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利用
科技 嚣向导
2 0 1 3 年第O 9 期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利用
冯 刚
( 杭1 0 0 1 3 )
【 摘 要】 杭州西湖作为中国的著名名胜区, 经历 了 历史的考验, 对于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整合、 治理问题, 一直受到历届政府高度关注, 要使
2 , 1 继续持续实施 西湖综合保护工程的建设 十年西湖综合保护工程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 . 但离最终 目标还要 很大差距 , 要坚持保护为先 . 切实打响世界遗产 品牌 。 认真落实 习近平 总书记在西湖申遗成功后 对西湖风景名胜 区提出的 “ 要 切实保护好 、 管理好 、 利用好西湖 ” 的重要指 示精神 , 继续深 入植物 园、 动 物园的全 面整治 . 白塔公园的建设、 规划中玉古路机 动车下穿隧道的建设 . 茶博 三期 建设工 程等等 此外 . 还要进一 步要加大对环 湖商贸特色区的建
1 . 杭 州西湖风景名胜 区保护与利用 中存在的 问题
1 1 在保护利用过程 中管理权限不统一 . 效率低下 并保护原有的文化格 调 . 逐步有计划 、 目标 的实 在之前 的管理体制 中. 都是一级套着一级 。 管理出现多方面 、 不 统 的部分进行彻底整治 。 恢复其貌 的情 况 。 而且管理部 门设置较多 , 分 块管制 , 这 样的交叉 管理 , 使得 施保护与治理 . 2 - 2 西湖风景名胜区要进 一步加 强领导 . 明确 职责 管理效率低下 、 管理成本 只增不减 。 对 于这样 的情况 , 如果需要进行执 随着西湖综保 工程的进一步深 入推进 . 特别是 现在西湖景区 已经 法. 名胜 区规建局 ( 国土局 ) 、 风景管理 局 、 行政执 法局 , 和景 区沿线 的 对以后整 治各个方 面的要求也 比较高 , 此外 . 与其它城区 各个公 园管 理处和西 湖街道等单 位都有查处 权力 ,但对 于承担责任 是世 界遗产 . 因此 , 要有更 高规格 的领导小组来指挥 、 协调工 时. 又 由于责任分工不 明确 , 会 出现责任推诿现象 。 风景名胜 区的保护 的协调工作也会更 多。 并对工程 的规划评估 实行 通盘考量 . 在设 计理念上也做 到统 与开发利用 必须要有 一个 统一 的管理机构来 管理事物 .做 到清晰 明 程建 设 . 并与相关景致、 环境做 到协调搭 配。更 高级别 的指 挥机构成立后 , 确、 管理到位 . 提高效率 。 可以进一步协调好 景区与西湖区、 上城 区之 间的关 系, 使 小的 、 局部的 1 . 2 西湖风景名胜区部分地 区基础设施并不完善 争 取把西湖 风景名胜 区建设 成为一颗明珠 . 在保 这几年 . 由于连续实施西湖综合保护工程 , 西湖周边 的公 园景点 、 利益服从大局利益 . 使其效益达 到最大化 。 环湖绿地和部分农居点的基础设施都得到 了极大改善 但 当初 由于施 护的同时开发利用 , 2 - 3 西湖风景 名胜 区要认真 落实城市整体规划和景区保护性规划 工时间紧 . 部分地 区由于基础设施为早期建设 , 情况较 为复杂 . 在整治 要充分利用西湖这一世界文化遗产 和东方 文化名 湖的宝贵资源 . 时并 没有得 到充分 、 合理地 设计和 规划 , 许 多地方 都是边 施工 、 边设 充分展示 西湖人文积 淀 . 积极推进公共 文化 计 .这些地方 的基础设施在刚投入使用 的几年里还没 有出现问题 , 但 着力挖掘西湖文化 内涵 . 积极 打造 “ 人文西湖 ” 。特 别是对于风景名 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如沿湖 的木栈道早 已全部翻修过 : 花港西门的停 服务 和文化创 意产业发展 , 应 该认真编 写规 划 . 好 的规 划才能使景 区的发 展实 车场 已经翻修过三次 : 乌龟潭的污水满溢问题至今得 不到有效解决等 胜区的保护利用 . 对 于西湖景 区要在大 的总体规划下认真 细致做好 各项子规 等 此外 , 西湖水源来 自几条溪流注人 . 在溪道上生活 的居 民都是把溪 现持续性 . 这些规划要依据 一定的法律条 件提 出规划条 件 . 由相应 资质 单位 水当作生 活用 水 . 并将 污水排人溪流 , 再 加上过度 开发地下水 , 致使西 划 . 最终政府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 , 对规划进行优化筛选 , 使 得相 湖的水体 污染严重 , 超过 了景 区水体 的最 低要求 , 应该建 立相应 的处 来做规划 , 应 的子规划实施后对环境产生最小 的影响 .以保证规划 的科学性 、 实 理设施 , 对 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逐步完善 。 用性 , 并 能协调风景名胜 区保护 、 城市进程与环境 的共同发展 1 . 3西湖风景名胜区 内交通定位不合理 2 . 4 做大做强西湖风景名胜 区的财政 ,为西湖 的后续保 护提供 有 目前 . 西湖综保工程基本完成 . 但随着景区环境的改善 . 景区的交
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基本概况和主要职能杭州倚湖而兴、因湖而名、以湖为魂。
自唐代以来的1000多年中,西湖一直处在杭州城市的中心位置,与杭州这座城市唇齿相依、与这里的人们水乳交融。
Hangzhou became prosperous and famous due to West Lake and West Lake is also the soul of Hangzhou. For over 1,000 years since the Tang Dynasty, West Lake has been in the center of the city of Hangzhou and an inseparable part of the city.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景区总面积59.04平方公里(其中湖面6.5平方公里)、有各具特色的公园景点90多处,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类专题博物馆60多处,近年年均接待国内游客3000多万人次,入境游客近200万人次。
体制与主要职能。
2002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与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们主要承担着西湖风景名胜区约60平方公里的保护、管理、经营、研究和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任务,负责8个城区绿化管理和13个区(县、市)的文物保护与指导工作。
现有直属事业单位30家、国有企业3家、国有参股企业2家,改制后仍然负责党组织关系管理的企业4家;托管街道1个;编制机关内设部门10个;配设景区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局2支执法管理队伍;市级部门垂直领导的景区工商分局、交警大队协同景区工作。
综合起来就是担当四个圈层的任务:一是主管16000平方公里的杭州市域范围的文物行政工作;二是担负3068平方公里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工作;三是全面履行60平方公里的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域各项管理职能。
西湖景区运营管理方案
西湖景区运营管理方案一、西湖景区概况西湖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中心,被誉为“人间天堂”,是中国七大古典名胜之一,也是中国文化名城杭州的标志性景点。
西湖风景区总面积约为60.04平方公里,包括了西湖本身和其周边的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是中国著名的自然与文化景观。
西湖景区包含了苏堤、白堤、断桥、雷峰塔等著名景点,这些景点以其优美的自然风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千年的人文积淀而吸引着无数游客前来游览观赏。
因此,西湖景区的运营管理对于维护景区的整体形象和吸引更多游客至关重要。
二、西湖景区运营管理现状1. 管理体制目前,西湖景区的管理由杭州市政府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同时成立了专门的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与当地旅游企业和景区内各个景点、酒店、餐饮等进行合作和协调。
2. 运营模式西湖景区的运营模式主要是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整体的规划和管理,而景区内的酒店、餐饮、游船等服务设施则由市场化的方式运营管理,由各个企业独立经营并与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
3. 问题分析尽管西湖景区在管理上有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以下问题:管理体制不够专业化,缺乏创新和市场化运营意识,景区设施和服务水平不尽如人意,游客体验欠佳,游客投诉率高,游客满意度较低。
三、西湖景区运营管理目标1. 提升管理水平引入专业化的景区运营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2. 提高游客满意度通过改善景区设施和服务水平,提高游客满意度,增加重游率和口碑传播。
