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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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
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强调的是合同的标的物需要进行超越国境的运输,因此,即使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同一国境内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货物指有体动产,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货物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有体动产,如前所述,用于个人消费的合同被排除在外,船舶和飞机等虽然在物理属性上属于动产,但由于其标的巨大,且价值很高,各国对其转让一般均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公约也不对此类货物适用。
二、格式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某个国际民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空白的标准合同,
它是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的格式,所以叫做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的作用。1)针对性。各种格式合同条文的内容,一般都反映了种类不
同商品在国际买卖中的特点,有明显的针对性。因此,使用格式合同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在条文和法律问题上的疏忽而造成的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2)简化性。格式合同可以起到
简化谈判过程的作用。它可以向谈判的当事人提供建议性的条文,作为合同条件的基础,这样可以缩短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时间,为争取商业机会创造条件。
(2)格式合同的性质。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
格式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程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入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经双方当事入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国际公约对当事人的要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求适用
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的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当然公约的第1条还对通过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进行了规定,对此,我国进行了保留。
(2)我国国内法对当事人的要求。依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不
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只有经过外经贸部及授权机关批推,享有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和经济组织才能从事对外贸易业务。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作出承诺,即我国须在入世后三年内取消现行的对外贸易许可制度,使在中国合法述册的企业法人不管其性质和类型,只要依法登记后即可取得外贸经营权。这样,现在任何法
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国际货物买卖的主体。
四、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
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
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1)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2)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早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槽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
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
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
(1)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
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
以解除合同。
(2)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
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
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由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实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中秋节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有可能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参考答案:
(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就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整,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11月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零部件?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片,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当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