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试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越来越受到广泛 的重视 。而 网络 隐私权并不 是颠 覆于传 统隐私权的
一
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 , 而是伴 随网络 出现而产生的; 是信息时代人
类 一 项 重 要 的 新 型 人格 权 利 ; 是隐 私 权 在 网 络 空 问 的 体 现 与 延伸 。有
学者认为, 网络隐私权是 “ 公民在网络 中享有 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 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 、 知悉、 搜集、 复制、 公开和利用
的 一 种 人 格 权 ; 指 禁 止在 网上 泄 露 某 些 与 个 人 有 关 的 敏 感信 息 , 也 包
费者应该能够通 过合 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信息或删除 数据: 足够 的安全性 , 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即 阻止未
被 授权 的 非 法 访 问 。
括事实、 图像、 以及毁损 的意见等 ” 由此可见, 网络隐私权较之传统隐私权具有相互重叠的部分, 也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是 不 能 成 为 其 主 体 隐 私 权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私人 信 息
的保密权、 个人隐私的利用 权等 , 具有真实性和隐密性 。隐私权其实
质 在 于 个 人 对 自身 的 自由支 配 权 。是伴 随着 人 类 对 于 自身 的 尊 严 、 权 力 、 值 的 不 断认 识 而 产 生 的 , 随着 社 会 文 明 的 不 断 进 步 , 价 伴 隐私 权 就
具 有 自身 独 立 的特 点 :
总体说来 , 就是个人数据信息的主体有权对他人搜集、 使用、 传播 、 存储其信 息的 目的、 途径及其他相关 内容得以知晓并且表示 同意、 拒
绝 、 更 等 变
第一 , 在主体方面 ,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与传统隐私权的主体相同, 只能是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其主体。这是因为, 不 论是传统隐私权还是 网络 隐私权他们 都是 保护 自然人情 感心理 因素 的权利 , 而法人和其他 社会组织是并不具备这种情感心理因素 。他们 不会像 自然人一样 因为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在 内心感到困扰 。 第二 , 在对象方面 , 从对网络隐私权所下定义可以看出, 个人数据 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 私人活动以及 私人领域是 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
是否应该立法保护网络隐私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立法保护网络隐私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立法保护网络隐私。
首先,保护网络隐私是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基本要求。
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我们在网上进行的各种活动都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比如个人资料、通讯记录、金融信息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滥用或泄露,将对个人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此,立法保护网络隐私对于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至关重要。
其次,保护网络隐私有利于促进网络安全和发展。
在网络时代,隐私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将会给网络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只有通过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才能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秩序,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保护网络隐私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人们对于网络隐私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将会导致社会不信任感增加,人们对网络的使用也会受到限制,这将对社会稳定和和谐产生负面影响。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说过,“我们不能让隐私权和安全性成为一种二选一的选择。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保护隐私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2018年,Facebook因为泄露用户隐私信息而陷入严重的危机,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没有有效的隐私保护措施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也对用户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立法保护网络隐私。
首先,过度的隐私保护可能会对网络监管和治理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过于强调网络隐私的保护,可能会导致网络空间的混乱和无序,给网络管理带来困难,也会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其次,过度的隐私保护也可能会对企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如果过于强调隐私保护,可能会限制企业对数据的有效利用,阻碍经济的发展。
此外,过度的隐私保护也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对个人隐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过于强调隐私保护,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举措的实施。
论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因此在互联网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利用,网络空间也成为信息泄漏和侵犯个人隐私的重要渠道。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各国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保护。
我国也从2012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立法和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仍然严峻。
本论文旨在探讨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旨在分析当下我国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改善目前的现状。
二、选题的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产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组织、管理及利用已成为了信息产业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随着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不断暴露,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近年来,网络隐私侵犯的案例不断涌现,该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同时也给国家的社会治理和信息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因此,通过对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选题的研究内容1. 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现状通过对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现状进行分析,深入了解网络隐私侵犯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2. 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深入了解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并提出完善机制的方案和建议。
