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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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

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

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新闻侵权反思报告一、事件回顾2019年某日,某报纸刊登了一篇报道,内容涉及了某高校教师贪污的丑闻,且指称该校校长参与其中。

然而,在事后调查中发现,该报道完全属于捏造,对校长和该高校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

二、问题分析1. 新闻采编失误。

新闻从业人员在核实相关事实之前,就迅速发稿,缺乏审慎和负责任的做法。

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媒体自身的信誉。

2. 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刊登了涉及校长的不实报道,侵犯了校长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此类侵权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以便对社会上的恶意报道起到警示作用。

3. 自律与监督不力。

新闻行业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构,导致个别媒体工作者为了吸引读者和广告商,肆意发布虚假新闻,损害公众的利益。

三、存在的问题1. 缺乏新闻报道的标准和准则。

新闻报道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和职业准则,如真实性、客观性、平衡性等。

然而,在当前的新闻市场中,一些媒体机构忽视了这些准则,以追求热点和眼球效应为主,丧失了新闻应有的价值。

2. 缺乏对虚假新闻的法律制裁。

当前,尽管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但对于媒体发布的虚假新闻的处罚力度并不足够。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

3. 自律机制的缺失。

媒体自律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新闻侵权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由媒体从业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独立组织,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行业自我纠错和规范发展。

四、问题解决1. 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对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认识。

只有在职业道德的引导下,新闻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2. 建立健全的新闻监督制度和处罚机制。

对于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3. 建立专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这个组织应由新闻从业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

然而,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上,新闻法律案例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新闻法律案例的剖析,探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平衡,以期对新闻传播行业及社会公众有所启示。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不断涌现出一系列法律案例,涉及言论自由、名誉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新闻传播行业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困境,也引发了社会对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边界的关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新闻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一:某知名媒体人因言论不当被诉名誉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媒体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涉及某明星名誉的言论,被该明星及其团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媒体人的言论构成对明星名誉的侵犯,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媒体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此案判决对媒体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三、案例二:某自媒体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案例背景:某自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

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自媒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的传播。

自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传播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监管部门对自媒体进行行政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信息传播的真实性。

四、案例三:某知名网站因侵犯著作权被诉案例背景:某知名网站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某知名作家作品的全部内容。

作家及其团队将该网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网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的冲突。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摘要(3篇)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摘要(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名誉权侵权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等进行分析,探讨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概述了名誉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最后提出了完善网络名誉权保护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名誉权侵权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为我国名誉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某知名博主A在某社交平台上发表了一篇针对知名人士B的负面文章,称B涉嫌违法违纪。

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

B认为,该文章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A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A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2. 如何认定网络名誉权侵权?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分析(一)A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A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文章涉及B的违法行为,属于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损害了B的名誉,故A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如何认定网络名誉权侵权1. 损害名誉的事实:侵权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2. 侵权行为:侵权人在网络上散布、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

3.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然实施侵权行为。

本案中,A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恶意发布涉及B的负面文章,符合上述认定标准,故法院认定A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试论新闻侵权行为

试论新闻侵权行为

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论文摘要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意识新闻自由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关于法律新闻案例事件分析(3篇)

关于法律新闻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新闻案例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为例,对法律新闻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

张三认为李四在其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李四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李四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并赔偿张三损失。

四、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这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本案的成功解决,离不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法治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继续加强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 邻里关系的和谐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但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这表明,邻里关系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我们要加强邻里关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五、总结“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法律新闻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侵权法——媒体侵权论文

侵权法——媒体侵权论文

摘要:近些年来,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侵权问题逐渐成为中国新闻业界的热点问题。

有关新闻侵权的特点、对象与责任避规、法规制订等问题都得到较为详尽的探讨。

然而,有关媒体侵权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隐私权”与“名誉权”等方面,而新闻业界之间的侵权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研究,随着我国大众传媒的进一步市场化与激烈竞争,媒介间侵权行为也将愈发突显,成为影响媒介文化生态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键词:媒体侵权、媒介生态、侵权行为正文:媒体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其动态已经深刻影响着人民大众,通常的传媒媒介主要有正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

在这些媒介活动过程中,转载、摘编、转播、转录现象极为普遍。

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别一些媒体在传播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夸大、捏造、私自刊登等方式侵犯。

要了解媒体侵权这个概念,首先要从媒介侵权行为开始认识。

(一)媒介间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所谓媒介间侵权,主要指不同媒介组织之间在信息制作与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利益侵害与利益冲突,与一般的新闻侵权不同,媒介间侵权更为复杂,涉及的方面也更为广泛。

