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备法条(1)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本文将对中级经济法中的一些主观题考点进行汇总,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1.企业法人的设立和管理企业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
对于成立企业法人的程序、条件和管理要求应该掌握清楚。
包括如何选择企业法人的名称、注册资本的确定、法人代表人的资格和权限等。
2.公司的组织形式与公司章程掌握公司的各种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中,其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有何不同。
此外,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运营的基本规则,对于其内容和修订程序也需要了解。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签订合同法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需要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同时,还需要了解合同的形成方式和签订要素,如要约、承诺、接受等。
4.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法律关系。
掌握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以及如何履行和终止债务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需要了解欠条、借据、债权转让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5.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种类,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协议等,以及如何防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还需了解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法律责任,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及如何维护商业竞争的公平性。
6.各类经济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了解各类经济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条例等。
需要掌握这些法律的基本内容和适用原则,以便能够正确应用和解释相关法律法规。
7.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效力经济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面。
需要了解这些责任的形式和效力,如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和范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刑事责任的判决和执行等。
2023年中级经济法必备法条
2023年中级经济法必备法条2023年中级经济法必备法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推进经济法治化进程。
第二条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经济市场、金融领域、企业行为、合同关系、知识产权等经济领域。
经济法的规定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以及涉外经济活动。
第三条经济法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经营权和自主创新权,鼓励和规范民间投资,保护产权,打破行政垄断,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对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引导。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经济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监管,促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市场准入的一般条件包括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注册登记条件,拥有独立的经营能力,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状况和信誉记录等。
第七条市场准入的特殊条件包括需要取得相应的行业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者符合特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市场退出的情形包括企业法人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经营期满不再续期、经营活动严重违法等。
第九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程序包括市场主体提交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批准或者审核并给出决定、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进行准入或退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的跨地区和跨行业发展,同时加强对行业集中度过高的企业的监管,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企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企业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等不诚信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与权利,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财务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服务信息,不得垄断市场。
第十四条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员工权益,保护环境资源,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合同关系第十五条合同的订立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考主观题常用法条
法考主观题常用法条法考主观题涉及到的法条、司法解释非常多,很难一朝一夕就能尽数掌握。
为了让大家提高备考的效率,下面给大家挑出了10个最最最常考的“黄金”法条,便于大家着重记忆。
一、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济法主观题目
一、简答题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P50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P643、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分配的?P1424、怎样申请注册商标?P2375、简述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P2016、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P737、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P1388、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P246二、案例分析1、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案: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该股东应补缴资金。
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应出资20万,不足的180万应有乙和丙承担,丁不承担出资的责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主观题(一)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及答案第05 讲《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主观题(一)四、主观题(一)历年考题1.(2019 年简答题)2017 年1 月15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 1000 万元。
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7 年 2 月 1 日,甲公司将该厂房出租给丙公司,但未将厂房抵押情况告知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所剩主要资产为该出租的厂房。
2018 年 2 月 25 日,由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乙公司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甲、乙公司订立如下折价协议:将市场价值 1500 万元的该厂房折价为 1200 万元;该厂房由乙公司取得所有权;折价所得款项全部偿还所欠乙公司的借款本息。
此时,丙公司对厂房的租期还有 1 年才到期。
2018 年 3 月,乙公司接收厂房的过程中,先后发生如下事项:(1)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一周内腾退厂房,丙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一周后,乙公司实际控制了厂房,丙公司不得不搬离,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赔偿因租约未到期搬离导致的各项损失。
(3)甲公司债权人丁公司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其于 2018 年1 月31 日到期的 200 万元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乙公司的厂房折价协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因租约未到期搬离导致的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因租约未到期搬离导致的损失。
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丁公司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甲、乙公司的厂房折价协议?简要说明理由。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1.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XXX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包管义务。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成抗力、货物本身的天然性子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按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按照规定,因不成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义务。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乞贷并计算利钱。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法考主观题用的法条汇编
法考主观题用的法条汇编主观题用的法条汇编是指在法律考试中,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问题,将相关的法条进行整理和归类,以便考生能够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准确的答案。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法条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纳入考卷的对象较广,常涉及诸如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的问题。
-法考常见的宪法条款包括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元首、政府组织和职权分配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法考中重要的考点,常涉及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法考常见的刑法条款包括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经营罪、贪污受贿罪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中国法律领域的重要里程碑,涵盖了人民的民事权益、家庭婚姻、财产继承等多个方面。
-法考常见的民法典条款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是我国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的重要法律基础,对各种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进行了规定。
-法考常见的经济合同法条款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考常见的劳动法条款包括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和福利、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规,涉及环境资源的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等方面。
-法考常见的环境保护法条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监测和环境行政处罚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常涉及各种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情况。
-法考常见的合同法条款包括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重要法规,涉及到民事赔偿的主要原则和机制。
-法考常见的侵权责任法条款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等。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无效的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法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下列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受欺诈的;③受胁迫的;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仲裁】5.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7.根据规定,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时效】8.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9.根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⑤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经济法概论主观题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特定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国债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政府采购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产税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经济法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计划法体系计划法的体系是由计划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协调、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所得税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所得税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或称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集中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特定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品税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在国际上也通称“商品与劳务税”。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摘要:一、引言二、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概述1.合同法相关法条2.公司法相关法条3.反垄断法相关法条4.税收法相关法条5.知识产权法相关法条6.劳动法相关法条三、如何高效记忆和运用法条1.制定学习计划2.区分重点法条3.创造记忆法则4.结合实际案例学习四、结论正文:一、引言作为一名职业写手,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如何在中级经济法学习中,更好地记忆和运用必背法条。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概述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的类别,然后介绍如何高效记忆这些法条,最后给大家一些实际运用法条的建议。
二、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概述1.合同法相关法条合同法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在中级经济法中,我们需要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等。
2.公司法相关法条公司法是规范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重要法律。
我们需要了解公司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等。
3.反垄断法相关法条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止垄断行为。
我们需要掌握反垄断法的核心概念和执法程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等。
4.税收法相关法条税收法关乎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权益。
我们需要了解税收法的基本原则、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
5.知识产权法相关法条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和创作者权益。
我们需要掌握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等。
6.劳动法相关法条劳动法关乎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
我们需要关注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条等。
三、如何高效记忆和运用法条1.制定学习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每天都有时间学习经济法。
法考主观题常用法条
法考主观题常用法条法考主观题常用法条导语:法考是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综合考核,其中主观题是考生们考察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在法考主观题中,法条的运用是关键所在。
接下来,我将为您介绍一些法考中常用的法条,希望能够对您备考法考主观题有所帮助。
一、合同法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缔结合同,有权自愿约定合同内容,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全部内容、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合同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买受人要求卖人履行合同的,卖人应当履行合同。