3. 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加景区的经济效益。
四、西湖景区运营管理策略1. 完善管理机构和制度成立专门的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增强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意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2. 提升景区服务水平引入先进的服务理念和技术,提高景区内的公共设施、游览路线、停车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提高游客的游览体验。
杭州西湖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是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之一,也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
为了保护和维护西湖的独特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杭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生态保护。
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西湖生态系统监测网,定期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政府还加大了西湖周边的绿化和植被覆盖力度,限制建设用地,保护植物物种多样性和自然栖息地。
此外,政府还禁止在湖中投放污水和垃圾,确保湖水的清澈和湖岸的整洁。
其次,推进环境治理。
为了减少空气和水污染对西湖的影响,政府加强了污染源的管控和治理。
投资建设了污水处理厂,对流入西湖的污水进行处理,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政府还推行了清洁能源利用政策,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此外,加强文化保护。
西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象征,政府重视对西湖文化遗产的保护。
政府开展了西湖文化遗产清理和修复工作,修复了古建筑、文物和碑刻等,恢复了西湖的历史风貌。
政府还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和传承西湖的文化传统和民俗。
最后,加强旅游管理。
政府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管理,通过加强旅游宣传和教育,提高游客对西湖生态保护的意识,倡导文明游览。
政府还加大对旅游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过度开发和商业化对西湖的破坏。
总之,杭州市政府通过加强生态保护、推进环境治理、加强文化保护和加强旅游管理等措施,致力于保护西湖的独特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西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一、加强管理
1.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西湖周边环境的监管和管理。
2.增派巡逻员,加大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并防止不文明行为。
3.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西湖水质、空气质量等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4.加强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媒体、宣传栏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保护西湖的重要性和方法。
二、加强环境保护
1.严格控制周边建筑物高度和密度,并对违规建设进行取缔和整治。
2.推广绿色出行方式,鼓励步行、自行车等低碳出行方式。
3.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4.加强植被保护,定期进行清理修剪,并引进更多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种类。
5.严禁乱扔垃圾和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并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和公共厕所。
三、加强文化保护
1.加强对西湖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建立相关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西湖周边历史建筑物进行修缮和保护。
2.推广中华传统文化,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并了解西湖的历史和文化。
3.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管理,规范游客行为,防止不文明行为对西湖造成损害。
以上是关于杭州西湖的保护措施。
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加强环境、文化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使得杭州西湖这一美丽的自然景观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发展。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定稿版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为了加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自松木场保俶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线以东;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俶路以南。
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规划线)、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镇以南地区;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
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必须严加保护。
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调,要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
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观瞻。
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生产布局、社队企业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均应服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杭州西湖)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文本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园林设计院二ΟΟ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总体规划 (3)第一节风景资源评价 (3)第二节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4)第三节规划分区、结构与布局 (8)第四节风景名胜区容量及生态原则 (10)第三章专项规划 (14)第一节保护培育规划 (14)第二节风景游赏规划 (21)第三节植物景观规划 (31)第四节地质地貌景观规划 (35)第五节建筑风貌及园林景观规划 (36)第六节文物古迹及西湖龙井茶保护规划 (36)第七节游览设施规划 (38)第八节道路交通规划 (40)第九节电力电讯规划 (41)第十节给水排水规划 (42)第十一节燃气规划 (44)第十二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44)第十三节西湖湖体及水质保护规划 (45)第十四节防灾规划 (46)第十五节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8)第十六节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50)第十七节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51)第十八节分期发展规划 (53)第四章实施规划的对策及措施 (57)第五章附则 (6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资源综合考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为风景资源“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编制与实施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在确保具有高度自然与文化价值的风景资源完整保护、世代传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规划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国务院建城国函字(1983)99号《关于杭州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报批稿)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国发(1982)136号《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3号《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2001)83号文“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设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建规[2002]20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一节风景资源评价第四条景源特征评价1、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西湖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与杭州城区紧密相融,形成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共生互依关系。
西湖景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西湖景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景区安全管理机构西湖景区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办公室下设安全保卫、消防、卫生、交通、旅游等岗位,具体负责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隐患排查景区应定期对景区内的设施设备、游乐项目、景点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3. 安全防范措施(1)加强景区入口管理,对游客进行实名制登记,确保游客信息准确无误。
(2)加强景区内巡逻,提高景区安全防范能力。
(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加强景区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5)加强景区内交通管理,确保游客出行安全。
4. 应急处置(1)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发生安全事故时,景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景区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三、文明秩序管理制度1. 景区文明宣传(1)在景区内设置文明宣传牌、宣传栏,宣传文明旅游知识。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景区文明秩序的宣传。
2. 游客行为规范(1)游客应遵守景区规章制度,爱护景区环境,不乱扔垃圾。
(2)游客应尊重景区内的工作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游客应遵守景区游览规定,不损坏景区设施设备。
(4)游客应遵守景区内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3. 景区环境管理(1)景区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整洁。
(2)景区应加强对景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完好。
四、监督检查1. 景区应定期对安全文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游客对景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向景区管理部门反映。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湖游客管理制度最新
西湖游客管理制度最新一、西湖游客管理现状1.游客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节假日和假期,人满为患,游客密度过高,给景区管理带来困难。
2.游客行为不文明现象频繁发生,乱涂乱画、乱摔石头、乱丢垃圾等行为屡见不鲜,破坏西湖景区环境。
3.游客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游客在湖边玩耍不慎跌入水中溺水事故时有发生,游客乘船触电、翻船等意外事件也屡有发生。
4.游客服务设施不足,公共卫生条件较差,洗手间不够、垃圾桶不足等影响游客体验。
5.导游、街头商贩等非法经营现象比较严重,存在假冒导游、强迫消费等问题,扰乱了正常游客秩序。
6.管理水平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人员设施不完备,导致管理存在漏洞。
二、西湖游客管理制度建设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升西湖管理水平,制定一套完善的游客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加强景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2.加大监管力度,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摄像头、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3.完善游客服务设施,增加洗手间、垃圾桶等基础设施,提高游客体验度。
4.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强化游客文明素质教育,引导游客文明观光,提高游客素质。
5.规范景区内经营秩序,加强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景区正常秩序。
6.建设智慧西湖,借助互联网技术,建设互动导游系统、智能导览系统等,提升游客体验度。
三、西湖游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1.强化管理队伍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2.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控设备,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3.完善基础设施,增加洗手间、垃圾桶等,提高游客体验。
4.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举办文明旅游知识讲座、文明旅游宣传活动等,提高游客文明素质。
5.规范景区经营秩序,建立健全景区经营管理制度,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6.建设智慧西湖,引入互联网技术,建设互动导游系统、智能导览系统等,提升游客体验度。
四、西湖游客管理制度实施效果评估1.游客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游客密度得到有效控制,景区秩序明显改善。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4 月24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 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 年11 月26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 年12 月28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 年4 月28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 年5 月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改善西湖水域的水质,美化西湖景观,促进西湖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湖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和管理。