3. 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问题及对策通过对当前我国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立法保护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解决方案和对策,以期改进现状。
四、选题的研究思路本论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 第一部分:绪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和研究内容,阐述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
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络隐
辩贾红英 武汉科技学院
护
四、完善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议
促进 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 以考虑 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可
一
是加强地方立法 .二是 帮助企业健全 内部机制。我国各地情况
随着信息处理和传播手段的不断发展 . 给作为社会关系调整
尤其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问题 日益 有很大差别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 . 地方立法 既符合 当地需要 , 器 的法律 带来一系列新课题 .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 隐私权主要是指公 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 步具体 化 :关于商业秘 密的新颖性 、创造 性和保密性 关于直接 活 安宁与私人信 息依 法受到保护 .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 、收 侵权 、间接侵权 和共同侵 权 ; 关于侵权 的过 错责任原则和不视为 集 、复制 、利用 和公开 的一种人格权 , 指禁止在网上泄 露某些 也
护 自己的权利 .这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职能。上述 《 条例》对此也 1非法收集个人信 息 目前 . 多数 网站都配有监视 用户上网习惯 的软件 ̄C oi . Z ok s甚 f协助企业做好 商业秘密保护 - j
记录用户 的电子邮 工作 .为提高企业的业务水平 .还直接规定了企业应进行密级划 至在未经授权 的情况 下就 制做 了用户 的档 案 . 件地址和 网上购物 习惯 . 以实现 自己的商业 目的。网络业的兴起 分和秘 密告知程序。政 府具体能 为企业提供服务 的包括资助应用 由此直接导致一些未经登记 于企业的专题研究 .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对企业 的相关培训 提供 引起经营者对个人信 息的狂热追 求 . 的专 门的网络窥探业的形成 . 他们专门从 事网上调查业务 . 广泛收 商业秘 密定级和公示程序 的作业流程规范 .制定保 密协议和竞业 禁止协议 的示范合同 .支持公证和鉴证业务的开展等 。同时 .采 集 用户信息 以满足 自己的经济利益需求。 2 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不合理 利用 取必要 的企 业管理手段可 以有效地预 防侵 犯商业秘 密现 象的发 消费者在提供个人 信息 时 . 常常会认 为这是 网上 支付或信 用 生 .从而达到减 少诉讼风险的 目的。政府可 以支持 针对商业秘密 凭证之所需 。而事 实上 对方却可 能将 其所收集到的这些信息用 保护的信息管理与控制技能的研究 、培训I 和实践 .帮助企业提高 于合理 的用途之外 . 包括用于 所声明 目的之外的用途 、不 当泄漏 相应的业务水平 :学会运 用工作流程实时监控手段 :完善工作场 信息 .甚至 出售信息给 第三 方。 所资料 的复制和转移制度 :监控商业秘 密的流通范 围;提高信息 3 非 法 侵 入 私 人领 域 . 系统的安全性能 聘 用商业秘密专业人员等。公开某些 商业秘密 网络空 间虽然具有虚拟性 . 但私人网上领域 同样不得被侵扰 、 并 申请获得专利保护 .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另一重要途径。正如前 刺探或窥视 。网络黑 客运 用解 密技 术 , 通过 不经授权的登录攻击 文所述 .商业秘 密权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 性 ,不能排除他人原创 他人计算机系统 . 窃取 、冒用网络用户 的私人信息 . 扰乱 用户 的生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与网络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密切。
在享受网络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我们个人的隐私也在经历着被窃取和被曝光的危险。
因此,相对于传统隐私权而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也应运而生。
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数据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可以理解为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
目前有关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进一步探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源于美国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该文的面世,开创了美国隐私权研究的先河,也影响了世界各个国家关于隐私权的研究发展。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定义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25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比较权威的说法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及诽谤意见等。
”[1]321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的权利,主要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
”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在本质上是同隐私权相一致的,都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只不过网络隐私权中隐私是以网络作为载体,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由于网络环境的变化而赋予了隐私权新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尽管它在本质上说是隐私权的一种,但它除了具备隐私权的基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依据
场 、宗教信 仰 有何 差异 。人格 尊严 是人 之所 以为 人
的一个重要 因素 ,具有极高的伦理品格和法律品
格。 “ 实 现人格 的含义 ,不仅 要维 持个 人生 命 的存
续 ,以使 个人 作为 主体 存在 ,更 重要 的是是 要尊 重 个 人 的 尊 严 的 价 值 ,促 进 个 人 的 自主 性 人 格 的 释
( 一 )人格 尊严神圣 不可侵 犯
络隐私权 ) 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危险 ,侵犯网络隐私
权 的行 为也形 形色 色 、层 出不 穷 。保 护 网络隐 私权 已经 提上 日程 ,如 何保 护 网络隐 私权 在理 论与 实践 上都 受到重 视 。
我 国 宪法 第3 8 条规 定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的人 格 尊 严 不 受侵 犯 。禁 止 用任 何 方 法 对 公 民进 行 侮 辱 、诽 谤和 诬告 陷 。 ” 人格 权 是 隐 私 权 的上 位 权 利 ,宪 法 的这一 规定 为隐 私权 的法律 保护 提供 了最 基础 的依据 。从 世 界范 围看 ,隐私 权正在 逐步 被确
第2 7卷 第 9 1 期
广 东青 年职 业 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G u a n g d o n g Yo u t h Vo c a t i o n a l C o l l e g e
