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探析——以“人肉搜索”为视角
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
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一、本文概述在自媒体时代,随着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进行信息的获取和交流。
然而,这种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现象,其强大的信息挖掘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使得个人隐私在自媒体时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将从人肉搜索的视角出发,探讨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本文将介绍自媒体时代的特点,包括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互动性强等,分析这些特点对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阐述人肉搜索的概念、特点和运行机制,以及它在自媒体时代的应用场景和产生的社会影响。
接着,本文将深入探讨人肉搜索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包括个人信息泄露、恶意攻击、网络暴力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一些针对性的隐私权保护策略和建议,以期在自媒体时代中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
本文还将对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展望,探讨未来隐私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面临的挑战。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自媒体时代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隐私权保护在自媒体时代的健康发展。
二、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挑战在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便捷性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远超以往,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
这种环境下,个人隐私的边界变得模糊,个人信息的获取和披露变得轻而易举,隐私权的保护难度大大增加。
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门槛低,使得个人隐私信息容易被泄露。
许多自媒体用户由于缺乏隐私保护意识,常常在不经意间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
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可能被用于诈骗、骚扰等不法行为,给个人隐私带来严重威胁。
自媒体平台的互动性特点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种可能。
在自媒体平台上,用户可以通过发布信息、评论、点赞等方式进行互动,这些互动信息往往能够反映出用户的个人喜好、生活习惯等。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人肉搜索”,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名词,作为一种新兴的搜索方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展示了其跨越时空的巨大威力,先后催生了数起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从女白领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到“铜须门”事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参与的大规模“人肉搜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对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与“审判”,令相关当事人无所遁形。
然而,“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权问题,因此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引发了无数的质疑、争议甚至诉讼。
“人肉搜索”究竟是互助精神的体现还是一种新的网络暴力?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社会,如何协调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指将网络搜索引擎与网民的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的积极性,集合网民之力,通过网络在现实中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个物或者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从而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搜索行为。
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区别于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因为它纳入了网民的人力搜索。
由上述可知“人肉搜索”的功能就是找人、物或者事件,不是单纯在网上找,而是通过网络来找到真实的人、物或者事件,然后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发布。
对现实情况中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件进行分析,基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借助这种手段寻找失散的亲友、遗失的物件或者是寻求帮助。
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主要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涉及他人的隐私,对他人利益不构成威胁和侵害;另一种则是借“人肉搜索”展开“网络大搜查”,将他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等在网络上公布,然后对其某些观点、行为进行攻击或者“审判”。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发起人和参与人行为比较激进,将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公布,甚至将公民的个人秘密大肆宣扬或者进行人身攻击,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议甚至诉讼的“人肉搜索”案件主要就是这种情况。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人肉搜索之概况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普及和进步,“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它的出现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让人们对通过互联网侵权等违法行为有了新的思考。