水域,本条例所称西湖是指西湖及其上游的泉、池、溪、涧等。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是西湖水域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西湖水域的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湖水域管理机构按本条例具体负责西湖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西湖上游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和管理。
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做好西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水域的义务,并应当自觉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检举。
对保护西湖水域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水体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保持西湖水域清洁,防止污染,保证西湖水域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西湖水域水体监测工作。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12.26【实施日期】1983.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西湖、名泉第三章文物、古迹第四章公园、风景点第五章山林、绿化第六章规划和管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为了加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自松木场保出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线以东;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出路以南。
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规划线)、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镇以南地区;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
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必须严加保护。
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调,要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
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观瞻。
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生产布局、社队企业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均应服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文脉,持续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依法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开展保护专项评估,协调和监督有关制度、措施的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加强对风景区内从业人员的管理,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进入风景区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应当服从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的规划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抽取地下水。在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等,现有的集水井等设施应当停止使用,予以封闭。
第一条 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国务院批准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防止风景区城市化、人工化和商业化;
西湖公园管理制度
西湖公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西湖公园的生态环境,维护公园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西湖公园管理制度遵循便利、安全、文明、和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园环境,提高公园服务水平,加强公园管理,使公园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健康场所。
第三条西湖公园管理制度适用于西湖公园辖区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及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及时修订,并在公园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章:公园开放时间第五条西湖公园每天的开放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10点,长假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各类设施、场所的开放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章:公园秩序第七条公园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垃圾。
第八条公园内禁止擅自破坏花草树木,禁止摘取花朵。
第九条公园内禁止滋扰动物,禁止捕捉、伤害动物。
第十条公园内禁止乱喷乱涂,禁止写字、贴画在公园内的墙壁、栏杆上。
第十一条公园内禁止在草坪上游玩、举行集会和活动。
第十二条公园内禁止爬树、攀岩等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公园内禁止吸毒,禁止酗酒。
第十四条公园内禁止在湖中游泳或垂钓。
第十五条公园内禁止携带宠物。
第四章:公园设施及场所使用第十六条公园内儿童游乐设施只能由年龄在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未成年人需成年人陪同。
第十七条公园内停车场使用需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八条公园内广场、活动场地如需举办活动需提前向管理机构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九条公园内运动场地、健身器材使用需注意安全,遵守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公园内绿化带、景观设施需爱护,不得随意破坏。
第五章:公园安全第二十一条公园内设防护设施,如栏杆、护栏、警示牌等,游客应当遵守规定,不得随意攀爬或破坏。
第二十二条公园内发现可疑物品或者行为应及时报警。
第二十三条公园内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交通事故等应当及时撤离,并向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公园卫生第二十四条公园内游客应当遵守卫生规定,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西湖景区的管理制度
西湖景区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湖景区的管理,保障游客的游览体验,提升景区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西湖景区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是杭州市的重要旅游景点。
为维护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文化底蕴,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西湖景区管理制度的遵循对象为景区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游客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西湖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景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景区内的管理政策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游客服务第五条游客在进入西湖景区前需购买门票,并接受安检检查。
