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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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二省国防科工办
'
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法
'生产条件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
安全评价
施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
会令第!(号
具有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评价资质 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
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许可
%销售条件 安全评价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 项目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项 目收费依据
及标准
!%$" 建 设 项
目职业病危害
具有资质的职业
预评价#职业 $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技术服务机 市场调节价
病危害控制效

建设项目职业卫 果评价
'' 生 *三同时+审

!%!" 建 设 项 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
具有相应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资 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
(编制矿产 法国务院令第#%$号
资源勘查实施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
方案
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
具有相应地质勘 查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勘查矿产资源审 (批
知国土资厅发 #$!$#+号
具有海域使用论 证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办理时限
双方协商 约定
备注
#%
海洋工程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核准
#+ 编 制 海 洋环境影响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鲁政办字〔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建设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规范、高效、公开、便捷的政务服务,是2015年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重要决策,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按照工作部署,如期高质量地完成建设任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统一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时间节点,组织精干力量,认真抓好项目落实,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建成并开通省级网上政务大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互联互通的原则,遵循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标准,组织对现有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建设本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2016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方案根据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决定,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互联共享、便民务实的原则,积极推进我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

一、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集行政权力运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法制监督、效能监察等功能“五位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形成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四张清单、一个平台”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权力网络运行体系,通过省级网上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为全省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水土保持政策解读(杨永兵)

水土保持政策解读(杨永兵)

水土保持最新政策解读起源:新一届中央政府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政策1:中央、省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逐步下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提出:在审批制的基础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制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新一届政府推进改革后,各级发布了新的目录。

中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2013年本→2014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省2004年本)》→2013年本→2014年本今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又提出,要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另据发改委消息,中国今年将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05月13日16: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通过目录对比可以发现,水利、交通、铁路、公路、核电、火电等行业都逐步下放相关权限。

注意事项:1、留意最新目录,有的市也出台市级目录,划分市、县政府审批事权2、投资目录改变,相应变更水土保持案审批、检查、验收权限。

现在中央和省级立项的项目,凡是立项权下放的,同步下放审批、检查、验收等权限。

政策2:取消资质认定和验收技术评估、监测、案编制中介服务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省级贯彻国务院文件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字〔2015〕278号)清理两项: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案审批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关于监测:此前公布中介服务清单时,未列为中介服务项目,此处也无从“清理”。

资质认定取消后的后续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案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2015年11月20日要点:1、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案编制单位资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2、由学会实行自律管理3、自愿申请,不强制进行水平评价4、仅是能力参考,不和能否从事这两项工作挂钩中国水保学会已开展水平评价,水土保持学会正在积极组织开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20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干杰2020年12月6日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关于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会不分问题

关于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会不分问题

关于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会不分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培训材料【一】政事不分问题第1项:偏离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目标,将行政职责转移到事业单位,机关内设机构与事业单位职责交叉重叠、责任不明、关系不顺。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一〕清理主体有管辖事业单位的行政机关,包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等全口径的机关单位。

没有管辖事业单位的不在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和事业单位职责交叉重叠、责任不明、关系不顺的问题。

〔三〕清理依据部门“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要紧职责〔四〕相关要求1、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结合行政机关“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要紧职责梳理问题,做到不遗不漏。

2、涉及调整行政机关“三定”规定或事业单位职责的依照审批权限,按有关程序一并在此次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中解决。

〔五〕典型事例某县发改局计划投资股与下属事业单位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职责有重叠。

第2项:行政机关背离公平竞争原那么,违规指定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审批涉及的各类技术审查、评估论证、鉴证鉴定、项目评估、业务咨询、检验检测等事项。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一〕清理主体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并有管辖事业单位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内容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托付其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

〔三〕清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8号〕〔四〕相关要求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未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全部上报。

涉及此项问题的事业单位要马上进行整改,相关工作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3项:行政机关关于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长期抽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建各类临时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冗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与实际承担职责不相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减费降负政策,严厉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规范了收费秩序,有效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政府收费管理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政策落实。

(一)加强收费源头管控。

今后,除国家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再新设政府性涉企收费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收费负担。

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

对于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以黑体字标注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减费政策落实。

对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减费降负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或者“名停实收”,甚至收“过头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文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文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来源:时间:2015-10-16 00:45:19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鲁发〔2013〕16号),进一步深化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4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一)清理核查,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4年上半年,各级对现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核查。