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从我国立法看待人肉搜索问题以及怎样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思考,拟在于让人们认清人肉搜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并提出一些建议。
所谓“人肉搜索”,实际上是基于网络社区的一种新型搜索机制,即某网民在一个网络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在该网络社区内活动的众多网民人工参和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
这一机制的形成,最初产生于网络虚拟社区——猫扑社区。
人肉搜索最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标志性的“寻人”功能和道德法庭的结合。
借助网络强大的交流能力和无数网友的激情参和,“人肉搜索”发挥出了街头寻人启事时期无法想象的搜索效果,且将这一搜索的后果直接代入了现实。
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
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
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
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界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隐私权,顾名思义,是指众多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维度中对自身的隐私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法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
“人肉搜索”的是是非非——浅析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与保护
“ 人肉搜索" 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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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网络 隐私权 的侵犯与保护
_ 李瑞琦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 院
[ 要 ] “ 肉搜 索”是 指通 过 网民的 力量搜 寻信 息和 资 源的 一种 方式 。 “ 肉搜 索 ”将 网络 隐私权 作为 攻击 目标 。其侵 权行 为终 摘 人 人 将 给被 搜索 者带 来精 神 上的 伤 害和 生活上 的不便 。 然而 , 网络 隐私 权的保 护 在我 国现 行法律 中若 隐若 现 , 因此 ,我 国的 传统 法律 也将 面临
况 的 资料 , 如 身 高 、体 重 、生 活 经历 、家庭 电话 号码 等 私 人 活动 私呢 ? 因此 , “ 诸 过错 是违 法行 为 的心理 基础 和驱 动 力 ,而违 法行 为 是 属于 个 人 的 、与社 会 公 共利 益 无 关 的活 动 , 日常生 活 、社会 交 是过 错 的外在 表现 ,二者 的辩证 关 系 ,在 ‘ 肉搜 索 ’侵 权者 身上 如 人 往等 ; 人空 间也 称 为私 人领 域 , 个人 的 隐秘 范 围, 个人 居所 、 私 是指 如 日记 、通 信 等 。 ” 归根 结底 ,笔 者 认 为 ,和 传 统 的 隐 私 权 相 比
三、人 肉搜索之侵权分析
公 民 的人 身权利 受法 律之 保 护。 因此我 们不 能 熟视 一种 利用 高 科技 手段侵 犯 公民 的 网络 隐私 的现 象 而无 动于 衷 。侵 权 行 为是 民事
主体 违反 民事义 务 ,侵害 他人 合 法权益 ,依 法应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 国的 实际情 况下 传统 隐私 权 的相关 立法 已经滞 后 , 再加上 广大 用户 行 为。按 照 “ 四要件 说 ” ,将 “ 肉搜 索 ”界定 为侵 权行 为应 从 以 处 于 弱势地 位 , 纯 的待 业 自律 则缺 乏有效 的保 障手 段 , 使 公民 人 单 这就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途径,对某个具体的个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搜索,以获取其个人信息、行踪轨迹等相关信息。
这种社会现象通常出现在网络上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热点、犯罪事件等方面,人肉搜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违反隐私权和法律的风险。
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法律界限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法律领域,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界限主要涉及到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
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一、隐私权保护在人肉搜索中,最重要的法律界限之一就是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泄露、传播或使用。
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公共人物而言,他们的个人信息同样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虽然公共人物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隐私权的权利,但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也必须尊重其基本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信息真实性在进行人肉搜索时,所获取的信息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获取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恶意造谣等行为都将涉及到侵权责任和违法责任。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慎重对待所获得的信息,不得轻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三、合法权益保护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杜绝对其他人的人身、名誉、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
