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实验室认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内部设臵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

第四条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试验室,并严格管理。二级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需通过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三级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需要通过所属省辖市、省直管

—1 —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具体内容见附件1)。监督机构应根据要求,对现场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试验室,不予核发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试验室属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出具试验数据,此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依据,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任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试验室的试验能力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中对原材料及混凝土的检验项目要求。

第八条试验室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对出具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切合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自我纠错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第三章试验能力

第十条试验室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2 —

(一)试验室配备的试验人员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要求,且不应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

(二)试验人员应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经历并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并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三)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试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

(四)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由预拌混凝土企业任命;

(五)试验室实行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配合比设计通知单、试验报告等必须由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签发;

(六)试验室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

(七)试验室应建立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证、继续教育证、人员任命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八)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试验室;

—3 —

(九)试验室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试验设备的使用:

(一)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要求的试验设备,且应合理布臵摆放,并确保设备完好;

(二)试验室应建立试验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记录试验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各类相关信息。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履历表、说明书、操作规程、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证书、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计划,按期到法定部门检定(校准);

(四)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在用的所有试验设备均应有统一的状态标识,标明试验设备的编号、试验(校准)的有效期、使用状态;

(五)试验室应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试验设备编制使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后授权使用。

第十二条试验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室的工作场所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并满足试验设备布局及试验流程合理的要求,其中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试验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4 —

对有环境要求的试验工作场所应配备相应控制设施,并按规定记录环境条件;

(三)试验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试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试验工作场所;

(四)试验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确保人员、设备及被测试件的安全。

第十三条试验室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应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管理体系要求严格执行。

试验室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应设臵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有关试验信息与建设主管部门互联互通。

第四章试验过程

第十四条原材料复验过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室在原材料进厂后应对其产品标识(如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及取样数量进行取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才能进行试配及生产;

(二)所有原材复验应建立登记总台帐和不合格台账。

第十五条样品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5 —

(一)试验室应有独立的样品室,并确保安全、密闭、防潮,能满足样品存放;

(二)试验室应有样品管理程序,对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储存、保护、留臵和处臵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样品的完整性、代表性和有效性,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复验取样时应留臵备用样品并标识、封存。留样应采用专用留样筒密封保存,留样标识应标明样品的试验编号、名称、品种、级别、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人等信息。留样的封存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封存期后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室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设计要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进行试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出具混凝土配比通知单或报告;

(二)试验室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用,并应在启用过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 对混凝土性能特殊要求时;

2. 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6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