编制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省政府研究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要结合各自实际,10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编办备案。

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相对统一。

今后,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市县政府)(二)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本届政府任期内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再削减二分之一左右的要求,主动“对表”,自加压力,研究提出本届任期削减规划和分年度削减计划,并对需国务院部门进一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建议,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改办。

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要注重改革实效,重点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社会管理等领域“含金量”高、覆盖面广、能激发经济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的事项,提出取消、下放或转移的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鲁厅字[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5]40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编委办公室制定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31日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事业单位的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的原则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事、事企、事社分开的原则。

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及社团组织的职能,通过机构分类、职能界定与调整,促进机关、事业、企业和社团按照各自功能和特点规范运行。

(二)按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属性、职能特征、经费来源及发展方向准确认定事业单位类别,力求界限清晰,归类科学,便于分类工作的操作实施。

(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结合机构分类,清理、整合和规范现有机构,合理调整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能。

二、分类的范围、类型与标准省属事业单位分类的范围包括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或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

其中规章正式文本20份、起草说明10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5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后的《省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3日省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省口岸办)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厅)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第四条省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专项小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规划审核和全口径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鲁政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0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一、省级设定由省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事项1.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设立(改为备案)依据:《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7〕58号) 省科技厅审核事项※2.技术商品广告证明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3.专利权质押合同审查依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省公安厅备案事项※4.销售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5.生产、销售消防产品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省民政厅备案事项6.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省财政厅审批事项※7.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终止清算后的坏账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内外应收账款坏账依据:《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8.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确认依据:《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省人事厅核准事项※9.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备案事项10.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除工作人员依据:《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69号)11.市地和省直部门自行组织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依据:《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事项※12.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3.市、县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4.土地整理方案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5.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省建设厅核准事项※16.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鲁施工资质验证(改为备案)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对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鲁施工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核准事项17.凿井队甲级资质依据:《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和管理办法》(鲁水农字〔1991〕3号)备案事项※18.水的长期供求计划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项目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核事项20.使用省级外经贸发展基金依据:《关于印发〈省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外字〔1999〕61号)省文化厅审核事项※21.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确定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省卫生厅备案事项22.婚前健康检查机构依据:《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鲁政发〔1993〕145号) 省统计局核准事项※23.统计基本单位登记(改为备案)依据:《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事项※24.重要商品标准化审查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省公安厅审批事项1.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核准事项2.灭火器维修许可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事项3.省外组织、公民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管理机构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事项4.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使用权转移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备案事项6.测绘发展规划及重要测绘项目计划依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审批事项7.省级历史优秀建筑的修缮和改扩建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转发省建委关于做好全省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22号)8.超过用地限额的城市详细规划项目依据:《关于贯彻国发〔1996〕18号文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7〕26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9.砍伐、移植城市树木50棵以上和迁移古树名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10.城市建设2公顷以上公共绿地和一次性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绿地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发〔1995〕10号) 省卫生厅审批事项11.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依据:《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省体育局核准事项12.体育经纪人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资格依据:《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事项13.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的安全认证依据:《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0号)(三)改变管理方式审批事项(指取消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交由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省科技厅核准事项※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省农业厅核准事项※2.农业新技术推广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农业新技术推广条例》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核事项※3.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依据:《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关于授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鲁政发〔1996〕97号)二、省级设定由市及市以下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贸类审批事项※1.限下技术改造项目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决定》(鲁发〔1993〕3号)核准事项2.废金属准运证依据:《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1986〕56号);《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0〕38号)审核事项3.民营企业集团的申报依据:《关于申报山东省乡镇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企业(集团)及重点项目的通知》(鲁乡字〔1998〕26号)教育类审批事项4.普通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方案依据:《关于报送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通知》(鲁教基字〔2001〕14号) 科技类审核事项5.专利广告审查依据:《山东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办法》(鲁专实字〔1998〕033号)6.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依据:《关于筛选专利项目,申报进入“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通知》(鲁专实字〔1998〕002号)公安类审批事项7.省外人口迁入依据:《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鲁公发〔1998〕24号)核准事项8.农转非户口迁移依据:《关于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4〕3号)9.单位自建内部保安组织依据:《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单位自建保安组织整顿和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9号)10.专用运钞车的购置及《运钞车安全防护合格证》的颁发依据:省公安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对运钞车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鲁公发〔1997〕41号)司法类核准事项11.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工作证依据:《山东省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鲁司发通〔2001〕30号)财政类审批事项1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及净残值率等财务事项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鲁财工字〔1995〕78号);《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鲁财办〔1997〕26号)13.国有企业流动资本增减依据:《关于国有企业实行流动资本增补办法的通知》(鲁财工字〔1995〕64号)14.地方财政资金“拨改贷”转作国家投资依据:《关于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指导意见》(鲁财工字〔1999〕27号)15.企业提取推销费计入销售费用依据:《关于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指导意见》(鲁财工字〔1999〕27号)核准事项16.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点依据:《山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1〕14号)审核事项17.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依据:《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4〕71号)人事类核准事项18.有偿使用省引智专项资金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引办〔1997〕13号)劳动类核准事项※19.农村劳动力务工许可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审核事项※20.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广告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建设类核准事项※21.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2.建筑起重机械拆装资质依据:《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装安全管理办法》(鲁建管安监〔1999〕第9号)23.外地监理单位注册登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发〔1999〕76号)交通类核准事项※24.汽车客运站站级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依据:《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交计〔1999〕23号) 农业类审批事项26.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依据:《山东省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95〕鲁农(生态)字第4号)核准事项27.出口饲养场用兽药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公布〈出口饲养场用兽药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鲁牧医字〔2001〕90号)28.出口饲养场用饲料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出口饲养场用饲料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鲁牧医字〔2001〕13号)卫生类核准事项29.眼镜验光人员资格认定依据:省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关于实行眼镜验光资格证制度的通知》(鲁技监监发〔1994〕035号)计生类核准事项30.免征社会抚养费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66号)31.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依据:省计生委等八厅局《山东省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管理暂行办法》(鲁计育药字〔1995〕1号)体育类核准事项※32.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体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发〔1984〕13号)质量监督类核准事项33.工业产品临时生产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明实施细则》(鲁工许办函〔2001〕20号)药品监管类核准事项34.二、三类药包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山东省开办Ⅱ、Ⅲ类药包材生产暂行规定》旅游类核准事项※35.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许可依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36.旅游涉外业务定点依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粮食类审批事项37.“农转非”供粮凭证依据:《关于贯彻省政府〔1994〕3号文的通知》(鲁粮字〔1994〕53号) (注:带※审批事项取消后,其设定依据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鲁政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鲁政发[2004]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19号)、《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27号)保留(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作进一步精简,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36项、改变管理方式审批事项21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后有关工作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诚信、高效”政府。