物等。
- 保险金额:明确货物的保险价值,一般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合同价值确定。
-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的有效期限,一般从货物离开发货地点开始,到达目的地时终止。
- 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 责任范围:明确保险公司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范围,一般包括战争、罢工、海盗等意外事件。
- 免赔额:规定在保险范围内的一定金额以下的损失由保险人自行负担。
2. 货物保险索赔流程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丢失时,货主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货物保险的索赔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通知保险公司:货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运输文件和索赔申请书。
- 提供证据:货主需要提供货物损失或丢失的证据,如货物照片、货物价值证明、运输文件等。
- 调查与评估:保险公司会对货物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损失的原因和程度。
- 理赔处理:如果索赔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包括修理、置换或赔偿货物的市场价值。
- 赔付金额:最终的赔付金额由保险公司和货主协商确定,根据货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保险赔付的注意事项1. 货物评估在索赔过程中,货主应确保货物评估的准确性。
货物的价值评估应基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合同价值,而非过高或过低的估值。
2. 保险费用货主应及时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未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索赔。
货运险条款解读
货运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具体规定,它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索赔程序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货运险条款及其解读:1. 保险责任(Insurable Risk):保险责任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和意外事故(如火灾、运输工具倾覆)。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货物的损失或损坏。
2. 除外责任(Exclusions):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出不予承保的风险,如战争、罢工、核辐射等。
这些风险通常由专门的附加条款承保。
3. 保险金额(Sum Insured):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最大赔偿限额。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支付赔偿。
4. 索赔程序(Claims Procedure):索赔程序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遵循的索赔步骤。
这通常包括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5.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损是指为了共同安全,故意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在共同海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
6.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施救费用是指为了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抢救货物的费用。
在保险合同中,施救费用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
7. 保险期限(Period of Insurance):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段。
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8. 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s):附加条款是指为了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而加入的额外条款,如偷窃险、污染险等。
这些条款通常需要额外支付保费。
解读货运险条款时,需要注意每个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以及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被保险人应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和公正的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本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包括常用除外条款(共21条)、常用限制条款(共13条)、常用免赔描述方法(3条)、常用附加条款(共78条),适用于各类货物运输保险。
一、常用除外条款1)破碎险除外2)承保破碎险,不包括原残损失3)非承保责任造成的生锈、氧化变色除外4)机械、电路、电子设备功能紊乱除外,除非是承保风险造成的且存在明显的外部损害、凹陷或变形5)弯曲风险除外6)锈损除外7)油污损失除外8)霉变除外9)液体溢出除外10)鼠咬虫蛀除外11)非平安险或水渍险原因或淡水雨淋造成的生锈、氧化、变色除外12)裸装货物的破裂、弯曲变形、刮擦损失除外13)内在霉变除外14)串味损失除外条款15)全车损失除外条款16)不明原因货物短少除外条款17)腐败变质除外条款18)无人看管损失除外条款19)温度、湿度变化除外条款20)短量除外21)因受潮、受热、自燃造成的损失除外二、常用限制条款1)海关检验条款2)码头检验条款3)绕道条款4)使用专业承运人保证条款5)专业包装保证条款6)盗窃、抢劫需提供警方证明条款7)陆运过程中保证使用箱式货车或全封闭货车或捆扎紧密、做好充分防水措施的货车以满足长距离运输的需要8)含水量保证条款9)无明显证据证明属我司承保期间因平安险或水渍险所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我司不予赔偿.10)在本保险全程运输中,载货车辆不得超载11)货物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背书12)30天通知取消保单条款13)成对成套条款三、常用免赔描述方法1)免赔2)短量损失免赔3)破碎损失免赔四、常用货运险附加条款1)Termination of Transit Clause (Terrorism)2)200% Accumulation Clause3)Cancellation Clause4)Transit Extension Clause (90 days)5)Special Replacement Clause6)Special Replacement Clause (Duty)7)Returned Shipment Clause8)Paramount War Clause9)Insolvency Exclusion Clause10)Electrical/Mechanical Derangement Clause11)War Risks Clause12)Concealed Damage Clause (120 days)13)Marine 50/50 Concealed Damage Clause14)General Average Clause15)Shortage From Containers Clause16)Packing Clause17)Containerized Cargo Clause18)Fumigation