第六条游客需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保持景区内的清洁秩序,不得乱丢垃圾或破坏景区内的植物和建筑。
第七条游客需尊重景区内的文物和历史遗迹,不得随意涂鸦或破坏景区内的文物。
第八条游客需遵守景区内的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其他游客的权利,不得制造噪音或扰乱公共秩序。
第三章管理人员第九条景区内的管理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景区内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景区内的管理制度,做到公正、慎重、文明地处理各类事务,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需维护景区内的秩序,确保游客的安全,及时处理各类紧急事件,协助游客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需主动与游客沟通,为游客提供专业的导览和服务,热情友好地解答游客的各种问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景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景区内的安全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景区内设置安全巡逻队,随时监控景区内的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景区内严禁游客在湖中游泳或垂钓,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景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员需迅速组织疏散游客,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景区内设置环保工作人员,负责景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景区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景区内禁止随意砍伐、污染环境或损害植被,保护景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景区内注重垃圾分类,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景区的环境整洁。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08•【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1996.07.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浙江省风景名胜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6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8日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寺庙、革命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划分为市、县级和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西湖治理实施方案
西湖治理实施方案
西湖是杭州的标志性景点,也是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之一。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西湖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水质污染、
湖岸垃圾、游船扰民等问题给西湖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
了保护西湖的生态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治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针对西湖水质污染问题,我们可以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和改造,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污水排放对西湖水质的影响。
此外,加强对周边工业企业的环保监管,防止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西湖,从源头上减少水质污染。
其次,针对湖岸垃圾问题,我们可以增加垃圾桶设置密度,加强巡
查和清理力度,提高湖岸垃圾的清理效率。
同时,加强对游客的环
境教育,提倡文明游览,减少游客在湖边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
再次,针对游船扰民问题,我们可以制定严格的游船管理规定,限
制游船的数量和航行路线,减少游船对湖面的扰动。
此外,加强对
游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减少游船带来的噪音
和尾气排放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最后,为了更好地保护西湖的生态环境,我们可以加强湖泊生态修
复工作,恢复湖泊的自净能力,提高水质的稳定性。
同时,加强湖泊周边的绿化工作,扩大湿地面积,增加湿地植被,提高湿地的生态功能,为湖泊生态系统提供更多的生态服务。
综上所述,西湖治理实施方案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西湖的生态环境质量。
只有通过科学的治理实施方案,才能更好地保护西湖的生态环境,让西湖成为更加美丽、宜居的地方。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西湖治理工作,积极落实治理实施方案,为西湖的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西湖游船条例
西湖游船条例为了加强西湖船只管理,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确保游览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凡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各种船只,必须由船只的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向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提出申请(附船只设计图纸),经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会同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以下简称西湖水上派出所)审查批准,由水域管理处发放“船只下水许可证”,西湖水上派出所发给“行驶许可证”和牌照,方可进入西湖行驶。
经批准临时进入西湖的船只,发给“临时行驶许可证”。
本规则颁发前已经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须在本规则颁发后一个月内补办申请登记、检验发证手续。
检验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发证,禁止使用。
第三条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必须定期接受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的技术检验和西湖水上派出所的安全检验,办理换证手续。
检验不合格者,不予换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条在西湖内行驶的船只,必须按章向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缴纳西湖养护管理费。
西湖养护管理费缴纳标准:营业性船只,按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计征,按季缴纳;非营业性的农用船、单位自用船,每船每年一次缴纳十二元;运动船每船每年一次缴纳一元;工程船、救护船、公安船、管理船免缴。
西湖养护管理费专款存储,用于西湖的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各类机动船、电瓶船的驾驶员,必须向西湖水上派出所申请,经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
不合格者,不得驾驶。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电瓶船。
第六条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船只要保持优美良好的外观和齐全的航行、安全、卫生设施。
2、以油类为动力的机动船艇,必须严格控制油污的跑、冒、滴、漏,并创造条件,改造为非油类作动力的船艇,或者予以淘汰。