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6项)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1项)山东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6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1.企业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省物价局2.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3.明信片资费确定依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4.价格鉴证人员资格依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5.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依据:《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的通知》([84]物化字225号)6.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7.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8.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下发<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4]85号)9.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依据:《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爆[1996]73号)10.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依据:《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11.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12.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省教育厅13.省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14.省属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依据:《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省科技厅15.举办全省性技术交易会和专利展览会依据:《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40号)16.科技查新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8000]544号)17.在省内举办全国综合性技术交易会依据:《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18.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专发管字[1997]67号)省公安厅19.设立旧货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依据:《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20.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1.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2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2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许可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24.灭火器维修许可依据:《公安部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公消许发字第024号)25.建立经济民警队伍依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省民政厅26.社会团体兴办实体依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27.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48号)省人事厅28.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29.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人事部关于印发规划财务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66号)30.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依据:《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 3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32.省直机关有关部门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审批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2000]34号)33.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34.引智成果推广示范项目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6号)35.外国专家证明书审核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外专发[1994]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36.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审批依据:《劳动部颁发<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37.省属就业训练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资格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关于印发“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8]36号)38.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者依据:《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省国土资源厅3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40.测绘项目立项许可依据:《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1997]10号)41.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42.B级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证依据:《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土籍字[1993]第29号)43.限额以上测绘任务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44.企业改制的土地估价报告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局令第8号)省建设厅45.境外企业进鲁施工资质依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建[1994]第410号)46.城市供水企业资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47.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依据:《城市燃气与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 4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由注册建造师代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4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省交通厅50.省际、省内跨区零担货运线路及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依据:《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9号)51.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5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依据:《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暂行规定》(交基发[1997]47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公监发[199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基质监字[1998]16号)5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省海洋与渔业厅54.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综字第73号)55.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56.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依据:《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业部1998年6月25日发布);《农业部关于做好鱼粉(饲料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1998]4号)57.大麻哈鱼加工企业资格依据:《关于大麻哈鱼来料加工审批办法的通知》(渔政[1996]4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58.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设立依据:《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00二年第1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59.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审核依据:《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7]711号)省文化厅60.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61.发布演出广告核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62.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63.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64.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省卫生厅65.卫生用品审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66.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67.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依据:《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68.强化食品审批依据:《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中辛硫磷最大残留量标准>等食品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通知》(卫监发[1994]第7号)69.特殊营养食品审批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颁发<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87]卫防字第57号)70.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71.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1989]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1]第13号)7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5]第41号)省地方税务局73.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74.对纳税人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5.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6.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77.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78.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依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79.指定发票承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省广播电视局80.省级以下综合音像资料馆的设立依据:《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1号)省体育局81.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政字[1996]031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2.经纪人资格认定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36号)83.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57号、第86号)84.设置广告显示屏依据:《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85.商标代理组织机构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91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86.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依据:《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87.饲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饲料(骨粉、肉骨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单位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管许发[1992]01号)88.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公布<低温生物容器(YDS系列1L—60L)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和检验单位>的复函》(工许发[1987]007号)89.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0.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91.脂松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2.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93.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4.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5.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6.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7.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98.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99.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00.煤电钻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1.矿灯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02.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3.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4.轮胎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05.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6.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7.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08.电熨斗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09.食用盐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精制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批复》(工许发[1987]035号)110.荧光灯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11.铝箔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12.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消防产品生产许可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1996]29号)113.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0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14.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5.锚链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6.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一九八九年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17.空调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118.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进度情况表>(1998年度)的通知》(全许办[1998]06号)119.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120.电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电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技管许发[1994]21号)121.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依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批准一次性使用输液系列产品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3年7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6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抓好监督检查,既要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63项)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6项)
——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3]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3]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
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3〕30号1993年4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省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政府作出解释。