Vo 1 . 2 7 No . 9l
2 0 1 3年 3月
关 键 词 : 网络 隐私 权 ; 完法 依 据 ;民 法 依 据 ; 实践依 据
中 图分 类 号 :DF 6 2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5 4 4 6( 2 0 1 3) O 1 — 0 0 8 9 ~ 0 5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0年12月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D ee.2010第24卷第6期J our nal of H ub ei U ni vers i t y of E c onom i cs(Phi l os ophy&Soci al Sc ie nc es)V01.24N o.6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李茂春(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29)捕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网络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竣挑战.这种状况巴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迸一步发展。
在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己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内涵、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构想.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及理论.最早起源于美国.学术界普遍认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隐私的概念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戴斯和萨莫尔沃伦于1890年发表的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
在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开始运用并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但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的出现也不过十余年的时间.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出现隐私权的明确表述。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不同.网络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
针对这一新兴的历史产物.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这个特定的空间中所享有的隐私权.是将现实空间中的隐私权向网络空间中的引申。
”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隐私权.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
个人资料包括以任何形式记载的、可供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种族、民族、肤色、肖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信息”。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6)2.1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7)2.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8)2.3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属性 (9)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11)3.1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 (12)3.2 相关部门职能的履行情况 (13)3.3 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分析 (15)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6)4.1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17)4.2 执法力度不足 (19)4.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不明确 (20)4.4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 (21)五、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22)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3)5.2 加大执法力度 (25)5.3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26)5.4 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27)5.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28)六、结论 (29)6.1 研究成果总结 (30)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1)一、内容概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已成为当下社会亟待关注的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环境中对其个人信息、行为习惯、网络活动等享有保护其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行法律体系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对我国现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层面。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优点,如立法层次较高、覆盖面较广等;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执法力度不足等。
针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建议。
包括: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以及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网络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能更好的规范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个人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内容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始于19 世纪90 年代,由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首次提出。
在我国学术界,张新宝教授认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①网络隐私权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新命名的一个非法定的术语,目前国内外都没有明确其定义。
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 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②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综合性人格权,其权利由自己支配,非经本人同意,不受非法侵犯。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足不出门就可以尽知天下大事,另一方面也侵犯着我们的个人权利。
在一个无国界无地方区划的虚拟自由王国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数不胜数。