任何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的权益。
四、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的人肉搜索行为,相关法律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管和追究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法律监管的难度增加了,但对于违法行为,法律仍然会依法予以追究和惩处。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呻l S佟t om A nd Soci oWf叁垒』查塾垒竺!竺!三望型二i l●—圈翟囝—■从.人肉搜索’看隐私叔的法律保护朱冬寅摘要‘‘人肉搜索”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与道德问题,几乎已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代名词。
本文从民法角度,首先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分析了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侵犯。
在此基础上,丈中指出了我国隐私权立法滞后的现状。
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在民法体系下给与隐私权专门保护、健全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注重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等措施来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侵权权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5-02网络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搜索引擎技术的提升,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传播信息的主要载体,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人肉搜索”便是这方面的代表:如“小月月事件”、“虐猫事件”、“华南虎照事件”以及“南京局长天价烟”事件、“死亡博客”案等。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自产生伊始为搜寻失散亲人、监督官员的职务廉洁性提供了便捷渠道,有其积极的一面,但目前却已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代名词。
笔者曾尝试在搜索引擎上输入自己的姓名进行初级搜索,几秒钟内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就读学校和职务等个人信息便跃然“网”上。
可见,若由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发起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在极短时间内就可让公民的个人信息无所遁形,有时更伴随过激评论与行为,令搜索对象遭受巨大社会压力,由此引发的有关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令人深思。
一、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概念由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在1890年《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中首次提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目前,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许多国家已经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
国内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学者众说纷谈,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梁慧星认为,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的一种。
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_以_人肉搜索第一案_为视角
2011年1月(总第264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1(Cumulatively,NO.264)[摘要]《侵权责任法》以列举的方式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人肉搜索”公开个人信息涉及侵权法上的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终审判决表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本文首先对该案进行简要回顾并阐述“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定位,然后针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所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款加以评述。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隐私权保护;“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烦恼,“人肉搜索”侵犯他人权益就是其中之一。
2009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称“网络暴力第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确认原审被告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事实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文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本文将以“人肉搜索第一案”为视角,分析网络环境中,特别是在“人肉搜索”案件中加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人肉搜索第一案”回顾原告王某与姜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底姜某跳楼自杀身亡。