这类解释,由省政府法制局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提出解释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需提请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解释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涉及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可征求省政府法制局的意见。

——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3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对落实重要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解决我省政策解读工作中存在的解读范围不明确、解读材料发布时效性不强、解读形式单一、内容质量不高。

【总页数】5页(P28-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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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
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04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
•【施行日期】2024.01.0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自2024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省政府对部分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为此,省政府决定:
一、对《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10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
二、对《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等9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10部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6641790_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____

16641790_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____

新闻前哨2018年第6期部署,以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作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主要抓手,创新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务服务网建设等工作“落地生根”,并取得了积极成果。

2017年,湖北将“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列为全省重大改革项目,提出要以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为抓手,将“互联网+放管服”打造成湖北改革品牌。

按照这一改革部署,湖北迅速出台《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分解制定了“一张网”建设的总体架构、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推广应用中介服务管理平台、统一编制事项标准、推动事项网上办理、探索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业务办理系统融合贯通、建立一网覆盖的技术支撑系统、加快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建设等10项任务,并明确了各项任务要求和分工,规定了具体的时间节点。

与此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建设指南》《指引》等系列文件精神,制定了配套落地文件。

比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9月印发《关于规范我省政府网站名称和域名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于当年10月份实现了省内54个省直政府部门网站域名规范化工作,并构建形成省直部门网站矩阵。

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网站的辨识度,有利于网站监管,同时也让用户在访问全省政府网站时感受到“一站式”体验。

至2017年年底,湖北“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到249项,成为全国最少的省份之一;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上线试运行,50个省直部门以及7个试点市,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统一办理。

可以说,“互联网+放管服”的改革思路,既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又节省了各级政府部门财政开支,给群众真正带来了便利、带来了实惠。

在2018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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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5]1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5
【实施日期】2015.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15号)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省直部门(单位)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遵循市场导向、鼓励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和以信用体系、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实现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充分、收费合理、服务高效,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范围措施
(一)规范范围。

省直部门(单位)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审批受理条件,且已纳入《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

(二)主要措施。

1.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省直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纳入清单的事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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