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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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央企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大型央企(以下简称“央企”)是一家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2019年,央企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向央企提供一批钢材,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了钢材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了钢材的交付,但央企以钢材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二、纠纷经过1. 合同履行阶段: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了钢材,并提供了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

2. 纠纷发生:央企在验收钢材时,发现部分钢材存在裂纹、锈蚀等问题,认为供应商提供的钢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协商解决: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供应商坚称钢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提供了相应的检验报告。

4. 诉讼提起:协商无果后,央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央企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 质量标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钢材的质量标准,供应商在交付钢材时应当符合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3. 质量检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质量检验的具体方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式和标准。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了质量检验报告,但央企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了质疑。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央企认为供应商提供的钢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供应商提供的钢材质量检验报告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标准,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质量检验的具体方法,因此,供应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采购合同法律案例(3篇)

采购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科技公司决定采购一批高性能的电子元器件。

经过市场调研和对比,科技公司最终与某电子元器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达成合作协议。

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如下:1. 供应商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高性能电子元器件,数量为1000件,单价为人民币1000元,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2. 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至科技公司指定的仓库。

3.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5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50万元;货物交付后,科技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50%货款。

4.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向供应商支付了50%的预付款。

然而,在供应商交付货物时,科技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高性能不符。

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供应商构成违约,科技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高性能标准,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科技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科技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采购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关于采购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

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法规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

然而,在甲公司的一次采购过程中,却发生了违反招投标法规的事件。

二、案例经过1. 项目背景甲公司承接了一项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需采购一批建筑材料。

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甲公司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

2. 招投标过程(1)发布招标公告甲公司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中明确了采购的建筑材料、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相关信息。

(2)投标单位报名公告发布后,共有5家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甲公司对报名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查,确认了4家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3)开标、评标开标现场,4家投标单位按照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

甲公司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终确定了3家投标单位进入谈判阶段。

(4)谈判与合同签订在谈判阶段,甲公司与3家投标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与其中一家投标单位签订了采购合同。

3. 违规事实在招投标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其中一家投标单位与公司内部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经调查,该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投标单位提供了便利,导致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中标。

三、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甲公司此次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招投标法规,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2)内部人员与投标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涉嫌利益输送。

(3)未严格执行评标标准,导致不公平竞争。

2.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此次违规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招投标活动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投标。

(2)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3)对内部人员进行调查,如涉及违法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2. 企业内部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企业应加强招投标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

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条款与纠纷解决实践案例分析

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条款与纠纷解决实践案例分析

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条款与纠纷解决实践案例分析在采购管理中,法律条款的应用和纠纷解决的实践案例对于保障供应链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使用法律条款和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高采购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采购管理中常见的法律条款应用以及纠纷解决实践。

案例一:供应商提供次品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这种情况下,法律条款可以为采购方提供保护。

首先,采购合同应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的标准,并约定产品质量检验的方法和标准。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采购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质量条款要求供应商进行赔偿或者重新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

此外,采购合同还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如果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采购方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条款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案例二:供应商违约在某次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给采购方的生产和运营带来了严重影响。

这种情况下,法律条款可以为采购方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和违约责任,如果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采购方可以根据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或者寻求其他救济措施。

除了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外,法律还提供了其他解决合同违约的方法,如仲裁和诉讼等。

采购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寻求合同纠纷的解决。

案例三:价格争议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和采购方可能因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产生争议。

价格争议的解决通常需要更为复杂的处理方法。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调整机制以及价格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合同可以约定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以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动。

当价格出现争议时,可以根据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避免纠纷的扩大。

其次,合同中可以约定价格纠纷的解决方式,如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采购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尽快解决价格争议。

小组法律案例分析总结(3篇)

小组法律案例分析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按时交付产品给第三方丙公司。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导致丙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甲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焦点1. 合同效力的认定2. 违约责任的承担3. 丙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

因此,法院认定该合作协议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乙公司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已经构成违约。

2. 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丙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1. 丙公司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丙公司因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而遭受重大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丙公司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2. 丙公司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宝钢存在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宝钢存在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宝钢集团(以下简称“宝钢”)是我国最大的钢铁生产企业,成立于1978年,总部位于上海市。

经过多年的发展,宝钢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钢铁企业之一。

然而,在宝钢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遭遇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案例将重点分析宝钢集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纠纷。

二、案例概述1. 案件一:合同纠纷案2010年,宝钢与某钢铁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钢铁采购合同,约定宝钢向该公司采购一批钢材。