Clause19)Deliberate Damage – Pollution Hazard Clause20)Civil Authority Clause21)Removal of Debris Clause22)General Loss or Damage Survey Clause23)Partial Loss Clause24)Subrogation Clause25)Errors and Omissions Clause26)Expediting Clause27)Cargo ISM Endorsement including Cargo ISM 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28)Airfreight Replacement Clause29)Pre-appointment of Loss Adjuster30)Payment on Account Clause31)Primary Insurance32)Good Faith Clause33)Currency Clause34)Institute Chemical, Biological, Bio-Chemical, and Institute RadioactiveContamination, Chemical, Biological, Bio-Chemical and Electromagnetic Weapons Exclusion Clause CL370 10/11/0335)Container Demurrage Charges36)Brand & Trademark37)Loading and unloading Clause38)Unattended Vehicle39)Premium Adjustment on Expiry Clause40)Concealed Damage Clause41)Premium Payment Terms Clause42)Debris Removal Clause43)Marine Extension Clause44)Goods Purchased By the Assured On "C.I.F." Terms45)Goods Purchased By The Assured On "F.O.B.", C. & F." Or Similar Terms46)Seller's Interest in Respect Of Shipments Sold By the Assured On F.O.B, C.F.ROr Similar Terms47)Cargo ISPS Endorsement48)Cargo ISPS 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49)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50)淡水、雨淋险条款51)短量险条款52)混杂、沾污险条款53)渗漏险条款54)碰损、破碎险条款55)串味险条款56)受潮受热险条款57)钩损险条款58)包装破裂险59)锈损险条款60)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61)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62)进口关税条款63)舱面货物条款64)拒收险条款65)黄曲霉毒素险条款6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67)易腐货物条款68)交货不到条款69)海关检验条款70)码头检验条款71)卖方利益保险条款72)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7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74)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75)邮包战争险条款76)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77)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78)临时仓储条款货运险附加条款一、常用除外条款序号中文简称英文规范描述1 破碎险除外。
货运险保险条款
货运险保险条款货运险是指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时,由保险公司对货主所承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货运险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和货主之间的一份合同,规定了货运险的保险责任、赔偿方式、索赔条件等细节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货运险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的对货物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毁损或者丢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具体列明哪些情况下的损失、毁损或丢失可以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而哪些情况下则不予赔付。
2.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毁损或丢失所给予的赔偿方式一般分为实际价值和约定价值两种方式。
实际价值赔偿方式是指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偿金额,而约定价值赔偿方式则是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货物的价值,一旦货物发生损失、毁损或丢失,保险公司就按照约定的价值进行赔偿。
3. 索赔条件在保险条款中,也会具体列明货主在发生货损后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例如,通常情况下货主需要提供运输文件、损失证明、保险单、发票等相应财务文件,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此外,在货运险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条款细则,例如以下几种:4. 自然灾害条款自然灾害条款是指在货物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所涉及的情况进行赔偿。
5. 法律责任条款法律责任条款是针对货运途中发生法律纠纷而制定的一项保险条款。
如果因为货物的运输而带来了诉讼、拘留、罚款等法律问题,保险公司也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特殊条款特殊条款指的是对于特定类型和特定运输方式的货物所制定的特殊保险条款。
例如,对于易碎品、易腐烂品或者危险品等特殊涵义的货物,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保险条款。
总之,货运险保险条款是货主和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的具体体现。
货主要了解清楚保险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发生货物损失时能够及时申请索赔。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最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最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金额1.4 保险费用2. 投保货物2.1 货物种类2.2 货物价值2.3 货物数量2.4 货物包装3. 运输方式3.1 运输工具3.2 运输路线3.3 运输期限3.4 运输公司4. 保险期间4.1 保险开始日期4.2 保险结束日期4.3 保险期限4.4 保险续约5. 保险理赔5.1 理赔条件5.2 理赔流程5.3 理赔材料5.4 理赔金额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6.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6.4 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7. 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仲裁机构7.3 诉讼管辖7.4 法律适用8. 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8.3 违约赔偿9. 保险合同的附则9.1 合同生效9.2 合同终止9.3 合同的保管9.4 合同的复制10. 保险合同的附件10.1 投保单10.2 保险单10.3 货物清单10.4 其他相关文件11. 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日期 11.1 签订地点11.2 签订日期12. 保险合同的双方信息12.1 投保人信息12.2 保险公司信息13. 保险合同的金额和币种13.1 保险金额13.2 币种14. 保险合同的签字盖章14.1 投保人签字14.2 保险公司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运输途中货物遭受海难、火灾、爆炸、盗抢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1.1.2 运输途中货物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地震等)造成的损失;1.1.3 运输途中货物因container损坏、沉没、失踪等造成的损失;1.1.4 运输途中货物因运输延迟导致的损失;1.1.5 运输途中货物因 customs 查验导致的损失。
