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doc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2•【文号】[94]新出技480号•【施行日期】1994.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94)新出技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已经全国书刊印刷工作座谈会讨论,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加强书刊产品印制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书刊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使我国书刊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繁荣新闻出版事业的需要。
附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为了加强对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我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促使书刊印刷业从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书刊产品印制质量水平,现就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各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充实质量管理人员,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克服片面追求产值、产量的倾向,切实摆正质量、数量、效益的关系,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深入发展。
(二)运用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印制质量信息,布置和检查质量工作,分析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
承印验证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第一章总则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关于在接受承印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前,必须验证相关手续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二章承印范围一、公司严禁接单承印的1、出版物:图书、期刊、报纸、宗教内容出版物、境外的出版物,带出版社或刊号的书籍等出版物。
2、违法的:非法宗教(迷信)宣传、色情淫秽宣传、盗版出版物、包装及商标造假、伪造证卡、代开发票、含抵毁及人身攻击类印刷品、宣传赌博等非法活动、含诈骗内容等的坚决不印。
3、违规的:带人民币图案的宣传品,带领导人头像的宣传品等。
4、涉密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5、政府机构指定印刷企业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不流通使用的票证,这些是必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6、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我们不接受印制和销售一切境外印刷产品。
二、需要验证手续接单印刷的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①接受委托印刷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③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4.03.20•【文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印刷范围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20万以下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信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的印刷品。
本次定点印刷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四类:一、票据证书类;二、书刊及其他类,本类定点企业细分为两类,A类为规模较小企业,B类为大中企业;三、数码印刷类;四、信封类。
所有定点印刷企业名单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印刷专栏公布。
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企业。
各单位如有出版工作,前期出版事宜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的印刷工作应由本单位或相应出版社应根据印刷项目采购方式及程序执行(详见本文件第四条)。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本期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1994年11月7日中办发[1994]19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蓬勃兴起,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活跃了文化产品的交流,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市场处于发育的初始阶段,法制不够健全,管理比较薄弱,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格调不高、粗制滥造以及宣扬色情、暴力、迷信的出版物为数不少,内容有严重政治错误的出版物时有出现;不法分子团伙作案趋势突出,制黄贩黄、盗版走私屡禁不止;一些出版、发行、印刷和复制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卖书号、刊号、版号,承印制作非法出版物,有的还同犯罪分子勾结作案。
对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以解决。
为保证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重要性。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
文化市场中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毒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稳定,给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损失。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认真学习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和要求上来,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doc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检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方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托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9.16•【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同时也应看到,近几年书报刊和音像市场问题严重,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有严重政治错误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越来越多,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严重泛滥,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屡禁不绝。
这些“精神毒品”、“文化垃圾”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腐蚀青少年,干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已成为诱发犯罪、破坏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
广大群众对此十分愤慨。
虽然曾几次进行整顿并取得一些效果,但问题仍然很严重。
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当务之急。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对书报刊和音像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清理,严厉打击犯罪活动。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缔范围及查处工作凡属于下列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它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对上述取缔范围内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首先封存;然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尽快定性处理。
凡属取缔范围的本地区出版单位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厅(局)负责清理,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全国查处,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备案。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湘财购〔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7〕1号省直各单位:为规范省级单位印刷采购项目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经研究决定,对省直单位印刷采购实行定点采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围定点印刷企业的承印业务范围要求1、入围印刷企业名单、承印范围、设备状况、生产能力及有效期,经法定程序产生后,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2、出版物类印刷企业。
承接印刷项目为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各种内部书报刊、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证件、包装制品等。
3、其他类印刷企业。
承接印刷项目为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及文件、资料、图表、名片等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包装制品、其他等。
不得承接出版物印刷。
4、票据印刷类。
承接票据印刷业务。
二、定点印刷采购规定及方式要求(一)定点印刷采购规定1、驻长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本单位无印刷条件,需要到印刷企业印刷的项目,原则上应到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2、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文件印刷、公文用纸印刷、资料汇编印刷项目,不需在印刷定点企业采购。
3、长沙市区以外的采购人,无法选择定点印刷企业采购的,可在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采购。