二、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侵权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他人损害的,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在同一次侵权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劳动法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作出书面形式。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执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权拒绝违法的劳动安排和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阻碍劳动者离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主观题
一、名词解释1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存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3 产品召回由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选择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4 限制竞争协议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5 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政府采购行为而与供应商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
二简答1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1)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有权发行银行券、纸币(2)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作为政府管理金融的工具为政府服务(3)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4)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业务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2 消费者权利(5分5点任选)(1)安全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2)知悉权,了解尤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3)选择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4)公平交易权,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应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5)索赔权,对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收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获得赔偿(6)结社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组织社会团体(7)受教育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8)受尊重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9)监督权,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3 个人所得税基本内容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或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减免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征纳方法4 政府采购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具有的特征(1)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2)以维护公共利益、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为目的(3)贯彻行政优益权原则5 反垄断法对跨国并购的限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主观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考点一、简答题1.【答案】(1)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本题中,融资担保额度(4000万元)超过了甲公司总资产的30%(1亿元×30%=3000万元),相关担保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因此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实行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本题中,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仅为2人,该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无权直接作出决议。
2.【答案】(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企业有权以赵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答案】(1)关某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机关法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本题中,关某与梁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所以关某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合同格式条款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中级经济法必背的合同格式条款。
第一条:签约作为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买卖商品的约定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买方和卖方应当明确约定商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商品的质量标准买方和卖方应当明确约定商品的质量标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果商品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商品的交付和接收买方和卖方应当明确约定商品的交付地点、方式和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商品交付后,买方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
第三条:价款的支付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货款。
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保证责任的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买方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应合理使用,如有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果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买方或卖方发生了重大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的方式买方和卖方如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终止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之日而终止。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是中级经济法必背的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的内容,遵守合同的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黄洁洵老师:《中级经济法》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法条汇总
珍品收藏!黄洁洵老师:《中级经济法》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法条汇总中级考试真可谓是迫在眉睫,黄洁洵老师针对《中级经济法》精心整理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过的法条,就是为了让大家能心中有数的去面对考试,小伙伴们,切记在这段时间里,一定要坚持住,切勿放弃,东奥的老师们还有奥奥都一路相伴专题1:公司法与证券法1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1年)2担保1.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6年、2010年)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015年)3出资制度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017年)2.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年)3.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4.补足责任(2017年、2012年)(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5.抽逃出资(2016年)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合伙企业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合伙企业法[问答题]1.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江南博哥)伙企业事务,且约定张某仅有权决定不超过100万元的支出。
甲企业成立后第2年,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0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
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此后不久,张某又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了一份15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付款期限届至,赵某要求甲企业付款时,甲企业以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
经查,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赵某对张某超越合伙协议的权限限制签订合同一事知情。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企业有权以赵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合法权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问答题]2.李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赵某、钱某、孙某各以货币出资10万元,四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最新简答题必背复习资料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最新简答题必背复习资料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
(1)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2)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4)按办理获取红利的权利;(5)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6)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7)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遵守公司章程;(3)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3、简述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制。
(1)出资期限规制。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设立公司的规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财务监督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认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5、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2024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提示】“超过、不满”是不含临界点的;“以上、以下”是含临界点的。
2.撤销权消灭的时间因没有行使撤销权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注意记忆时间点)(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提示】若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的,受欺诈方不得主张撤销。
4.不得代理的情形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5.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提示】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
6.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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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备法条第一章总论1、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16 年)2、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3 年)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6年)2、根据规定,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2016年)3、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4、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 年)5、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015年)6、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015 年)7、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2015年)8、根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2015年)9、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0、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11、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13、根据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14、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15、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16、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8、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19、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20、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1、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2、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6 年)2、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6 年)3、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016 年)4、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自由约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6年)5、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016 年)6、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6 年、2014 年)7、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4 年)8、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4 年)9、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4、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5、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7、根据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18、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0、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1、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2、根据规定,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3、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015年)2、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015年)3、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 .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014年)4、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014 年)5、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013年)6、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3 年)7、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9、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0、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其中,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责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2016年)2、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
(2016 年)3、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已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6 年)4、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6年)5、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016年)6、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6年)7、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2016年)8、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015年)9、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15 年)10、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15年)11、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014 年)12、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