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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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税法对费⽤列⽀期间的要求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情况的影响,不少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了费⽤⽀出,⽽发票往往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帐,或者12⽉份发⽣的费⽤⽀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31⽇结账前取得并报销⼊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该如何进⾏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笔者通过对成本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进⾏了研究,对有关成本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法规定进⾏了梳理,现归纳如下。

⼀、税法对费⽤列⽀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账,在税收⽅⾯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对内资企业的要求1.费⽤税前列⽀的⼀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制原则。

即纳税⼈应在费⽤发⽣时⽽不是实际⽀付时确认扣除。

(2)配⽐原则。

即纳税⼈发⽣的费⽤应配⽐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某⼀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财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一落地,顿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原则《办法》中所有的凭证类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真实性: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凭证有哪些种类?《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类,一种是内部凭证,一种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重点: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凭证不同的情形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办法》中的精髓部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境内应税行为:交易地点在境内,项目属应税行为,按销售方类型有不同规则:(1)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选择:①财税审计机关代开的发票;②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什么是零星交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个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以下;②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

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房企年终结账 发票不全税务咋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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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房企年终结账发票不全税务咋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年终结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都离不开票据处理,但并非没有发票就不能做账,也并非有发票入账就可以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在不同情景下应注意不同的处理方法。

完工前取得票据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会计不结转收入和成本,取得票据仅与存货有关,与当期损益无关,也并不影响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例1:A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项目开始预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当年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开发成本6000万元。

因开发产品并未完工,不结转会计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预计计税毛利率15%,增值税500万元,税金及附加60万元,预征土地增值税2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则其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15%-60-200-1000=240(万元)。

由以上案例可知,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开发成本取得票据与否对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是期间费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票据的费用支出,仍然不能税前扣除。

完工后取得票据税务处理
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会计政策规定因未交付产品尚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企业仍应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

会计经验: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会计经验: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费用类1.发票已取得,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当年度入账。

例1.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12月修理管理部门用的两台电脑,更换了部分零配件,一共为1000元,增值税额为17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开票日期是12月,但是在次年初才拿到发票,没来得及在12月认证,只能在次年1月进行认证。

2015年12月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2016年1月的会计处理先红冲去年的暂估入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再根据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贷:应付账款117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2.发票未取得例2.假设例1.中的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底都没能取得发票,这时2015年实际发生的费。

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2006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目前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很多地方的处理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未 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笔者以为 这种处理并不恰当。首先,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次,当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这种处理可 能会使企业利用费用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最后,将以前年度调增 的费用全部在取得发票年度的税前扣除,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取得发票年 度产生巨额亏损,如果造成的亏损难以用以后 5 个年度的税前所得弥 补,对企业也是很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权责发生 制原则,分别调整以前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2年第 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公告》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也是一致的。该公告规定,对企 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 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 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发生财务费用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情况说明

企业发生财务费用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情况说明

企业发生财务费用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情况说明一、背景概述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财务费用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支出,它包括利息、手续费、汇兑损益等。

然而,有时企业可能会出现财务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取得发票并入账的情况,这给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二、产生原因分析1. 业务环境复杂: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下,企业可能与多家供应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需要处理大量的账单和交易。

这种情况下,有时难免会出现遗漏或延误取得发票的情况。

2. 内部管理不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够完善,财务人员对于发票的重要性和及时性认识不足,导致财务费用未能及时入账。

3. 人为因素:财务工作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例如财务人员的疏忽、考核压力等因素可能导致财务费用未被足额入账。

三、风险和影响1. 财务成本增加: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将导致企业的财务成本增加,因为未能及时入账的财务费用将无法列入成本支出。

2. 资金使用效率下降:未入账的财务费用将使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下降,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投资决策。

3. 税务风险加大:财务费用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可能导致税务风险加大,一旦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企业将面临罚款和处罚。

四、解决措施建议1. 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对发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健全审批程序和记录管理制度等。

2. 增强系统支持:应用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和系统,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对财务费用的监控和管理。

3. 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财务政策和制度。

五、结语财务费用未足额取得发票入账情况在企业经营中的影响不可忽视。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系统支持和培训财务人员,以降低财务风险,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和有效运行。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个人观点:我认为,企业应该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周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财务费用足额取得发票入账,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健康性。