姜某生前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丈夫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内容。
得知姜某死讯后,其大学同学张某于注册了网站“北飞的候鸟”,并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
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一些网民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被逐渐披露。
王某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网站上主动披露原告王某个人信息之前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客观上使王某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构成以披露原告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被告张某停止对原告王某的侵害行为,并在其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
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人肉搜索为例
蒂斯 和沃伦首次提 出的概念 , 在近年被人
们 广泛熟 知 。 关于 隐私权 的界定 , 目前 学
界还 没有统一的说法 。 我国学者张新宝认
为 “ 隐私权 是指公 民享有 私人生 活安宁
网络 言论具 有隐蔽性 、 广泛性 、 无 限
谋取 自身 的商业利益 。 这种现象 的存在也 为“ 人 肉搜索 ” 提 供 了便 利条件 , 网民综 合利用这些信息 , 将本来隐藏在 网络深处
的 行 为 与社 会公 德 相 背 离 时 , 一些 网 民 往
1 、 网络 言 论 自由
往会在 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 , 将其 个
网络言论 自由属于言论 自由的范畴 , 具有言论 自由的共性 , 研究 网络言论 自由 应从言论 自由出发 。 言论 自由是公 民的基
本 权 利 之 一 ,指 个 人所 享 有 的 以 口头 、 书
种 方式 , 有一 定的积 极意义 , 但 它也具 他人 的隐私 资料 , 特别是影视 明星等公众 民个人隐私权 的侵犯 。 网民必须合理使用
有一定 的消极作用 , 最为典型 的就是对公
脱了制度与平 台的 限制 和制 约, 进一步促
进了公民的言论 自由的实现 。
2 、 隐 私 权
“ 人 肉搜索”,使 网络言论 自由和 隐私权 意 。 在 这些信息 中 , 往往存 在夸张 描述 和
格权 。 ”
隐私权的主体 为 自然人 , 客体为个人
( 1 ) 对个人信 息的非法公开。 当某人
行骚 扰 。 姜岩案发 生之后 , 王菲父母 的住
赫 闻 喈辱பைடு நூலகம்
2 o 1 3 年 第7 期 2 93
N E W S W O R L D l 新 闻与法
浅谈隐私权保护与人肉搜索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直接保护方式
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 侵害隐私权责任,向受害人承担之,以救济其隐 私权的损害。
间接保护方式
英国和澳大利亚法律不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 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分别纳入其 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
相关隐私及其保护规则
相关隐私的概念:属于隐私这个种概念下的一个分 支概念,是指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隐私的隐 私。 保护规则: 1. 相关隐私的关系人共同享有,共同支配相关隐私 2.相关隐私的关系人负有对其他关系人的保护注意 义务 3.支配相关隐私应当征得相关隐私当事人同意 4.相关隐私关系人拒绝同意对相关隐私进行支配 的,其他关系人不得支配 5.支配涉及死者相关隐私应当征得死者人格利益保 护人的同意
隐私权的产生
在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代的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原本是没有 隐私权这样一个概念的,在以判例法为基本法 律形式的英美法中,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与 此相适应,法理中也没有隐私权的理论。 路易斯· 布兰蒂斯
萨莫尔· 华伦
1980年,他们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 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论隐私权》,在这篇文 章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 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指责新闻 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 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 。 最高院在之后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采取了变通的方 法,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 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 最高院在之后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的保护又作出了新 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利 用 信 息
有必要规定 网络服 务提供者作为 德相抵触 。但是 ,要求网络服 务 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益的案件有
“善 良管理 人 ”的 注意 义 务和 监 管 提 供 者 对 网 上 传播 的 海 量信 息 的 以 下 特 点 :一 是 维 权 成 本 比 较
的不 满 。另 外 ,虽然 “人 肉搜 索 ”
最 终 只 有 一 个 对 象 被 确 认 为 搜 索
者所要最终找寻 的 目标 ,但 在这
一 搜索过程 中 ,被搜索人 的家人
信息也容易遭到搜索 ,他们 的隐
私 权也 可能 受到 侵 害 。
在 对 “人 肉 搜 索 ”中 侵 害 他
人 隐私 权 的 网 络 用 户 进 行 侵 权 归
网 络 用 户 进 行 “人 肉搜 索 ”
论监督等功能 的同时 ,也带 来了 需 要承 担 法律 责任 的 。
侵害他人 隐私权 ,主要表现为 :
侵害他人名誉权 、隐私权 、肖像
这 里 的 网 络 用 户 可 以 分 为 首 先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获 取 被 搜 索
权 以及企业名誉 、商品信誉等一 两 类 :第 一 类 是 信 息 发 布 者 ,指 人 的信 息 。 网 民通 常 会 将 个 人 所
般而言 ,网络 服务提供者具 备更 服 务 提 供 者 的行 为 符 合侵 权 行 为 提 示 已知 所 发布 、传 播 的 信 息 违