从侵权的主体来划分,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个人的侵权网络的方便快捷,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个人数据呈现在第三方的应用平台中,而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开传播他们的隐形的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信息,侵犯权利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给权利人带来无形的压力、痛苦。
到现在为止,计算机已经深入寻常百姓家,这种个人侵权方式表现得很普遍、直接,在技术层面上也更难掌控。
( 二) 网络经营者侵权网络经营者是个人数据的保管者,应该采用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扰的权利, 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
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日本 新版新法律学辞 典)认为 隐私权 ) 是保 护免受他 人侵 犯的私 生活和 私事的秘密 的权利 。在 我
基金项目:湖南科技学院 20 年度大学生科研课题。 09
作者简介 :唐泽宇 (9 9 ) 1 8 - ,男 ,湖 南永州人 ,湖 南
科技 学院法律 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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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地传播到 网络 中, 使个人尊严无处依附 , 被赤裸裸地抛
电子公告服务 管理规定 2 0 , 0 5年公 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
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 4 具体地讲, 网络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 个人信息资料被搜集的
知情权 、选择权 、限制权、安全 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 。
( )网络 隐私权 的意义 二
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 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
之所 以设置 网络隐私权 的概念 , 是为 了更好 的保护该权
与别人交流的权利 。 】 L 3通过各 国对 隐私权理论的实践与研 2 p 究, 隐私权理论得到 了前 所未有 的发展 , 内涵也得到 了新 其 的扩充 。 国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 英
到了空前 的威胁和挑战 ,以致频频发生侵犯 网络隐私权 案, 比如 ,“ 孕妇让座事件” 张美然事件” 死亡博客” 案、 、“ 、“ “ 艳照 门”事件 等等。 这些案件都揭示 了在 网络世界里保 护
第3 2卷 第 5 期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作者:马强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马强(1982—)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2011级在职法硕,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民法学。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 110034【摘要】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它的立法保护,已成为人类文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
但是,随着计算机的诞生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活动的时空范围变得异常宽阔,隐私权的屏障被抽象地打开,人们置身于几乎透明的“玻璃社会,个人的隐私空间变得狭小、隐私权常常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个人的隐私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对网络隐私进行探讨,从中找出对策,以服务广大民众。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一、引言随着网络技术的现世并发展,公民的隐私权被非法侵害的现象日益普遍,且还有恶化的趋势,这使得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早早的提上议程。
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在人权保护上,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但是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尤其是隐私权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在人格权略略带过。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涵网络隐私权是相对于一般隐私权而言的,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延伸的产物。
目前,在学术界对网络隐私权的讨论异常活跃,众说纷纭,对其定义没有明文指出,但已达成共识: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其私人生活安宁和信息数据安全等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不被除自己以外的第三人非法侵犯的一种人格权。
包括不被他人知悉、收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等。
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网络隐私权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即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和网络私生活安宁隐私权。
其中,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又包括知情权、控制使用权、安全请求权、请求司法救济权等权利;网络私生活安宁隐私权则包括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等主要权利。
三、民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价值和实际意义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公民的价值观不断变化,公民开始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安全、效率的价值取向也被广泛推崇,民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研究应符合当前网络时代的发展要求,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同时也要达到现代民法理论发展的要求,把二者的有机结合起来。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6100字》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目录1 前言 (1)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2.1 《民法典》 (1)2.2 民事司法解释 (2)2.3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条款 (2)3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3)3.1 网络隐私权缺乏立法保护 (3)3.2 网络隐私权客体未得到明确界定 (4)3.3 行业自律程度不高 (4)4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建议 (5)4.1 完善立法和强化自律 (5)4.2 扩大权利客体范围 (5)4.3 加强对行业自律的引导与管理 (5)结论 (6)参考文献 (7)1 前言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发展尽管十分迅速,可是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工作却启动较晚,并未受到充分重视,因而,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样是比较薄弱。
同欧美等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制订的法律大多是以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全为中心的网络安全立法,并没有专门对网络隐私权制订的法律,即便有一些规定,但这些都很散,很难有效运用。