一、传播信息的不正规“转用”。

传播信息的“转用”是信息传播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一般情况下,正是这种二次传播与多次传播行为扩大了原始传播信息的范围与影响。

目前,中国当代报刊之中的信息“转用”做得较为规范,尤其是学术论文的转载都标明出处并给原作者支付稿酬。

二、对转用信息的非正规运用。

从大的方面看,信息转用本身就是某种改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信息原有的上下语境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从小的角度分析,信息的文本形态与传播形式发生了变化。

三、节目形态的模仿也是一种媒介间的侵权行为。

近些年来,大众传媒之间尤其是电视传播盛行“克隆风”,常常是海外某种电视节目大受欢迎,境内很快就会有类似节目面市;国内某一电视节目收视率惊人,马上就会有一批类似节目参与竞争。

近几年流行的“谈话类节目”、“知识博彩类节目”、“综艺节目”等等都存在这一问题。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自媒体平台逐渐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

然而,自媒体在追求传播速度和影响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一起因自媒体平台侵权引发的案件,旨在探讨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自媒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未经授权,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多篇涉及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商业秘密。

这些文章详细披露了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参数、市场策略等核心商业信息。

企业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1.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二、案件分析(一)平台是否构成侵权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案件分析(1)平台未经企业授权,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文章,侵犯了企业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

(2)平台在发布文章时,未注明来源和作者,也未进行任何核实,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平台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平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二)赔偿金额确定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2. 案件分析(1)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声誉损失、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商誉损失等。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不仅能够为民众提供信息、娱乐和知识,同时也可以对社会和政治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随着新闻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进行探讨,并分析其现状和对策。

随着新闻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媒体形式的多样化,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闻侵权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侵犯了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前,新闻侵权的形式主要有抄袭、篡改、盗用等,而这些行为无疑会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新闻传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那么,面对新闻侵权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需要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对新闻侵权行为明确界定,保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素养和版权意识,避免出现新闻侵权行为。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新闻传播秩序。

新闻从业者也应该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坚守新闻职业的底线,自觉抵制不良的新闻侵权行为,提高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正面影响力。

广大受众也应该提高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性,主动举报和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新闻传播形式愈加丰富,传播渠道也更为便捷。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还需要强化网络新闻的管理和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网络新闻传播法规,对传播不实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加强网络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规范,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水准,推动网络新闻传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运行,避免出现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传播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而新闻侵权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同时也需要广大受众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和反抗,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新闻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新闻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知名媒体人涉抄袭案”为例,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揭示新闻法律案件中的问题,为新闻媒体从业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知名媒体人因涉嫌抄袭某知名作家作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媒体人在其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某著名作家的写作生涯》的文章,涉嫌抄袭该作家多篇作品中的内容。

事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对新闻道德和知识产权的关注。

二、法律分析1. 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

在本案中,该媒体人涉嫌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改编权等。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媒体人涉嫌抄袭,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原作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媒体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社会影响1. 新闻道德问题该案件暴露出新闻媒体从业者道德失范的问题。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引导者,肩负着传播正能量的责任。

然而,部分媒体人却为了追求利益,不顾新闻道德,涉嫌抄袭他人作品,严重损害了新闻行业的形象。

2. 知识产权保护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障,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

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亟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 公众舆论该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新闻媒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

一方面,公众呼吁加强新闻道德教育和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公众也对涉嫌抄袭的媒体人表示谴责。

法律侵权的新闻案例(3篇)

法律侵权的新闻案例(3篇)

第1篇导语: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侵权问题。

近日,一起因网络直播侵权引发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探讨法律边界。

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化妆品品牌,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与甲公司产品外观、包装高度相似的化妆品。

丙公司是一家直播平台,丁某为该平台的主播。

丁某在直播过程中,向观众推荐了乙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并声称该产品为甲公司正品。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向丙公司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然而,丙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甲公司遂将丙公司及丁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网络直播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销售与甲公司产品外观、包装高度相似的化妆品,已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丁某在直播过程中,向观众推荐侵权产品,并声称其为甲公司正品,已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丙公司作为直播平台,对于丁某在直播过程中推荐的侵权产品,有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未对丁某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销售与甲公司产品外观、包装高度相似的化妆品,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丁某在直播过程中推荐侵权产品,并声称其为甲公司正品,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丙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未对丁某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2. 丁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 丙公司对丁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3篇)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虚假新闻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本文以某虚假新闻事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探讨如何应对虚假新闻,以期为我国法律新闻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假新闻;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应对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假新闻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虚假新闻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破坏社会稳定。