货运险临时仓储条款
货运险临时仓储条款
货运险临时仓储条款是指货运险中的一种条款,它可以为货物在运输途中临时存放在仓库中所产生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这种险种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险责任:
1. 库房因火灾、渗漏、倒塌等原因导致的物品损失或毁坏;
2. 库房内低温、高温、干燥、潮湿等情况引起的货物质量损失;
3. 库房内因误操作、盗窃、抢夺等原因引起的物品丢失;
临时仓储条款是针对在运输途中需要临时存放在仓库中的货物提供保险保障的,通常在货物进入仓库前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相应保险费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会要求仓库方提供仓库环境、设施、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货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安全。
货运险临时仓储条款
货运险临时仓储条款货运险临时仓储条款是指在货物运输途中需要临时存放在仓库等地点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险别,为货主或承运人提供货物临时储存期间可能出现的损失保障。
其主要理赔范围包括货物受损、散失、盗窃等情况。
一、保险责任1、货物的物理损失:本保险承保因火灾、爆炸、沉船、飞机失事、被盗抢、碰撞、倾覆、鼠害、水渍、霉烂、腐烂等原因发生的货物物理损失。
2、货物的天灾损失:本保险承保自然灾害(如风暴、地震、洪水等)导致的货物损失。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临时储存,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中转、进口、出口、仓储、转换等环节期间的货物安全。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承保货物在仓库内的存放期限为30天,同时也可以根据货主或承运人需求进行延期。
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将对货物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四、免责条款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1、因货物自身的品质缺陷、自然损耗、磨损而导致的货物损失;2、因盗窃、抢劫等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失,但可能需要事先告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3、因战争、暴乱、罢工、政治纠纷、恐怖袭击等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失。
五、理赔流程1、在货物受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货物损失报告;2、保险公司将派出理赔专员进行场地勘查,核对货物运输单据和理赔申请书;3、保险公司根据理赔报告和现场勘验报告确定货物损失的原因、程度和责任;4、保险公司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处理,将保险赔款转至投保方账户内。
以上就是货运险临时仓储条款的相关条目,货运险临时仓储险可以为货主和承运人提供重要的货物安全保障,遇到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时能够提供有效的、及时的赔偿服务,并降低货主和承运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无法预测和承受的经济损失。
2024年全球海洋贸易运输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海洋贸易运输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的定义和解释1.1 保险合同1.2 保险人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标的1.5 保险期间1.6 保险金额1.7 保险费用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事故的定义和范围2.2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2.3 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2.4 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索赔程序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用的计算和支付3.3 保险费用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认定和赔偿计算4.1 保险事故的认定程序4.2 赔偿计算的原则和方法4.3 保险赔偿的支付和结算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5.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6.2 诉讼管辖法院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失效和续约7.1 合同的生效条件7.2 合同的失效条件7.3 合同的续约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8.1 保险人的权利8.2 保险人的义务第九条: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9.1 被保险人的权利9.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10.2 保密义务的期限和限制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条款详细说明13.2 保险单样本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4.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4.3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的定义和解释1.1 保险合同1.2 保险人保险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1.3 被保险人被保险方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的当事人。
1.4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方在海洋贸易运输中的一切货物,包括货物本身及其包装、配件、备件、工具等。
华泰财险货运险条款:集装箱箱体国内公路运输保险条款