而这些相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也只是规定而已,即便有违规的问题,也难以进行惩处,这便愈发让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操作。
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侵权事件日益增加,我国就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已经无法适应目前时代的发展。
因而,为了能让我国互联网能够健康的发展,一定要尽早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此同时,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同样也是目前我国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本论文对网络隐私权展开阐述,分析我国现阶段在该问题上还存在着哪一些难题,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给予一些建议,此外希望能够呼吁立法机构早日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便实现人们既可享受网络发展高效便捷的同时又能保护自己的隐私安全,从而实现我国互联网的持续发展。
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2.1 《民法典》目前我国,与隐私有关的最早条例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该条文依托名誉权保护隐私。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缺65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麓鍪藿鏊竺!!!墅!f叁箜I』圭塾金的个人数据和隐私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网络立法的当务之5.完善相关法律。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急。
”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内容的法律应三、构建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立法建议(一)确定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1.独立保护原则。
在立法中确立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隐私权及网络豫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并对其进行直接保护。
2.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当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
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3.利益协调原则。
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网络言论自由、商业利益、网络数据流通、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等等之间都存在着冲突。
必须在这些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才能保证网络世界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规制1.明确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权能。
2明确规定网络空间的数据收集、发放及流通的条件和程序,如网络服务商、商家、政府机关及其他主体收集、储存、处理、使用和传播个人数据的条件和程序。
钏1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除了进行总括性的规定之外,更要联系实际,明确列举各种侵权模式,以便在实际追究侵权责任时有据可依。
3.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以及人们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的淡薄,给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方面部带来一定的困难。
只有完善诉讼法以确保实体法的实施,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才能真正得到法律保护。
(1)在证据上,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涉及的证据大部分是电子证据,所以诉讼法应该加强对电子证据的规定,确立电子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作为证据提交的法律效力。
(2)在举证责任上,鉴于网络空问的虚拟性、匿名性、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建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3)在管辖上,首先,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地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网络隐私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及完善
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 知悉、 搜集 、 复制、 公开和利用的一 种 人 格 权 ; 指 禁 止 在 网上 泄 露 某 些 与 个 人 有 关 的 敏感 信 息 , 括 事 也 包 实、 像、 图 以及 毁 损 的 意 见 等 。 二 、 国 对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立 法 现 状 我 目前 , 隐私 权 并 未 成 为我 国法 律 体 系 中一 项 独立 的人 格权 , 民法 《 通 则 》 乏 对 隐 私 权 的 认 可 和 保 护 , 仅 只 是通 过 司法 解 释 的相 关 规 缺 仅 定对隐私权采取一种间接的保护方式 , 即规 定对侵 害他人隐私权, 造 成名誉权损害的, 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 究民事责任 。这种间接保护 追 是 很 _ 限 的 , 侵 害他 人 的隐 私 权但 末 侵 害 其 名 誉权 的 行 为就 不 在 法 仃 如 律规范的范 围内。我国法律对 隐私权 的保护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 系 , 是 散 见 于 符 种 法 律 、 规 中 , 《 法》 《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而 法 如 宪 、未 、 妇 女权 益 保 障 法》 《 事 诉讼 法 》 《 事诉 讼 法 》 。 、刑 和 民 等 网 络 隐私 权 的 保 护 也 是采 传 统 隐私 权 的 间接 保 护 方 式 , 基 本 处 现 于 无 法 可 依 的 状 态 , 在 某 些 部 门规 章 中有 所 涉 及 。 只 ( ) 门规 章 对 网 络 隐私 权 保 护 的 具体 规 定 一 部 l9 年 I 97 2月 8日国 务 院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纽 审定 通 过 的 《 计算 机 信 息 网络 国 际 联 网管 理 暂行 规 定实 旎 办 法 》 1 规 定 : 不 得在 8条 “
通 信 自由和 通 信 秘 密 的 , 以构 成 犯 罪 ,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 中华 人 可 依 《 民共 和 国 电信 条 例 》 5 规 定 ,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得 “ 用 电信 第 8条 任 利 可 以采 用 以下 措 施 : 拒绝 “ 甜 饼” o i、 设置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利用权 。由此 可见, 隐私权在人格权利 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 。
隐私 权 的概 念 和理 论 , 初源 于美 国 。19 最 8 0年 , 国法 学 家 布兰 美
代斯 ( o iD. rn i 和沃伦 (a u l Warn 在哈佛大学的《 L us B ads ) S m eD. re) 法 学评论》 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 上, 隐私权》 T eRg tOP iay , ( h ih t rvc )
权 同属 于人 身 权 中 不 同性 质 的 权利 , 犯 隐 私权 的构 成 要件 与侵 犯 名 侵
、
隐 私 和 隐 私 权 的 概 念
隐 私 , 文 为 P iay本文 所 称 的 隐 私是 指 自然 人 的隐 私 。隐私 英 rvc .