无票业务财税处理篇(下)

无票业务财税处理篇(下)

无票业务财税处理篇(下)下篇为大家分析无发票的原因、潜在风险、无发票业务的常见业务及会计处理以及如何规避无发票业务的建议。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无发票的原因1.金额小拒绝开票;2.临近月底发票已经用完,需次月才能购买;3.开票方进项发票不足,调节增值税税款金额,不愿开票;4.对方想逃避缴纳税款,不愿意开具发票;5.销售方为小商小贩等个人无法开具发票。

二、无发票业务的潜在风险有哪些1.发票也是一种付款的证明。

当发生资金纠纷时,无法取得发票可能导致已经付款被对方控告未付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生经济业务,如果未取得发票,即使付款了,但是公司提供不出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已经付款的话,法院可能判定未付款,尤其是现金付款。

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发票,除符合零星支出要求可以附收据的以外,可能会被要求做纳税调增,相关成本费用不可从税前利润中扣除,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或减少可弥补亏损。

3.没有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无发票的常见业务及会计处理1.款已支付,但供应商当月已无发票可开,下月才能补开。

计入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

取得发票的时候,冲减往来。

2. 购买的材料、固定资产已经收到,但是对方未开具发票,货到票未到。

先做暂估入库处理,待发票到达后,冲减暂估入库,凭票入账。

3.员工出差发票丢失或忘记索要发票汽车票、出租车票、餐饮发票丢失,说明丢失原因,注明行车路线及里程数,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拿其他交通费发票代替。

(换票报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法对无票出去的要求

会计法对无票出去的要求

会计法对无票出去的要求
会计法对无票支出的要求如下:
1. 企业在进行无票支出时,必须先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等。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流程和责任人,并将审核结果进行记录。

2. 企业在进行无票支出时,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或者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

企业应当将协议进行归档,并在后续的审核中进行核对。

3. 企业在进行无票支出时,必须进行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支出的金额、供应商的名称、服务或者商品的名称等。

企业应当将备案记录进行归档,并在后续的审核中进行核对。

4. 企业在进行无票支出报销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报销必须符合税务法规、会计准则以及企业内部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销制度,明确报销的流程和责任人,并将报销结果进行记录。

总的来说,无票支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记录,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无票支出的规范操作,降低财务风险。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付钱采购却无法拿到发票,或者供应商开发票需要额外收取费用。

那么没有发票能够进行税前抵扣吗?没有发票如何补救?今天统一整理如下:
1、需要在增值税、所得税前进行抵扣的成本费用
a)如果是在国内发生的支出,需要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抵扣;
b)如果供应商无法自己开票,需要其在所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c)如果供应商是政府机关等单位,不能开票也无法代开发票,则
需要其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收款凭证;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
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d)如果是从国外购进的货物或服务,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凭
证,以及进口缴税凭证等单据进行税前抵扣;
e)如果丢失了增值税发票,需要持发票记账联、交易记录等资料
去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后进行抵扣;
f)如有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的确认。

2、无需在增值税、所得税前进行抵扣的成本费用
无需抵税的成本费用,可以接受发票以外的单据作为企业收款凭证(如入库单、验货单、收款收据等)。

成本费用暂估入账的财税问题【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成本费用暂估入账的财税问题【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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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暂估入账的财税问题【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成本费用支出,但暂未取得发票。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为了反映企业实际发生业务的情况,需要按照成本费用支出的情况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一、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对于“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为了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企业应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红字会
计分录予以冲回。

等下月取得发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
目。

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账户,贷记
“原材料”等账户。

【案例】某公司8月份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则8月末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会计实务: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诸多疑难问题,28号公告的发布为解决这一系列疑难财税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文件支撑。

这里首先想谈一下有关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如何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基本的结论是28号公告明确了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成本发票不足,房开企业需调整计税成本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无法全额取得成本发票,而在结算计税成本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现象经常发生。

针对该问题,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同时发票不足的金额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那么需要调整计税成本,其影响是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发票滞后取得后,房开企业如何调整计税成本存在争议如果完工当年未取得发票,而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是扣除在取得发票年度,还是追溯调整到完工年度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31号文出台之初税总的口径是:应该在实际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年度扣除,即应当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排除了追溯调整,要求未来适用。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于2018年8月完工且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完工时尚有1800万元出包工程价款未取得发票,但以预提成本方式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工程成本全额计入会计成本。