多 的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能 力 ,更 了 的 构 成 要 件 而 且 没 有 法 定 的 免 责 法 却 没 有 及 时采 取 删 除 、屏 蔽 、 解网络信 息没施 、没备的性 能以 事 由,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笔 断开 链 接 等 措 施 ,造 成 他 人 合 法 及 相应 的 法律 法规 和 政 策 规 定 , 者认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对 损 害 的 扩 大
浅析“人肉搜索”视角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
後 济与泫浅析“人肉搜索”视角下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刘怡玲摘要:“人肉搜索”概念由“猫扑网”自创,是利用关键词搜索出被搜索者以及相关资料的一种搜索方式。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加剧了 “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本文以保护网络隐私权为目的,介绍“人肉搜索”的概念与特征,阐述网络隐私权的相 关内容,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与个人层面探讨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制并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 923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一、人肉搜索定义与特征(一) 人肉搜索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人肉搜索”的理解看法不一,有狭义和广 义之分。
狭义派认为“人肉搜索”只包括网民利用网络虚拟平 台的功能收集、归纳、总结特定的某个人肉对象的隐私信息, 公布在互联网上,最后人肉出来的过程。
广义派认为“人肉搜 索”包括一切信息征集的发起者提出征集要求、信息收集者 收集信息并予以回应的搜索过程。
(二) 人肉搜索的特征“人肉搜索”在互联网上兴起,通过来自五湖四海的网友 参与来获取所需信息,变枯燥乏味的机器查询过程为“一人 提问,八方应答”的人性化搜索行为。
典型特征列举其中几点 予以说明:1.传播互动性。
传播,即信息的传播或信息系统的运转。
互动在社会学概念里指各种因素间相互缠绕的作用和关系。
“人肉搜索”以搜索信息、传播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方式与网民 交流信息,它在特定的社会关系背景下发生多向社会互动。
网 民为达到共识性目的组建临时搜索团队,以视频图文信息、文 字数据、音频录音等符号为载体传播、交流和共享,即传播互 动性。
2.社会参与属性。
“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是具有社会性的人,“人肉搜索”属于团体参与的社会性活动,自然离不开 “人”的参与。
当其发布者提出搜索要求,网民们自主收集和 上传信息基本来源,竭尽所能地获取有兴趣的信息,相比较 传统搜索引擎机械、冰冷的网络程序和数据库,“人肉搜索” 充分调动了网民们的积极主动性,充分体现了网民极高的参 与度和其自身的社会性。
从人肉搜索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
何谓人肉搜索?乍一听到这个名词时,可能会想到与肌肤肉体相关的事物,实际上它并非指此。
“人肉搜索”,其实指的就是利用人的参与来代替单纯电脑提供搜索结果的一种搜索机制。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发动所有的网友群策群力,为遇到困难者提供相应知识或线索,其精髓在于“发动人的力量去解决问题”。
更具体点,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触动万颗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也有人认为,人肉搜索是通过集中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把从互联网上寻找网页和信息答案变成从网民身上找寻答案。
之所以选用“人肉”二字,主要是用来区别传统的机器搜索方式。
[1]国内最早出现“人肉搜索”引擎的网站是猫扑网(mop),最早在网上提问的网民会用猫扑网的一种虚拟货币MP酬谢回答者,这种虚拟酬谢演变成网民们争相提供自己的最佳问答的一种激励方式,从而渐渐形成了“人肉搜索”的机制。
[2]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网络上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来了解它的模式,2008年5月21日,国外最大视频网YouTube上出现一段长4分40秒的视频,在视频中一名女子身处网吧,用很轻蔑的口气大谈对汶川地震和灾区难民的看法,激烈和肮脏字眼充斥其中。
她对地震表示有幸灾乐祸的感觉。
网站没有颜色、电视里全是灾难报道、哀悼日让她玩不成游戏成了她抱怨的理由。
随后不到1个小时,该视频被中国网民链接到了天涯、猫扑等国内大型论坛上,网民开始震怒。
一个“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搜索令”发起,“辽宁女”和“辽宁骂人女”成为该女子的代号,迅速占据各网站的新闻首页,成为网友最高点击率、评论回复最多的事件。
QQ密码被网友攻破,半小时不到,有匿名网友发帖称得知该女子的详细信息,她的身份证号、家庭成员、具体地址、工作地点,甚至父母亲和哥哥的电话全被“挖”了出来。
21日下午1时,沈阳市公共安全局苏家屯区分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的信息资料,在一家网吧将其抓获,现已拘留。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
院 此事件被称 为 “ 反人 肉搜索 ”第一 案 ,使人 肉搜索成为 社会争议的焦点 问题 ,其 引发 的有关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 问题
值得人们深思。
1 人 肉搜 索对 网络 隐 私 权 的 侵 犯
“ 肉搜索” 人 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搜索机制 , 即利用为人找人 、 问人 、 人 人碰人 、 人挤
2 我 国 网络 隐 私 权 法 律保 护 的现 状