誉权 的构成要件不同 。私下或小范围内传播他人 隐私一般是很难构 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这却 是对他人 隐私权 的侵犯 。 如果对侵犯隐 私权行为的惩罚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 了一定的影响为前提, 事实上很
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 。 在实体上 , 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参照的法
律 规 定 , 无法 进 行 司法 救 济 , 则
与西方国家相 比, 国长期 以来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甚重视, 我 此外不论是商业网站还是公民个人 的隐私权观念都很薄弱, 这是传统
法 律 文 化 的 历 史 积 淀 所致 , 是 短 时 间 内可 以改 变 的 。 们 应 该 在 考 不 我 虑 本 国国 情 的 同 时 , 极 关注 国 际上 的立 法 趋 势 和 立 法 动 态 , 中吸 积 从 取 可 行 的 经 验 措 施 , 成 我 国 网络 隐 私 立 法 的一 般 方 式 和 原 则 。 逐 形 并 渐 向 隐私 保 护 的 国 际 标 准 靠 拢 , 取得 国 际协 调 , 争取 在 电 子信 息 网络
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网络时代已经到来,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已经不能够离开以网络为代表的各种移动技术。
网络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担忧,无论是网络服务商还是网络黑客的侵权行为都会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构成侵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需要完善民法规范,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民法典;侵权责任一、网络隐私权概述(一)网络隐私权的含义网络隐私权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内容,即在网络空间中,相关主体所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的一种人格权利,又被称之为网络安宁权。
网络隐私权包含的范围十分广,包括公民的个人信息等隐私内容。
(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构成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分析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主体,一般情况下认为网络隐私权同隐私权一样,其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但是一些学者主张法人等主体也应该享有网络隐私权;其次是客体,网络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相比较于隐私权而言有着相应的扩张,主要强调个人的网络私密空间不被他人打扰,以及网络中相关的个人信息不会被他人非法利用;最后是具体内容,网络隐私权具体而言包括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等。
知情权指的是对于用户的隐私权涉及的内容被他人收集和使用需要获得该主体的同意;选择权指的是用户可以自行选择自己的网络隐私权相关信息是否授权给他人进行收集和使用;赔偿请求权指的是当出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时,相关主体可以要求侵权主体对自己受损的利益进行赔偿。
二、现阶段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民众和机构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一直以经济的发展为中心,忽略了法律的建设,因此,在大多数公民的思想中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再加上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很多偏远地区的农民,对法律几乎是一无所知,也就无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正如法制节目中出现的内容,出现在法庭上的农民不仅不了解法律,而且他们畏惧法律,这无疑是文化教育的悲哀,也是国家法律发展不健全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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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周一(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江苏无锡214081)[摘要] 受互联网的影响,网络隐私权被人们逐渐的接受并开始重视起来。
但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我国隐私权的文化与法律基础薄弱,相应的法律没有完善,因此如何进行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值得探讨的。
我国已经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借此机会,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中图分类号] TP 393;D 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XXXX-XXXX(2005)04-引言:近几年前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一些民事侵权行为也渗透到了互联网当中,如网络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短信息骚扰、盗拍并发布他人图文、影像信息、“芙蓉姐姐现象”等等。
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后,如何进行司法救济,按目前现行的民法制度来看,其保护力度是有限的,且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了互联网的社会信息化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
一、网络隐私的概念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对此是各有各的说法。
现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主要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各国也多将其纳入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1]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的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其大体上具体可分为以下主要内容:1. 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
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就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的隐私权利。
2. 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
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连。
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
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共同努力。
3. 支配权,也称控制权是隐私权的核心。
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
网站向用户收集资料,其目的是要对该信息的利用。
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地利用,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安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