本文以某虚假新闻事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探讨应对虚假新闻的措施。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虚假新闻事件。

某知名网络媒体发布了一篇题为《某市发生重大疫情,已致数百人死亡》的报道,迅速在网络上传播。

然而,经当地卫生部门核实,该报道内容纯属虚构,严重误导了公众。

2. 法律问题(1)侵犯他人名誉权虚假新闻事件中,网络媒体捏造事实,对当事人进行诽谤,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网络媒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公共利益虚假新闻事件中,虚假报道引发了公众恐慌,损害了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网络媒体及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行政处罚。

(3)侵犯他人隐私权虚假新闻事件中,网络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网络媒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处理(1)行政处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络媒体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2)民事赔偿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媒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网络媒体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三、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1)制定专门针对虚假新闻的法律法规,明确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2)加大对虚假新闻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媒体监管(1)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严格审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2)建立健全媒体内部审核制度,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公正。

媒体法律新闻案例分析(3篇)

媒体法律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体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媒体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知名媒体侵犯隐私权案为例,分析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何避免侵权,以及法院如何判定侵权行为。

(一)案件简介2018年,某知名媒体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一篇题为《XXX家庭丑闻》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包括家庭照片、身份证号码等。

当事人发现后,认为该媒体的报道侵犯了其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媒体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2. 媒体是否可以引用“公众人物”的身份,降低其侵权责任?二、法院判决(一)法院认定媒体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其隐私信息,已经构成侵权。

(二)法院认为媒体不能以“公众人物”身份降低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属于公众人物,但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尊重其隐私权,不得随意公开其隐私信息。

因此,媒体不能以“公众人物”身份降低其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媒体侵权行为的认定1. 隐私权的范围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行为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

在我国,隐私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姓名、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

2. 媒体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媒体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其隐私信息,已经构成侵权。

(二)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何避免侵权1. 尊重当事人隐私权媒体在报道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公开其隐私信息。

2. 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在报道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时,媒体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报道内容的合法性。

媒体法律新闻案例分析(3篇)

媒体法律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体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传播速度的同时,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本文将以某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案为例,对媒体法律新闻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8年,某市某知名媒体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知名企业家涉嫌违法乱纪,涉嫌犯罪》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引用了匿名人士的言论,指责某知名企业家涉嫌违法乱纪,涉嫌犯罪。

该报道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给某知名企业家带来了极大的名誉损害。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某知名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引用匿名人士的言论对某知名企业家进行指责,侵犯了某知名企业家的名誉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某知名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核实事实,引用匿名人士的言论进行指责,侵害了某知名企业家的名誉权;(2)报道内容涉及某知名企业家的隐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某知名媒体赔偿某知名企业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

四、启示与建议1. 媒体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媒体在报道涉及个人名誉的问题时,应充分核实事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名誉损害。

3. 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总结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传播速度的过程中,部分媒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2400字

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2400字

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2400字21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在这个咨讯高度发达的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被称为是监督社会运转和国家权力的"第四权";,是社会的喉舌。

同时,新闻媒体也亦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载体。

不幸的是,在有些时候,新闻报道却又成为侵害公民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的重要工具。

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媒体对抗公民名誉权诉求的最佳工具,从而使得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解释学上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人格权法,在侵权责任法的范畴中,对于是否应将新闻媒体侵权看作成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存在重大争议,对这一议题的研究有着重大的现实和法律意义。

在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新闻媒体侵权单列为特殊的侵权行为,所以,新闻报道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仍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然,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

因为我国尚未制定有关新闻媒体的专门性法律,所以如何处理新闻媒体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须从我国法律中的名誉权规范体系来研究。

一、名誉权保护现行法规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同历史时期对于名誉权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我国民法中对名誉权的规定同样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复杂发展历程。

在我国立法上,1986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首次将名誉权作为公民基本民事权利,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名誉权与生命健康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荣誉权等并列为人身权之六大具体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140和150条对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作出了更细节性的规定,在此就不详细列举。

2009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将肖像权与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并列为七大人身权。

法律新闻案例评析论文(3篇)

法律新闻案例评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地虚假广告案为例,分析了我国广告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了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虚假广告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以某地虚假广告案为例,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进行评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地一家知名化妆品公司,在其产品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的美白效果,能够快速消除色斑。

