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垂直管理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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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垂直管理员工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力资源配置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五章社保管理

第六章调岗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分公司的员工管理工作,明确双方在劳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分公司。

第二章人力资源配置

第三条选派员工是经公司统一组织,从公司内部在册员工中选派到分公司,参与分公司的生产建设及管理的员工。

第四条依据分公司选派员工的书面报告(含人数、工种岗位、条件等),经公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选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司与选派员工保留劳动关系。选派员工与分公司建立劳务关系。

第六条选派员工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分公司聘用。

第七条选派员工的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管理权限分别统一管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选派员工因工作原因从分公司返回公司的,由公司按管理权限负责接收,并将选派员工的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一并转回,但不得接收分公司招聘的员工。

第九条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在公司批准的用工计划之内自主决定招工,自用工之日起与新招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为新招录用人员建立职工档案和职工名册。

第十条分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100%,职工培训率达到100%,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分公司聘用的员工应当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分公司劳动用工进行监督,保证其劳动用工标准达到“四个百分之百”。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从选派之日起,公司变更选派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明确选派员工的用工单位、选派期限、工作岗位等。

第十三条公司与分公司订立《劳务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载明选派员工的岗位、数量、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选派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分公司可以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分公司应当与原接收人员和新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与其聘用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

订、变更、解除或终止,都要按有关规定到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分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分公司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

第十八条分公司要对全日制用工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对非全日制用工每十五日发放一次工资。

第十九条分公司支付给选派员工和其招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分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选派员工从选派之日起由分公司负责管理,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按照分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如遇国家或公司统一调整工资时,公司按规定为选派员工办理调资手续,将调整工资情况介绍到分公司,并将调资手续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分公司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有:(1)有无工资分配方案,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2)工资的考核是否经考核委员会考核;(3)工资的计算是否按定额结算;(4)各类别工作人员工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5)

工资的分配是否有民主管理员的参与;(6)其它方面是否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执行。

第五章社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公司规定的标准,为选派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及职工互助金(包括企业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按月足额向公司财务资产部缴纳。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应当为选派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包括企业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并按月足额公司财务资产部缴纳。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应当为选派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包括企业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并按月足额向公司财务资产部缴纳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原接收人员和新招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应当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公司不予接纳。

第二十七条选派员工发生工伤,由分公司负责救治和日常管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项目由分公司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报公司工伤保险机构支付。

第二十八条选派员工享受公司医疗保险待遇,仍可在公司定点医院就医,医疗期间按规定由企业承担的费用由分公司负担。

第二十九条选派员工非因工死亡发生的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费用由分公司负担。

第六章调岗管理

第三十条选派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返回公司办理。具体程序是:分公司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通知本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并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公司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分公司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分公司负责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分公司负责劳动工资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对选派员工的人数、出勤、工资等劳资指标按照公司的要求上报,列入公司统计;对分公司原接收人员、新招收录用人员的有关劳资指标按属地的原则,报当地统计部门,不列入公司统计。

第三十三条选派员工的住房、入托、入学、供水、供电、供暖等福利待遇与原所在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选派员工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关系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介绍到分公司。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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