3、不符合船机技术和设备要求的,必须修理和添置,并经过检验后才能使用。
不合格者应吊扣牌证,停止使用。
西湖的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西湖景区的正常秩序,提高景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景区安全组织机构(1)成立西湖景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景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2)景区内各部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景区安全管理职责(1)景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①负责制定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景区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安全意识。
③定期对景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景区管理部门:①负责景区安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②负责景区内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③负责景区内的交通、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
(3)景区工作人员:①遵守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②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③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景区安全管理措施(1)加强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景区内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2)完善景区安全标识,明确安全出口、警示标志等。
(3)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景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景区内无安全隐患。
(4)加强景区内交通管理,保障游客出行安全。
(5)加强景区内食品、公共卫生管理,确保游客健康。
(6)加强景区内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7)加强景区内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景区安全管理培训(1)景区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景区内游客需接受安全知识宣传,了解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景区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景区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景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西湖景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11.11.25【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11.2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以下简称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西湖文化景观监测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日常监测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旅游、公安、宗教、文物、园林、房管、农业、交通运输、工商、文化、环保、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筹集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一)西湖自然山水由湖泊、丘陵和自然生态组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为了加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自松木场保俶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线以东;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俶路以南。
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规划线)、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镇以南地区;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
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必须严加保护。
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调,要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
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观瞻。
第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生产布局、社队企业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均应服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西湖、名泉第七条西湖和龙井、玉泉、虎跑、九溪十八涧等泉、池、溪、涧的水体,必须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水域排放污水、污染物质和倾倒垃圾、粪便、废土等各种废弃物。
不得在西湖内洗澡、游泳和洗涤污物。
对于污染水质的机动船艇,要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第八条保护西湖、泉水、溪流的水源。
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打深井。
禁止在泉源打井取水。
凡影响、堵截泉源的水井、地下工程和地面设施,必须封闭和停止设计、施工。
第九条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水域内的鱼虾、飞禽、荷花等水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捕钓和采摘。
养殖水生动植物,要讲究科学管理,防止污染水质。
第十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各单位的污水、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冒黑烟、浓烟。
第十一条凡属西湖水域的涵洞、水闸、桥梁、堤岸、驳石勘、码头、栏杆等设施,必须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操作和损坏。
第十二条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和各种水上活动,必须服从杭州市园林、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
禁止无证船只行驶。
第三章文物、古迹第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雕塑、壁画、碑亭等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筑物,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妥善保护。
其中已经列入各级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要划定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添建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擅自拆除、改建。
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恢复、修缮或迁移时,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保持现状的原则,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护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规定。