我 国法律 对网络隐私权 的保护 , 具体表 现在 : 国宪法第 我 3 条 、9 4 条分别规定了公 民的人格尊严 、住宅不受侵犯 、 8 3 、0 通 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 另外 , 我国刑法第2 52 3 , 4 、5 条 民事诉讼法第6 条 ,2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12 6 10 5 条都体现 了对 隐 私权 的保 护 ; 但我 国民法对隐私权并未作 明文规定 , 最高人 民 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干问题的意 若 见》第 10 4 条将公 民隐私权 的保护限于名誉权 的范 围之 内;关 《 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 隐私权的不足 ; 高人民法院《 最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就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 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 条明确将 隐私权规 第2 定为其保护 的民事权益 ,规定侵犯 隐私权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 以法律形式确认了隐私权 的具体人格权地位 , 为保护 网络隐私权提供 了法律基础 , 6 第3 条规定了“ 网络用户 、 网络 服 务提供者利用 网络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 这一规定使 网络隐私权的保 护有 了法律依据 , 更为“ 人肉搜索” 等网络侵权行 为的规制提供了有力的保 障。 虽然对 隐私权 的保护已经初具规模 , 但仍 存在着 目的不 明 确, 体系不健全 , 内容上缺乏可操作性 , 效力上缺乏 权威性 等缺 陷。 具体到 司法实践中 , 当隐私权 益纠纷发生时 , 司法机关很难 找到相关 的法律依据 , 来实现 当事人的救济 , 缺乏可操作性。 我 国现行立法对个人 隐私 权的保护 已经不能适 应现代社会 的发 展要 求 , 立法的不完善 导致人们在 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 时显得 很无奈。 因此完善对网络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体系就显得十分必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个代表你身份的网名去发言或者浏览 网络上的内容等等 。这种需要 女孩。 最终在一些网 民的支持下, 这个女孩的资料被人找到并且贴到
注 册 网 名 的 网站 大 多 为论 坛 性 质 的 网站 , 人们 在 这 里发 表 文 章 、 论 、 评 了 网上 且 当地 的 公 安 系 统根 据 网友 提 供 的 信 息 找 到 她 , 而 对她 进 行 了 深刻 教 育 。 可 以想 象她 将 面 对 的 是 怎 样 的 社 会压 力
内容等等 , 他们 以为这样可以逃避别人 的追究, 因为网络上代表他的 只是一个 网名, 在此之后真正主人却是不明的, 类似 于带着“ 面具” 说 话 的人 。 然而正如一些人所说的“ 网民的力量是无穷的”人们非常想知道 , 隐藏在某一个网名之后的真实的人的身份, 于是便用尽手段去寻找这
搜索出这些作恶者的详细资料( 姓名 、 住址、 籍贯 、 电话 、 邮箱 、 真实社 会 身份 、 甚至是与其相关的其他 人的信 息等等)将其公之于众: , 继而
引发网友或在网上集体撰文讨伐 , 或直接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进行 回击: 最后 , 网民在网络空间中的集聚 以及 由之形成的网络 舆论对事
也 因此 被 迫 发 生 改 变 。
何为人肉搜索 ?乍一听到这个名词时, 可能会想到与肌肤肉体相 关的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 技, 人 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 人找人、 人问人 、 人碰 人、 人挤人、 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变枯
个人 , 也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一 种受到大众争议的方式——“ 肉搜 件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压力。迫于舆论压力 ,事件当事人纷纷现身 网 人
索”
一
络, 澄清事实 、 公开致歉 。 而在这一过程的终了, 往往 有现实社会 中的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保护
一
、
价值 6 位数的名牌手表。 周久耕及其亲人 的相关信息都 被公 布 ,
从人 肉搜 索看隐私权 保护
夏 秋 凤 ( 上海大学 2 0 1 2 级在职法律硕士,上海
2 0 0 0 0 0 )
摘 要 :伴 随着信 息化进程的 不断加快以及 网络使用的普 及化 ,“ 人 肉搜 索” 己成为 网络环境 中不可缺 少的一部分 。本文通过对 几 个典型案例 的介绍 ,来分析 “ 人 肉搜索”所产生的对 隐私权保护和知情权保护的冲突的思考。 关键词 :人 肉搜 索; 隐私权;知情权
在针对政府官员的 “ 人 肉搜索”中 ,其实质上是公众对于政府 官员的监督行为 。 网络 的匿名性使得对于高官搜索 的风 险降低 ,
而又同时具有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功能 ,因而 ,对于官员的 监督性更强 ,弥补了行政 自我监督 的不足。对于这一类的人肉 搜索 ,更应该加强对公民的言论 自由以及知情权 的优 先保 护 , 不但被搜索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甚至生活方式 、交友情 况可以被 公布以及评论 ,甚至其亲属也 同样可以被 “ 人 肉搜索 ” 。 而第二类 “ 人 肉搜索 ” ,以案例二来说 ,一方 面 ,王某 和案 外女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的社会道德 ,即对于他 人家庭的 破坏 以及违反 了对 自己妻子的忠实义务 。但另一方面 ,随着网 上讨伐之声 日益强烈 ,公 众对 他们 的讨 伐从 网络演变到现实之 中 ,甚至开始对他们பைடு நூலகம்的家人进行骚 扰 、恐 吓。实 际人 肉搜 索在 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 ,本身也暴露 出人性阴暗的一面 。
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走进万户千家,博客等网站的兴起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晒”生活。
但近几年,人肉搜索事件频频发生,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安全的担忧,也引发了人们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从人肉搜索案件中吸取教训,要以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为基础,探讨网络隐私权的内涵、特征,观察我国现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建立网络隐私权的责任机制及保护措施。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网络隐私权保护一、人肉搜索相关案件及网络隐私权的基本问题(一)人肉搜索相关案件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岩(化名)为情所困跳楼自尽。
其姐将其生前写下的死亡日记及自杀内幕披露在xx论坛,引发网友进行人肉搜索,曝光了其丈夫及第三者的照片及个人资料。
该案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擅自在网站上披露他人隐私,构成对受害人隐私权的侵害。
侵权网站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同样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