然而,经相关部门调查,该公司产品并无美白功效,涉嫌虚假宣传。

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后,发现产品并无宣传所述的效果,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该公司在其广告中虚假宣传产品具有美白功效,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2. 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对其进行了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3. 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对其进行了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1. 加强广告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告的监管,加大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2. 完善广告法律法规针对虚假广告行为,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3.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注意辨别虚假广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论文范文:解决新闻评论侵权的方法与构想

论文范文:解决新闻评论侵权的方法与构想

论文范文:解决新闻评论侵权的方法与构想导言我们之所以对研究新闻评论侵权问题具有兴趣,是因为新闻评论侵权涉及到新闻法与侵权法两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是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两方面的问题。

因此,研究新闻评论侵权,实际上就是在新闻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斟酌寻求两个利益冲突的最佳平衡点。

如果能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既保护了媒体和评论者的言论自由权利,同时也保障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之相反,如果处理不佳,就可能两面受损。

第一章新闻评论侵权概述第一节新闻侵权的概念一、侵权与新闻的概念如果说法律是衡量公平正义的天平的话,那权利与义务就是分置于天平两端的量盘。

而放置在量盘之上的一个个砝码,就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种种缘由。

当然,如果天平发生倾斜,往往意味着过度的规制或是过度的行使了权利。

前者是学者、立法者应该考量的问题,而后者就是侵权。

新闻评论侵权作为现代社会常见的侵权模式之一,随着近代新闻行为同时产生同时发展。

直至如今信息爆炸的多媒体信息传播时代,其能量也愈发强大,引起的关注日益增多。

但探其本源,与传统理论中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本质属性上的区别。

我们要理解本文所讨论的新闻评论侵权行为,首先就要将置于其上的种种上位概念进行梳理。

首先,我们要弄清传统理论中所指的一般侵权行为是什么概念,王利明与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1由此不难看出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及客观行为模式范围广泛。

而主观方面可以源自于过错与法定两种不同的事由。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权利,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新闻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新闻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仍然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简介2018年,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

该应用程序具备语音识别、智能推荐等功能,深受用户喜爱。

然而,在A 公司推出该应用程序的过程中,发现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已经开发了一款名为“语音小秘”的应用程序,与A公司的“智能助手”功能高度相似。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语音小秘”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拥有“智能助手”的知识产权?2. B公司的“语音小秘”是否构成对A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二、法律分析(一)A公司是否拥有“智能助手”的知识产权?1. 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中,A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具备语音识别、智能推荐等功能,属于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权的客体要求。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智能助手”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A公司不享有“智能助手”的专利权。

2. 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A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应用程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符合著作权的客体要求。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本案中,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智能助手”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因此,A公司不享有“智能助手”的著作权。

(二)B公司的“语音小秘”是否构成对A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1. 专利侵权由于A公司不享有“智能助手”的专利权,因此,B公司的“语音小秘”不构成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法律新闻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新闻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知名品牌手机制造商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一家名为乙公司的手机品牌丙(以下简称“丙品牌”)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甲公司遂向我国某省知识产权局投诉,请求查处乙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调查,甲公司发现丙品牌手机在外观设计、商标标识等方面与甲公司旗下某品牌手机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 如果乙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丙品牌手机在外观设计、商标标识等方面与甲公司旗下某品牌手机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 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如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等。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乙公司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结论综上所述,乙公司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并配合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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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分析论文
摘要:新闻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结合新闻侵权的类型分析,阐述了新闻侵权所产生的原因,并对在法律视角下新离侵权防范对策加以探讨。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制度完善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形式多样的传播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也随之广泛而迅速的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成为生活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与理念。

新闻机构承担了传播新闻以实现公民的新闻自由的神圣使命。

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损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如何采取措施尽量防范新闻侵权已是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话题。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
(一)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国际社会公认名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绝大多数国家都立法对公民名誉权予以严格保护。

新闻侵权属于书面诽谤。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损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

(二)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指个人、集团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利。

具体是指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体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同时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

只有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介入、调查公民的隐私。

新闻报道对隐私权的侵犯,表现为未经他人允许,将其属于私人领域的事项公之于众,或者非法侵入、非法获取他人的隐私。

(三)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同时又派生出许多物质利益。

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将别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照片发表或者转发。

这里的关键是要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因为照片在媒体上发表使其暴露在公众的视线之下,可能对自己造成意想不到的影响,权利人有必要衡量后果。

