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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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服务合同
股份登记托管服务合同
深联交所登字2011第号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本合同内容,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股份登记托管服务机构,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股份登记(包括股份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质押登记、股份代办转让、权益分派、股东资料查询、股份证明以及有关股份管理的信息披露等服务。
第二条登记托管服务的总则
2.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托管登记的股东名册是甲方股份状况的直接证明。除非有相反的有效证据,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不得对抗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甲方保证自备的股东名册和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否则,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2、在办理股份登记托管有关事务过程中,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相关附件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3、在提供股份登记托管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当勤勉尽职地
履行义务,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股份初始登记服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股东名册(从深交所、工商局移交或其它合法托管机构转托管的企业,根据此类机构移交的股东名册),在其管理系统内为甲方办理股份集中托管登记。
乙方在进行初始托管登记之前,甲方应当完成股份确权手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股份登记托管前的股份结构状况等。甲方股份确权手续依下列第【】种方式进行:
3.1、甲方自行确权。
3.1.1、由甲方统一为其股东办理股份确权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并能证明股东身份的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自然人股东开户信息表;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开户信息表),并加盖甲方公章,保证其提供的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股份结构办理初始登记托管手续后,为甲方的股东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并发放权益代码卡。
3.1.2、在托管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的股东对其股份登记内容提出异议的,由甲方与异议股东自行明确和协商解决。不能明确或协商不成的,乙方将该异议股份作为待确认股份登记。在异议股份明确和异议解决之后,乙方根据明确和解决的结果确认并办理股份登记。因此类异议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确权。
3.2.1、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股东办理确权手续的,甲方应
通知其股东各自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并能证明股东身份的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同上)。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明材料,参照甲方提供的股东名册,按照形式审查标准为甲方股东办理确权手续,并发放权益代码卡。若经乙方核实,甲方股东提供的证明材料信息与甲方提供的股东名册信息不一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向相关股东核实其持股权益的有关凭证,再依据核实的结果办理确权手续。因股权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2.2、经甲方通知后,其股东未到场或其他原因未在乙方办理确权手续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将该股份作为待确认股份登记。待相关股东到场或明确相关权益后,乙方再视具体情况办理确权手续。
第四条股份过户和其他变更服务
4.1、乙方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托管业务规则之规定,为甲方的股东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但甲方的股东和股份的受让方等相关当事人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乙方对相关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等进行审查后,为甲方股东办理股份交易过户(包括认购、回购、协议转让、在乙方挂牌转让等)和非交易过户(包括增发、配股、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裁定、行政划拨等)等变更登记。
4.2、若甲方的章程对其股东转让股份有限制性条件或其它规定,应在办理登记托管手续时或者限制性条件形成后及时向乙方提出,并提供具体的书面文件,但应保证相关依据的合法性。若甲方
未向乙方提供合法的书面依据,乙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非上市企业股份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及其附则处理相关事务。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3、甲方在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为办理其持股冻结或解冻登记的依据。若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4、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文书,乙方协助甲方股东办理股份质押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4.5、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文书,乙方为甲方办理增资登记手续。
4.6、甲方在其相关信息变更(比如公司名称变更、公司住所变更等),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保证信息同步。
4.7、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文书,乙方为甲方办理股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股份查询服务
5.1、应甲方、甲方的股东、经甲方授权的其他查询人的要求,乙方可以为其提供股东资料查询服务。甲方可以查询所有的股东资料,甲方的股东只能查询其持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甲方授权的其他查询人按授权内容进行相应的查询。
股东资料查询的范围有:(1)股东名册;(2)股份结构;(3)股东持股资料;(4)其他相关资料。
5.2、甲方、甲方的股东、经甲方授权的其他查询人办理股份
查询时,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5.3、第三人在提供特定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公司名称的前提下,可以查询特定股东的持股资料。
5.4、应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的要求,乙方应依法为其提供股东资料查询服务。
第六条股份证明服务
6.1、应甲方及甲方的股东的申请,并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乙方依法为甲方及甲方股东出具股份证明书。
6.2、甲方或甲方股东办理股份证明时,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信息披露服务
7.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高管情况登记表,并书面确认乙方可公开披露的基本内容。乙方对甲方的其它内容的承担保密责任。甲方若无明确具体的指出保密内容,乙方将视为全部可公开。
7.2、应甲方或甲方的股东请求,乙方依法通过宣传媒体对外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或甲方股东承担。
7.3、甲方或甲方的股东申请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其他服务
8.1、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法律文书,乙方可为甲方的股东和受让方提供股份转让资金监管服务,但须根据具体业务另行签署《资金监管服务协议书》。