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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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的通知[失
效]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文号:新出技[1993]1129号
发布日期:1993-9-18
执行日期:1993-9-18
生效日期:2004-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1989年底,新闻出版署颁发了《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书刊印刷定点制度已在全国正式实行。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书刊印刷定点制度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制度,对形成书报刊印刷基本队伍和分层次印刷及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书报刊的印刷管理,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印刷企业的骨干作用,繁荣出版印刷事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对行起来还有一定难度。为了适应新的情况,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书报刊印刷经营机制及管理体制,有必要调整和扩大书刊印刷企业承印书刊的范围,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督促书报刊印刷企业遵纪守法,坚持合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特作如下规定:
一、扩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承印范围。今后,除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外,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亦可承印全国范围的出版物。
二、适当调整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承印范围。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正式出版物,其中确有生产能力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还可承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类书刊。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控制。
三、对进、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出版物,仍实行“双向”管理。除需委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批准件外,还需承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准印证。
承接境外(港、澳、台、国外)出版物的印制业务,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我署备案。印制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内销;需要在国内销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办理。
四、继续坚持书刊印刷定点管理办法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当地印刷市场的需求情况,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确定审批工作已经结束,今后,除结合各地“年检”进行个别调整外,不再进行审批工作。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确定审批工作亦应按此原则掌握。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发放亦要从严控制,一方面要防止竞相攀比,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盲目发展书报刊印刷生产力,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现已形成的书报刊印刷生产力,按照出版物市场“多品种、小批量、短周期、高质量”的要求,引导企业适时进行技术改造及生产结构调整,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搞好印制服务,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今后,各地新批准的书、报、刊印刷企业,均需报我署备案。
五、加强印刷管理,制止非法印刷活动。各类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反动、淫秽及其它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非法出版物及从事其它非法印刷活动。今后,办理书报刊印制业务,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批准原件(不得用复印件),经办人必须将本人的身份证交承印单位查验并予登记,以杜绝伪造、假冒活动。承印单位违反规定承印了非法出版物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设备,从事书报刊排版、印制业务的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者,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没收所有设备,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承印了非法出版物,还应加重处罚。
六、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要贯彻执行我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挥印刷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书报刊印制质量的监督抽查,促进企业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品流往市场。对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知与我署(89)新出技字第1379号印发的《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四、八条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