但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情况下,肖像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媒体应有权利发表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照片,但对未成年人的照片应作适当的处理。

二、新闻侵权发生的原因
(一)新闻的主要或基本内容失实
新闻失实是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表现形式的新闻报道不符合客观存在的情况,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首要条件。

新闻是以符合社会现实为前提的。

这种符合的标志就是真实,新闻内容失实是与新闻的本质要求相违背的,在新闻报道中新闻的背景材料的介绍也必须真实,不得虚构、夸张。

在实践中引起新闻失实的原因很多,诸如获得新闻材料本身不真实,对道听途说的消息不加证实就作为新闻发表,作者未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以至于发表的新闻与事实有出入;还有些失实的新闻是因为作者为谋取私利而杜撰出来的。

至于作者将虚构的情节或歪曲过的事实强加于当事人之上,也属于内容失实。

新闻内容失实从根本上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并极易引起新闻侵权纠纷。

(二)新闻作品是转载或已发表
我国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己经发表(刊登或播放)作为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依据。

转载作品、使用他人姓名、照片侵权一些享有个人作权的文学作品和纪实作品,报纸在转载时必须征得原作者和出版社的书面同意。

如果擅自转载,哪怕你是出于好心的转载,同样可能会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而构成侵权;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言论类文章指名道姓。


论类文章是表明媒体态度的重要方式,但有的媒体不知道自我保护、不注意方法,对批评对象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手头又没有确凿的证据,便很容易造成新闻侵权。

有些批评报道应当对事不对人,对现象不对具体的对象,这样就不会导致被批评人对号入座。

三、法律视角下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
(一)加快新闻侵权的立法
加强立法,尽快出台《新闻法》。

这是避免新闻侵权的关键。

运用现在仅的法律制度以解决一些侵权问题是明先不够的,而且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也有很多不完善。

为了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不伤害,国时为了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充分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促进新闻传媒事业的发展,制定《新闻法》,从法律上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界定,已刻不容缓。

(二)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现行阶段确定新闻是否侵权的标准是现有阶段的法律,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就成为避免行为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

当然,要求每位新闻从业人员都成为法律专家是不现实的,但了解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了解上述《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文,了解相关的有限的司法解释,是必要的、切实可行的。

有了对法律的知情后,通过法律的指引和规范,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时,才有可能依法办事,明确哪些事情可以报道,该如何报道,如何使用材料和措辞才不至于侵权,如何使用一些避免侵权的专业技巧,一方面避免构成对他人侵权,另一方面给自己最充分的保护。

(三)完善新闻记者业务素养和思想素养教育制度
首先记者在新闻采访、写作时,要求面对的是个别的、具体的真实。

虚构人物、环境、事件都是不容许的,就是细节,在新闻报道中也要求真实、准确,特别是重要的细节更不能含糊。

新闻工作者需要努力突破旧的报道方式,运用“平衡”手法,尽量落实“让事实说话”和“客观、公正、真实”的职业要求,一旦在报道或评述中出现失实和不当,尽快更正或道歉,以求补偿,免于涉讼。

新闻宣传要做到准确、通俗、生动、健康。

记者编辑要提高修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公正是新闻的价值。

新闻记者要有职业道德,要有严谨、认真的作态度,同时新
闻机构要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学习、思想教育制度,促使其树立防范侵权的意识。

(四)加强新闻机构内部管理
从新闻机构内部管理的角度而言,建立起一套新闻侵权预防管理及补救机制,是减少新闻侵权的良策。

通过建立严格的新闻采用核查制度,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

非重大新闻事件、非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非公开场合发生的事件等,新闻媒体采取适合采访方式。

在出现了侵犯他人权益时,及时弥补,消除影响,,避免诉讼,这既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也是从维护新闻机关自身权威的角度出发。

毕竟我国的大部分新闻机构是我们党和国家主要的舆论信息机关,其在人民群众中有着良好的地位和形象,所以在因工作失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如果主动改正、及时弥补的话,一般均能消除不良的影响,得到受侵害者的谅解。

如果新闻机构建立一套对新闻侵权的及时应对和补救制度,很多侵权诉讼往往能化于无形之中。

当然,万一在遭到诉讼时,新闻机构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积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争取责任豁免的特权,即新闻机构可以根据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主张免除或限制其侵权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文刚,新闻侵权及其法律规范[J],新闻知识2007(10)
[2]储洵,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5(2)
[3]喻小龙,陈燕论新闻侵权的形式与预防[J],安徽电气职业上程技术学院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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