如当地财政部门没有确定定点印刷企业,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购;3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但采购合同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4、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定点印刷企业不能承印的印刷项目或需要到定点印刷企业以外印刷的,采购人应说明理由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购。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doc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补充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补充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7.02.05•【文号】国机采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补充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的通知(国机采字[2007]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印刷需求,扩大各单位选择印刷类供应商的范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新增7家定点印刷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5家书刊及其他类定点印刷厂,与《200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4号文,以下简称“《印刷通知》”)中所列第二包A类企业服务范围相同,只能承印30万元以下书刊类印刷项目。
二、新增1家报纸类定点印刷厂,承接各单位报纸类印刷品印制工作。
为全面掌握各单位报纸类印刷品情况,进一步做好报纸类印刷定点工作,请各单位协助填写《报纸类印刷品信息填报表》(见附件2),于3月底之前传真至采购中心,传真电话83084974。
采购中心将根据各单位填报情况,逐步完善报纸类印刷定点工作。
三、新增1家机要信封定点印刷厂,承接各单位机要信封印制工作。
根据国家邮政局下发的《关于发布〈机要专用封装用品第1部分:机要信封〉等3项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通知》(国邮[2005]240号)和《关于推广使用机要专用封装品的通知》(国邮[2006]121号)规定,各单位使用的机要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在国家邮政局确定的机要信封定点印刷厂印制,价格参照其发布的机要信封印制指导价确定。
为使机要信封印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对国家邮政局认定的首批机要信封定点印刷企业,采购中心直接将其确定为政府采购信封类定点印刷厂。
新闻出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条件(试行)
新闻出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条件(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09•【文号】新出技[1993]1613号•【施行日期】1993.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新闻出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条件(试行)(新出技(1993)1613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为贯彻执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就新闻出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条件暂作如下规定。
一、送检产品范围1.正式出版社出版的画册、画刊、挂历及4个以上印张的彩色图书、8个以上印张的单色图书;2.期刊必须配套送检,月刊按季度配套、双月刊按半年配套、季刊按年配套,每套为一个品种;3.无版权的图书,必须有委印证明复印件;4.单张彩色年画、地图及其它独具版权的印刷产品,可按印张数累计计算。
彩色印品达4印张,单色印品达8印张可计为一个品种;5.以上4条规定的产品印数必须在500以上,且有委托印制用户的评价资料,以证明用户满意,产品适用可靠、质量上乘;6.保密件及有价证券不送检。
二、送检程序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认定后的优质产品,于每季度第一个15天内送交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同时应附省级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数据。
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后,对符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条件者,向新闻出版署提供检测数据和样本,供专家认定。
对不符合条件者,应于检验报告完成后5天内通知送检产品所在省检测站和生产企业;2.部队系统印刷企业需检测产品送至全军印协,上报军队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需作新闻出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认定的军内优质品,应提供检测数据,由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认定;3.中央在京单位所属印刷企业拟作署优的需检测产品,送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书刊印刷五项制度范本
书刊印刷五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书刊印刷经营行为,提高书刊印刷质量,保障读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书刊印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书刊印刷经营者。
第三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高书刊印刷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第四条书刊印刷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书刊时,应当对委托方的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确认其合法性。
委托方证明文件包括:(一)委托书,载明委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委托印刷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三)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书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出版单位的出版要求。
第六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承印档案,保存委托方证明文件、审核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第七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书刊印刷登记制度,对印刷的书刊品种、数量、规格、印刷时间、印刷成本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在印刷前对书刊内容进行核实,确保其与委托方的要求一致。
第九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在印刷完成后对书刊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印刷质量标准。
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第十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保管制度,确保印刷品的完好无损。
第十一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对印刷品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存放于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
第十二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印刷品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印刷品交付制度第十三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完成印刷任务,并按时交付印刷品。
第十四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保证印刷品的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印刷品。
第十五条书刊印刷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格的包装,确保印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市印刷企业2012年度核验登记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市印刷企业2012年度核验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渝新出印[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市印刷企业2012年度核验登记的通知(渝新出印〔2012〕18号)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全市印刷企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启动全市印刷企业2012年度核验登记(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凡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属年检对象,包括:①出版物印刷企业,②内部资料印刷企业,③专项制(排)版、装订企业,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⑤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⑥复印、打印经营户。
二、时间安排(一)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区县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即可在辖区内开展印企年检工作,截止时间2012年3月1日。
区县局需领取新证的,请严格按“以旧换新、公文呈报”的规定向我局申领,出具公文须标明数量及发放对象,并加盖区县局公章。
(二)市属企业年检时间如下:2013年1月4日-8日,外资(含港澳台)以及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年检;2013年1月9日-18日,专项制(排)版、装订企业,内部资料印刷企业年检;2013年1月21日-2月22日,出版物印刷企业年检。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区县局审批发证的印企,在年检截止时间之前由各区县局自行确定年检时间。