合同中明确了钢材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交货过程中,宝钢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宝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件二:知识产权侵权案2012年,宝钢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钢材产品涉嫌侵犯其一项发明专利。

宝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3. 案件三:环保纠纷案2013年,宝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环保问题被当地环保部门罚款。

宝钢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一:合同纠纷案(1)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 案件二:知识产权侵权案(1)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生产的钢材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科技产品研发和生产的民营企业。

为满足公司生产需求,科技公司于2018年10月与供应商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高科技原材料。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科技公司要求生产了约定的原材料,并交付给科技公司。

然而,在科技公司收到原材料并进行检验后,发现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科技公司遂与甲公司进行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如下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提交的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合同文本等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合同中关于原材料质量标准的约定。

2. 现场勘验:鉴于原材料质量问题涉及专业领域,法院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原材料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出具了勘验报告。

3. 当事人陈述:法院组织了科技公司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庭审,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四、法院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1. 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三方机构的勘验报告证实了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 甲公司作为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

3.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立即停止向科技公司供应原材料,并承担原材料退货的义务;2. 甲公司应赔偿科技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招标师考试《采购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3篇】

招标师考试《采购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3篇】

招标师考试《采购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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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采购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满足公司产品升级和市场需求,甲方于2020年10月与YY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批高性能电子元器件。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约定交货期为2021年1月30日。

合同中还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期完成了货物生产,并于2021年1月29日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性能要求。

甲方遂与乙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产生。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提供的电子元器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经过1. 甲方取证甲方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后,立即组织技术部门对货物进行了详细检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检测报告、货物照片、合同文本等。

2. 双方协商甲方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向乙方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对货物质量问题进行解释和整改。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承认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上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诉讼提起甲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可以证明乙方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

2. 合同约定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子元器件。

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判决结果1. 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手机配件,总价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余款在产品交付后60天内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案例事实1.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手机配件,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验收后,认为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解决。

乙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质量责任,但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余款。

2. 甲公司以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3.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手机配件采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合同的效力、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效力。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采购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货物,货物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了预付款50万元。

2016年11月20日,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了货物。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遂通知乙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进行退货或修复。

乙方接到通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

2016年12月5日,甲方再次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3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然而,乙方仍未采取任何行动。

甲方遂于2016年12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预付款50万元,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退还预付款50万元?3.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

2.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退还预付款50万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请求其退还已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款项。

本案中,甲方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50万元,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预付款50万元。

3.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采购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关于采购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

近年来,甲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壮大,采购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在采购过程中,甲公司存在一系列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二、案例经过1. 案例一:虚假招标2018年,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采购一批钢材。

为了规避公开招标程序,甲公司内部人员与供应商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协议,由乙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甲公司供应钢材。

甲公司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法律法规。

2. 案例二:串通投标2019年,甲公司再次采购一批钢材。

甲公司内部人员与乙公司再次达成协议,约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配合,提高乙公司的中标概率。

甲公司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违反了法律法规。

3. 案例三:采购人员受贿2020年,甲公司采购人员丙因收受乙公司贿赂,将一批不合格的钢材采购回公司。

甲公司未对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三、案例处理1. 案例一:甲公司因虚假招标行为被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2. 案例二:甲公司因串通投标行为被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3. 案例三:甲公司因采购人员受贿行为被当地监察机关查处,对丙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甲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招标:甲公司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串通投标:甲公司内部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损害了招标投标的公平性,违反了法律法规。

(3)采购人员受贿:甲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损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企业应加强员工对《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

法律矛盾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矛盾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 乙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设备。

2. 乙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3.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认定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设备;赔偿甲公司损失;支付违约金。

五、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有依据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2024两篇)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2024两篇)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二)采购合同纠纷案例(二)最近,在一起采购合同纠纷中,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因为一项合同条款引发了严重的争议。

本文将介绍该案例的背景、双方的主张以及最终的解决方案。

背景供应商A是一家专门生产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商,一直以来与汽车制造商B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B公司计划进行新车型的生产,因此需要订购大量的零部件。

为了确保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A 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和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争议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5月1日前交付X数量的产品给B 公司,并且约定了相应的交货地点和付款方式。

然而,在交货日临近时,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产品。

A公司表示,由于原材料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生产线出现故障,无法按时生产出足够数量的产品,并请求允许延迟交货。

B公司则认为,合同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B公司的生产计划出现严重延误。

B公司引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公司还指出,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但由于A公司交付的产品未能满足标准,导致B 公司不得不退回一部分产品,给其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和损失。

