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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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
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序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应用程序的信息服务应符合法律、道德、社会公
德和商业道德要求,严禁传播违法、违规内容,严禁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游戏、暴力恐怖、谣言等不良信息。
第四条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自身管理,对应用程序信息的
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等负有客观责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和
管理工作,保护用户权益,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经营管理
第六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运营方式、服务期限等,不得存在欺诈、误导用户、以非法手段获取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服务信息,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用户或者进行欺诈行为。
第八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当向用户提供完善的服务协
议,明确服务内容及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护用户隐私及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
时处理用户投诉问题,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当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章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管理
第十一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不得传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不得传播淫秽、色情、赌博
游戏、暴力恐怖、恶意诈骗、传播谣言等信息。
第十三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当严格履行分类管理要求,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下载、浏览不良信息的能力,并注明相关提示。
第十四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当积极推广正确的法律和
德育知识,做好用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户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意识。
第十五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不得利用用户收集的信息进
行商业传播或其他违法行为,不得发布与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无关的广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用户
投诉举报受理、审核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
报问题。
第十八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行业自律组织合作,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开展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行业的自律工作。
第十九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包含违法、违规信息的应用程序信息服务;
(二)虚假宣传、诱导、欺骗用户;
(三)未与用户签订明确、合法的协议,或擅自改变协议条款;
(四)未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五)未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或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问题;
(六)违反分类管理要求,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游戏、暴力恐怖、恶意诈骗、传播谣言等信息;
(七)利用用户收集的信息进行商业传播或其他违法行为;
(八)发布与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无关的广告等。
第二十一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服务提供者对侵害用户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移动互联网
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