三、年检条件(一)遵守法规,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主动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三)符合印刷企业基本条件并正常生产经营;(四)五项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五)严格执行委印备案、承印登记等相关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我局及各区县局将尽快予以年检;反之,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经营范围、暂缓年检、停业整顿或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4•【字号】浙政发[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浙政发[1998]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作如下通知:一、本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由以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市(地)、县(市),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轻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轻工业管理部门的市(地)、县(市),由经济管理部门(计经委、工业局)负责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轻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设立的审核和报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批,以及上述印刷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海关总署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海关总署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1.22•【文号】•【施行日期】1994.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署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海关总署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宗教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印刷企业承接《圣经》印件(包括《圣经》故事等,下同)印制业务的管理工作,制止对外加工《圣经》印件的混乱现象,特作如下规定:一、国内《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需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教会内部发行。
二、承接境外(港、澳、台、国外,下同)《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需经承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局和新闻出版局审批并由新闻出版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海关总署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印制的成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准滞留境内传播或销售。
三、原则上不得承接境外中文版及中外文对照版《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
特殊需要的,需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
四、承印企业应是管理基础及设备、技术条件好,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印制周期的国家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和个别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以及一直受国内宗教团体委托承接中文版《圣经》印刷业务的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
五、承印企业在印制过程中,须指定专人负责,按密件印制办法严格管理,具体应做到:1.承接印件时,必须持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批准件原件,委印、承印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
2.严格按批件的印数承印,不得擅自加印。
3.保证印件质量,严防不合格产品出厂。
4.按合同数量、期限交货,不准欠尾和拖期。
成品按合同规定发往境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发往地点。
5.印件的成品、半成品要严格管理。
多余部分和残次品由专人负责同白纸核对无误后破碎处理,不得流失。
印刷业承印五项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确保印刷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印刷业务的各类印刷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书刊印刷、包装印刷、广告印刷等。
第三条印刷企业应建立健全承印管理制度,确保印刷品的安全、合规和优质。
二、承印验证制度第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各类印刷品时,必须对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验证其合法性。
第五条验证内容应包括:(一)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二)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三)印刷品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验证过程中,若发现委印单位或委印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印刷企业有权拒绝承接印刷业务。
三、承印登记制度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对接受的印刷业务进行详细登记。
第八条登记内容应包括:(一)委印单位及委印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印刷品名称、规格、数量、内容摘要;(三)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四)印刷合同签订日期、印刷进度、验收日期等。
四、印刷品保管制度第九条印刷企业应建立健全印刷品保管制度,确保印刷品在印刷、交付等环节的安全。
第十条印刷品保管要求:(一)印刷品应分类存放,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二)对重要印刷品,应设置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检查;(三)印刷品在印刷、交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遗失、损坏或泄露。
五、印刷品交付制度第十一条印刷企业应建立健全印刷品交付制度,确保印刷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给委印单位。
第十二条交付要求:(一)印刷品交付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合同约定;(二)交付时,应提供完整的印刷品交付清单,明确印刷品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三)委印单位验收合格后,印刷企业应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留相关凭证。
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07•【文号】•【施行日期】199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1996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治部宣传部:为加强对图书、期刊的印制管理,防止非法出版活动,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委托印制企业印制图书、期刊,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委托书》。
二、《委托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辖区内《委托书》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解放军系统《委托书》的发放及管理由总政治部宣传部负责。
三、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应认真按规定填写《委托书》,在工艺和材料等方面有具体要求可另附工艺、材料单或说明书,印刷费用、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可由双方另立合同。
四、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印制图书、期刊,必须到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印制,印制企业承接的图书、期刊印制业务必须有出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五、出版单位到所在地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定点印制企业印刷图书、期刊,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
需跨省印制的图书、期刊,由出版单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省印制手续,再到承印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进省印制手续。
《委托书》必须由两地新闻出版局分别审核批准,否则承印单位不得承接。
六、《委托书》一式四联。
(一)联由印制企业(受托方)留存;(二)联由印制企业(委托方)在接受后10日内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三)联由出版单位(委托方)在开出后10日内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四)联由出版单位(受托方)留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新广出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切实做好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产业发展环境,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保驾护航,是印刷复制发行管理执法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
根据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会议和第三十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现就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加强阵地管理,做到管理力度更大、标准更严、措施更实,切实维护印刷复制发行领域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主线。
以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为党的十九大保驾护航为工作主线,牢记职责使命,积极主动作为,坚决守好阵地。