解决方案鉴于双方对于该采购合同纠纷案例的主张存在较大的分歧,双方决定通过谈判和调解进行解决。

首先,双方重新评估了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

经过深入的调查,发现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问题是导致A公司生产线故障的主要原因。

这使得A公司无法按时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考虑到A公司并未故意恶意拖延交货,双方同意从合作关系的长远利益出发,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案。

其次,双方就质量标准问题展开讨论。

A公司坦诚承认产品质量的问题,并保证会立即采取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确保后续交付的产品符合标准。

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新的质量标准,并约定在下一次交付前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合格性。

最后,在损失的分配上,双方同意共同承担责任。

A公司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补偿B公司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和损失。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甲方(供应商)与乙方(采购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特定数量和规格的原材料给乙方。

合同中明确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价格条款以及违约责任。

纠纷产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方要求甲方更换不合格材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甲方则认为,乙方在验收时未提出异议,且已使用部分材料,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 质量检验:根据合同法规定,买方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未提出质量问题,可能被认为已经接受了货物。

然而,如果质量问题是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显现的,乙方仍有权提出异议。

2. 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质量异议的期限和程序,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

3.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如果甲方确实提供了不符合约定的原材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材料、赔偿损失等。

4. 协商解决: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5. 证据保存:乙方应保存好与质量问题相关的证据,如检验报告、不合格材料的照片等,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

结论:
在采购合同中,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的明确约定至关重要。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同时,证据的保存对于纠纷的解决也起着关键作用。

供应链纠纷案例

供应链纠纷案例

供应链纠纷案例标题:供应链纠纷案例分析:XYZ公司与AB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时间: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事件背景:2009年1月,XYZ公司(以下简称“XYZ”)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在2010年初,XYZ决定扩大市场份额,与ABC公司(以下简称“ABC”)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ABC是一家专业的原材料供应商。

根据合同,ABC应向XYZ提供100万个特定规格的电子产品零部件,总价值500万美元。

根据协议,ABC同意在2010年3月15日之前交付全部零部件,并被授予对ABC工厂进行审核的权利。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两家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始变得复杂和困难。

以下是该供应链纠纷案件的详细细节:事件细节:1. 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XYZ支付了50%的采购费用给ABC作为预付款,以便ABC开始生产和准备交付所需的零部件。

ABC表示他们的工厂正在加快生产进度,以确保按时交付。

2. 2010年3月:XYZ派遣一支质量管理团队前往ABC的工厂进行审核。

然而,该团队在审核中发现了多个严重的质量问题,这可能会对XYZ的产品质量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XYZ要求ABC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符合要求的零部件。

3. 2010年4月:XYZ收到了ABC提供的零部件样品,但测试结果显示,仍存在质量问题。

这次问题涉及到产品的材料和尺寸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XYZ再次与ABC取得联系,要求其解决质量问题,并交付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质量要求的零部件。

4. 2010年5月:ABC向XYZ提供了第二批零部件,但仍然存在质量问题。

多次沟通后,ABC表示他们已经尽力解决问题,而XYZ认为ABC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XYZ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ABC退还已支付的50%预付款,并寻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一供应链纠纷。

律师的点评:XYZ公司与AB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供应链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质量管理与控制、交付时间和合同终止等。

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采购,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等。

在采购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介绍1. 合同签订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采购意向书,要求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

乙公司同意供货,并于同年6月与甲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1)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原材料,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1万元,总价款为100万元。

(2)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抽检。

(3)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4)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合同履行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将原材料运抵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原材料后,组织了相关人员对原材料进行了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缺陷。

3. 纠纷发生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就合同解除和赔偿损失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已经致使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案例

政府采购案例

政府采购案例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政府采购案例》,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本站还可以找到更多《政府采购案例》。

第一篇:政府采购案例案例: 2009年4月,某政府采购中心受某高校委托,组织该校图书实验楼冰蓄冷工程采购。

甲公司发现公司资质不符合投标要求,便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为投标,中标后由甲公司实际履行采购合同,甲公司出资5万元给乙公司,而后由乙公司开具支票交给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投标保证金,如果乙公司未中标,需将5万元返还给甲公司。

乙公司最终未中标,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时遭拒。

2012年5月,甲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以政府采购中心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予以拒绝。

甲公司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希望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已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后经法院调解,两公司于2012年11月达成协议,乙公司退还甲公司4.7万元,其余3000元作为资质使用费不再退还。