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6000万元。

该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结算项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出包工程中的1600万元(16000×10%)计入结算计税成本。

无票支出的解释

无票支出的解释

所谓无票支出,就是钱花出去了,但是没有拿到发票。

在税局“以票控税”的监管模式下,发票是每个企业都无法绕过的问题,尤其是对财务人员来说。

在日常业务中,难免会遇到无票的情况,如何处理是个难题。

1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五金配件等都无发票,可以入账吗?2股东拿设备投资,没开发票,如何入账?3销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支付给客户的质量赔款,客户收到后不提供发票,如何处理才能税前扣除?4公司有食堂,每天都要从菜市场买菜等,难以取得正式发票,怎么办?上述其实都是无票业务。

钱花出去了,没发票,是大多数财务人员遇到的老大难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似乎永远也解决不了,尤其是在中小企业里面情况更是如此。

1为什么总是拿不到发票?企业拿不到发票,无非有以下几种原因:1、想要少花钱,所以不要票。

如果要发票就要加税点,不想加税点,只能不要票。

2、采购付款后,上家不想缴税,所以不开发票,加之上家给点小恩小惠,所以企业也就不要票了。

3、对方业务免税,认为不交税就不需要开票,所以不给发票。

2拿不到发票,有什么风险?(一)不入账或挂往来的风险实务中,见到好多财务人员,认为没有取得发票不能入账;或者即使入账,也是挂账往来(多数是其他应收款)。

其实,这完全是混淆了会计和税务,或者说按税务的要求做账。

同时,如果钱花出去了,但是没有记账,就会导致企业实际的资金和账上的资金存在差异,这会引起资金上的混乱,影响企业的运营。

在这里,提醒大家:企业发生支出,根据支出的性质及有关凭据,按照会计的要求做账。

至于没有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那是税务的要求,与会计的账务处理没有关系。

即:做账按会计,缴税按税务!(二)税收风险企业发生支出,如果直接入账成本费用,由于没有取得发票,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没有进行纳税调整,就会给企业得来税收风险。

如果没有直接入账成本费用,而是挂账其他应收款,相当于个人长期向公司借款,尤其是股东长期借款,同样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无发票入帐的法律后果(3篇)

无发票入帐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凭证,具有证明交易发生、计算税款、保障消费者权益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部分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降低成本等目的,存在无发票入帐的现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无发票入帐的法律后果,以期对企业经营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无发票入帐的法律定义无发票入帐,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未取得相应的正规发票,或者在取得发票后未将发票信息录入财务账簿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无发票入帐属于违法行为。

三、无发票入帐的法律后果1.税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无发票入帐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第二百一十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发票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对于企业无发票入帐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如涉及金额巨大、手段恶劣等,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同纠纷在商业交易中,发票是证明交易关系的重要凭证。

若一方无发票入帐,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无发票一方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甚至承担违约责任。

4.税务检查风险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存在无发票入帐行为,将对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一旦查实,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处罚,甚至可能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5.信用惩戒我国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制度。

无发票入帐的企业将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等。

6.企业内部管理风险无发票入帐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长期下去,企业将面临财务管理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四、防范无发票入帐的法律措施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发票管理流程,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遵守税法、发票管理的自觉性。

已出库未开票法律后果(3篇)

已出库未开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商品的销售与交易往往伴随着发票的开具。

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交易的凭证,也是税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商品已出库但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已出库未开票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一、未开具发票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购买方有权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发票。

二、已出库未开票的法律后果1. 税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构成偷税、逃税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滞纳金在已出库未开票的情况下,如果购货方已经支付了货款,但销售方未开具发票,那么销售方可能需要承担因未及时开具发票而产生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加收滞纳金。

3. 合同纠纷在商业交易中,发票往往作为合同履行的证明。

如果销售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购货方可以要求销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影响信用记录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在税务、工商、信用等部门的信用评价体系中,未开具发票可能会被记录为不良行为,从而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

5. 增加审计风险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审计时,未开具发票可能会成为审计的重点。