严禁涂刻、污损、窃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行为。
第十六条园林、文物、宗教部门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都负有保护责任,应按业务范围分工管理,互相配合。
第四章公园、风景点第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公园、风景点、园林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十八条进入公园、风景点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则,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安静、优美的环境。
第十九条在公园、风景点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游客强行兜售物品,或强占风景点作摄影与营业活动之用。
第五章山林、绿化第二十条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树木花草、植被、岩石土壤、飞禽走兽。
名木古树和名花要设立保护标志。
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取土,攀折、砍伐花木,挖掘药材、树根,毁坏草坪、植被。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放牧、狩猎、打鸟。
禁止在外围保护地带开山采石,必要时,应经过批准。
不准侵占或破坏规划内的路旁绿化、美化地带,不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立新坟。
现有的坟墓,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建部门会同有关区、乡负责清理,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西湖山区(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是风景林保护区。
疏林和幼林地区,要按照观赏与经济相结合的方针,进行绿化造林和封山育林。
严禁毁林垦荒、毁林种茶、在林地用火和擅自砍伐竹木。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区、乡、村,都要搞好所在地段的绿化,美化环境。
第二十二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山林,包括国有山林、集体山林,均由杭州市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园林管理部门和生产大队、生产队,要建立、健全护林制度,加强山林抚育管理。
竹木的修枝疏伐,必须由技术人员和护林员实地察看、标号,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始得进行。
第六章规划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建设和设施,都要按照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园林绿化和文物古迹的恢复、修复,道路、管线、排水工程以及商业服务网点和农房建设等,都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都不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所有疗养院、休养所、医院、宾馆、招待所等单位,未经杭州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扩建、新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院内建家属宿舍,已建的要限期搬迁。
第二十六条占用风景点、名胜古迹和公共游览区的所有单位,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工厂,要逐项清理,限期搬迁。
第二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建筑物和所有设施,凡与景观不相协调、有碍观瞻的,应加以遮掩、改建或拆除。
环湖路靠西湖一侧的非园林建筑,应按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开辟环湖的滨湖公园。
第二十八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房屋和居民点建设,必须服从杭州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严禁乱占土地乱建房屋,严禁非法买卖、租赁土地。
第二十九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违章建筑,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凡污染环境的都要限期治理。
污染严重而又治理不好的,应予搬迁或关闭。
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统一规划,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进行布置和建设。
一切商业服务网点,应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指定地段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棚、设摊,以及绘制商标、广告,不得破坏西湖风景,影响环境卫生,不得有碍游览和观瞻。
违者必须拆除。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迁入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人口。
要加强户口管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没有户口的常住人员,要进行清理,分别处理。
第三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秉公执法。
西湖区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一)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二)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作出显著贡献的;(三)对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取得重大科学研究成果的;(四)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进行违章建设和设计、施工的单位,要追究违章主使人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经省或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搬迁的单位,逾期不搬的,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等经济制裁,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对单位的罚款,被罚单位不服,可报请杭州市人民政府复查,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需由省决定的,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对企业单位的罚款,应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以及直接责任者,除按上述有关条款实行处罚外,可诉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西湖风景名胜区造成严重污染的;(二)盗伐西湖风景名胜区林木的;(三)毁坏文物古迹的;(四)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进行违章建筑、抗拒拆除的;(五)因严重失职而发生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西湖风景园林、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重大损失的;(六)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又阻挠规划、园林、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要建立标志,标明界区,建立档案。
以后如需调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一条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是本省的主要河流,是一条具有江南特色的山青水秀的风景旅游线,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要坚决保护,严禁污染,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订保护管理规则。
第四十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