分析:本案有4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甲、乙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是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三是法院调解后使双方达成的协议结果是否适当;四是能否处罚甲、乙公司。

1.甲、乙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甲、乙公司不仅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而且达成合意并实际实施了具体投标行为,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两公司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构成要件,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无效甲、乙公司的行为,一方面直接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两公司试图以自愿达成合作协议这一合法形式,实现让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甲公司成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履约者的非法目的,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此外,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不得恶意串通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法律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15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交付了设备。

但甲公司在收到设备后,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但甲公司坚持己见。

无奈之下,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案例评析(一)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甲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无权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二)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1000万元及违约金200万元。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目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目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目题目: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目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某电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为李先生。

乙方:某供应商,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为张先生。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1)甲方为采购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采购商品。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在规定时间内提货。

(3)甲方应保证采购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有违约)。

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1)乙方为供应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货。

(2)乙方应保证供货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有违约)。

3. 合同履行方式和期限:(1)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供货,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3)合同约定的期限为12个月,合同到期后可以延长或终止。

4. 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货,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此采购合同应遵守《合同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达成交易并完成产品的供货和支付货款等相关事宜。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此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可执行性。

其他: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争议解决方式,如应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则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完成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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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
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7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7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

乙方复函表示同意。

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

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

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

乙方
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
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

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

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

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

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

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

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 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

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 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

8月25日,因海林公司没有向华榕
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公司向海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9月18日,海林公司与华榕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

另查明:原告海林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案例思考题:
1、海林公司与晓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
3、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点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买卖习惯的,应为有效合同。

海林公司履行了开证义务,其开证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晓星公司拒绝接受该信用证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发货,其行为违反了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属违约。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晓星公司对因其过错导致海林公司遭受的支付违约赔偿金、转让手续费、律师费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海林公司在要求晓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要求晓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其支付违约金72750美元。

因晓星公司承担
的赔偿责任已大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海林公司的这一主张违反涉外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支持。

由于晓星公司已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且海林公司也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终止。

晓星公司提出的反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晓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林公司赔偿人民币82.5万元、港币13043.04元。

二、驳回原告海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晓星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45元,由被告晓星公司负担11030元,原告海林公司负担5515元。

反诉受理费13465元由晓星公司负担。

被告晓星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1、被上诉人海林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安排华榕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将华榕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转让给上诉人。

安排华榕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海林公司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转让信用证,也不等同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

况且转让是另一个民事行为,其前提必须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意见,转让行为才有效,否则无效。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海林公司不得迟于1995年7月31日开立以晓星公司为第一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由谁申请开立信用证,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由合同的买方海林公司承担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海林公司没有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显属违约。

2、海林公司转让信用证,第一只给上诉人传真来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的发电稿,不是信用证电报影印件;第二该发电稿只记载了开证行,没有记载咨询处,并且言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对该信用证不负任何责任;第三该发电稿明确了转让行为的手续费由受让方负责,增加了上诉人的费用;第四该发电稿给议付/押汇行的特别指示,不能保证上诉人按时收取货款;第五是由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作为中介银行的介入,使上诉人收取货款的
途径复杂化,增加了上诉人收款的风险。

这些都将导致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四十八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行为是一种特别行为,必须经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银行的同意才能实施。

海林公司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信用证,这一行为不符合国际惯例。

原审判决既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三)
1990年至1992年间,A厂多次向B厂供应毛条,累计价款1194万余元。

双方每次供货、提货时,均记载了毛条的数量和价款,但始终未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也未约定付款的具体期限。

期间,A厂曾多次向B厂催收部分货款,但未提出清偿全部货款及利息的要求。

与此同时,双方间供、提毛条的业务仍在继续进行;B厂在提货时也曾多次向A厂支付过部分货款。

至今,两厂间仍有590万余元货款未结清。

A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厂清偿全部货款和利息,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思考:你认为A、B两厂的买卖行为有合同吗?
案例点评:A、B两厂之间,双方对彼此间存在着业务往来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所供标的物及标的数量、价款一致的口头采购毛条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双方虽为以书面形式签订采购毛条的合同,也未就毛条的供货时间、付款方式、供货方式等做出约定,但因双方对所供标的、标的数量等均无异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的有关规定精神,已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且双方对采购
毛条及数量、价款等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因此,应认定双方间口头采购毛条的合同成立,双方虽为就合同的付款期限作出约定,但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成立。

A、B两厂在履行合同中,就付款的期限,通过再次协商的方式弥补不足。

如双方协商不成,A厂仍可随时向付款义务人B厂主张权力,要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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