4. 安全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
不论网站所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
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就网络隐私权而言,我国的立法几乎是空白。
在实际运用当中则把网络隐私权部分作为隐私权并划归为名誉权进行保护,部分则归入一般财产侵权案件进行保护。
如果无现成的法律,虽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也无法进行司法救济。
在程序方面由于互联网的技术性、数据性、虚拟性等特点,这种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在取证、侵权人身份确认,诉讼管辖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我国与隐私保护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
而网络隐私权仅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由此可见,网络隐私权靠上面二个法条是根本不可能进行完全保护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操作上的难度。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模式就目前我国法律的现状,笔者认为可由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把网络隐私权加入到现有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当中去;另一种是专门制订单独的网络隐私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完善法律空白。
下面分述之。
1. 适用或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
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可以分成五大类:个人、商业公司、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网络提供商、网络监视及窃听者。
针对主体的不同,可以分别对主体的义务加以限制并对其侵权行为规定制裁措施。
具体分述如下:1)个人侵权行为I 民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行为其加以处罚。
II 刑法: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又如黑客其行为严重,触犯刑法285条、286条、287条规定,则构成犯罪。
2)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商业公司在收集用户情报信息时,如用作其它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则应承担起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至于商业公司滥发垃圾邮件,用法律难以加以规定并禁止,主要还是要依靠行业自律来解决。
但如果针对同一类人,有目的性的发垃圾邮件,则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来救济。
3)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由于其技术的隐蔽性,使得在一般情况下不易识别或察觉,且供应商的地域分布较广,建议要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国际组织来制订统一的标准与法律规定。
4)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这类现象目前比较普遍。
不论是ISP还是ICP,如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ISP对于第三方发布侵权信息的负有监督和防扩散的责任,如任其发展下去,则有可能会造成侵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这一类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5)网络监视及窃听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
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这要求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要对用户有告知的义务。
2. 制订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支配权、安全请求权等,即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持有,利用与安全、披露和公开;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即公民网上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私人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扰及儿童隐私权的特别保护制度;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3];规定网络隐私程序法的内容,包括案件管辖、虚拟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此外,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重实际操作的可行性问题。
由于互联网方面的立法专业性很强,但立法者并未必熟悉互联网技术问题,因此立法过程中因注重与互联网的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沟通,保证在实际过程中能顺利实施。
四、结语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而且应审时度势,顺应互联网的发展。
诚然,除了立法之外,笔者也建议个人或企业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也建议各类互联网服务商都成立各类协会或相类似性质的组织来加强行业自律,为立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立法环境。
[参考文献][1] 矫健.《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OL]. 中国民商法律网,2000-08-01.[2] 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OL]. 人民检察,2000-08-28.[3] 张新宝.《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OL]. 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08-23.Legislation of Internet’s Right of PrivacyZHOU Yi(Office, Wuxi South Ocean College, Wuxi, Jiangsu 214081)Abstract:Due to the internet, the internet’s right of privacy is more important than before. But the culture and the legislation is vacant.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discuss the legislation of Internet’s right of privacy. While our country now starts up the legislative procedure on how to protec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author wants to talk something about the Internet’s right of privacy.Key words:internet’s right of privacy;breach;protection收稿日期:2005-10-17作者简介:周一(1978-),江苏无锡人,法学士,毕业于江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