人肉搜索侵害他人隐私的案件频频发生,引发了社会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和关注。
由姚晨等人主演的电影《搜索》中由网络视频引起的一系列人肉搜索给受害人造成了生活滋扰,使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极大的伤害,是对现实中人肉搜索侵权现象的真实反映。
(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与隐私权的比较关于网络隐私权,目前尚无确切的定义,现在学者一致认同的概念可以概括为: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络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①一般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三个方面,牵涉到个人姓名、肖像等基本信息;个人生活习惯、上网习惯、浏览踪迹;个人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等。
②网络隐私权从隐私权发展而来,具有隐私权属性,仍应当归属于隐私权。
试论我国隐私权法律的保护——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
3 隐 私权 的保 护 31 行 政权 力机 关 的 保 护 政府 作 为 国 家的 行政 权 力机 关 , 国 . 是 12 隐私 权 概 念 的探 究 国 内的 知 名 专 家 学 者 对 隐 私 权 的概 念 . 家安全和公众知情权等社会公共权益的集中代表。2 0 0 8年 8月 2 5 进行 了深入地探讨 , 例如王小能教授认 为“ 隐私权一般是指 自然人享 日, 分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成 人员在分组 审议《 部 刑法修正案{ 》草 七)《 有的个人秘密和对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 除他人干涉 的一种人格 时 认 需要追究非商业 目的透露信息 的网络 权 。 王 利 明教 授 认 为 “ 私权 是 自然 人享 有 的 对 其个 人 , ” 隐 与公 共 利 益 案) , 为保护公 民隐私权 , “ 肉搜 索 ” 的刑 事责 任 。 人 者 管制 网 络暴 力 的立 法 初衷 虽 好 , 实践 中 但 无关 的信 息 、 私人 活 动 和 私 有领 域 进行 支 配 的 一种 人 格 权 。 ” 张新 宝 的可 行度 让 人 堪忧 , 如 : 露 他 人 信 息程 度 、 度 、 度 与 构成 犯 罪 例 透 广 深 教授认为 “ 隐私 权 是指 公 民的 私生 活 安 宁 与私 人 信 息 不受 他 人 非 法 是 怎 是 干扰 , 人 信 息保 密 不 受他 人 非 法 搜 索、 私 刺探 和 公 开 的权 利 。 钱 明 星 的关 系 , 否 需 要 以 主 观故 意 为 要件 , 样 评 判 是 否 故 意 为 之 , 否 ” 言论 自由与承 担 刑 事 责任 的界 限何 在 , 公共 人 先生 认 为 “ 隐私权 是指 个 人 的 秘密 不 被 公开 权 ” 。结 合 上 述分 析 , 笔 需 遵 从不 告 不 理 方针 , 仅在道德层 面评论他人行 为是否例外。2 0 0 9年 者 认 为可 以为 隐私 权 归纳 出 以下概 念 :隐私 权 是 自然 人 享 有 的对 其 物的隐私是否例外 , “ 三是 个 人 领域 ” 。
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与保护——以“人肉搜索”为切入点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ion for Network Right of Privacy——with "Human Flesh Search" as the
Starting Point
作者: 马丽
作者机构: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版物刊名: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20-2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期
主题词: 网络隐私权 人肉搜索 法制现状 隐私保护
摘要:“人肉搜索”是伴随第三次科技革命而为人们所熟知的一个名词。
随着电子计算机、网络联通技术的日益发展,我们的生活、娱乐、工作以及各方面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网络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日渐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态度、追求以及人生价值。
而在它必然发展的今天,许多避之不及的问题也如洪水一般侵袭而来。
最为根本的就是法律问题。
将围绕网络隐私权
中“人肉搜索”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结合我国当前法律现状,阐述相关法律知识,进而达到对权利的保护及对侵害的制止。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关键词: 人肉搜索侵权隐私权保护内容提要: 将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导致被传播者的个人安宁遭到破坏,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
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
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不仅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对原有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人肉”一词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于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
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甚至只是一个不合常理的事件(如很黄很暴力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资料。
而响应者通过互联网、人际关系等手段,寻找到更多的资料,并以总结形式再次发布于网上。
人肉搜索,最早起源于2006年3月天涯虚拟社区之“娱乐八卦”论坛对网络名人“毒药”的调查。
当时在各大网上社区广泛流传“毒药”为高官许世友之后,数名天涯网友对“毒药”发起了互联网上首次基于互联网搜索引擎的人肉搜索活动,“人人都知道你是一条狗”,从此彻底改写了互联网匿名的历史,造成了巨大影响。
案例一:死亡博客事件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义愤发帖,标题为《看到一个MM自杀前的博客因为小三……她从24楼跳下去了,好惨》,帖子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
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络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