一方面,深入开展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专项行动,加大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排行榜和网络发行等重点领域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另一方面,实施管理创新工程,加快推进印刷复制委托书网上备案系统全国联网进程,开展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试点工作,提升监管效能。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开展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专项行动。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报刊、图书出版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图书(含年历、台历、图片等,下同)、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报刊、图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出版物的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新闻出版检查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检查。
《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
第二章出版管理第四条创办报纸、期刊,建立出版社,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经批准后,在省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五条创办报纸、期刊和建立出版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编辑方针和出版范围;(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三)有专职主编(或总编辑、社长)和适应工作需要的编辑、出版、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
第六条报刊、图书禁止刊载下列内容:(一)抵毁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二)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三)传播反革命言论的;(四)宣传淫秽、凶杀、封建迷信和教唆他人犯罪的;(五)歪曲历史真相,损害国家尊严的;(六)破坏民族团结的;(七)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制度范例(2篇)
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制度范例瓦楞纸箱印刷五项承印制度承印验证制度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关于在接受承印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前,必须验证相关手续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具体验证手续。
接受委托印刷瓦楞纸箱印刷品时,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指定两人负责验证工作。
在验证各类证明、文件时,两人应同时在场;验证完毕后,要在业务登记表上署名签字。
三、负责人于每月末检查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承印登记制度为规范本企业业务承接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在承印印刷品前,必须根据《印刷企业承印验证制度》的规定,验证相关文件、证明及准印证。
待验证通过后,方可承印。
二、所有承印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并进行登记。
三、实际印刷数量必须与双方约定的数量一致,不得擅自加印。
五、负责人于每月未检查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印刷品保管制度为加强印刷企业内部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在本企业内的印刷成品、半成品、样品、样张必须在合适的位置放置,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制作印刷品保管登记本,将需保管的印刷品登记在册。
三、保管人员应在印刷品入库前,与生产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印刷品保管登记本上签字。
四、保管人员应与交付人员分离。
五、受保管的印刷品,应确保其质量的稳定,并不很流失。
六、各企业应对保管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
七、负责人于每月末检查该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印刷品交付制度为加强本企业对印刷品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除按规定留存的样本、样张外,所有印刷品都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给委托印刷人。
二、印刷品交付工作应有专人负责,交付人员不得兼任保管职责。
四、在交付印刷品时应查验有关合同,不漏交、少交。
五、交付完毕后,保管人员与交付人员应同时在印刷品保管登记本上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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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的通知[失
效]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文号:新出技[1993]1129号
发布日期:1993-9-18
执行日期:1993-9-18
生效日期:2004-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1989年底,新闻出版署颁发了《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书刊印刷定点制度已在全国正式实行。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书刊印刷定点制度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制度,对形成书报刊印刷基本队伍和分层次印刷及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书报刊的印刷管理,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印刷企业的骨干作用,繁荣出版印刷事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对行起来还有一定难度。
为了适应新的情况,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书报刊印刷经营机制及管理体制,有必要调整和扩大书刊印刷企业承印书刊的范围,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督促书报刊印刷企业遵纪守法,坚持合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特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承印范围。
今后,除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外,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亦可承印全国范围的出版物。
二、适当调整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承印范围。
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正式出版物,其中确有生产能力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还可承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类书刊。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控制。
三、对进、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出版物,仍实行“双向”管理。
除需委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批准件外,还需承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准印证。
承接境外(港、澳、台、国外)出版物的印制业务,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我署备案。
印制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内销;需要在国内销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办理。
四、继续坚持书刊印刷定点管理办法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当地印刷市场的需求情况,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
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确定审批工作已经结束,今后,除结合各地“年检”进行个别调整外,不再进行审批工作。
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确定审批工作亦应按此原则掌握。
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发放亦要从严控制,一方面要防止竞相攀比,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盲目发展书报刊印刷生产力,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现已形成的书报刊印刷生产力,按照出版物市场“多品种、小批量、短周期、高质量”的要求,引导企业适时进行技术改造及生产结构调整,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搞好印制服务,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今后,各地新批准的书、报、刊印刷企业,均需报我署备案。
五、加强印刷管理,制止非法印刷活动。
各类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反动、淫秽及其它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非法出版物及从事其它非法印刷活动。
今后,办理书报刊印制业务,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批准原件(不得用复印件),经办人必须将本人的身份证交承印单位查验并予登记,以杜绝伪造、假冒活动。
承印单位违反规定承印了非法出版物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设备,从事书报刊排版、印制业务的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者,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没收所有设备,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如果承印了非法出版物,还应加重处罚。
六、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要贯彻执行我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挥印刷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书报刊印制质量的监督抽查,促进企业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品流往市场。
对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知与我署(89)新出技字第1379号印发的《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四、八条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