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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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单位公共机构能耗

定额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碧峰管委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监督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合理利用能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切实发挥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能源消耗定额(以下简称能耗定额)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影响公共机构的工作正常运转和生活合理需要;

(二)不降低工作人员的现有办公舒适度和出行便捷度;

(三)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定额、严格管理、鼓励先进;

(四)积极推进能源的合理利用和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条能耗定额包括单位能耗定额和用能总量定额两种。

第四条单位能耗定额是指根据我系统各单位的用能特点和消耗水平,依法核定用能建筑或设备的单位耗能数量,主要包括单位人均能耗总量、人均耗水量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

第五条用能总量定额是指根据我系统各单位的特点、编制人数、建筑面积和能耗水平,依法核定各单位一定时期

的能源消耗总量,主要包括年度能耗定额、季度能耗定额和月度能耗定额。

第六条根据能耗定额管理的需要和用能单位的实际情况,能耗定额可采取单项能耗定额、综合能耗定额、可比能耗定额、用能总量定额等不同形式。

第二章能耗定额的编制和修订

第七条编制能耗定额的依据主要有:

(一)单位能耗统计资料;

(二)单位工作特点、人员编制和建筑面积;

(三)单位用能设备设施情况;

(四)实施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情况;

(五)适度参照区域内外同类机构的能耗水平和先进经验;

(六)统筹考虑县域能耗控制指标和节能工作进展。

第八条编制能耗定额的方法主要有:统计分析法、实际测算法和技术计算法,以统计分析法为基本方法。

第九条实行年度定额与季度修订相结合的制度。

能耗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应当考虑系统中各单位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的变化情况,用能建筑或设备的增减情况,以及实施节能改造情况。

第十条能耗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必须坚持权威性、定期性和科学性的统一。编制和修订能耗定额,应对上期或既

定能耗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分析影响能源消耗的因素和程度,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和监管办法。

第三章能耗定额的审批

第十一条系统各单位能耗定额,由单位办公室负责编制或修订。原则上,每年年初编制和下达年度能耗定额,并根据能耗年度定额的执行分解情况。

第十二条能耗定额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下属各单位的能耗定额,由所属单位办公室负责核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能耗定额实行分级申报制度。每年年初,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范围,向上级办公室提报定额申请方案。未按要求提出定额申请的公共机构,其上级办公室可参照其能耗统计数据和同行业先进水平,确定其能耗定额。

第十四条能耗定额的修订,由用能单位定期提出申请,按照能耗定额审批程序核定批准。提请能耗定额修订的基本条件是:

(一)内设机构调整,或用能人员数量发生5%以上增减变动的;

(二)用能建筑面积发生5%以上增减变动的;

(三)新增、转让或淘汰公务车辆的;

(四)节能改造投资超过1万元的;

(五)工作任务发生重大调整的;

(六)其它需要修订能耗定额的情况。

第四章能耗定额的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各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加强能耗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督查用能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能耗定额,全面推行用能责任制,建立用能分析制度,加强用能节能考核,坚决把能耗定额和节能措施,落实到职工、科室和车辆。

第十七条超定额消耗能源的公共机构,要认真分析超耗原因,科学制定节能措施,并向上级单位如实报送超定额消耗能源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加强能耗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办公室要经常性地开展节能监察,帮助所属各单位查找能耗隐患,督促各单位落实节能措施,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能源审计和测试。

第十九条对超定额用能的公共机构,办公室要实行跟踪监管,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视超额比例和整改效果,给予一定范围的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xxx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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