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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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但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七、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
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八、索赔
索赔是指发、承包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后,作为计价的依据,办理价款支付。
九、其他
其他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
第八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应根据《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
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发包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
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
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第十五条规费税金清单
规费税金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
一、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综合单价依据《计价定额》对应的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
1.定额编号设置
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编号分六位设置,从《计价定额》中查找。
①②③
装饰装修工程楼地面定额编号
B A 0001
①表示计价定额册,A代表建筑工程、B代表装饰装修工程、C代表安装工程、D代表市政工程、E 代表园林绿化工程。
②表示计价定额的章(分部),由一位英文大写字母表示。
③表示计价定额的项目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综合单价组成公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见附件二。
二、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
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调整;
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1、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发布。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