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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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不是指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合法的。
合法性的含义是社会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
只要是有法律依据,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类型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关系叫基本法律关系。
由宪法以外的变通法律确认的关系叫普通法律关系。
由诉讼法所确定的关系叫诉讼法律关系。
平权性或隶属性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则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则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民法上,物权法的关系是绝对权。
而债权法的关系是相对权。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因素引起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因素引起的。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如果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这是单向法律的关系。
如不附条件的赠与。
双向法的关系,是双方都赋有权利和义务。
多边法律关系,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项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甲向乙买了10台空调,后甲把这10台空调放到了丙的仓库进行储藏。
后来甲委托丁运输公司把10台空调运回家。
其中甲、乙是买卖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是仓储法律关系,甲、丁之间是运输法律关系,是多边法的关系。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个特征:以法律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二、法律关系分类基本法律关系vs.普通法律关系vs.诉讼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vs.隶属法律关系(平向vs.纵向)绝对法律关系vs.相对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or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and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2)行为能力and责任能力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1)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2)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1)权利义务概念 a.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b.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
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c.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2)权利义务分类 a.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
如刑事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4.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
5.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予关系。
6.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法律关系。
7.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8.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9.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一、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划分。
)一般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根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属于此类。
法律关系分类
法律关系分类法律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互动关系,它们之间具有双向的影响力、相互联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
它在社会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法律关系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可以根据其特征的不同大致分为四类:婚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一、婚姻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就是男女双方发生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男女双方在结婚时,便可形成婚姻法律关系。
此类法律关系显而易见,一般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婚姻关系是贯穿于夫妻双方始终的,它们双方会共同承担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的婚姻财产权利义务,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权利义务等等。
二、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以称为遗产关系。
当遗产人去世后,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人和其他拥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如不受遗产人指定的人,将可以继承遗产人的财产。
继承法律关系可以是血缘关系,也可以是非血缘关系,它们可以是具体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普通的继承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此类法律关系受到公司的规范,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管制,雇主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该具备必要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劳务的质量。
雇主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也会受到劳动协议的管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各自的利益,以及形成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劳动合同。
四、其他法律关系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有其他法律关系,比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律关系、财产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等等,它们也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有着特定的义务和权利。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婚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都受到法律保护,在社会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双方都有义务遵守法律约定,遵守规定并保护双方的权利。
法律关系的种类名词解释
法律关系的种类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产生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它囊括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等各种关系。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种类的法律关系,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常见的进行解释和简述。
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个人之间基于合同、侵权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购买商品时形成的买卖关系、雇佣关系、借贷关系等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2.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个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基于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为一方,行使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例如,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户口管理、社会保障、税务征收等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
3. 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个人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
它是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核心,国家作为刑事责任的追究者,依法进行刑罚的实施者。
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由公诉机关和刑事诉讼程序所约定的一系列规则所构成。
例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刑事法律关系。
4. 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法律关系是指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着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关系等。
这种法律关系既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包括了民事责任和保险赔偿等。
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处理,需要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5.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雇主,对劳动者进行雇佣,享有管理权力和获得劳动成果的权益,而劳动者则享有劳动报酬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围绕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等方面展开。
总之,法律关系是一个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涵盖了个人的各个方面。
法律关系分类
法律关系分类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主体性,即当事人只能是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这是一切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依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以下三类:(1)实体法律关系,又称权利法律关系或者权力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实际享受或者承担某种权利和履行某种义务的关系。
实体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权利人对权利客体享有支配并处分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权利人对权利客体享有的管理支配的权利,如人身非财产权关系。
(2)程序法律关系,又称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权力义务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参与一定的程序而形成的关系。
程序法律关系也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3)任意法律关系,又称非权利义务关系或者非权力义务关系,是指存在于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之外,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和调整的关系。
任意法律关系是相对于实体法律关系而言的,任意法律关系并非法律关系的唯一形态,并且是可以多样化的,例如事实上不受法律调整的私人关系、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劳动关系、医疗关系、军事关系等等,都属于任意法律关系。
在法学研究中,还可以根据其它标准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便于研究和操作,将法律关系划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另外,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学者还采用了分类的方法对法律关系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
例如有的学者把法律关系分为正式的法律关系和非正式的法律关系,如主权关系、代理关系、委托关系、亲属关系等;也有的学者将法律关系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2)程序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法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建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009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法律规范存在,也就无所谓法律关系的产生。
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及其广泛,有些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也有一些是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有些也不宜法律规范调整,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内部关系等。
有些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也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是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受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本身。
如民事关系只有经过民法调整之后,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具有合法性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由此产生法律上的意义,这既形成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也即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在这方面如同法律规范一样体现了国家意志性。
但法律关系又不单纯体现国家意志性,有些法律关系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国家意志性,还要通过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性意思表示一致,如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同时有些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关系主体意志,如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
这种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区别于其他非法律关系(政党内部关系)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标准
法律关系的分类标准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发生并产生法律效果的各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和要素进行分类。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并分别进行介绍。
一、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分类。
1. 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
公法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关系的特点是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不平等性。
私法关系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私法关系的特点是具有私人性、协商性和平等性。
2. 经济法关系和非经济法关系。
经济法关系是指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关系、公司法关系、劳动法关系等。
非经济法关系是指以非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关系、婚姻家庭法关系等。
二、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分类。
1. 个人法律关系和集体法律关系。
个人法律关系是指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集体法律关系是指集体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2. 国际法律关系和国内法律关系。
国际法律关系是指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国际公法关系和国际私法关系。
国内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分类。
1. 权利法律关系和义务法律关系。
权利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义务法律关系是指主体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义务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等。
2. 资格法律关系和行为法律关系。
资格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资格的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等。
行为法律关系是指主体通过一定的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等。
以上是对法律关系的分类标准进行的介绍,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正确处理各种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目标状态实现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实现行为规则内容法实现的正常形式无需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实现保护规则内容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需要适用法律制裁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一)含义: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受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资格的限制。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法律关系的类型包括:
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3. 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刑事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刑事诉讼的关系和刑事侦查的关系。
4.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因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关系等。
5.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因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刑事执行等。
4. 劳动责任:劳动责任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劳动处罚、劳动处分等。
5. 知识产权责任:知识产权责任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滥用等。
法理学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举行了汇总,希翼可以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因此每篇文章惟独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能够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算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假如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别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爱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具庞大的体系,其中有点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治理关系等),也有点是别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别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点是法律所爱护的对象,这些被爱护的社会关系别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爱护的关系别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别能彻底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惟独通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日子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全然区不。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有目的、故意识地建立的。
因此,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定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别仅要经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经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非常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别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学理论之法的本体高频考点法律关系
法学理论之法的本体高频考点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①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③国家。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四、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①物;②人身;③智力成果;④行为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
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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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法律关系的种类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本篇文章采用下列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
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
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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