如果审计发现企业存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防范措施1.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开具的流程和责任,确保所有销售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每当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尤其是针对一些跨期发票的处理,更是令广大财务人员苦恼不已。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话应该是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的,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在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

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跨期发票就不可以扣除么?我个人的意见是,只要进行了正确的会计账务处理和合理的税务安排,企业产生的跨期发票税前扣除就不会那么麻烦了。

基本案例陈述A公司为B公司提供勘探设计服务,双方于2015年2月份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勘察设计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在2015年结束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付款方面首期预付款于2015年4月份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合同总价款的30%,余下的款项B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的3月份支付合同价款的40%和30%。

2015年12月末,A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可是由于双方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A公司在2015年4月份收到的预付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到2016年2月末才流转到B公司财务人员手中,为此B公司财务人员以发票跨期无法入账不能税前扣除为由拒收,且预付款发票不解决后期双方约定的合同尾款时间也会因此延迟。

对此A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B公司的财务人员拒收就做对了吗?案例剖析双方签订的合同采取的是预付款模式支付,合同要求必须与2015年年底完工,且合同之中明确了款项支付的次数和时间。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点。

而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收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年终财务结账税务处理要点总结

企业年终财务结账税务处理要点总结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企业年终财务结账税务处理要点总结【标 签】年终财务结账,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要点【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每年年底,企业财务决算预算、年终报表、所得税申报及汇缴等工作都要开展了。

结合最新财税政策规定,在此整理了有关企业年终结账税务处理的要点,供纳税人参考。

对企业财务全面核查财务核算既是流转税应纳税额计算与确认的基础,也是企业所得税征收与汇缴的基础,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企业的涉税风险。

一是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要清楚,该计收入的要计收入,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享受,应调整的作好调整。

二是涉及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事项要及时提出申请,比如,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等时都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税前列支,以避免多缴税款。

三是企业取得的不合法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为此应对前期已处理的费用、异常账务进行复核,看看是否存在遗漏或不当之处,对能调整和更正的账务及时进行处理。

核对清楚往来账目年终结账前,应对本年度应收、应付往来账项余额核对清楚,尤其是长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年底结账前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

同时,还应特别关注关联方业务往来,这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比如,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收政策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2∶1之内的关联方借款实际支付的利息,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据实列支,超过比例之外如无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预提待摊费用的处理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也可以扣除。

但实务中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未开票管理制度

企业未开票管理制度

企业未开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未开票管理工作,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未开票管理相关事项,包括未开票原因、审批流程、登记备案、风险防范等方面。

第三条企业未开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程序规范、信息真实、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未开票行为合理、合法、规范。

第四条企业未开票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共同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未开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企业未开票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涉及财务及税收的未开票行为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审批,做到公正透明。

第六条企业未开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不断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风险,确保未开票行为合规。

第七条未开票管理制度一经颁布即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企业未开票管理流程第一条企业未开票管理流程包括未开票申请、审批、记录备案、风险防控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1. 未开票申请:申请人向财务部门提出未开票申请,说明未开票事由、金额、日期等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附件。

2. 未开票审批:财务部门根据未开票申请的情况进行审批,判断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如需进一步审批,应向相关部门领导层提交审批申请。

3. 记录备案: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记录备案,包括未开票申请表、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4. 风险防控:未开票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未开票行为合规、规范。

第二条未开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未开票申请表,不得虚报、谎报未开票事由、金额等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企业未开票管理制度第一条企业未开票管理制度是公司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规范未开票流程,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财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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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管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已发生的费用或购建的资产经常会发生不能及时取得发票的现象。

本文结合相关的税收和会计制度,以实例形式对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进行了分析。

一、企业发生费用未及时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例1:甲公司2012年1月承租乙公司一处厂房。

根据双方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年,前两年免收租金,2014 ~ 2016年每年支付租金200万元。

1.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对经营租赁中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更为系统合理的方法确认为当期损益。

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激励措施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又规定,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甲公司租赁期内共应支付租金600万元,从2012年1月份起,每月应确认租赁费用10万元(600÷5÷12),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由于免租期内未支付的租金要在两年后才逐期支付,因此该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作为长期应付款列示。

借:管理费用120万元;贷:长期应付款120万元。

2. 所得税处理。

我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由于2012年和2013年是免租期,乙公司没有收取租赁费,不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也就不可能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本例中,甲公司在免租期内没有取得发票是因为乙公司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