集装箱箱体国内公路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对保险单列明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在国内公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所装载的普通集装箱箱体的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承担保险责任。
交通事故;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台风;火灾、爆炸;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因施救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第二条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赔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起讫1.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列明的期限为准。
2.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为保险单列明的装载保险标的车辆驶离集装箱提货单指定的港区或堆场时起至该车辆装载保险标的驶入指定的港区或堆场时止。
第四条除外责任(一)在国内公路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集装箱箱体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延迟;2.在港口、码头或轮船上发生的损失;3.自然磨损、锈蚀及其修理费用;4.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5.由于测试或修理引起的集装箱箱体损害扩大;6.集装箱装载货物的燃烧或泄漏;7.被盗窃、抢夺;8.装载车在停放时的自动滑行或倾斜;9.车辆本身与所载集装箱箱体的碰撞;10.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11.被任何人恶意破坏。
(二)以下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1. 保险单列明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或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期间出现的集装箱箱体损失;2. 保险单列明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失踪情况下出现的集装箱箱体损失;3. 装卸集装箱或装卸货物过程中发生的集装箱箱体损失;4.车辆超出额定的装载能力或违反国家或地方关于集装箱汽车运输的有关规定;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在未经保险人许可情况下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6.保险合同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款;7.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8.根据其它合同或协议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9.投保人足额交纳保险费前集装箱箱体发生的损失;10.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没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牌照(即行驶牌照),或车辆检验不合格;11.集装箱未按操作规范固定在运输车辆上;12.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PICC条款“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争议1.保险人及被保人理解的承保范围根据上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PICC条款),被保险人一般理解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为非列明风险,即一切险承保平安险、水渍险以及除列明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责任;而保险人则认为,一切险只是承保平安险、水渍险及11种普通附加险责任,对6种特别附加险及2种特殊附加险和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复函及其效力问题根据我国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复函中的解释,外来原因仅为11种普通的附加险,除此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都不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其性质则为列明风险与除外责任,比PICC 的一切险承保范围小很多。
但是,关于复函的效力,相关人士存在质疑,并认为:首先,央行的复函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意见,并非属人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依据或参照之列;其次,作为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用,却并不能干预保险合同的约束力,更不能强制地自动生成为保险单中的一项保险条款;再次,作为保险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本身并不具备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争议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力。
综上,认为央行的复函并不能成为保险人肆意解释“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依据。
二、一切险的由来1、ICC(A)条款20世纪早期以前,伦敦保险市场基本都是以传统的船货一体保单(S.G.保险单) 为基础,直到近代以来,才出现了“一切险”。
一战以后,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在贸易商和银行间变得越来越受欢迎。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所承保的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种类很多,有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和政策措施、战争和罢工等特殊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因而附加险的险别也很多。
为了易于区分,并从保险经营中对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我国保险业习惯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一〕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负责赔偿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我国海运货物保险规定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
由于一般附加险已包括在一切险中,所以若已投保一切险,则无需加保。
1.货物海上运输的短量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的损失。
如果是包装货物,必须有外包装发生异常的现象,如以外包装是否破裂、破口、扯缝、脱线等为依据来进行判断。
但本险别并非对任何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均予负责,例如货物在中途被作为危险品扣押,被保险人并不能据此险别获得赔偿。
对于散装货物,则往往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的差额作为损失的依据,至于运输途中的正常损耗,并不属于短量险的责任范围,必须事先扣除,因此双方往往在保险单中约定一个免赔额,保险人仅赔付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2.偷窃、提货不着险这一险别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
偷窃是指暗中进行的偷摸、窃取的行为,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开劫夺。
提货不着是指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能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3.混杂、沾污险本险别承保两类损失:(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工程中,因混进杂质而致的损失。
例如,矿砂、矿石等混进了泥土、草屑等而使其质量受到影响;又如装过矿砂的千货舱没有清扫千净,以致另一航程运送黄豆时导致砂石混进豆中,造成黄豆杂质过多而只能降价出售,或为清除杂质必须支付一笔费用,保险人对此贬值损失或清理费用予以负责。
4.货物损坏的淡水雨淋险这一险别承保被保险货物运输途中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
淡水包括船上淡水仓、水管漏水和舱汗等。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通用版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通用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运输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新鲜蔬菜、水果,活牲畜、禽类、鱼类以及其它鲜活类动物;(二)需要冷藏运输的货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三)地震、海啸;(四)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五)隧道、桥梁、码头坍塌;(六)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七)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检验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卸搬运保险标的;(二)保险标的的自身缺陷或特性引起的渗漏、损耗、磨损、锈蚀、自燃、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三)保险标的包装不当,或保险标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五)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失踪。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海上货运险条款
重要事项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损失或损害的情形。
承载方、托运方或者相关第三方应尽义务保险标的在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有责任对此进行施救,在施救、保护和清理过程中就会产生合理的施救费用。
保险人鼓励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进行施救,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
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当:1、对于任何丢失的包裹,应立即向运输单位、港务局或其他受托人声明;2、除了书面抗议以外,决不要签署回单当货物可以的情况;3、采用集装箱运输在,为了确保集装箱以及其密封性能及时被有关部门审核和检测过,如果被运送的集装箱有这样的封条:损坏、或者是遗失、或者除了运送文件中规定的保留损坏或者不正常的便于随后处理的;4、立即请求运输单位或者其他受托人代表接受调查,假如有任何明显的遗失或损坏。
同时主张运输单位或其他受托人对任何库存商品的遗失或损害进行调查;5、请在运输到达后3天内提出书面声明给责任单位,如果丢失/损坏的情况在运输过程中不能明显看出的情况下;注意:委托或代理机构要求熟悉相关的港务局在卸货港时需要办理的相关的规则/手续。
调查说明:在这份保险单所保险范围内可能引起丢失或者损坏而导致赔偿的情况,当事人应该立即公告这些丢失和损坏所导致的损失和当事人持有的调查报告。
索赔文件:为了使索赔能被迅速的处理,建议保险受益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能尽快的提交所有有用的文件包括可以使用的:1.保险单的原件或者是保险证明;2.运输发票的原件或者是复印件,并和运输明细表和重量;3.运送货物的清单或是其他的运输合同;4.调查报告或者是其他证明(货物)丢失损坏程度的文件;5.到达最后目的地时装载金额和重量的记录;6.公文交换与运输工具和其他各方对其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备注: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依据保单中特别约定载明的责任限额确定。
但不包含不符合保险公司披露报备的相关责任限额条款的情形。
icc 货运险条款
icc 货运险条款ICC货运险条款(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argo Clauses)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物保险条款。
ICC货运险条款主要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和延误等风险,为货主和运输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ICC货运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损失、损坏以及延误等风险。
2. 赔偿限额: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
这一限额通常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证了货主在货物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3. 保险费率:货运保险的费率通常根据货物种类、价值、运输方式、航线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ICC货运险条款中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4. 免除责任:条款中通常会列举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政府扣押等情况。
这些条款旨在保护保险公司,避免承担一些无法控制的风险。
5. 通知义务:条款规定了货主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这样可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双方的权益。
ICC货运险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保险方式,它可以为货主和运输商提供一定的保障,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货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同时,运输商也可以购买相应的货运保险,减轻自身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经济负担。
总之,ICC货运险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货主和运输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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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
第五条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查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