我们在理解这里的“有效凭证”时,不能“唯发票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实际上就可以理解为乙公司扣除租赁费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尽管甲公司2012年和2013年没有取得乙公司开具的租赁费发票,但仍然可在税前扣除租赁费120万元,与会计处理一致。

同样,2014 ~ 2016年可在税前扣除租赁费也为120万元,而不能按取得发票上注明的租赁费金额200万元在税前扣除。

例2:假设甲、乙双方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 ~ 2016年每年年初向乙公司支付租赁费120万元。

根据营业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乙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即每年年初,同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如果甲公司每年都取得了乙公司的发票,则其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

但如果乙公司每年年初收取租金时并没有向甲公司开具发票,而是于2016年年初向甲公司一次性开具金额为600万元的发票,那么甲公司在所得税上又应如何处理呢?甲公司2012 ~ 2015年没有取得发票,属于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甲公司2012 ~ 2015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会计上已确认的租赁费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甲公司于2016年取得发票时,对于以前4年已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共480万元,是追溯到以前相关年度分别调减呢,还是全部在取得发票的2016年度调减呢?目前各地规定并不一致。

很多地方的处理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

笔者以为这种处理并不恰当。

首先,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次,当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这种处理可能会使企业利用费用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最后,将以前年度调增的费用全部在取得发票年度的税前扣除,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取得发票年度产生巨额亏损,如果造成的亏损难以用以后5个年度的税前所得弥补,对企业也是很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调整以前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也是一致的。

该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未及时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例3:丙公司以出包方式建造一幢办公楼,2012年8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投入使用。

该工程预算造价1 800万元,施工方已开具发票金额1 500万元。

2013年6月,施工方提供竣工决算报告,实际造价2 000万元,丙公司取得施工方补开的金额为200万元的发票。

假设该办公楼会计与税法的折旧方法相同,折旧年限均为20年,其估计价值与合同金额相同,不考虑残值率,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1.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算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①2012年8月份办公楼投入使用时,借:固定资产1 800万元;贷:在建工程1 800万元。

②2012年9月 ~ 2013年6月,每月计提折旧额=1 800÷(20×12)=7.5(万元)。

借:管理费用7.5万元;贷:累计折旧7.5万元。

③2013年7月份起,固定资产价值调整为2000万元,每月应计提折旧额=(2 000-7.5×10)÷(20×12-10)=8.37(万元)。

会计对已按暂估价值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不作追溯调整,以后取得全额发票时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调整,属于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而做的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而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按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2. 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该政策的把握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与之不同的是,按合同规定金额作为计税基础的固定资产,如果企业汇算清缴时未超过12个月,对于未取得发票部分并不要求作纳税调整。

因此,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虽然该办公楼取得发票的金额只有1 500万元,但仍可按合同金额1 8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计算扣除折旧,与会计上计提的折旧额相同。

(2)如果丙公司在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在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进行调整后,对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是否应作追溯调整呢?国税函[2010]79号文对此并未明确。

笔者认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已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额与按取得全额发票后调整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也应作纳税调整。

2012年按合同规定金额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30万元,取得全额发票后,确认2012年应扣除的折旧额应为33.33万元[2000÷(20×12)×4],2012年多缴所得税0.83万元[(33.33-30)×25%],可要求退税或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2013年取得全额发票后,对2012年因会计与税法折旧额不同而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33万元,如果符合条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0.8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0.83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83万元。

2013年会计上计提折旧额=7.5×6+8.37×6=95.22(万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费=2 000÷20=10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4.78万元。

2013年增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78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78×25%=1.19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195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195万元。

2014年起,会计上每年计提的折旧=8.37×12=100.44(万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费为1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0.44万元。

2014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减少0.44万元,应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0.44×25%=0.11(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0.11万元;贷:所得税费用0.11万元。

至2032年8月份,会计与税法上的折旧均计提完毕,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全部转回。

会计处理略。

(3)如果丙公司在12个月内未取得全额发票,则税法上只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的1500万元,即2012年允许扣除的折旧费=1 500÷(20×12)×4=25(万元),2012年应补交所得税=(30-25)×25%=1.25(万元)。

以后取得发票时,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主要参考文献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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